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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保险是强制保险吗,是否可以不买

2020-06-28
旅游保险知识 保险是人生的规划 保险规划可信吗

首先来说对的,是强制保险,但是这是强制旅行社为旅行者准备的责任险。并不是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是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其主体在旅行社本身,保障的是旅行社而不是旅客。

旅游意外保险则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该保险一般是由旅行社推荐、游客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的保险。该险种保障的是旅客而不是旅行社。

但也有很多消费者认为,旅行社已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自己就不必再投保旅游意外险。其实不然,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情况时,旅行社实际只负部分责任。由于消费者对两种保险分辨不清,所以也发生了不少纠纷。所以旅游出行时,有可能是旅行社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所以旅客在出游前不仅要确保旅行社投保了旅游责任险,也要切记需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必要保险的购买。

旅行社旅游责任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履行社必须购买的,按年投保,一次性投保,保险期限是一年。旅行社旅游责任险保障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因旅行社原因导致的旅游者人身伤亡支出的交通、医药费,对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支出的费用以及因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需支出的费用等情况。

而旅游意外险是旅游者自愿购买,按需购买,旅游者根据旅游目的地、旅游天数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额度,旅游者的行程天数不同,保险期限也有所不同。旅游意外险的投保范围主要是由旅游者自身原因或者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旅游者意外伤害身故、伤残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和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意外保险(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包含意外保险费(旅行社责任险),该保险费可单独列项。旅行社应妥善保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的各种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是旅行社的义务。

依据《保险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文件中的规定判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有强制旅行社必须为旅游者办理人身保险合同的义务。

旅游意外保险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对此理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2年3月26日对国家旅游局《关于建议明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旅游意外保险”含义的函》,明确答复“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含意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不按行政法规为旅行者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相关知识

强制保险,强制保险的适用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自愿和公平, 并不是绝对的, 自愿和公平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和公平。因此, 国家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 可以依法推行带有社会政策目标或者特点的强制保险, 从而要求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履行法律规定的投保义务或者承保义务。法律要求的投保人必须投保的保险或者保险人必须承保的保险, 或者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自动发生保险效力的保险, 为强制保险, 又称法定保险; 对于法定保险, 投保人或者保险人不得以保险自愿为借口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强制保险主要是基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的, 其实施形式有两种:

 一是保险标的或对象的范围直接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 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必须服从。如飞机、轮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即属此类。只要是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等的旅客, 不管是否愿意, 都由指定的保险部门予以保险。相应地, 保险部门也不能选择承保。也就是, 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没有选择的余地。强制保险, 不需要双方另外订立书面合同, 凡符合强制保险范围内的旅客, 搭乘飞机、火车和轮船的, 其意外伤害的保险费已附加在机票、车票、船票内, 即买票的同时就订立了强制保险合同。

 二是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或物都必须投保,否则就不允许从事相应的业务或活动。这类强制保险需要订立保险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受到合同约束。例如,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 私营企业雇用职工的, 必须为被雇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在投保时, 应按规定订立专门的保险合同。

 由于强制保险是对自愿原则的突破, 多为满足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而开设, 所以对其适用要有严格限制。依本条规定, 只有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即法律和行政法规, 才能对强制保险作规定。

 地方和部门不能随意开设强制保险业务。

强制保险


2016年强制保险标志什么颜色?什么是强制保险标志?购买交强险的车主就会获得一张强制保险标志,在出行时需要贴在挡风玻璃右上角。该标志每年颜色都不同,如果颜色过期,车主要适时进行更换。接下来,请随小编一同了解一下强制保险标志的基本内容吧。

1、2016年强制保险标志颜色

从2011年开始,交强险标志将循环执行2008、2009和2010年度到期的三套交强险标志的颜色标准,即蓝色、墨绿、黄色。目前2016年强制保险标志可分为黄色和蓝色两种。

2016年黄色,证明是2015年制作的,到2016年某月有效。

2016年蓝色,证明是2016年制作的,到2017年某月有效。

交强险的,车主则需要携带车辆的行驶证、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单以及车主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对于购置二手车辆的,车主还需要携带新的行 驶证、二手车交易的相关有效材料,同时车辆原车主必须到场。在办理车辆强制保险后,保险公司会给已经投保了强制车险的车主发放强制保险标志。

以上就是“2016年强制保险标志什么颜色”的全部内容,更多保险知识欢迎大家关注。

铁路强制保险取消 旅游出行投保攻略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61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废止,铁路旅客将不再被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强制保险取消后,乘客如何化解旅途的风险呢?交通意外保险、旅游保险或综合意外险可以为我们提供相应的出行保障。

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使人口呈快速流动的态势,不信,只要看一下每年春运是如何的一票难求;此外快速形成的高铁网络,更使铁路出行方式变得方便、快捷,据报道,铁路旅客运量呈现逐年大幅度递增趋势。但是,对于交通意外风险的意识,绝大多数旅客意识并不强烈,每次大的灾害事故后公布的受灾人群投保比例低得让人痛心。但是,风险无处不在,去年高铁在温州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了自身的利益,请审视一下自己的保险保障吧。

有些朋友,目前最关心的是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取消之后,今后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时该购买什么保险?从哪里买保险更方便?怎样才能获得一个合理的出行保障呢?商业保险公司众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提供相应的保障。

交通意外保险

交通意外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在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残疾。网上销售时,可以自由选择需要乘坐的交通工具,保险费因保险期限和不同的交通工具而有差异,出行7天,价格在几元到十几元不等。需要注意的是,交通工具保险的保险责任大多不包括意外伤害医疗部分。

旅游保险

旅游保险是出行获得保障的又一选择。基础的国内旅游7天保险费只有几元,保障意外残疾、身故、意外医疗和住院补贴;保障较为全面的国内旅游保险7天的保险费要几十元,除前述几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较高外,还新增了医疗运送和送饭、慰问探访费用补贴、个人责任等;国外旅游保险的保险费还要高些。

综合意外险

其实,与其分门别类地购买各种类型的保险不如每年一次性购买综合意外险。意外险保障因意外造成的残疾、身故,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一年保险费一般在二三百元,有的意外险还将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当然这类保险的费率会稍高一些。

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在费率、保险责任等方面不尽相同,需要购买保险的朋友,可以登录各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结合自身的风险情况、保障状况进行选择。

特别提醒

一、购买保险前应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了解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二、购买意外保险不能单纯考虑价格因素,更多的要从自身需要的保障角度来考虑;

三、有些保险将高风险运动所致的事故列为除外责任,所以有高风险运动偏好的朋友在购买保险时要特别注意。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 家用车不可忽视


去年6月,李先生驾驶小轿车与龙先生驾驶的小轿车迎面相撞,经广安市交警二大队认定,龙先生因不按规定行车,负全责,李先生无责任。可是过了一段时间后,李先生却被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

原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龙先生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13800元,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金7100元,伤残鉴定、误工、护理等费用2400元,车损400元,根据交强险车主无责任赔付规定,龙先生应获得保险公司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医疗赔偿1000元、残疾赔偿9500元、车损赔偿100元。可李先生为了省钱,在购置小轿车时没买交强险,导致龙先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理应给予的赔偿。龙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该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龙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因李先生未尽法定义务,致使龙先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该损失是李先生造成的,故作出上述判决。

在这起交通事故,无责任方反倒向负全责方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只因无责一方没买交强险。众所周知,交强险是我国机的车辆强制保险,可是,还是有一部分人不理解什么是车辆强制保险,接下来,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车辆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

由于车辆强制性保险,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车辆保险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车辆保险的险种。而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强制购买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车辆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要知道,上路行驶的车辆,每年必须投保交强险,这是国家交通法里明令规定的,是所有车主需要遵循的。不投保的后果是车辆不予年检,不得上路行驶,一旦发现,要进行扣分、没收驾照、罚款等处罚措施。目前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多、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投保交强险是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负责。

车辆强制保险保费的如何确定以及多少合理


车辆强制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此类保险的一大特征则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购买。由于车辆强制保险具有强制特征,所以我国相关法律也有规定除了法律规定必须买的保险以外,保险公司或者购置保险的单位不得强制他人签订保险合同。另外交强险与商业保险是没有关系的。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车辆强制保险,每辆机动车在正式上路之前都必须要投保交强险。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也就是说,首次投保时同一车型的车辆强制保险费 用是相同的,其中,6座以下的私家车每年应缴的基础保费是950元。

在统一的基础费率基础上,交强险费率 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双挂钩”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新车第一年的车辆强制保险费用是全国统一的,从第二年开始,就会根据上年是否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否有交通事故记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

2010年年初,这一“双挂钩”制度再次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酒后驾车与交强险费率紧密相关,酒后驾车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驾车一次上浮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实行这一制度后,对于那些“贪杯”的“马路杀手”来说,来年就要支付更高的车辆强制保险费用,为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付出高额成本。

根据浮动费率制度,车辆强制保险费用的计算公式是:车辆强制保险费用=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例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醉酒驾车,其第二年需要缴纳的车辆强制保险费用为:950×(1-10%)×(1+30%)=1111.5元。

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内蒙古、上海、福建、河南、湖北、安徽、广西、海南、四川、甘肃、青海等12个省(区、市)实行这一制度。8月1日起,辽宁省也开始实行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至此,交强险酒驾挂钩制度在全国范围全面铺开,全国各地所有的机动车车主续保时所需要缴纳的交强险费用与上一年度的酒驾等不良违章记录息息相关,从根本上说,这一制度可以更好地减少违章现象,有利于交通安全。

另外车主还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车辆强制保险 费用是以机动车作为收取对象,也就是说,处罚是认车不认人,与以往的酒驾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因此,借车给别人的私家车主就要小心了,哪怕违规的是真正开车的人,埋单的也只能是车主本人。

机动车强制保险费多少才合理

“从现实情况来看,1800元的强制保险费显然超过了一般人的保险费负担能力。然而,由于我国强制保险中的保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预定责任限额为5.2万元,如果使强制保险费达到”不盈利、不亏损“的目标,从数学角度看,强制保险费达到1800元左右是可能的,但是从社会学角度看,1800元的强制保险费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不具有可执行性。可以说,无过错责任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过高是导致强制保险费畸形走高的根本原因。”

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最高限额初定5.2万元之后,强制险的保费日前也已经初步确定为1800元。消息传出后,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认为这一价格高得有点离谱。

虽然此后中国保监会官员表示,目前保费仍在测算中,还未正式出台。但关于强制险的保费究竟应该定多高还是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我国《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实行统一的基础保险费率。然而对何谓“统一的基础费率”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统一的基础费率可以设计为在同一地区、同一类机动车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不同地区、不同类机动车实行不同的基础费率。这种制度设计是合法的,更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行的,完全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精神。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赔程序介绍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当怎么办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赔程序,怎样做好理赔才能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为您解释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赔程序,并指出相关的注意事项,能够排除对您不利的处理方式,达到理赔的目的。

第一步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步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步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第四步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时限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抢救费用支付

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三节二、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小贴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堪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太平洋汽车强制保险赔偿限额


太平洋汽车强制保险,指的就是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选择太平洋汽车强制保险的车主,可以登录太平洋保险官方网站进行投保。小编要提醒的是,无论车主购买哪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他们的保费都是一样的,赔偿限额也是统一有着国家国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学习交通强制保险享受车族生活


交通强制险是有车一族必须要加入了一份保险。这样不仅保护了我们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我们在发生意外后的生活。我们需要生活的呵护,所以学习交通强制险享受车族生活才是最重要的。不需要我们做出太多的付出就可以得到丰厚的回报让我们跃跃欲试,但是参保还是要慎重的。学习交强险虽然不可以在以后的生活中如鱼得水但是我们可以在以后享受生活的美好。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2006年7月1日之后,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张贴或携带交强险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实行交强险了,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实行交强险了,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种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交强险”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能使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所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同时也能减轻车辆方的赔偿压力。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不少的区别:

1.两者的强制性不同。“三者险”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在本质上是按照商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对车辆所有者及保险人来说,更注重的是风险的分散和保险利益的获取,是否投保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现实中其投保率全国只维持在30%左右;而“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具有类似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其更注重的是让第三人的利益能及时得到保障,所有行驶的车辆所有者都被强制必须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而不得拒保。

2.赔偿的原则不同。“三者险”是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约定,且其赔偿不区分人伤还是物损,均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赔偿的多少;而“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的原则确定的,它并不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而是依据法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全国统一为6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的限额赔偿为20%。

3.费率的厘定不同。“三者险”保费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不同保险人之间的费率存在差异,与其他车险(如防盗险、车损险等)的管理模式一致,保险人通过经营“三者险”获得相应的利润;而“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为促使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其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其业务与保险人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并以不盈利、不亏损为目的。

4.赔偿的范围不同。“三者险”对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许多免责的设定,包括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而“交强险”除了故意造成事故之外,其保险责任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且没有免赔率的规定。

总之,在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今天,“交强险”将在及时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方面发挥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作用,但“三者险”并不会因“交强险”的实施而退出保险市场,“交强险”只是满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而不能应对所有的事故损失,作为车辆方在6万元“交强险”之外应当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者险”的方式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一个由“三者险”与“交强险”共同编织的交通保险体系,才是完善的。

旅游意外保险的索赔时效是多久


出去旅游我相信现在大多数的年轻人都很热衷于这项娱乐。但是出去旅游难免会有意外发生,那当意外降临时,我们要怎么样的使自己去从容面对呢?大多数的人相信都会买一份旅游意外险作为自己心里最后的一道墙。所以旅游意外险不发生意外最好,但是如果真发生意外了,也能让你从容面对。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旅游意外保险的索赔时效是多久吧?那让我们一起来往下继续看吧。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也有义务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责任。不过,保险公司的这项义务并非一直存在,而是有一定的期限,其也被称为索赔时效。

按照《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如果超过索赔时效,保险公司可以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放弃索赔权利,从而拒绝受理索赔。

据投保人或受益人要求提供的文件主要包括: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必须缴纳保险凭证,可以证明该标的物的保险或者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声明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其他文件。

消费者购买保险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切记在保险索赔时效内提出索赔申请,以免让保险失去应有的作用。

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应首先在规定的期限尽快通知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根据当时当地的交通条件和通讯水平而定。有24小时、三天、七天等规定。报案者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亲属、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以及其他人员。报案可以采用口头、打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

另外,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有时可以立即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死亡,大多数情况下,被保险人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才能确定残废程度或确定支出医疗费数额。索赔时间要注意保险合同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都规定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只要在此期限内,就不会失去要求赔偿的权利。

最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什么是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范围


旅游意外保险指在合同期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导致的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一般是指旅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短期保险,保的是游客不是旅行社,是由游客自愿购买的短期补偿性险种。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范围是什么?

一般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范围大致分为四部份:(一)人身意外保障、(二)医疗费用保障、(三)个人财物保障、(四)个人法律责任保障。

(一)人身意外保障:由于意外造成死亡或永久性伤残而给予一笔预先约定的金额。

(二)医疗费用保障:在旅途中因意外而引致的医疗费用开支。完善的旅游保险应包括“国际医疗支援”服务,万一在外地发生严重事故,受保人可享用国际医疗队伍的服务;例如紧急医疗运送或送返原居地等。大部份的旅游保险都是只保障因意外造成之医疗开支,但亦有少部份的保单可同时保障在旅途中因疾病而带来的医疗支出。

(三)个人财物保障:保障在旅途中,财物因意外损毁或被盗窃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个人法律责任保障:在旅途中受保人因疏忽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被追讨索偿的保障。 由于不同的保险公司发出的保单条款可能有异,因此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范围可有不同。

旅游保险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人身意外、意外双倍赔偿、紧急医疗运送、运返费用、个人行李、行李延误、取消旅程、旅程延误、缩短旅程、个人钱财及证件还有个人责任等诸多种。

1. 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范围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其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商定。

2.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1)期限。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期限从旅游者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因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保险之列。

(2)金额。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①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②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③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④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开展登山、狞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上述金额基本标准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3. 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范围保险手续

(1)保险条款。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保险条款:①保险费;②保险金额;③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2)投保手续。旅行社办理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其投保手续应由组团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社不再重复投保。

(3)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手续。组团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定《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书》,并以下列方式办理投保手续:①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洞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②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础,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4)有效凭证。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匝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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