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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都是保险批改惹的祸

2020-06-30
投保险财产规划 保险的规划 保险的知识

2008年4月,某实业公司为其一辆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期限一年。同年9月,公司将车转让给秦先生,并办理过户手续。一个月后,秦先生的朋友老冯驾车外出,与另一辆车相撞。据交通部门认定,老冯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9年3月,实业公司和秦先生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出具该车在车管所的过户证明。但保险公司提出,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有限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双方闹至法院,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决定。

解读:本案主要涉及保险批改问题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中,实业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保险车辆过户转让给秦先生,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保险事故发生时,实业公司对保险车辆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合同自车辆转让之日起,就因实业公司丧失保险利益而无效。实业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就没有依据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换句话说,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被保险的财产一旦被转卖,原投保人就失去了对该财产的保险利益,也就是说原投保人不会因为投保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害,或因保险事故不发生,免受损害而继续享有利益。原保险合同自该财产所有权转移之时,即失去效力。因此,若想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原投保人应在转让被保险财产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批改。批改的一般程序为:由原投保人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由其对原保单加批单修改投保人名称,批改完成后原保险合同解除,新保险合同成立。

本案中,实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原本是合法有效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实业公司将保险车辆在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转让给了秦先生,该事实已由后者提供的车辆过户手续证明。可是,由于车辆转让后,双方未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手续,造成合同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无效。所以,他们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故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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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两车相撞 都是违章惹的祸


前几日,石家庄市联盟路和泰华街交叉口,一辆运煤车和一辆面包车疑因信号灯变灯时抢行相撞。运煤车撞倒路边杨树侧翻,面包车上三人和运煤车司机均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时市民李先生正经过路口,他说当时约23时,路口信号灯闪黄灯将变灯时,运煤车向南行驶,面包车向西行驶,两车在路口相撞。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看,这是一句连小孩子也明白的话,可要是真正执行起来,却没那么容易。一旦发生车祸,不仅别人受到伤害,也会令自己受到损失,怎样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呢?不如为爱车买一份保险吧!

车险种类繁多,那一种是您所需要的呢?小编接下来为您介绍几种,基本险种:

首先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是必须购买的。全国统一的私家车价格为1050元。保障方面,交强险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 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理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其次,是车损险。车损险是车辆保险中的主要险种。一般应属于必上险种,特别是交强险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偏低,车损险可以作为有效地补充,所以车损险是对新车比较重要的保障。 确定车损险保额有三种方式。但新车大多数按新车购置价格确定保额。这种方法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的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当然车损险还有按投保时的实际价格确定保额,和有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额两种方式。这两种方法大多在旧车、二手车或者是稀有车型或罚没车投保时使用。

此外,新车新手应上的保险还有,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成员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身划痕险。如果车主对新车不做任何改装,那么车辆自然险是可以不必上的险种。因为一般车辆在第一年使用中厂商都是提供保修的。如果在这一年中车辆在未改装的情况下发生自燃事故,属于厂商保修范围。而且新车发生自燃的概率非常小,所以车主如果再为此投保有些浪费。

另外,如果车主所选车型有良好的车辆防盗系统、车辆停放的场所的安保系统健全并且不属于窃贼特别关注车型,那么车辆盗抢险也可以考虑不上。

新车新手应上险种: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成员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成员险,玻璃单独破损险、车身划痕险。可以酌情购买的有车辆盗抢险和车辆自燃险。

投保人,投保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投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投保人,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有: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风险转移是因为可保风险还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研究风险的偶然性去寻找其必然性,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规律,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为其排忧解难。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所以,保险只有均摊损失的功能,而没有减少损失的功能。

(3)实施补偿

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二、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三、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四、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五、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但客户有权中止这个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客户资金紧缺时可申请退保金的90%作为贷款。如果您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

同时,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就是说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么在到达给付期时,您所得到的保险金不仅会超过您过去所交的保险费,而且还有本金以外的其他收益。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既是一种保障,又兼有投资收益。

保险知识,投保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投保权利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合法存在的基础。《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权利有一些约束,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权利,但是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2、复效请求权。复效请求权是根据复效条款而产生的合同恢复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将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保险费后,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应当恢复效力。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指定与变更。但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为受益人,同时,在受益人为数个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技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第17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技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所谓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投保人 投保人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合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及保险期限内,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呢?

投保人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 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有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投保人有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

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等规定,维护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安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投保人有提供有关证明、单据和资料的义务

投保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的义务——相关资讯未告知病史投保人遭遇保险公司拒赔

孙先生的爱人宫女士于2013年5月1日投了三份保险(非疾病险),5月3日,宫女士便因子宫内膜非典型增生、子宫内膜息肉入院接受手术。随后,在2013年6月18、19日、7月11日,宫女士分别又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三份重大疾病险。投保前,宫女士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指定医院做了健康检查,结果显示正常。2013年7月1日,宫女士被查出患了宫颈癌。当月29日,宫女士就2012年投保的三份疾病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给出了“拒赔”的答复。

保险专家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履行诚实告知的义务,无论是否有业务员等保险公司人员的引导,都要坚持告知,承担自己的义务。另外在投保时,也希望各位投保人仔细研读保险中的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避免在理赔时出现麻烦。保险专家还建议投保人,在做投保前体检时,是否可以在体检单上注明,“因为需要投保重大疾病险,所以我现在已经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了重大疾病险的体检,或者注明保险公司并没有安排我进行重大疾病险的专项体检”,以保护投保人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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