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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在寿险范围内

2020-05-25
保险在人生规划 在保险业的规划 保险在中国的未来规划
近些年来,随着生活工作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而猝死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许多人把该情况归到了意外险内,其实不然,猝死是在寿险范围内的。

又见年轻精英因过劳死终结了生命。3月24日,36岁的深圳闻泰通讯公司的职员张斌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面,当日凌晨1点他还发出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张斌生前曾是清华计算机硕士,负责一个项目的软件开发。据其妻子闫女士说,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第二天上午又接着照常上班。闫女士认为,张斌猝死与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其实是被工作活活累死的。WWw.bX010.coM

这些年,类似的案例越来越多:网络写手在出租屋内猝死,安庆23岁小伙高温下连续加班12小时后死去,奥美中国24岁员工在办公室猝死。在为年轻生命扼腕叹息的同时,公众自然还关注经济补偿事宜。据媒体报道,张斌的家属正在准备资料申报社保补偿。而就在去年10月,张斌刚将年过70岁的父母接到深圳生活,想给父母一个幸福的晚年,那时女儿也刚刚出生,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已经轰然倒下,这显然依靠微薄的社保救济无补于事。在这个时候,保险又可以起到什么作用呢?

寿险作为事关生存和死亡风险的保单,被保险人一般出现死亡情况,都能够从保单合同中获得理赔,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意外死亡。目前常见的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以及两全保险都能保障猝死风险,其中自然也包含过劳死。

此外,有些重大疾病保险也有保猝死风险的,不过它取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来说,如果产品本身只针对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赔偿,那么被保险人猝死将无法获赔;而若产品包含死亡责任,那么有望从保险公司获得死亡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寿险产品的保费一般都比较贵。

不过,这并非意味着寿险没有免责范围。一般约定的免责条款中,寿险常见免责有:保单生效或复效后两年内自杀、主动注射或吸食毒品、酒驾、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故意犯罪或拘捕等,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的猝死,也会遭到拒赔。

提示:猝死是在寿险范围内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了解清楚了,而且针对猝死,寿险也是有免责范围的,所以消费者要想买寿险,也要了解这一点。

扩展阅读

投保 若发生保单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伤亡


1年意外伤害保险,能给我们一年的保障,在保险有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伤亡,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那么,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该如何选择?哪些细节是要注意的?

一年综合意外险,让你一年都有保障

日子越来越好,生活越来越好,我们就希望这样的好日子能持续得更久一点,但是,意外是存在的,它可能随时来袭。因此,许多人会投保1年意外伤害保险。可能这个保险价格不贵,但是别小看它。

当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受伤后,肯定要及时救治,肯定会给家庭带来经济损失。若有这份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支付合理的赔偿费用,保障救治,维护家庭稳定。如果在意外中死亡,保险公司也会给予一笔赔偿,给家庭其他成员一份希望。

如果投保的是的一年期综合意外险,那么我们一年都会享受这种保障。

选择信誉好的保险公司,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如今,保险公司非常多,怎么样选择呢?相信每个初次接触保险的朋友,都会考虑这个问题。选择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可以让自己安心,而且这些公司的服务质量相对较高,保险的项目也很全面,可以一次性选到合适的产品。

丁先生投保1年意外伤害保险已经好几年,今年他选择了中的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丁先生透露,前几年许多保险公司的产品不全面,服务质量也不怎么样。这几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种类越来越符合人们的需要,服务质量也好了,而且投保方法也更加简便了。今年,只用了几分钟就在网上完成了投保流程。

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范围 判断意外险的方法


什么是意外险?意外险是提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伤残或门诊、住院医疗等的保险赔偿,那么猝死算不算意外险保障的范围呢?“猝死”是否该获得意外险赔偿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意外死亡却遭保险公司拒赔

2012年10月,马先生带着老婆儿子一家三口驱车去看望朋友,在途径广州市黄埔区南岗宏明路某村村口时,所驾车辆被卡在了村口限宽门内,就在保险公司处理车辆被卡事宜时,马先生的儿子却不知为何与从此处进村的面包车车主发生冲突,后来更演变成了其被多人持棍棒追打,而马先生在劝阻过程中,因反复奔跑而意外跌倒,导致头颅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马先生工作的某机械制造公司曾为其投保某外资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项目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及三度烧伤,保险金额为10万元,意外医药补偿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一年。

由于尚处于保险期内,马先生遭遇意外不幸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但该保险公司却拒不赔付,此后马先生家人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保险公司认为,案发当时,警方法医也在场,法医确认马先生的死亡并非由于外力造成,而马先生公司为其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约定,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伤害,并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而根据医院检查,除了马先生头部有一块擦伤外,身体其他部分并没有明显的外伤痕迹,而医生考虑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而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死亡,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为马先生的身故做出赔付。

自此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已浮出了水面,即导致马先生猝死的是疾病还是非疾病。业内人士告诉笔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猝死需要区分导致猝死的是疾病还是非疾病,只有在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的情况下的猝死,保险公司是免责的。

案例中猝死属于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定,本案的争议在于对意外事故的理解,根据保险条款第三十条“释义”第三款,将意外事故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伤害,并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马先生突发的心源性猝死是由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所引发的结果,是在奔跑、情绪激动以及摔倒等特定条件下产生的结果,而非死者固有疾病,因此被上诉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法院表示,从本案案情、双方提交的证据均可以看出死者马先生的死因虽然是因为心源性猝死,但奔跑、情绪激动以及摔倒等情况极有可能是心源性猝死的诱因。

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历和《死亡医学证明书》,二者对马先生死亡原因确认为头颅受伤,而心源性猝死因存疑并未作为死亡原因得以确认;且根据公安机构出具的证明证实,马先生在劝阻打斗过程中,因反复奔跑而意外摔倒,导致头颅损伤,加上心情紧张,造成了意外身亡。

同时,马先生工作单位及社保机构也分别证明了,此前他并无病假记录,无任何医保报销记录,这也说明了马先生此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因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不大。而诸多证明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马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头颅外伤而非疾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法院也指出,对于本案的意外事故,应当从通常理解的角度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即奔跑、情绪激动及摔倒等突发的意外事件,直接导致了死者遭受到疾病的伤害,符合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约定,因此属于意外伤害险的赔付范围。

1.判定意外伤害四大要素缺一不可

分析

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因此,只有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构成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意外伤害事故。

分析认为,“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同时也要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外来性”强调某种危险或事故来源于人体外部,用以区别以内生疾病为保险对象的健康保险;“突发性”强调伤害是一瞬间发生剧烈变化的事故引起的;“非本意”强调这种伤害后果不是被保险人希望的或追求的;“非疾病”强调伤害不是疾病引起的。而且,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本案中,法院正是根据这四大因素判定,马先生突然死亡是意外伤害造成的结果。

2.猝死不能成为意外险拒赔的合法理由

除了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即对意外事故理解的认定外,“免责条款”是否及时说明也成为了法院判定理赔的关键。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且,投诉人认为,猝死并不是保险拒赔的理由,也不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免责条款之列。事实上,基本所有的保险合同条款上也并没有明确“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笔者查询发现,上述案例中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第十三条“责任免除”以罗列了十九条责任免除情形,当中并不包括“猝死”的情形。

律师刘健一表示,即便马先生死亡是被诉人所说的猝死,也不能成为被诉人拒赔的合法理由。猝死只是一种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

《法医病理学》对“猝死”的解释是: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诱发因素有精神、心理因素、外伤因素和热冷刺激等因素。由此可见,猝死也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而本案中马先生头颅损伤又通常被认为是猝死的重要原因。

提示:如果猝死是因为意外造成的突然死亡,那么属于意外险保障的范围,案例中的马先生便是意外死亡,因此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为了避免理赔时出现麻烦,投保者在投保意外险时需注意多方面细节。

重大疾病 原位癌是否在重疾险赔付范围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过程中发现原位癌不在重大疾病保险范畴中,为什么同样是癌症,原位癌却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呢?首先我们要明确重大疾病的概念,什么是重大疾病呢?保险中对重大疾病定义,一般要符合“三高一低”的原则,即高发生率、高死亡率、高费用和低治愈率。之所以将原位癌排除在外,是因为原位癌不符合“三高一低”的标准,而且还没有发展成严格意义上的癌症,是癌前病变的肿瘤,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中确诊癌症的理赔事项。

很多消费者肯定会提出疑问,难道什么是重大疾病是保险公司说的算吗?实际上并不是这样,这里我们把原位癌的概念明确下:原位癌是指上皮恶性肿瘤局限在皮肤或粘膜内,还未通过皮肤或粘膜下面的基底膜侵犯到周围组织。原位癌是癌的最早期,每个癌症都是从原位癌开始的。这种癌症由于没有转移,所以治愈率比较高,如结肠原位癌的治愈率可达80%到90%,肝脏原位癌的治愈率也不低于50%。因此,世界卫生组织没有将其列入恶性肿瘤的编码。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启用。

新定义对25种重大疾病,包括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的表述、相关术语和理赔标准进行了统一。这6种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

监管部门之所以将原位癌列为除外责任,除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标准,也是为了降低重疾险的费率。重疾险每多一种疾病,费率一般都会有相应的提高。原位癌治愈率高、费用也低,一般消费者都可以承受。重疾险的意义是及时支付保险金,以保证投保者在患病期间的经济状况。所以列入保障范围的重疾基本除了“三高一低”的特点外,治疗周期也都比较长。如果把原位癌列入重疾,反而会加重消费者的心理负担。

针对原位癌,保险公司如何提供保障呢?因为原位癌花费较低,所以保险公司针对原位癌可以提供的保障有两种方式:

一、住院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住院医疗的保障额度根据消费者的购买力和购买份数决定。在一定额度内不论单独报销,还是结合社会医疗保险报销都可以很大的减轻消费者的负担。

二、轻度重大疾病:有些商业保险公司把原位癌定义为轻度重大疾病,如在保障过程中发生原位癌则可以通过轻度重大疾病保额进行理赔。

猝死 人身意外险是否可以包含猝死保障


猝死事故频发,淘宝店主、小白领、基金经理等等,我们身边的高危人群并不少。而各项保险中,唯有寿险产品可对这一风险予以保障。

不知从何时开始,我们身边总是能听到有关“猝死”的报道。就在不久前,又一位淘宝网[微博]店店主猝死,留下的是一家皇冠级别的女装店铺和无助的妻女。这位29岁的小伙子自从借款7000元创建网店之后,经常凌晨两三点钟还在看店,为进货发货劳心劳力,最终因为心力交瘁,倒在了验货回家的路上。而在今年7月及去年6月,已有两位淘宝店主猝死于家中。过度疲劳、亚健康、精神压力难以释放缓解成了众多淘宝店主的共同问题。

而实际上,就连平日有着光鲜耀眼体面工作的小白领也常常会因为加班熬夜、饮食作息不规律而埋下健康隐患。那么,有什么保险产品可以针对猝死这一突发事故予以理赔呢?

意外险可能行不通

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意外险,因为猝死总是与突发性联系在一起的,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很意外”,不过事实上,要通过意外险对猝死理赔很可能行不通。

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猝死为急性症状发生后6小时内死亡,又称突然死亡,系临床综合症。在法医病理学中是指外观健康而无明显症状的,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机能障碍,在开始感觉不适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死亡。由此可见,猝死多因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在某种因素的作用下突然发生而造成外观健康的人非暴力、非外伤性死亡。而意外险对意外伤害的定义通常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实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所以,猝死并不符合意外险的赔付范围。

不仅如此,很多意外险的保险条款中,会明确将猝死列入免赔责任。如此明示,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猝死后,与其受益人发生索赔纠纷。

在多家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中,都发现了包括猝死、中暑、疾病、药物过敏在内的免赔责任。投保这样的保单后,若被保险人不幸猝死,家人是无法获得赔偿的。

寿险可对身故赔偿

寿险是另一种可对被保险人身故风险予以保障的产品,相比意外险来说,寿险保单对于身故的赔偿范围就宽泛许多。只要并非故意杀害、伤害、吸食毒品、酒驾、或2年内自杀等特殊情况,都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故予以理赔。猝死自然也在赔偿范围之内。

无论是定期寿险还是其他储蓄型的寿险产品,都可以对被保险人突发身故的情况予以赔偿,在免赔条款中并没有猝死一项。赔偿金额依照保险金额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其家人或受益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10天之内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以确保在最短时间内获得赔偿金。

这里我们也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寿险保单时,应对受益人一项明确填写。因为若留空,则表示被保险人身故后的保险金按遗产做分配,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被保险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当被保险人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一般可平均分配这笔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家庭情况予以协调分配。为了避免财产纠纷,建议投保时将每位受益人、每位受益人的收益比例列清楚。

意外险不赔猝死


很多人所理解的猝死就是意外死亡的,因此其保险赔偿是意外险,其实不然,意外险并不包括猝死,而意外险也是基本不赔偿猝死的。

在意外险这个产品范畴,“猝死”则是一个会引发广大争议的死亡原因。按照保险行业的普遍做法,如果有法医证明为“猝死”,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不会赔的。因为意外伤害主要是指外来的伤害,如飞机、公交、火车等交通意外,如被人暴打身亡,还有驾驶人酗酒驾车导致其他乘车人意外伤害,这些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伤害保险。

而猝死在医学范畴一般都会归为由疾病引起,猝死的死亡原因被认为是最主要的器官发生了严重的疾病,疾病慢性而潜伏地进行,毫无征兆地发作,因此一般购买的意外险是不会进行赔付的。而且,意外险的合同条款中,除了上述一般寿险的免责项外,还会增加一些特定的或一般理解上有歧义的免责事项,如:猝死、妊娠(含宫外孕)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行为障碍(按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高风险运动(如攀岩、潜水、蹦极、赛车、特技表演、赛马、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等)导致的伤害等。

不过,在一些具体的案例中,也一直存有争议。比如本报曾做过一期典型案例,被保险人心脏病突然倒地撞破头流血而死。到底是因基础性疾病如心脏、神经性疾病导致的身亡,还是因心脏病等意外导致外伤而身亡,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有不同的理解,会引发大量的争议。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判决而定最终是否赔偿。

提示:意外险并不包括猝死,这一点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了解清楚了,以免以后在理赔时发生纠纷,不过,针对猝死,消费者是可以购买寿险的。

消费者不要购买专门针对猝死的保险


近些年来,猝死的情况越来越多,很多消费者对此都很担心,因此就想买一份专门针对猝死的保险,事实上也是有这种保险的,但是其保障范围比较小,消费者是没有必要买的。

“猝死的主要人群多是青壮年,尤其是IT等工作强度较大的行业。”上述寿险人士称。既然社会上猝死案例越来越多,有没有专门针对研发的保险产品呢?目前还真出现了。笔者了解到一款通过淘宝发售的针对猝死的保险产品,虽然在产品宣传页面上目标人群直指媒体人士、IT工程师、网店店主、人民警察、运动健将等十大“压力山大”的行业人士,但无论投保条件还是理赔条件,都非常苛刻。

资料显示,该产品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购买。首先在在购买年龄上,分20周岁-30周岁和31周岁-40周岁两个条件,对应的保费在16元-85元不等,最高可获得50万元的猝死身故保障。而保障的时间也偏短,可以选择30天、90天、180天,以及一年四个保障期限。

在理赔上,条件更为苛刻,比如被保险人是突然发生急性疾病,且在疾病发生后6小时内死亡。免责条款中还表明,驾驶摩托车、慢性病的突然发作、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或症状、化学污染、精神疾病、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捐赠器官的行为、被关押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或猝死等均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也就是说,只有一个完全健康的投保人猝死,才符合赔付条件。一句话,这个产品只是将保障范围锁定在某个非常小概率的猝死范围之内,保障范围极其单一,中奖几率几乎是小概率事件,几乎没有必要购买。

提示:虽说现在的保险产品越来越多,越来越有针对性,且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但是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还是要根据自身的情况购买,不要随意购买。

母亲在不同阶段如何选购保险?


对母亲而言,不论是白领阶级或是家庭主妇,在不同年龄、不同处境都应有不同的风险考量,合适的保险规划也是理财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按不同时期分:一、婚姻期:30岁到50岁进入了婚姻期,此阶段的女性以关心家庭、生育、子女教育等问题为主,这时收入已趋稳定,不妨从健康医疗、子女教育、退休养老等三方面的费用来考量。二、退休期:50岁之后逐渐迈入退休期,这时子女也成家业,确保无后顾之忧的晚年生活是此时期的重点。应考虑购买年金保险、养老险;当然,随着年事渐高,应及早提高重大疾病、医疗险的保额。

按母亲类型分:

一、上班族妈妈:在家庭经济建设初期需加强风险的规避,所以在保障额度应大幅提高,因为一旦有任何闪失,不但要能负担房贷、车贷,同时还要准备家人的生活津贴。建议夫妻对保,附加豁免保险费产品。1)收入状况一般:在已有社会医疗保险和收入状况一般的情况下,可以只购买一些意外险作为补充,或投保价格较低的女性健康保险,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具有分红性质理财功能的保险品种,以达到理财和疾病、意外、养老等综合功能。2)收入状况较高:个人可支配财产较多,可承受保险公司推出的价格较高女性健康保险,另外,还可以考虑适当地购买一些附加投资连结的保险或综合类险种。但在购买此类具有投资色彩的险种时,应该注意投资风险。

二、家庭主妇:由于先生是家庭经济主要或唯一来源,建议在保险规划上应加强意外险及失能险的保障。在整个家庭保险组合中,重点还是应该放在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丈夫身上。因为真正的保险并不是替自己买保险,而是买丈夫的人寿保险,使自己成为受益人。家庭有多余的钱,再为自己购买终身寿险、意外医疗保险、养老险。

三、单亲妈妈:由于单亲妈妈的经济负担可能较双亲家庭重,所以自身疾病保障是离异女性投保的最基本类型。离异就意味着女性要撑起整片的天空,所以身体健康保障对于离异女性来说尤其重要。其次,有子女的离婚女性所面临的还有两方面问题:一是孩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二是自己的养老金,有了两笔钱今后的日子才能过得安心。另外,必须对投保险种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比如保障责任、保障利益等等。在保险额度上至少需是家庭贷款加上子女成年前所需的生活和学习费用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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