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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汕头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2020-07-01
住房保险规划 保险知识入门指南 县或保险发展规划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2、按规定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时间须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购房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则不能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如没法提供备案登记的纸质凭证,则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及房产查询证明)、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购买本市房产的申办件,手续齐全经校核购房产权无误的,即日办理。外地购房或个别特殊情况的申办件,则需进一步校核方予提取,时间在一个月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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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家庭没有自住房产,其家庭租赁普通自住住房(不含车库、铺面)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七)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的。

职工除依照本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依照其他项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没有正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依照第(二)、(三)、(四)、(七)、(十)项及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自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

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及配偶可在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扣除家庭工资收入15%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提取额不超过800元,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一年内分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租赁房屋须为普通自住住房(不包含铺面或车库),以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家庭工资收入以职工及配偶双方月工资收入总额之和为计算依据。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等。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口属农业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大同自住房大修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住房需要大修时,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这是从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的。

12日,家住武定北路附近的姜女士致电本报反映,他们小区的楼房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建成的。由于种种原因,当初该小区居民都没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如今每逢下雨就漏,搞得顶层住户很遭罪,虽大家多次找有关部门,但漏雨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对此,物管站称没收房屋维修基金,没有经费可用维修,让整栋楼住户分摊,不少住户都不愿意。

最近,大伙儿协商好了,准备顶层住户分摊维修费用。姜女士听说职工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维修自己的房屋,自己的单位每年都为职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但不知道是否可以提取?

就此,记者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职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维修自己的楼房是可以的。具体程序是该职工需填写《大同市住房公积金购建提取申请书》,并由单位专管员核实盖章;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出具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的原件和复印件;职工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产生费用的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值得提醒的是,公积金提取手续需本人办理,本人不能办理的必须委托专管员代办,被委托人也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同时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准备好上述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北京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流程

1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

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3

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4

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5

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6

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7

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8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9

个人提取:当个人和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发生争议,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管理部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管理部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理部主任审批后,可直接为职工个人办理提取并书面通知单位。职工个人办理时,须上述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申请,提取流程与单位提取流程一样。

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资料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资料?

首先应该提供四份材料,根据不同提取情况还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1)填制《渭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

(2)申请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

(3)申请提取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农、中、建、邮储)银行卡或存折;

(4)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是购买商品房还需要提供

1、商品房购房合同;

2、最后一次购房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如果是购买二手房还需要提供

1、房屋买卖契约或购房协议;

2、契税完税发票;

3、过户房产证;

如果是购买拆迁房,还需要提供

1、拆迁安置协议;

2、交房款“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如果是集资建房,还需要提供

1、集资建房的有效批文;

2、城建部门出具的成本价购房花名册或购房合同;

3、最后一次交款的收款收据

如果是在城区自建自住住房,还需要提供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用地许可证明;

4、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如果是在农村自建自住住房,还需要提供

1、配偶农村户口证明;

2、农村宅基地土地证;

3、村、乡两级部门出具的建房证明;

4、结婚证;

5、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如果是大修自住住房,还需要提供

1、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

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如果是离休、退休人员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要提供

劳动人事部门批文或离退休证

如果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要提供

1、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如果是辞职、辞退、开除的人员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要提供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被判死刑人员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要提供

1、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法院判决书。

出境定居人员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要提供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

考取研究生人员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要提供

录取通知书或学籍证明(注:在职研究生除外)。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人员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要提供

1、借款合同、公证书、归还住房贷款近期三个月的还款明细;

2、提前还款的还需提供《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审批表》《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审批表》或还款凭据。

生活困难人员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要提供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租房人员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要提供

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公积金查询,大病提取公积金,五险一金查询】如果是患有大病的人员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要提供

1、职工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2、住院费结算票据;

3、户口本、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死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要提取,还需要

1、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2、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青岛公积金管理提取限本人及配偶


青岛公积金管理将实施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公积金的提取限制了父母及子女,新办法规定只能由购房者本人及配偶有权提取。

另外,单身者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由原来最高60万变为最高贷36万元、二手房最高贷21万元。新政截至2017年3月9日。

青岛公积金管理公积金变为只能由本人及配偶提取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围,由直系亲属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职工的父母及子女不再允许以该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

青岛公积金管理新增了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情形。

将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修改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将失业3年以上(含3年)改为2年,适当放宽失业人群提取条件。

青岛公积金管理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变化

将原《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各类提取情形的细节性、操作性内容纳入新制定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仅保留一般性规定。

青岛公积金管理新增“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的规定。

青岛公积金管理新增“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对“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新增“医疗费用结算单”作为提取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的全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

青岛公积金管理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

青岛公积金管理补充规定了还贷提取、租房提取的最后申请时限,即:“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

青岛公积金管理新增提取审核中止条款。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住房公积金,滁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办理指南


滁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大病提取公积金】依照第二、三、四、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申请人领取或从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或者“销户申请”。

2、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个人、所在单位或者委托经公证的受托人办理。

4、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审核,3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提取的,5个工作日内转入个人账户或者所在单位账户,不同意提取的,说明理由。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网上办事元素表

一级元素

二级元素

元素说明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

权力编号

NJ01GJ-QT-0007

办理部门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

单位选定的建行网点

办理地点

管理中心江宁管理部:江宁区东山镇上元大街578号

管理中心六合管理部:六合区延安路29号(六合)

六合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255号(大厂)

管理中心浦口管理部:浦口珠江镇文德东路5号(江浦)

南京市浦口区泰西路7号(浦口)

管理中心溧水管理部:溧水县中大街48-3

管理中心高淳管理部:高淳县淳溪镇镇兴路208号

见附件:公积金归集承办行网点

交通到达

管理中心江宁管理部:101路新医路站下,区内1路、4路新医路下

管理中心六合管理部:古扬线,区内循环线(六合)

鼓扬线园东站(大厂)

管理中心浦口管理部:汉江、盐江线到江浦;603路车到市民广场(江浦)

盐浦、盐葛、鼓杨线到泰山新村站(浦口)

管理中心高淳管理部:2路公交车

见附件:公积金归集承办行网点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管理部:(工作日)上午8︰30—11︰40,下午13︰30—17︰00(夏时制除外)。

见附件:公积金归集承办行网点

收费金额

收费依据

联系电话

管理中心江宁管理部:52286084

管理中心六合管理部:57124172(六合)

57027702(大厂)

管理中心浦口管理部:58882600(江浦)

58490916(浦口)

管理中心溧水管理部:57222220

管理中心高淳管理部:57336345

见附件:公积金归集承办行网点

法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有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服务指南

办理流程

见附件: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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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公积金提取指南(住房类)


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有不少常州市民想要提取公积金买房子或者租房,但是不知道提取需要哪些材料和条件,下面小编给大家总结了常州公积金提取指南(住房类),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

所需材料

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及首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异地购房

所需材料

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房屋所有权证》

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

所需材料

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房屋所有权证》。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房屋入住后,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以及入住证明(包括水电气缴费凭证或有线电视用户证或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发票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等,必要时提供原拆迁地址的户籍证明),经公积金中心上门勘查后办理。

3.购买公有住房

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审核表》及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所需材料

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房屋所有权证》。注: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三)大修自住住房

所需材料

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房屋所有权证》;(4)经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的大修许可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注:尚未办理许可文件的,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

(四)租住自住住房

1.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支付本市自住住房房租

所需材料

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新就业人员提供本人的学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外来务工人员提供非本市户籍的户口薄(或非本市的第二代身份证);(4)住房租赁合同(协议);(5)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一年内办理提取有效)。注:(1)提取人及其配偶从未因购买、建造、大修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先租后提,每年仅限提取一次;

(3)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每年房租总额且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的12倍;

(4)多人合租住房的,提取人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本人承担的房租份额:

(5)职工所租住房应在本市(含武进、金坛、溧阳)范围内:

(6)承租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

2.租住廉租住房

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常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证》或《常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注:(1)承租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每月实际支付房租的12倍。

(2)承租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所需材料

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或《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注:(1)承租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每月实际支付房租的12倍。

(2)承租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

注意事项

1、提取申请人必须是购、建、修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

2、购、建、修住房提取,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有效证明材料签发当月(含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最大提取额只能为帐户内10元以上余额),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3、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4、若因办理商业贷款而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借款银行盖章)并出示《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原件,必要时须主借款人到场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核实。5、职工储存卡密码仍为初始密码的,如由配偶代办提取的可不更改初始密码,但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先由职工本人更改密码后方可委托他人代办提取。

6、如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7、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以上是常州公积金提取指南(住房类),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关注网常州公积金专题。

盐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指南


盐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盐城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盐城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有哪些流程和手续,下面为大家介绍盐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盐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盐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个人帐户因封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4、并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原件:

盐城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盐城住房公积金额度:

1、购房支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大修自住住房支取的,支取金额只能提取至所开具票据日期之前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票据开具日期在购房合同、协议规定房屋交付日期之后的以房屋交付日期为准),且累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加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本人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的公积金帐户内须分别保留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额作为保底金额,超出部分可以支取,保底金额可用于最后一次还贷支取。

3、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年应还本息和或保留相应的还款金额在账户内,多余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按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且所提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和。

4、无自有住房的职工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房租支取的,支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的房租。

5、重大疾病支取的,合计支取额不超过当年医药费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部分。

盐城住房公积金时间:

1、购房支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大修自住住房支取的,提取申请时间在合同签订、发票开具或规划许可证明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办理。

2、无自有住房的职工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房租支取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办理一次。

3、重大疾病支取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办理一次。

提取住房公积金,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提取须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上述提取范围的(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上述提取范围的(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提取凭证和期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应当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职工满足下列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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