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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险种忌混淆

2020-06-29
保险种类 人寿保险知识大全 人寿保险规划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意外时有发生。我们在购买保险后,一旦发生意外,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了。然而保险纠纷事件却广泛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下面小编做个人寿保险案例分析,希望对广大保险消费者有一定的帮助。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2005年秋季一天,小学生李某和张某在校玩耍打闹时,李某被张某绊倒,导致李某小腿骨折,送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元。李某伤愈出院时张某的父母全部承担了这笔医疗费。这一年该校为学生投保了学生平安险(附加医疗保险,医疗责任1万元)。出院后李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某理赔人员认为,李某投保学生平安保险和遭受意外伤害,属于保险事故,理应赔偿,但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由第三者赔偿,公司无需重复赔偿。在该人寿保险案例分析中,理赔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回答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中理赔人员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本案例涉及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故意混淆了财产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财产险当中,《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而人寿保险案例分析中人寿保险中的规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案例中,不论被保险人是否从第三者那里获得赔偿,保险公司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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