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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买保险 离婚后也属共同财产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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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有效期间购买了一份保险,丈夫作为投保人妻子为被保险人。然而离婚后,这个退保权益该属于谁呢?是属于投保人的丈夫,还是被保险人的妻子呢?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一对夫妻为了离婚后退保权益归属问题走上了法庭。

王道宏和赵兴芳原来是一对夫妻。2005年4月4日,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道宏作为投保人以赵兴芳为被保险人,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份两全保险,缴纳保险费2600元。2010年6月16日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三个月,王道宏想起来还有这么一份保险,心想,都不是我老婆了,还给她保啥险,退掉拉倒。于是,王道宏于20010年9月19日,悄悄去保险公司办理了这笔两全保险的退保手续,并签字领取了退保金13133.69元和红利1198.32 元,合计14332.01元。

王道宏以为他做得神不知鬼不觉,不料,赵兴芳也惦记着这笔保险呢!当她得知王道宏退保后,立即向王道宏追要这笔款项,但她的前夫断然拒绝了。赵兴芳和他讲不成道理,只有向泗阳县法院起诉。赵兴芳说,2010年2月5日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已明确说明所有财产和资产归其所有,因此这笔退保金及其红利应属于她所有,请求法院判决王道宏归还14332.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赵兴芳、王道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道宏以投保人的身份用家庭共同财产为赵兴芳办理了一份鸿瑞两全保险,因属于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投保,且又提前终止合同,因此所产生的退保费及红利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该笔保险于2005年时就已投保,双方应当知道该笔投资,虽然离婚时没有提及,但不能说明哪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虽然2010年2月5日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已明确说明除王道宏单位的房改房归王道宏所有外,所有财产和资产归赵兴芳所有。但因双方于2010年6月16日在泗阳县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时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该份协议系双方最终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应以该次签订的协议为准。后签订的协议只约定了两处房产如何处理,对其余财产并未约定,鉴于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该笔保险金如何处理,故视为对该笔财产处理约定不明,该笔退保金及红利应由双方共同共有。泗阳县法院因此作出一审判决:王道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赵兴芳 7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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