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人保寿险鑫旺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2020-06-29
万能保险的基础知识 老人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能传承吗

人保寿险鑫旺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鑫旺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您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结算日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公布的最近一期的结算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利息,但若于合同生效日当月终止本合同的,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利息。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一次交清。

初始费用是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在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扣减不超过所交保险费5%的费用,其具体数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最低保证利率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结算利率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退保费用(见8.1)。

(3)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4)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公布的最近一期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但若于合同生效日当月终止本合同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您获得的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1)交纳的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的义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