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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圣母院大火,保险应扮演怎样的角色?

2020-07-02
国外的保险是怎样规划的 怎样普及保险知识 儿童保险应该怎样规划
有800多年历史的法国巴黎圣母院突发大火。无情的大火已经给这座有数百年历史的古迹带来了严重损毁。虽然大量文物得以抢救,但教堂顶部基本上已被焚毁,标志性的塔尖更是已经倒塌。截至目前,在众多关于巴黎圣母院大火的报道中,还未能搜寻到保险的相关信息,多家国际保险公司、组织都表示,保险承保理赔情况尚在确认中。

巴黎圣母院文物基金会主任埃里克·费希尔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巴黎圣母院大火所带来的损失巨大,重建圣母院需要几十年的时间。

据法新社报道,Gucci、Saint Laurent、Balenciaga等品牌母公司开云集团的主席兼CEOFrançois-HenriPinault将出资1亿欧元(约合7.58亿元人民币)重建巴黎圣母院。私人遗产基金会Fondationdu patrimonie发起了一项国际呼吁,重建巴黎圣母院大教堂。

不可缺位的保险

尽管关于巴黎圣母院的相关保险尚在确认中,但文物和艺术品保险在国际上不并不鲜见。根据《福布斯》报道,在2012年飓风“桑迪”中,美国纽约知名画廊、博物馆被洪水冲击,预估保险损失达5亿美元。

由此,在具体保险情况尚未确定前,可以先预测一下本次巴黎圣母院大火可能涉及的险种。

在建工程险

此次火灾的原因初步推测是工程修缮施工,在建工程险能否为这一灾难提供补偿?安达保险工程险部倪丹峰介绍,巴黎圣母院目前正在进行大规模的翻新工程,工程价值达600万欧元。就在上周,起重机还临时吊起了几个尖塔上的雕像,显示翻修工程量并不小。然而,实务中翻新工程合同本身不包含建筑物本体及存放在内的现有财产的价值。因此,除非特别约定,一旦发生理赔,建筑本体的损失及现有财产很难在建安工险下获得赔偿。

艺术品风险

据报道,巴黎消防部门说,巴黎圣母院的屋顶和塔尖被烧毁,但主体建筑得以保存,圣母院中的主要文物“耶稣荆棘冠”和“圣路易祭服”等也没有受损。此外,在大火发生之前的4月11日,有16尊雕塑已经从巴黎圣母院的尖顶里被转移出来,以便进行修复。

文物损失是此次大火中最引人注目的。现在,巴黎圣母院内部的3架管风琴、大钟、油画、雕塑以及著名的“玫瑰窗”等文物的状况依然未知。

安达保险艺术品保险负责人何宏凯介绍,火灾是艺术品日常营运中最高的风险因素之一。艺术品修复、贬值厘定是艺术界最为关心的话题,也是保险业的“难题”之一。

像巴黎圣母院内的文物古董类艺术品,保险公司需要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修复方案以及贬值(如承保),修复机构可能会涉及博物馆(如巴黎毕加索博物馆、国内省级博物馆等)、艺术家基金会、艺术家团队、工匠等。

古建筑修复

古建筑财产险是一个非常敏感的保险类别。在其800多年的历史中,巴黎圣母院历经多次修复,价格不菲。此次古建筑受损,除去特定保险如艺术品保险外,很重要的就是建筑物和内饰等财产险,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如何评估历史建筑的重置价值。安达保险财产险部王鑫解释说,如果是一个新建筑,建筑使用的是名贵建材,如金丝楠木等,即使是烧毁了,也是非常好确定价格的,但历史建筑修复材料的重置价值就很难估算,通常政府对历史保护建筑的修复也有着严苛的要求,如“修旧如旧”,因此历史建筑物的重置价值通常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作为保险金额,而保险界也一般采用定额的方式,即投保方对特定物品利用定额保值的方式加以保障,并设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及理赔相关专业机构。一般而言,对于这一类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时相对都比较谨慎。

文物保险时不我待

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曾于2017年撰写文章,呼吁加强我国文物保险法规制度建设。他表示,总体来看,我国的文物保险市场,无论是在体系完善方面,还是在市场意识方面,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初级阶段。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来看,目前我国文物保险市场文物投保率过低。据了解,由人保财险承保的第一单文物(不可移动)保护保险刚刚落地。

更重要的是,巴黎圣母院火灾再次提醒我们,风险无处不在,包括博物馆、美术馆、画廊等艺术品场所需要加强风险管控。否则我们失去的将不仅是文物本身,更是民族的乃至世界的宝贵历史。

扩展阅读

家庭财产保险,一场大火引发的保险思考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开办的财产保险业务没有直接使用“火灾保险”这一名称,但是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等都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险险种,而且火灾是其中最重要的承保风险。

《第一财经日报》于昨日致电上海多家保险公司询问该次火灾的保险理赔情况。多数保险公司明确表示,相关理赔的前期工作已经展开。针对过火房屋及房屋财产的损失情况,多家保险公司表示,接听投保人报案电话和主动排查的相关工作正在同步进行;对死亡和受伤人员的相关排查工作也已开始进行。

综合多方面情况来看,从今日起,在未来几天内,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大致应该可以明确,并对外公布。

记者就此次火灾这一具体案例对多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采访时得到的反馈信息是,他们从保险专业的角度来看,相关的理赔工作不会太过复杂,即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人员伤害的,主要是看在死亡和受伤的群众当中,是否有自己的投保人;二是看,受灾房屋中,是否有投保过相关财产损失保险。

对于第二种情况,又具体分为,一是是否有直接投保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的客户;二是,是否有客户投保了房屋综合抵押贷款保险。具体来说,当初,银行同意办理购房贷款手续的前提是要求借款人把自己所购房产抵押给银行,同时,为了防止购房者不能还款时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所得不能弥补贷款本息的风险,再要求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由购房者缴费、由银行受益的“保证保险”合同。在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伤残、患重大疾病或经济收入减少而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银行的损失。银行或者将抵押房产的追偿权和处置权转让给保险人,或者自己处置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贷款本息时再由保险公司补足差额或在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予赔付。

另外,一些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还提醒说,尽管各家公司的条款不完全相同,但是不少保险公司的房屋综合抵押贷款保险,其实往往是包含了两部分内容,一是如上述情况所属的“保证保险”范畴,另一种即是“家庭财产保险”。

不过一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按照过往经验来看,投保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的受灾住户应该不会太多,但事实上因大火引发的家庭财产损失风险,实际上是可以通过家庭财产保险产品来转移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开办的财产保险业务没有直接使用“火灾保险”这一名称,但是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等都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险险种,而且火灾是其中最重要的承保风险。

具体到家庭风险来看,目前,家财险市场上的产品按照保险性质可分为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以及住房贷款保险三种。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则是最直接用于补偿损失的,是以保险业务为核心的产品,满足的是家庭风险转移的需要。该类产品,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服务劳动,承担家庭风险事故发生时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以合同形式确立的一种服务形态的商品。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按销售形式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

在诸多的财产保险产品中,火灾保险,或者说是以火灾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财产损失保险,是最为古老的保险种类之一,至今有大量的成立时间超过100年的外资保险公司在公司名称中仍在使用“火灾保险”字样。

作为低费率高保障的险种,对于防范家庭风险、降低财产损失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保障家庭财产安全、防范家庭生活风险的“守护神”。但实际情况,并不那么乐观。由于产品结构单一、保障范围小、费率设计不合理等诸多自身因素的限制,家财险发展不稳定。同时,由于家财险属于分散型业务,与大型集中型风险相比,短期内业务效益不明显,在财产险总量增长的情况下,所占份额十分有限。

记者向多家财产保险公司询问,该类险种的投保情况,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表示,这一产品在全公司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造成这种局面有多种因素,一方面,潜在投保人缺乏家财险知识,投保意识薄弱。虽然家庭财产随着收入的增长而迅速增加,但由于缺乏对家庭风险的认识和防范风险的动机,造成家庭财产保险的需求远远滞后于医疗、人寿等保险。另一方面,尽管各大保险公司都在传统家财险的基础上,推出了新型产品,但是保险产品的同质现象十分严重,既没有充分满足市场需求,也不利于保险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

国务院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保险知识,保险营销员不同角色比较


一般而言,个人或企业可以由以下两种方式购买保险

直接联系保险公司业务员投保;

通过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代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

以下,将简单介绍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含义,并比较其不同点。

一、代表主体不同

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

保险法第126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他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二、法律责任不同

保险法第130条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经纪人在讲解、销售保险产品时会追求专业、严谨。

保险法12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这难免会造成部分业务员对自己的言行不负责任而导致误告的出现。

三、业务范围不同

保险法第129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

流动资产,一场大火引出对保险标的的思考


代理人缺乏专业知识保险公司蒙受损失一场大火引出对保险标的的思考

近日,山东省某保险公司对工作人员进行了法律和财务知识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从业水平。笔者了解到,这场大规模的培训是由一场大火引起的。在这场大火中,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员专业知识贫乏而蒙受了比较大的经济损失。这一案例值得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借鉴,本刊将分上下两部分刊登该案例。

●案情介绍

2003年5月6日21时许,给某中密度板厂(以下简称板厂)送杨树枝的刘某驾驶一辆农用四轮车在料场卸货时,因汽车排气管烤着散落的木屑和干树枝引起枝垛起火,火借风势迅速蔓延,造成料场大面积火灾。经各方面的奋力扑救,次日4时火势得到控制。5月8日大火全部被扑灭。通过盘点核损确定原材料树枝的损失情况如下:损失数量为15.6万吨,折合金额375万元;这个火灾施救费合计26万元,总损失为401万元。

●投保情况

2002年7月8日,该板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即2002年7月15日至2003年7月14日24时止,总保险金额为9500万元,其中,按2002年5月资产负责表中的账面余额投保了流动资产3600万元,费率执行0.5%,应计收取保费47.5万元。到出险前一个月先后交保费30万元,应收保费为17.5万元,对分期交费无书面约定,保单无特别约定内容。

●理赔分析

为确定受损财产的承保情况,保险公司对板厂的2002年5月资产负债表账面余额9500万元承保的流动资产的构成情况,进行了查账。分析如下:货币资产2000万元;应收账款3200万元;其他应收账款2660万元;存货红字耗用-1100万元,抵顶产成品2300万元后余额为1200万元;待摊费用524万元。以上合计9584万元,保额取整9500万元。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可知,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待摊费用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只有产成品为可保财产。而此次火灾中产成品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受到损失的原材料树枝却没有体现在财务账上。

为确定账面余额中产生红字的原因和受损的原材料树枝是否为标的财产,保险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板厂2002年5月到出险日2003年5月6日期间流动资产的相关项目进行了审计,结果如下:1、账面余额中产生红字的原因是企业缺少流动资金,收购树枝时不能及时付款,未按会计制度入库,而生产领用采用估价入库所造成。2、经过核查库存账确定,自2002年12月5日到2003年5月6日共收购树枝24.3万吨,合计金额570万元,这些树枝并未按会计制度入库体现在账面余额中,形成了账外资产。最后确定板厂投保时,按2002年5月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账面余额未能包括库存树枝的余额,出险上月财务账上流动资产账面余额也不包括库存树枝的余额,故可认为存货树枝不是保险标的。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核查其他相关账目和对库存各种材料的盘点发现,到出险前一日即2003年5月5日实际库存余额为240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库存树枝为保险标的,其投保金额应视为足额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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