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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3月台州建筑行业工伤保险新政策

2020-05-20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3月13日讯:建筑行业是工伤事故高发行业,但长期以来工伤保险参保率偏低,施工人员“伤不起”、维权难等问题频发。昨日,笔者从市社保局获悉,市人社局联合市住建局等五部门,印发《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根据《办法》,今年3月起,我市全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新政策,在建筑行业推行按建设项目参保。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参保覆盖面扩大

据了解,我市建筑行业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从业人员严重不足,未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都会纳入下属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中报销,给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造成较大压力。《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未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从业人员,应按项目参保。

据市社保局社保登记申报科副科长高建勋介绍,建筑行业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普遍现象,这部分人群按原来政策是不能参保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往往享受不到同等工伤保险待遇;《办法》解决了这个难题,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也可按项目参保。

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办法》对从业人员登记申报机制进行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动态实名网上申报系统,实现24小时网上申报,方便企业及时申报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申报后次日生效。

高建勋说,之前参保未实行实名制,建筑施工企业对从业人员管理比较混乱,严重忽视安全生产教育和工伤预防培训,也存在非本项目用工骗保的风险;实行动态实名制后,可以促使建筑施工企业规范从业人员管理,社保、劳动监察部门也可以有效掌握和监督建筑施工项目的用工和安全生产情况。

缴费计算更趋合理

《办法》实施后,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和确保缴费资金来源也有变化,即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由原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价的1.5‰,调整为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价的15%为缴费基数。费率分两类: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为1.3%,即缴费金额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价1.95‰;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1.1%,即缴费金额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价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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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昆明市人社局与呈贡区人社部门在呈贡七星山某小区项目工地,宣传云南省昆明地区工伤保险知识。

自去年10月起,昆明市人社、住建、安监、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的《昆明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昆明市建筑企业可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为农民工和建筑企业都提供了最重要“保险绳”。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今年昆明市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已全部按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以呈贡区为例,今年就有8家新增开工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保费金额达112万元。

“实施以来,昆明市今年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已全部按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筑业是工伤多发行业,而且流动性大,原来按人头参加工伤保险无法保障新人的权益,而现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一个月更新一次项目工人名单,保证了所有项目上的农民工都被纳入保障范围之内。

呈贡区社保局局长王佳彬表示,自从新的条例实施以来,除了要按照项目参保以外,工地在出入口也需要配置摄像头。即使在一月一次的名单更新时间差当中,工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也能够根据摄像资料确认是否属于项目工人,保障所有工人的权益。

保险知识汇总,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今年,山西省要力争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启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企业农民工参保,全省参保人数将达到245万人。同时,工伤保险待遇今后3年要不断提高。这是记者3月19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的。

工伤保险自2004年启动实施以来,覆盖人群已接近230万,但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和国有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制度覆盖范围。省劳动保障厅表示,今年是实现“平安计划”3年目标的最后一年,将尽快将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中,重点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力争年内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全部参保。同时,还将采取有力措施,年内实现中央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保。另外,山西省今年还将启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企业农民工参保。今年,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将达到245万人。

去年,山西省于1月和11月两次提高了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加了325元,护理费平均增加了10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增加了120元。省劳动保障厅表示,今后三年工伤保险待遇还要调整。

建筑施工,建筑企业应为职工办工伤保险 覆盖未签合同民工


强制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通知要求,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项目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参保期限自办理手续次日起生效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通知要求,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并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属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各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应建立快速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不主动申报保险要缴滞纳金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遭受事故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提出申请,在此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不主动申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据建设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相关数据,核实企业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工伤保险费征收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通知还指出,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其依法享受的待遇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本着尊重农民工个人意愿的原则,可以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按一次性支付,但职工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的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定期待遇,不得改按一次性支付。

尽快建立农民工工伤救治绿色通道

通知还要求,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商住建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职业健康卫生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安全奖励等工伤预防工作。各统筹地区要尽快建立农民工工伤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制度,即农民工发生工伤前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时,凡持有有效参保证明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无须交费即可住院治疗。

参加工伤保险,上海3年内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全覆盖


上海将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不参保不发施工许可证和承包单位动态实名管理等方式,逐步实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上海今年将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上海工伤保险;对于暂无法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着力推动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并实现当年新建项目全部参保。

根据工作方案,将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水运等建设项目施工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可优先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供载明建设项目名称的参保缴费凭证,无法提供的,视作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统计显示,全国具有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企业总数超过10万家,从业人员4500万人,但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仅为1000万人。

背景:人力社保部会同住建部等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或按用人单位参保或按项目参保。

用人单位,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新政策 工伤适用对象范围扩大


记者昨天获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原来,申请工伤的一般都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法”明确,从今年6月1日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职工),都是工伤适用对象。

人社部门相关专家解释说,由此可见,工伤适用的对象由原来只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人员。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与原有办法相比,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中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属”,扩大了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范围。

三问工伤保险

连续多次发生工伤怎么办?

按最高伤残级别,计发相关补助金

“办法”明确进一步保护工伤职工权益,强制要求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左图所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办法”明确,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另外,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劳务派遣员工怎么办?

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办法”对劳务派遣性质员工权益的保障也提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怎么办?

发生工伤,由单位负责支出

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些单位逃避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咋办?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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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参加工伤保险,省人社厅强制要求建筑施工公司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建筑工程的职工可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须在48小时内上报人社部门和建设部门。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下发文件明确建筑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缴费情况参考工程总造价。新政有效期持续到2020年。

可按建设项目投保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缴费参考工程总造价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省人社厅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建筑施工,黑龙江省强力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保障更健全


日前,我省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省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入建筑施工工程造价,单独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造价。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划拨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不准向农民工摊派。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住建部门一律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

可按工程造价比率参保不准向农民工摊派

在缴费方式、费率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职工应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应缴费费率之积,参加工伤保险。对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法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至1%。参加工伤保险,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不准向农民工摊派。未取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据介绍,社保经办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缴费等开辟绿色通道,随时参保、随时登记录入。简化参保程序,实现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人社、住建、安监部门及工会组织等部门将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保险知识汇总,陕西省的工伤保险新政策


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近日公布,截至去年年底,我省已将16万多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安全网之内,他们的工伤待遇今后不仅有了保障,而且还将根据经济增长等情况不断提高。

老工伤人员是指已经受到工伤伤害,但仍未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而由企业自行解决待遇的一批人员,这个群体在老国有企业特别是过去的一些矿山、建筑企业中比较集中。

我省是以能源重化工为主的老工业基地,历年积累下来的老工伤人员数量较多,他们的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由于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这部分人员的待遇也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一些困难企业因无力支付相关待遇,其老工伤人员的权益难以保障。为此,我省把这部分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统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他们相关待遇。

王先生是太原一家制造公司的老工伤人员。刚出工伤的时候,单位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单位负担了一部分,自己出了一部分。出院后,他被鉴定为四级伤残,不能正常工作。单位答应保留劳动关系,但每月只给650元生活费,其他什么也不给。去年9月,单位按政策规定把他纳入工伤保险后,他每个月可以领取各项工伤待遇将近2000元。

在老工伤人员纳入的基金保障上,除使用中央、省的补助资金外,各市还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和市、县两级财政适当补助用以解决基金缺口问题。各市还对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待遇支付过程及时监控,确保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能够按时发放到位,较好地做到了从企业支付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过渡。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我省还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根据我省规定,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将一并统筹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工伤保险,湖北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


今年7月,湖北宜昌第7座长江大桥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所有建筑企业都面对着一个硬杠杠,必须参保工伤保险。该市已经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企业进入宜昌城区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

这是湖北省在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的“同舟计划”时尝试“破题”的一个案例。

人员流动性大、监管难度大、费用收缴不易……当工伤保险遇上农民工,这一系列的问题显得格外突出。虽然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然而,大量建筑企业都选择商业保险来应对农民工的工伤事件,而缺乏工伤保险意识的农民工们,则不得不接受这种额度较工伤保险小得多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今年初,湖北省人社厅会同省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地税局等部门,启动了实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的实施,在年初的这次摸底调查中,湖北省人社等部门发现,当时全省建筑业从业人员179.84万人,其中,已参加工伤保险20.03万人,仅占11%,其中涉及到未参保的农民工人数达到123.84万人。

湖北多地针对实际困境,纷纷大胆“试破”。

十堰针对该市所有的建筑项目均在参保的首年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三收取,同时借鉴了商业车险的运营模式,保期内未发生工伤待遇给付的,在次年将费用下调至千分之二,而对于保期内发生工伤待遇给付的,则升至千分之四;荆州则依据工程总造价和项目性质的不同,分别定出了多个档次,各地人社部门希望通过这种举措提升企业自觉参保的积极性。

而为了应对施工人员流动性大和杜绝骗保的可能性,宜昌社保经办机构设置24小时人员增减申报电子信箱,咸宁则硬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新增人员信息在24小时内报送社保经办机构,而人员减少、岗位变动等信息则应在变动次月7日前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截至今年5月31日,该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23.24万人,其中农民工12.42万人。

记者采访了解到,虽然经过多种努力,但工伤保险后期的维权赔付等问题依然艰难。在湖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王玮看来,即便在目前该省开局良好的阶段,缴费比例确定、动态实名制管理等难题依然没有找到根治的良方,前路任重道远。

不过,该省省委、省政府将建筑业参保作为社保综合参保率的重要内容列为县域经济工作考核、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民生指标。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一定会有更多的新方法、新手段加入到“破题”之中。

工伤保险,上海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对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上海推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截至5月底,上海全市共有1173家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办理了项目参保。

据介绍,截至5月底,上海全市共有1173家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办理了项目参保,其中958个新建项目、215个在建项目,共计缴纳工伤保险费1.25亿元。

工伤保险小知识: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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