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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保险合同:定义或解释在本章中出现的关键词和短语

2020-06-02
保险在理财规划中的 在保险业的规划 保险规划保单

 在个人购买保单之后, 他( 她)所得到的价值是保险公司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即承诺对特定种类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一承诺之所以具有约束力, 是因为保单是可以在法庭上被强制执行的合同。要使合同在法律上有效, 任何合同都必须具有某些基本要素:

 ● 合同必须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一致的结果

 ● 达成协议的每一方都具有行为能力

 ● 协议的目的必须合法

 ● 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合同的另一方支付一定的对价虽然合同法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保单, 但是, 某些特殊的特征使得保单和其他合同相区别开来:

 ● 保险单是一种个人性合同

 ● 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

 ● 保险合同是一种非等价交换合同

 ● 保单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

 ● 保单是一种附和性合同

 ● 大部分保险的保单是补偿性合同

 所有的保单都包含一定的组成部分, 而被保险人为了确定提供的保障范围,应当阅读这些组成部分中每一部分的条款。大部分保单包含以下部分:

 ● 声明页

● 定义

 ● 一个或者更多的承保协议

 ● 除外责任

 ● 条件

 ● 其他条款

 一般来讲, 保单是由标准表格加上和特定被保险人有关的具体细节组成的。

 有时也会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临时商定的条款来拟定手写保单。保单可以是自足式、也可以是模块化的。自足式保单( 如个人汽车保单) 是由一个单独文件结合声明页组成的完整保单。模块化保单(如商业一揽子保单) 由几个不同的文件组成, 任何一个文件其本身都不能构成完整合同。

 保单会规定一些保单发行的附属条件。被保险人把那些条件看做交易的一部。在大部分财产和责任保单中所能看到的典型条件有:

 ● 保单解除条款

 ● 保单变更条款

 ● 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的义务

 ● 转让条款

 ● 代位追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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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每个国家的保险合同定义都不同


日常生活中对保险的理解似乎显而易见,有趣的是,各个国家对保险合同的定义却截然不同。比如中国以保险风险的转移为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却认为,仅仅转移了保险风险并不一定就是保险合同。以法律健全著称的德国,也未能避开这一尴尬境地,没有将保险合同明确地在法律中进行定义。

自2007年开始,中国保险业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一改以往以专门制度规范金融保险会计的做法,而采用了所有企业适用一套准则,仅将保险合同的确认与计量在《新企业会计准则》里进行规范这一新做法。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这一转变,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保险会计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同时也反映了定义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尽管如此,各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保险合同的定义仍然存在分歧,分析比较各大主要会计制度对保险合同定义的异同,是促进国际保险会计趋同的首要任务。

保险合同的尴尬:各国保险合同定义各异,保险合同分类标准不一

日常生活中对保险的理解似乎显而易见,有趣的是,各个国家对保险合同的定义却截然不同。比如中国以保险风险的转移为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却认为,仅仅转移了保险风险并不一定就是保险合同。以法律健全著称的德国,也未能避开这一尴尬境地,没有将保险合同明确地在法律中进行定义。

除此以外,各国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参照了不同的划分标准。我国将保险标的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又细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日本则分为: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损害保险中包括:财产保险、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澳大利亚将保险合同分为:普通保险和人寿保险;德国将保险合同分类为:人身保险和非人身保险。对保险合同的不同定义和不同分类,间接地导致了各个国家采用的保险会计模式也不同。

中国:保险风险转移是关键,延长期赔付责任为分类依据

作为保险业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仅仅对保险进行定义,而没有特别针对保险合同。法律层面保险合同的定义,始见于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根据第25号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第2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承担投保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该会计准则认为,对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新引进的保险风险概念,是我国保险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行趋同重要转变。事实上基于这一界定,由于一方面一般中国市场的保险品种都含有风险的转移,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没有对风险承担的程度提出要求,所以大部分险种的合同都符合原保险合同。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合同种类繁多,比如: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终身人寿险、定期人寿险、年金合同、人身意外伤害险、投资连接保险和两全保险等等。

企业会计准则将这些保险合同分为两类,即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寿险原保险合同是指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是指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原保险合同延长期的概念也出现于其他国家保险会计规范中(比如美国),但是中国对该术语进行了自己的定义。根据《新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保险知识,保险合同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

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只有当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而当事人的意图又无法判明时,才能采用该解释原则。所以,《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

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能行用语。为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含义,而且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方可构成保险业所称的“暴雨”。

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的解释


(三)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由于实际情况的错综复杂,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往往会产生歧义,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同而引起的, 对此需要作出适当的、合理的解释, 以便合同的继续履行。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有下列四项原则:

1. 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 前后解释应一致, 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 意图解释原则。即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 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 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 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 应普遍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 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 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 不能随意滥用, 只能用于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不清或一词多义时。

4.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 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 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 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方法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保险知识,说说商业养老保险的五大关键词


年金保险

要认识商业养老保险,这是一个绝对无法跳过的词语。目前,保险市场上绝大多数商业养老产品,都是限期缴费的年金保险,即投保人按期缴付保险费到特定年限时开始领取养老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领取年龄前死亡,保险公司或者退还所缴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中较高者,或者按照规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年金保险和生存保险都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生存为给付条件,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一个变种,但是两者之间仍然有所区别。前者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给付保险金,后者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领取方式

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通常有定额、定时或一次性趸领三种方式。趸领是在约定领取时间,把所有的养老金一次性全部提走的方式。定额领取的方式和社保养老金相同,即在单位时间确定领取额度,直至将保险金全部领取完毕。社保养老金是以月为单位时间,而商业养老保险多以年为单位,如平安人寿的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等,都采取按年给付的方式。定时,自然就是约定一个领取时间,根据养老保险金的总量确定领取的额度,例如确定要15年领取完毕养老金,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养老金总额,确定每年可以领取的具体额度。有些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有约定的时间,有些可以自由选择领取的方式,中间亦可以更改。

领取时间

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为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社保养老金即是按照这两个年龄段进行领取。相比之下,商业养老保险的领取时间则灵活得多,提供了领取时间的多种选择,并且在没有开始领取之前可以更改。年金领取的起始时间通常集中在被保险人50、55、60、65周岁这4个年龄段,也有更早或更晚的。

保险期间

所谓保险期间,简单来说就是从保险合同生效到终止的时间跨度。在被保险人正常生存的情况下,保险期间将直接关系到养老金领取的时间长度。目前,定期和终身的养老保险产品都非常之多。

保证领取

养老金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为避免被保险人寿(601628,股吧)命过短损失养老金的情况,不少养老险都承诺10年或者20年的保证领取期。也就是说,若被保险人如果没有领满10年或20年的保证领取期,其受益人可以继续将保证年期内的余额领取完毕。

上述这些,对于如何选择养老产品而言,还是远远不够的。衡量选择商业养老保险,并非某个或某几个因素的简单比较。其收益率,近者受费率、领取额度的影响,远者还要受公司资金运用水平、社会投资状况的影响,选择起来确需费点心思。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订立的形式


(三) 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从各国的立法及保险实践来看, 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 一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这说明保险合同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但是,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活动中, 保险合同采取书面保险单证的形式始终是最主要的形式。这是因为书面形式可以加强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规范化, 敦促双方当事人恪守合同义务, 也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对保险合同的监督管理。况且,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 无法用口头简捷表达, 加之, 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 日后恐有“空口无凭”的麻烦。故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显得非常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第二款又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1. 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统一格式印制, 通常为表格形式。投保单所列项目因险种不同而各异, 投保人应按照表格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事实。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 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 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 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 存在一个临时保险合同。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 只是有效期较短, 一般为 30 天, 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保险人确定不容承保的, 应按约定终止暂保单的效力, 解除临时保险合同。

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 一般仅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3. 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学原理目录

想知道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你要先知道这个关键词!


商业医疗保险,保障的是人体的健康,因为其保障的责任是大大小小的各种疾病,因此并不像财产险、寿险、意外险、养老险一般容易理解。

健康险的理赔标准,也不像寿险的身故、意外险的意外责任(身故、全残、意外医疗)一样容易理解,一百几十种疾病就够让人头晕的了,每种疾病理赔的条件居然还有分别,我看你这是在为难我这个没学过医的。。.

而小编身边最近有不少人问:“医疗险理赔范围已经很难理解了,怎么就连我生病了看病的手段都有要求?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是什么?难道我花钱买了商业医疗,结果却像医保一样存在不报销的情况吗?是不是保险公司套路?”

放心!不是你想的那样!今天小编就来讲讲什么是“合理且必要”!

什么是“合理且必要”?

要了解什么是医疗险条款中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首先需要清楚医疗保险理赔的前提,那么怎样才属于医疗保险的可报销标准呢?

一、医疗保险理赔的前提

1、医院是否符合

保险责任中对于“符合要求的医院”是有具体定义的,一般为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资质。在高端医疗险才会扩展到私立医院的报销范围。我们需要在投保时看清医院所属,是否包含“私立”,还是仅仅只包含公立医院。

2、是否属于既往症

在非标准体情况下购买医疗险时,有些医疗险可以除外承保,也就是除去该种疾病(器官)的赔付责任,其他保障继续有效。如果是因为该“除外”原因引起的医疗费用,自然无法得到赔付,这是白纸黑字写下来的。

3、是否符合条款中的保险事故

也就是保险责任范围,比如是否过了等待期,合同中等待期内出险,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中。

4、是否符合赔付的比例

一般投保医疗险会区分:有社保、或无社保的赔付比例;以及有社保但不使用社保报销,直接通过商业保险报销的补偿比例;不同产品对报销比例也是不同的;也要注意是否赔付医保外用药。

5、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案

很多人购买了保险产品,家人并不知情,一旦出险家人在不知晓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很容易错过理赔时效,丧失理赔权利。

保险的理赔也是具有时效性的,保险理赔时的第一环节就是报案,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通知保险公司,但由于各个险种的理赔时效都不尽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报案,超过报案时间,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接受理赔的。

6、保单年度内的时间限制

比如,医疗险中有包含“累计住院天数以180天为限”,超过限制的部分是不在理赔范围内的。

7、保单年度内的额度限制

如果年度报销限额为100万,那么超出部分,也是不予报销的,具体金额看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年度限额。

二、什么是“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了解清楚了医疗保险的理赔前提后,我们再回来讲什么是“合理且必要”。保险合同中对于“合理且必要”做出了具体的定义,一般会包含以下几方面:

1、治疗意外伤害及疾病所必须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实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首先我们都知道,医疗险是报销补偿型的保险产品。(实际花费了多少钱,则提供相应的报销补偿,并不能获利,其报销金额无法超过实际花费的金额,最多为100%报销)

同时,医疗险以补偿性原则为依据,也无法实现通过多家不同保险公司进行重复报销方式。

比如明明是车祸住院,报销单上却有一些不相关的药物;或者本来说治疗的是心脏病,可是却提供了别的病种的药物发票进行报销。这些在必要性上也缺乏合理的解释。

合理且必要并不是我们主观的判断,也并不依附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推断。主要看的还是看医院的诊断结果,毕竟医生才是专业的。安全、足量治疗是每一名有资质的医师需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医生不会为一名病人开出超量的用药。

保险公司不会因为投保对象主观上认为的医疗项目和药品使用的需要,而认定为合理且必要。而是根据医生开出的处方药以及住院小结的描述来进行理赔的。

举个例子

比如有的患者认为有医疗险,建议医生给他配价格更高的进口药,但是医生认为国产药的效果是一样的。所以医生很可能会在病例报告上写:经与患者沟通,患者选用某进口药物进行治疗。因为是患者自己要求的,所以就不属于“合理且必须的”范畴了。

但是如果医生病例本上写的是:经诊断,需要服用某进口药进行治疗。这个时候尽管治疗费用更贵,但是因为是合理且必要的支出,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会报销。

三、医疗险报销为什么“合理且必要”?

为什么医疗保险合同内要规定“合理且必要”呢?其实主要是为了防止有的被保险人“一处受伤,全身检查”、“一次住院,全身治疗”、“一个处方,全家带药”的情况出现。另外,也要避免因为患者的主观意愿,滥用药物,造成不必要的保险理赔的消耗。

保险理赔讲的是,白纸黑字,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并且,保险公司是商业的金融机构,不是慈善机构,也要考虑总体的盈利,不可能不计赔付条件的随意进行理赔。

所以,医疗险中的“合理且必要”,并非如我们所想只是保险公司说了算,也并不存在所谓的“套路”之说,而是建立在双方相互诚信的基础上,以合同条款作为法律的约束,达成的共识。

总结:医疗险的报销还是比较复杂的,购买了医疗险的朋友,在理赔时一定要注意理赔范围,治疗和用药时最好遵循医嘱。不要因为买了医疗险就认为可以100%报销,记住它还有个前提是“合理且必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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