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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伤残保险待遇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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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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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与支付


科学合理地确定工伤补偿待遇、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中心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章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支付,以及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情况发生变动时工伤保险责任的界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三条还对非法经营和使用童工的单位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损害的赔偿责任作了规定。

待遇的确定原则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条例》的立法宗旨,因而也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原则。第五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4类,即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补偿待遇和死亡补偿待遇。从待遇构成和支付渠道来看,充分体现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应足额保障工伤职工的检查诊断、治疗、住院、交通、伙食补助等费用;伤情稳定以后,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因工死亡的,应向其直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促进职业康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关于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支付规定,第三十条关于人工肢体、器官等辅助器具的规定,体现了注重提高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通过康复训练恢复其机体功能和劳动能力的原则。

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遭受工伤后发生的救治费用和经济补偿费用,绝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而形成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此外,还有“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和“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并且向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者的供养亲属支付长期抚恤金。这种补偿原则,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为了区别不同等级的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根据不同的等级,发放不同标准的伤残津贴。

待遇的支付

待遇支付的条件。工伤职工或享受抚恤金的遗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相对应,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程序等。凡符合条件和履行了义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支付的种类。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大体上可分为医疗救治和现金补偿两类。具体则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支付;二是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的支付。这两类费用,凡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待遇支付的方式。上述第一类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经核查后,与相应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结算。第二类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以及社区进行社会化发放。

待遇的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属于长期待遇,为保证工伤待遇不受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而降低,并分享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上述长期待遇的水平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待遇与平均工资变化挂钩,是从公平原则出发的。国家经济水平提高后,劳动者的工资就会相应提高,工伤职工也应享有比原来较高的保险待遇。待遇与物价变动挂钩,是因为同一标准的待遇在不同的物价水平下,享有的生活资料和服务是不同的,而且物价是呈上升趋势的,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长期待遇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必须按照物价上涨的幅度,适时地予以调整。

待遇的停止

《条例》规定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形。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便失去了享受补偿待遇的条件。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就不应当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拒绝治疗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条例》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的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依靠社会救助。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工伤职工被判刑在收监执行期间,其基本生活是由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承包经营、破产,以及职工被借调或派遣出境工作,使得用人单位存续形态和劳动关系发生变动。《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条针对这些特殊情况下,如何保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情形。这是用人单位存续形态上发生的变更。为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继单位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情形。这是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经营方式,因承包方式的不同,职工的劳动关系可能呈现复杂的情况。例如,在自然人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变;在外部法人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可能在本企业,也可能在作为承包方的法人。为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的情形。现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改为由原单位担责。这主要是考虑: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同时为了公平起见,该条款还规定“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当原用人单位承担了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由借入单位给予补偿。

企业破产的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清偿的第一顺序就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可见,法律对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是优先保障的,《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与上述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供养亲属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以及应按期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都应当由破产企业承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情形。目前,国际间还没有互免工伤保险的协议。因而从保障和管理的角度出发,《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对于在境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继续按照国内工伤保险法律规定执行,包括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发放等

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近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自5月10日起执行。

上下班途中出了事故算不算工伤?根据《意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另外,5种情形也需要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认定工伤后有哪些待遇?《意见》明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和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南京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需有依据,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给伤残津贴。

5级和6级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与4级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同步进行,其调整额分别为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新增额的90%和8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10级伤残,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生育保险政策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用人单位社保欠费怎么办?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申报缴费义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社保欠费怎么办呢?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单位欠费又没及时补社保机构将强制划拨

单位不缴社保费,这是不少劳动者最担心遇到的问题。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了强硬的应对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去查单位的存款账户,并且可以书面通知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记者昨日从地税局了解到,对于欠费单位,强制划拨社保费并不是一个新办法,《社会保险法》也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我省也曾有过强制划拨的案例。《规定》对“强制划拨”的说明更具体了。其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欠费单位逾期不缴将被处以1—3倍罚款

欠费单位如果没有在规定限期内足额缴费,它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被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职工对缴费有知情权单位按月将代缴详情告知职工

《规定》还明确了职工对参保缴费的知情权,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社保欠费怎么办——相关资讯青岛职工发现用人单位社保欠费需及时补交

青岛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背面,详细注明了社会保险各项数据信息的说明,参保人员若认为记录单内容信息与实际参保缴费情况不符,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咨询、核实,也可通过参保时所在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核实。如发现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参保人需及时、足额补交欠费,或督促所在的参保单位为其及时、足额补缴欠费,以免影响本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长春10户社保欠费企业被要求补缴或整改

今年3月,长春市社保局展开专项行动,对欠费30万元以上的参保企业进行集中欠费催缴。专项行动期间,已有15户欠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累计收回社会保险基金870万元,有11户企业提供了停产整顿报告。但是,仍有10户欠费企业在接到《长春市社会保险监察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或进行整改。

如这些企业仍拒不缴纳欠费,社保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解读工伤保险新细则


从去年1月1日至今,《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一年多。去年12月28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对原《条例》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解释。

在哪个单位发生工伤由哪家承担责任

政策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都得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承担责任。

解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就要为职工承担工伤保险。

加班路上出车祸算工伤

政策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这里“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本人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突发疾病起算时间细定

政策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解读: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申请组织包括各级工会

政策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解读: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者是区县的总工会,都可为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不必经单位同意

政策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签字不是必经程序。

解读:只要是个人或者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用人单位持什么意见、签不签署意见均不影响职工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费用

政策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解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认定了职工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旧伤需工伤医疗机构证明

政策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解读:旧伤复发的界定根据《工伤证》个人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

遗腹子女享受抚恤金待遇

政策八:职工因工死亡,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解读:抚恤金待遇享受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亲属没任何生活来源的。未满18岁的,或者在死者生前妻子已经受孕的子女,必须是在职工因工死亡时发生的才按上述标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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