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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深圳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0-06-29
保险知识 如何规划保险 婚姻保险规划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今年起实施,深圳也执行广东省新规,3月起我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

按照惯例社保是当月参保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待遇,不少参保人关心3月参加生育保险后是否4月就可以享受待遇?新生育保险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第一类是参加过我市“生育医疗保险”的人群,3月参加“生育保险”后,在我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第二类是没有参加过“生育医疗保险”,此次新参加“生育保险”的人群,须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才可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第三类是仍旧参加原“生育医疗保险”人群,3月参保缴费后4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

据了解,以前我市没有单独的生育保险条例,在医疗保险条例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按规定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有600多万一档以及二档医保参保人纳入生育医疗保险。《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今年起实施,我市用人单位的职工全部纳入生育保险,400多万基本医保三档参保人为此次新增纳入生育保险群体,因此我市生育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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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新余正式实施《新余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09月29日讯,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日前,我市制定《新余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生育保险政策全市统一

根据《办法》,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需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全市统一建立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用于弥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风险。风险调剂金在本年度筹集的生育保险基金中按5%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调剂金累计达到当年征缴基金的20%时,不再提取。逐步实现覆盖范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

待遇享受更规范

那么,女职工都想有哪些生育保险待遇呢?根据《办法》,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包括产假期间(含流产)的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三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办法》明确,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一年(统筹地区内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时间可合并计算),且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生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渠道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津贴。

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参保职工(含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同)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项目和标准限额支付:

1.产前检查:660元/例;

2.正常分娩:1500元/例;

3.难产:2000元/例;

4.剖宫产:3600元/例;

5.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60元/例;

6.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60元/例;

7.输精管结扎术:400元/例;

8.输卵管结扎术:400元/例;

9.输精(卵)管复通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00、1500、2000元/例;

10.刮宫术:300元/例;

11.人工流产:400元/例,钳刮术另加40元;

12.妊娠中期引产:600元/例;

13.环孕检:15元/例。

14.住院保胎治疗:600元/例。

15.宫外孕手术:3600元/例。

根据《办法》,参保职工生育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个月内治疗因生育引起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等5种并发症、合并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实际医疗费用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用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符合条件者予以一次性计发

按照《办法》,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或配偶),应在生产(含流产)、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手术或实施符合生育政策复通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生育服务卡》原件和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

不仅仅是新余市,目前我国很多省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都在不断完善,目的就是在促进国际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能保障到每一位妇女新生儿的基本生活需求。

生育保险条例,新劳动法:深圳市的产假工资规定


据报道,深圳即将建立新的生育保险制度,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深圳市社保局昨日透露,新的《生育保险条例》出台后,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将由生育津贴发放,而不是企业发放,避免女职工福利待遇受影响。

深圳市社保局昨日透露,新的《生育保险条例》已起草完毕,已纳入政府立法规划,即将提交人大审议。拟新立的《生育保险条例》将具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单独筹资和管理的生育保险制度。在生育期间,女职工的福利待遇不能降低,但有的单位难以做到。如果有了生育保险津贴,能够让她们得到更好的保障。

新的《生育保险条例》实施后,生育医保参保人数将有望从目前的500万扩大到1100万。

另外,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负责人提醒,“生育保险属于强制险,企业都需要购买,购买了才能享受待遇。但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员工就没有办法享受,但员工可以起诉企业支付这笔费用。”

生育保险政策的出台,对于准妈妈来讲是一项国家关怀性的福利。期待更好的政策让老百姓享受更优质的生活。

用人单位,《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0.1在连云港市实施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在我市正式实施。新规定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而最大亮点就是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之内,同时,新规定还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明确符合相关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所有用人单位均需参加

“今后,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介绍,与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比,新规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较大调整。

据统计,目前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40.5万人,其中女职工参保人数为15.2万人。目前,我市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范围之内。新规定覆盖范围扩大,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再加上现行的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这意味着,今后城乡所有育龄妇女都能享有生育保障。

无特殊要求,生孩子基本不花钱

根据新规定,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职工只要没有额外的营养补充、收缩子宫、塑身美体等特殊要求,顺产或者剖腹产等正常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基本就可以做到自己不花钱。

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保或未足额缴费,造成职工的生育待遇无法报销怎么办?新规定加大了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明确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且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赔偿。

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值得一提的是,原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0.6%-0.8%,最高不超过1%,职工个人不用缴费。新规定建立了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同时,新规定实施后,符合晚育规定的男职工不仅可以休10天的护理假,还能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孩子,生育津贴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98天。若符合晚育规定的,女职工还可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不过,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和生育津贴,不再延长30天。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此外,按照新规定,放环、取环等做计划生育手术的,也有生育津贴。

广东省社保状况


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就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劳动者因为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以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生活来源的时候由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和社会性。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各个地方根据地方的政策都会有所调整,但对基本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都会有相应的体现。

社会保险要交多少钱?

根据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就能确定个人购买社会保险的金额

公式:社会保险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的概念

缴费基数确定方式: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2011年广东全省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3763元。

通常情况下,各市在制定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都会以上一年省平均工资或上一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参考。(各个城市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都会在每年的7月份更新)

19 日报道了广东社保资金历年累计结余已经高达4579 亿元,巨额社保基金存在着被参保人及家属套保、骗保和冒领的情况, 广东省社保局通过数据核查和比对, 查出了5800 多万存在被骗保、套保危险,防止基金损失。

广东省社保局表示,当前广东各市社保系统独立运行、不利于及时发现异地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的状况,目前广东省人社局制定实施了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比对措施,核查本省内重复领取社保资金、跨省重复领取养老金。根据最新一期“广东社保简报”,截至2012 年1 月底, 已经查出广东全省559人近两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重复领取金额达到1012 万元, 被重复领取社保金中的628 万元已经追回。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表示,为管好老百姓的养命钱,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着力加强稽核内控工作,并将重点放在全省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医疗保险待遇核发方面。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公布的最新一期“广东社保简报”中表示,广东当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尚未实现实时联网,广东一些社保参保人, 在不同地区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对此,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成立清理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金数据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通过分析、清理社保系统中的数据,加大对数据的稽查、内审。

此 外,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汕尾、顺德等地也成立数据清理小组, 处理数据清理中发现的问题。韶关、中山、东莞等地则对本统筹区的领取养老金人员数据进行比对清理。

省社保局通过提取全省范围内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信息,对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14 个数据进行比对,筛查出一批涉嫌重复领取养老金人员, 并将名单提供给相关地市的社保机构,让其核实。

通过全 省范围的养老金领取数据清理,截至2012 年1 月底,广东已经核查出559人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 仅最近两年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金额就高达1012 万元。

目前,广东省社保局已经追回了323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总额达628万元。

社保基金安全吗?

事业单位张勇说,每次都是工资条发下来,只知道扣了社保金,但具体是怎么扣的,他一点也不知道。最主要的是,目前有些城市社保基金被挪用,他很担心社保基金的情况,但不知道从什么渠道去了解。

对于市民的担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目前社保基金运作平稳。

据介绍,自2012年以来,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实行了地税征收,社保基金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目前,我市社保基金已形成地税征收,社保记账、支付,财政管理,审计审查,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共同监督,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单独动用社保基金,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我们到底享受哪些社保?

在民营企业工作的袁先生说,他进公司第3个月公司就给他办理了社保,但他自己到底缴了多少钱,以后可以得到哪些待遇等他根本就不知道,以前他在深圳工作也有社保,但辞工走了之后就不了了之,交的钱也就白交了。

对于我们现在有哪些社保,以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市社保基金局业务大厅派发的“社保缴费与基本待遇表”一目了然。如果市民还希望知道更多的社保知识,可到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或索取有关宣传资料

广东省社会保险相关资讯


昨日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截至上月底,全省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达1950万人,其中领取养老待遇的有620万人,分别比去年增长44%和30%。

广东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试点实施办法,在全省建立了统一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并先后出台了新农保政策补充规定和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各试点地区立足实际,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额和缴费年限挂钩的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居民早日参保。如广州对参保人缴费额的不同给予每人每月15元到80元不等的缴费补贴;珠海规定参保缴费分五档,政府按缴费的30%补贴,多缴多得;广州、云浮、肇庆等市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人增加缴费补贴50元等。

1月15至16日,由中国残联副理事长贾勇率领的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第四督导组到广东省佛山、肇庆两市开展督导检查。常务副省长肖志恒陪同督导。

督导组一行深入农户家中,详细了解农民群众享受社会保险与残疾人政策的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汇报,充分肯定广东省社保工作成绩,就如何巩固和发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成果,确保春节期间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出部署。

肖志恒表示,广东将进一步加大扩面增缴工作力度,努力做到城乡居民百分之百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极研究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接续,鼓励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提高养老金水平。同时,进一步提高社保经办服务信息化水平,抓好社保卡的发放使用工作,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据省人社厅的介绍,广东省去年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2460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达到720万人,参保率达到98.4%,待遇发放率达到100%,包括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在政府的资助下都被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广东社保资金近2年被骗保套保金额逾千万元

广东社保资金历年累计结余已经高达4579亿元,巨额社保基金存在着被参保人及家属套保、骗保和冒领的情况,广东省社保局通过数据核查和比对,查出了5800多万存在被骗保、套保危险,防止基金损失。

广东省社保局表示,当前广东各市社保系统独立运行、不利于及时发现异地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的状况,目前广东省人社局制定实施了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比对措施,核查本省内重复领取社保资金、跨省重复领取养老金。根据最新一期“广东社保简报”,截至2012年1月底,已经查出广东全省559人近两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重复领取金额达到1012万元,被重复领取社保金中的628万元已经追回。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表示,为管好老百姓的养命钱,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着力加强稽核内控工作,并将重点放在全省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医疗保险待遇核发方面。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公布的最新一期“广东社保简报”中表示,广东当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尚未实现实时联网,广东一些社保参保人,在不同地区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对此,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成立清理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金数据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通过分析、清理社保系统中的数据,加大对数据的稽查、内审。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介绍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9月28日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9日获表决通过,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新增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有关内容:即使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用人单位追偿。据介绍,增加该条款,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新增的第四十三条规定,若发生工伤事故,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之后,先行支付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偿还,若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条例》还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首次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1、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为了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1年。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和人员往往在事故发生很长时间后才申请认定,证据材料已发生很大变化,造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证困难,无法作出认定决定。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应当及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由于存在不同意见,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征求意见。(第二条)

2、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条例规定:在工伤争议处理程序中,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为了便于工伤职工尽快享受待遇,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在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3、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实践中,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往往认定时间长、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长,各地方、各部门和工伤职工反映强烈。这类申请案件在申请工伤认定前,需要先就劳动关系进行仲裁。仲裁程序的增加,进一步延长了工伤认定程序。为了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4、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第十条)

通过上述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女职工,焦作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引来好评


记者7月11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上月出台的《焦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政策的亮点有两个:一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待遇,女职工生产定额补偿标准顺产最高上调600元,难产和剖宫产最高上调800元;二是改变了待遇发放渠道,将生育保险待遇直接打入个人账户。此举将惠及全市28.2万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亮点一:生育定额补偿标准上调

“以市民最关心的女职工生孩子为例,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要是顺产的话,市区女职工能比以前多拿600元补贴,剖宫产能多拿800元补贴。”7月11日,市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此作了一番解读。新政重要的一点是,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产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大幅提高。换句话说,今后女职工生孩子自己掏的钱更少了。

之前,我市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为: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200元;顺产(正常分娩)每人次1200元;难产(异常分娩)1400元;剖宫产(剖宫术)3000元;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每例3600元。

《细则》中生育定额补偿标准普遍上调:产前检查800元;顺产(正常分娩)市级1800元、县级1600元;难产(异常分娩)市级2200元、县级2000元;剖宫产市级3800元、县级3600元;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每例4400元。

亮点二:职工领取待遇方式改变

据了解,过去,我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后报销费用先发放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为了减少报销程序,《细则》规定,将生育保险待遇直接打入个人账户,确保参保职工足额领取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参保职工如果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还能享受一些便利。”该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市生育保险市定点医疗机构有两家,分别是市妇幼保健院和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参保职工在这两家医院生孩子,出院结算时可直接按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不需要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任何手续,市医保中心直接对医院结算费用;企业参保职工出院结算时可咨询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办理生育津贴待遇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这样不仅让参保职工报销时少跑趟,还能在第一时间详细了解生育保险政策和及时足额领取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及流程。据了解,参保女职工生过孩子后,由本人或者其委托单位到人社大厦二楼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窗口申领,并提供以下材料:职工正常分娩需提供身份证、生育证、出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票据医保联原件。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直补生育医疗费的,需将住院票据医保联改为提供直补单原件和复印件;异常分娩、剖宫产职工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异常分娩或剖宫产诊断证明原件(需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或医疗专用章)。

配偶无工作单位,男职工可参保申领生育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些家庭负担。

生育津贴,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增加30天生育奖励假


3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对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除将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外,对参保人员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的证明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增加了30天生育奖励假而取消晚育假,就此,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持证明有变。

调整前:本市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简称《专用联系单》)。

调整后: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广东省卫生厅与广东省计生委合并成立卫计委


昨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发布了《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这意味着省卫生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重组大幕徐徐拉开。根据《规定》要求,新成立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卫计委)将承接原来省发改委承担的医改领导小组职能。但对于此前传闻的可能成立医院管理中心的改革,《规定》并未提及。

设1名主任4名副主任

根据《规定》要求,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7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不占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领导职数);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干部保健局局长(由副厅级干部担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干部保健局副局长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省卫计委将承担医改职责

《规定》提出,将省发改委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提出,省卫计委要加强该项职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港澳台居民来粤行医可到地级市政府核准

《规定》还要求,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以及港澳台医师来粤短期行医核准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此前,港澳台医师来粤短期行医,要层层报备,最终还需在广东省卫生厅备案,程序较复杂。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职责的下放,将缩短审批流程,有利于促进港澳台与内地的医学交流与实践。

专家声音:卫计委管医改利弊皆有自己拿自己开刀总会疼

广东省体改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周林生表示,卫计委管医改有利有弊。利好在于卫生部门熟悉这个行业,知道问题在哪,能改到“点上”。但弊端在于,会形成自己拿自己开刀,割自己的肉总是疼的,经验证明,此前教育部门改教育等鲜有成功案例。发改委则是中立部门,不容易受到利益牵制,但有雾里看花、隔靴抓痒的感觉,毕竟不是一个行业,隔了一层。卫计委虽然升为委,但在协调各部门上,也不如发改委,因为医改牵扯的部门太多,远不止医疗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医改办从发改委划给了卫计委。有专家分析,这意味着医改日后协调难度更大了,廖新波直言,这也意味着医改越来越难。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大部分人都交了工伤保险,但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时,最常见的解决方法就是上法庭,不论是受害方还是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才能有效保障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以降低受害方,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损失。

广东省自上世纪以来就是劳动流动人口大省,吸收了很多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事故早已屡见不鲜,基于大量工伤事故的法律案件处理经验,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加强工伤事故的法律效益,以保障员工个人人身安全,维持社会秩序。

下面主要介绍《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保险待遇章节”,为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这也是每个交保险的人比较关心的,需要深入了解的。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总工会、有关企业协会的意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第三十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三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企业破产,因分立、合并之外的原因解散,或者终止的,在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第四十三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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