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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房价推高离婚率 夫妻离婚保险会怎么分割?

2020-03-21
保险规划共同财产 夫妻保险规划 财产保险规划

【编者按】据数据显示,北京市今年前三个季度离婚登记数量达到39075对,与去年前三个季度相比暴增了41%。这种增幅远超出前4年的平均水平。据报道称这是房价推高离婚率。其实,除北京外,国内不少城市也都出现了离婚率陡增的怪像。那么,对于离婚的家庭,之前所购买的保险会怎么分割呢?

夫妻离婚前购买的保险产品如何分割,这是困扰相关人士的一大难题。离婚财产的界定需要考量的因素较多,而就保险产品而言,除了参考保险条款和合同样本外,最主要的还是依照现金原则,即在分割财产过程中,要以保险产品的实际现金价值进行一定的权益分配。

1.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家庭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也多为一年一缴费,而离婚中价值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所以离婚中夫妻双方常常因为人寿保险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人寿保险如何在离婚中分割?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人寿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

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

3.指定孩子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分割吗?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因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保险虽然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但保险金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在离婚时就可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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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当代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后如何处置、分割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少夫妻还为此闹上了法庭。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是保险又该如何分割?

一、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保险主要是人寿保险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家庭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也多为一年一缴费,而离婚中价值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所以离婚中夫妻双方常常因为人寿保险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如何在离婚中分割?

二、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人寿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1.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三、离婚时候,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方式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四、保险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情况

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可以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不退保的情况下: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和养老保险有点类似。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销赠与。

在国外,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主要通过三大手段:个人信托、人寿保险、投资股权或投资房地产等。

除了婚前财产公证能把婚前财产分清楚外,个人信托和保险也都能确保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但由于个人信托在我国尚无发展,因此后几种是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的较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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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华和丈夫打算协议离婚,两人对其他财产的分割都无异议,就是对一份保险犯了难。这是两人共同为儿子购买的保险,不知道能不能分割?近日,韩华致电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简介:

去年10月,我和潘伟决定结束长达7年的婚姻协议离婚,最近一直在协商财产分割的事情。对于车子、房子的分割,我们都没有异议,现在只剩下一件事没有谈妥,就是为儿子买的一份价值12万元的保险。这份保险是健康险,承保范围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孩子。

如果说保险不能分,可它的确是我和潘伟花共同财产买的;如果说它可以分割,我们不知道该如何折算。因为这一问题,我们都提不出具体的分割意见,离婚的事就这样僵住了。我想问问律师:我们离婚时能分割为儿子买的保险吗?该如何分割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为孩子买的保险,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这要看这份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见,为他人投保的保险不在这个范围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用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保险,且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视为对子女的赠予。在本案中,韩华与丈夫潘伟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儿子购买了保险,且该保险系消费型健康险,作为对儿子的赠予,一般不予分割。

什么是公积金?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积金的定义

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定义解析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2]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目前,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储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今年6月,韦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对大多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无异议,但是对于被告安某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原告和被告争议较大且僵持不下。

原告认为,住房公积金是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系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住房公积金是个人财产,并且该财产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支配,因此无法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被告安某10万元(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官的释明后,原、被告了解了法律的规定,特别是被告同意将住房公积金以现金的形式折价补偿给原告,最终被告安某愿意就住房公积金补偿给原告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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