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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投保人的权利

2020-11-12
投保险财产规划 保险的知识 有关保险知识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投保权利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合法存在的基础。《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权利有一些约束,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权利,但是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2、复效请求权。复效请求权是根据复效条款而产生的合同恢复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将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保险费后,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应当恢复效力。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指定与变更。但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为受益人,同时,在受益人为数个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浅析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很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认为风险或危险都转嫁给保险公司了,自己什么事都不用担心了。事实并非如此,即使购买了保险产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不能高枕无忧,还应承担下列责任,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保费。投保并不代表着保险合同生效,而只有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公司才对保险责任进行负责。以财产保险为例,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关键有两个:一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缴付保费或终止合同。一个是保险公司签字盖章同意承保,两者缺一不可。投保人在缴纳了保费后,如果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签字盖章,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有理由拒绝赔偿,不承担保险责任。

(2)防灾防损。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公司有权对有关保险标的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避免损失扩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若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的应尽义务时,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3)危险增加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的危险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当投保人意识到危险增加时也要通知保险公司。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投保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保险标的的情况、保单证号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给保险公司,以利于保险公司迅速及时查清事故真相,确定相应损失和赔偿责任。

(5)避免损失扩大。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要及时地通知保险公司,还应当在保险公司到来之前,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避免损失的扩大。投保人为防止损失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合理的必要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投保人未履行施救义务而扩大的损失,应由投保人承担责任。

(6)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投保人在索赔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费的凭证、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证明、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因发生火灾而索赔的,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因发生暴风、暴雨、雷击、雪灾、雹灾而索赔的,应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因发生爆炸事故而索赔的,一般应由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因发生盗窃案件而索赔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因陆路交通事故而索赔的,应当由陆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如果涉及第三者伤亡的,还要提供医药费发票、伤残证明和补贴费用收据等,对涉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还应当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发票及支出其他费用的发票或单据;因被保险人的人身伤残、死亡而索赔的,应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伤残证明,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医疗、医药费用时,还须提供事故证明、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被保险人死亡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

(7)协助保险人追偿。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投保人应当保留对保险事故责任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代位追偿必要的书面文件;若投保人放弃了对于第三者的追偿权,那么保险公司不会对其履行赔偿责任。在寿险中,人的生命不能由金钱来衡量,故不存在代位追偿。

买保险也可“反悔”? 盘点投保人必知的那些权利_保险知识


随着人们投资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现在在任何一个地方买保险的人都在逐渐多了。因为如今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了保险投资的重要性,认识到了买保险有诸多的好处。认为自己买了保险在某种意义上也就相当于买了未来的生活保障。

但是,买了保险,你是否清楚自己作为投保人应该拥有什么权利,而且这些权利对自己又意味着什么吗?最起码,你应该知道下面九条关乎自身利益的权利。

买保险后有“反悔”的权利。

一般寿险保单,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都有一个“犹豫期”或者说是“冷静期”。这一权利使你可以在收到保险单后十天的时间内,再次思量自己买的保险是否必要,保障是否恰当,甚至选取的缴费方式和保险期限是否合适等等。在此期间,你可以找你的业务员,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对你的疑惑进行确认。如果结论真的是你买的保险不适合你的话,你可以要求撤销保险单并拿回自己已经缴纳的所有保险费。

解除约定/合同的权利。

如果保单已经存在几年了,你忽然有强烈的愿望不想再继续这张保单,你可以运用你的“退保”,即结束保单,拿回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但必须提醒的是,无论什么样的退保,受到最大损失的是退保的你。所以,退保前一定要想清楚为什么不想继续这张保单了?你其实还可以运用许多其他的权利,同样能解决你的问题而无需付出因退保而造成的经济代价——如果你对你的业务员不满意,请参照权利三;如果你对投资类产品的业绩不满意,可以先尝试看是否可以通过权利六去解决;如果你急需要现金,那么你可以通过临时借款(权利八)而非退保的方式解决;如果你只是不想再多交保费,是否想过其实你也有不交或缓交保险费的权利(权利四)?

不缴或缓缴保险费的权利。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如果你不想缴保险费了,不少保单都提供一种叫做“减额缴清”的选择权——你可以选择不缴保险费,但以减少将来保额的方法来维持你的保单。如果因为一时疏忽忘了缴最近一期的保险费,你还有一个叫“宽限期”的权利。通常宽限期为两个月,在此期间,你只要及时补缴了保险费,保单项下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影响的。

“重修旧好”的权利。

保单压在箱底已久,这时的保单,可能因为没有缴续期的保险费,已经被“中止”了。当你发现这确实还是个好东西,并且保单被中止的时间不太长(两年),你还可以运用“复效”的权利,把在此期间应该缴的保费和相关的利息补齐,保单效力继续。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某些产品,为了防止个别人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往往会对申请复效的客户进行一些简单的核保。

账户转换的权利。

对于投资连接产品,保险公司往往会提供很多账户。那么,对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客户来讲,当你想实现收益从偏股型的基金转到偏债型的基金,或是暂时放在货币型基金的避风港中,你不需要像买卖单个基金那样买入卖出承担双重的交易手续费,你可以运用账户转换的权利,通过一个电话,来重新安排你的投资。

部分加保、减保或转保的权利。

随着你需求、家庭状况、收入变化、认识改变等等的变化,有可能要对保单进行调整。有一些保单,提供部分加保或部分减保的选择权。即当需要时,你可以以同样的条件,追加购买一些保额;当然,当太多时,也可以减少部分的保额但还是让保单处于有效状态当目前的保单快要到期,或你觉得需要一个(通常是更长期限更多保障)保单时,可以选择将目前的保单转保另外(通常是相类似)的产品。

借款的权利。

如果你有很大额的一张保单,或是已经交了很多年保费的一张长期保单,而你又临时短期需要一些资金,保单借款的权利是让你既让保单有效,同时又付出成本比较低的一种方法。保单贷款在很多情况下确实不失为一种自我融资的有效方法。

要求理赔的权利。

虽然买保险的目的不是为了快点理赔,但很多产品,尤其是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终究是要得到给付的。在发生保单项下的保险事件时,要求保险公司足额快速给付是一个保险客户的基本权利。

改变受益人的权利。

作为保险单的持有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很多变更的权利,重要的比如改变受益人的权利。随着时间的变化,可能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对于原来的受益人需要有所调整,这种权利就如同变更遗产继承人的权利,是保障你的意志得以实现的基础。

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吗?答案是否定的。那保险不是不保险吗?也不是这样。很多时候,我们并没有看清保险中的条款,也并没有认清自己作为投保人的权利,以上几大投保人权利告诉我们,买保险不要怕麻烦,不要图省事,不要贪便宜。这样,保险才会发生它所应有的效力,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提供保障,减少损失。

投保人,投保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投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投保人,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有: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风险转移是因为可保风险还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研究风险的偶然性去寻找其必然性,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规律,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为其排忧解难。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所以,保险只有均摊损失的功能,而没有减少损失的功能。

(3)实施补偿

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二、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三、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四、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五、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但客户有权中止这个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客户资金紧缺时可申请退保金的90%作为贷款。如果您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

同时,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就是说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么在到达给付期时,您所得到的保险金不仅会超过您过去所交的保险费,而且还有本金以外的其他收益。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既是一种保障,又兼有投资收益。

投保人,海上保险合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 投保人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 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公司缔结保险合同。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海上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 根据保险法规定: 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与身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根据其险种的特殊性, 对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人, 不要求其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 而只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但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1)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 当投保人为自己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而订立保险合同时, 则投保人也就是被保险人, 即订立合同时, 他是投保人, 合同订立后他便是被保险人; 当投保人为他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而订立保险合同时, 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不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也存在于在财产保险中。在海上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于涉及他人的利益,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 则受益人的确定有着特殊的意义。如抵押权人, 因保险标的受损涉及债权利益时, 作为受益人可以优先享有该保险利益。受益人在资格上一般没有限制,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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