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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大庆将在七月初调整生育保险的待遇

2020-06-16
保险规划的七个阶段 八月保险规划 保险三个月的规划
7月24日讯,7月初,大庆市出台《大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从本月起,大庆市提高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剖腹产生孩子最高能报5100元。参保职工连续缴费9个月以上,即可领取生育保险津贴。

7月23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随着新《办法》出台,生育保险申报程序也发生了一些调整。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市内生育的医疗费用核销办理程序,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市内生育的,怀孕后携带《大庆市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网上结算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到医保局和生育定点医院办理相关费用网上结算手续。

市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核销办理程序,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携带《大庆市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网上结算申报表》,到生育定点医院刷卡结算。

对异地生育的医疗费用核销办理程序,也做了明确规定。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异地生育前,需填写《大庆市职工异地分娩申请表》,报所在单位进行网上确认。生育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单位填写《大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由单位进行网上申报登记。值得注意的是,未办理异地分娩申请手续的,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核销。

打算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者,在生育的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结算后,由单位代办员登录指定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直接将津贴或补助拨入单位指定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医疗费用及津贴申报,自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逾期不予受理。

据了解,生育保险是以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如果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全体职工的上年度平均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且高出三倍甚至以上时,将以3倍水平作为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反,如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60%,也将以60%为缴费基数。

每个单位的生育保险率都有所不同,主要参照改单位的所有职工工资总额。

扩展阅读

生育医疗费用


9月11日讯: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新修订的《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除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外,增加了生育津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得到大幅度提高。

《办法》进一步充实了生育保险的保障项目。以前生育保险待遇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含孕期检查费和营养费)和男配偶假期津贴。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含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对符合《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额标准直接结算,个人不用负担,改变了原来“先垫支后报销”的传统做法。

《办法》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办法”将由生育保险,扩大到失业,退休人员和工人失业的配偶。劳动者失业前的生育保险,按照《细则》中规定的相关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符合要求的《细则》中的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支付。

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报销知识


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女职工生育费用负担平均化,使用人单位均衡负担生育保险基金,这对于促进妇女就业,促进各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事务的义务,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增强企业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门诊和住院)、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和超出支付标准的床位费)。以上费用报销的前提是:不超出医保规定的药品和医疗项目目录。

参保人在自己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上述费用后,参保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是参保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单位在职工产假结束回到工作岗位后到区保险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时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手册中应有编号)原件、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医疗费发票,剖腹产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剖腹产证明。引流产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手册中应有服务编号)原件、复印件,诊断书、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以及医疗费发票。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是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是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是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是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七是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特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

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哪些费用不埋单?


8种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医疗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是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是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五是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六是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七是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特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八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3种分娩形式属于难产

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宫产这三种形式分娩的,属于难产。难产发生的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范畴。同时,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也属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范畴。

5种情况属于分娩期并发症

分娩期出现并发症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大于500毫升且需输血急救;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合并其他严重内科疾病,如合并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合并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急性脂肪肝等。分娩期并发症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项目付费的办法100%支付,其中因合并其他严重内科疾病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支付比例审核支付。

参保人员,山东省烟台市新政:生育保险待遇有所调整,医疗费用实现实时结算


记者了解到,近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自12月1日起,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将实行即时结算。

《通知》中规定,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即时结算。在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员只需结清个人自负部分。《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23号令)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

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的次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支付到参保人员的社保卡或其他银行账户。

此外,《通知》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了要求,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抓紧做好调整结算方式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确保按时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记者了解到,现行的生育保险结算方法是由参保人先垫付费用,再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实行即时结算后,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即时结算。在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员只需结清个人自负部分,方便参保职工就医和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


记者昨日从市卫生计生委了解到,6月1日起,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有调整,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不变,住院起付线进一步下调,医疗负担较重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也将相应提高,参合农民就医将受益更多。

为合理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补偿政策调整后,我市对住院医疗费用仍实行分级分段补偿。

从补偿起付线看,各级医疗机构的报销起付线较之前有所降低。6月1日起,市级三级医院的起付线降至1000元,较现在降低了500元;市级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的起付线降至700元,较现在降低了300元。县级二级和二级以下医院的起付线为500元。

省级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的起付线降至1000元,较现在降低了1000元;省级三级医院的起付线降至2000元,较现在降低了1000元;省外医院的起付线为2000元,较现在降低了1000元。

从补偿比例看,医疗负担较重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将相应提高。

6月1日起,患者在乡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不高于800元的可报销70%,超过800元的部分可报销90%;现在患者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部分才能报销90%。

参合农民在县级医院住院,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不高于1500元的可报销60%,超过1500元的部分可报销80%;6月1日前,患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部分才能报销80%。

参合农民在市级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住院,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不高于3000元的可报销50%,超过3000元的部分可报销70%;6月1日前,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4500元的部分才可报销70%。在市级三级医院住院,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不高于4000元的可报销50%,超过4000元的部分可报销70%;6月1日前,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4500元的部分才可报销70%

参合农民在省级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住院,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不高于4000元的可报销45%,超过4000元的部分可报销65%;6月1日前,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的部分才可报销65%。在省级三级医院住院,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不高于7000元的可报销45%,超过7000元的部分可报销65%;6月1日前,超过8000元的部分才可报销65%。参合农民在省外医院住院,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不高于7000元的可报销45%,超过7000元的部分可报销65%;6月1日前,超过8000元的部分才可报销65%。

根据新农合筹资情况,新农合补偿政策调整后,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不变,仍为20万元;大病保险年度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

我市要求,市级以上补偿标准必须全市统一;县、乡补偿标准全市也应统一,若部分统筹地区县、乡级补偿标准与新的补偿标准不一致的,须向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备案。

医疗费用,镇江生育保险与医保实行“无缝对接”


生育保险与医保、计生政策如何衔接?生育、医保基金分别支付哪些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到哪个经办机构结算报销?……随着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新政1月1日起实施,不少市民对这些问题非常关注。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证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得到落实,人社部门已于近日发出通知,明确新政执行中的有关规定,标志着新政正式落地。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省人社厅文件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女性退休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据了解,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如上环、取环、引产等基本项目的医疗费用,生育和医保基金均不予支付。

为做好生育与医保政策的衔接,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划分,市人社局通知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因生育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其他期间产生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

据了解,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手术或出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女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

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如果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住院分娩(含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另行支付。如果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医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按照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待遇,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介绍,根据生育保险新政,新生儿出生七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调整为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通知同时明确,部省属等驻镇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由市社保征缴中心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统一基金征缴。

记者昨日了解到,为贯彻实施生育保险新政,市人社局正牵头财政、卫生等部门及相关医院,研究提高住院分娩报销等具体结算标准。

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其中


4月19日,记者从太原市人社局获悉,太原市把儿童白血病等25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单病种报销、医疗救助基金补助等方式,最大限度减轻患者负担。

这25类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巨结肠、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特困儿童重度感音性耳聋。

太原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人社局明确,对25类疾病实行单病种付费,控制费用总额。患者报销时,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参加太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25类疾病,其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将在单病种限(定)额范围内,太原减轻患者负担:25类重疾纳入医保救助范围,三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70%,二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75%。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还可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进行不低于21%的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25类疾病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不享受重大疾病报销政策;同时诊断为2种以上重大疾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报销。相关救助定点医院、报销限(定)额,可向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咨询。

医疗保险待遇,“空窗期”的医疗费用该有医保买单吗?


按照医保的规定,职工从单位缴纳医保的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但如果在医保待遇生效前,生了场大病,医疗费用归谁出?昨天下午,江北法院判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跟这个问题有关。

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医保“空窗期”纠纷案。

40岁的柯女士是陕西人,去年5月她在江北一家通信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经过短暂的试用后,5月底,通信公司跟她签了劳动合同。

合同一订,公司就按照相关的规定,为柯女士缴纳了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按照《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职工自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中间算上地税部门扣款的工作时间,柯女士的大病医保享受的起点为去年8月1日。

谁知,7月25日,柯女士因为腰椎间盘突出,到医院就诊治疗,因为病情严重,柯女士当即住院治疗,花去了4万余元的医疗费。

柯女士以为这些费用医保可以报销,但出院后,她才知道,按照宁波市的相关规定,她就医时,还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柯女士要求企业按照医保标准支付相关医疗费遭拒,于是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劳动部门支持了她的仲裁请求。

然而,通信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过程没有过错,劳动者不能享受医保是由于行政法规对医保生效的限制以及劳动者提前就医,要求企业支付相应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去年12月12日,通信公司又将柯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改判。

江北法院认为,柯女士去年7月26日至7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享受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照《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第3条的规定,在职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因此,柯女士在这期间可享受医保统筹支付的2.4万余元,可以要求企业承担。遂判决驳回了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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