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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7125原则?保险公司真靠拒赔赚钱吗?

2021-05-26
保险是人生的规划 保险规划可信吗 保险是规划未来
什么是7125原则?保险公司真靠拒赔赚钱吗?小编今天为你全方位解答保险疑问,科普保险知识

我国保险行业的最大困难并不是保险意识淡薄,而是如何在合理的预算下配置合适的保险。

目前盛行的保险配置理念——双十原则和标准普尔家庭资产象限图,简言之就是用家庭收入的10%或者20%来配置保险,这两大原则与我国国情不符。

主要原因有两点:

(1) 两大原则都未找到权威出处,参考意义存疑;

(2) 网络解释是来自国外的经验及调查数据,国外的保险意识和收入水平和国内不同,生搬硬套只会让消费者的缴费压力过大,而使得保障不能持续有效。

鉴于消费者被错误的保险配置理念和原则误导,我们从万千家庭的保障需求以及缴费压力角度出发与不断探讨,创作了“7125原则”。

“7”是指家庭保费支出不超过家庭年收入的7%。按照中国目前的平均家庭收入占比来说,10%、15%甚至20%的保费占比偏高。因为保费缴纳的不止是1年的时间,而是需要20-30年之久。经过大量的测算,正常年龄范围内一个家庭三人的7%的预算是足够的。

“1”是指家庭保险配置的第一险种是百万医疗。家庭首要风险是发生大病没钱治疗,这是保命的钱,所以肯定要优先配置。现实情况是,消费者在保险代理人的宣传下,都认为首先要配置的是重疾险,而且想要买医疗险必须捆绑寿险等主险才可以。“1”就是让消费者明白百万医疗必须优先配置而且可以单独投保,而且人人都需要。

“2”是指一个人的重疾保额是以个人或家庭收入的2倍为标准计算,而且不低于20万。重疾险的作用是患病期间的收入补偿,因为人患病没工作就没收入,可是期间家庭的日常开支还在继续。消费者听到的重疾险保额至少50万,最好100万,其实购买重疾险不需要太焦虑。

“5”是指家庭里赚钱的成人一定要给自己配置定期寿险。定期寿险的保额是5倍的年收入和负债之和。定期寿险是国内保险配置中长期被大家所忽略的重要一点。但这个在国外来讲,核心保障的是医疗险+定期寿险+长期失能险。

总的来说,“7125”原则的核心是预算控制和险种搭配。在控制保费开支的情况下,给家庭包括孩子和经济支柱提供足够的保障。

保险公司真靠拒赔赚钱吗?

答案是,没有保险公司愿意这样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定能赔的,巴不得马上赔了完事。Www.BX010.CoM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理赔请求后,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达成理赔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赔付,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真正的赚钱方式是三种:费差、死差和利差。

1、费差就是预计支出费用和实际支出费用的差值,比如经营预算中的场地费原定1万元,实际花了2万,那就亏了,而实际花了0.5万,就是赚了。

2、死差就是实际发生率和预计发生率的差值。比如保险公司的一款寿险按照10人死亡(出险)来定价,最后只有5人出险报案,那么这部分差额就是赚的。

3、利差才是保险公司真正的利润大头。保险公司收了我们的保费后,除去运营、人力等杂费、理赔及分红支出后,余下的部分用于投资产生收益。

由于保险资金有长期负债、关乎民生的属性,所以银保监会对险企资金的投资去向要求是稳健安全,倾向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禁止投资高风险业务,对资金运用的监管非常严格。

综上,保险公司不靠拒赔赚钱。如果理赔真的遭遇拖延了,找银保监投诉,消费者的利益有国家保护着,我们要关注的永远是预算和险种搭配。

扩展阅读

等待期后生病也会被拒赔?保险公司真坑啊!


前几天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来自河南的姚女士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在第二年由于身体不适去医院进行检查时确诊为乳腺癌。在姚女士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结果保险公司以姚女士在保险公司留的地址为虚假地址为由拒赔。为此姚女士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裁决,虽然姚女士未准确填写家庭住址,但不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并不影响公司承保。故判决保险公司理应正常赔偿姚女士保险金。

从这条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到,买保险本身是对自己或家人增添一份保障,但对于买保险或者理赔过程中的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也要引起重视,不然由于对这些事项的忽视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可就不划算了。

想要了解保险公司为什么可以拒赔,首先,保险公司拒赔一般会有一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时进行保单缴费

通常我们所购买的保单有固定缴费期,我们需要在固定缴费期内进行保单缴费,如果过缴费期未进行正常缴费,保险公司将拒绝进行理赔。保单缴费时间点我们可以按照以下进行划分:

1、按期缴费。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进行保险理赔。

2、超过缴费期60天内。在此期间为保单宽限期,我们购买的保单处于正常承保状态,若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正常进行理赔,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缴保费。

3、超过缴费期60天但未到730天。在此期间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间保险公司拒绝进行保险理赔。我们可以在此期间进行效力恢复,但需要客户提供相应的健康告知、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且我们也需要补交相应的保费、利息等费用。

4、超过缴费期730天。在此期间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视为合同失效,我们无法恢复保险合同,想要承保只能重新进行投保。

二、未进行健康告知

我们在新闻中看到的拒赔新闻大多是因为未进行健康告知导致的。那么什么是健康告知呢?

在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健康告知是采用询问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问到什么回答什么,未问到的可以不用主动告知。通常保险公司会采用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看似简单的一张表,牵扯的问题都是跟我们切实利益有关的。所以,买保险时一定要对健康告知高度重视。

那为什么又这样规定呢?其实是处于两个方面,

第一,保险公司出于省心省力的前提,将一部分不需要体检的或者有加大理赔风险的用户筛除,同时也不需要投入较多的体检成本。

第二,对于客户保险费率及特殊情况处理,比如加费承保、除外承保等。同时还可以减少赔付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正常运营。

另外,健康告知也是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所以,健康告知一定要重视起来!还有就是,我们的健康告知以医院的数据记录为准,自己或旁人判断可是不算的哦。

并且,保险法同样规定只有投保人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才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而类似家庭住址等非重要事项,不影响正常核保状态下,保险公司是无权拒保的。

我们在投保是只要做到不故意隐瞒、不过度告知即可。

三、忘记了进行健康告知怎么办?

有些时候,在投保时可能会出现忘记自己曾经疾病史,那在保险理赔时是不是就不会赔呢?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看,是身体指标异常还是疾病史。

如果是身体指标异常,如果不会影响核保或这些指标不在保险公司健康告知范围内,不需要告知。

如果是疾病史或影响核保的身体指标异常,且在保险公司健康询问范围内。

1、在犹豫期内,直接退保,然后重新投保。这样可以免去保险公司接到补充告知后解除合同,白白损失一年的保费。

2、度过了犹豫期,不建议采用健康告知补充,建议在同一保险公司再购买一份保险,在投保时进行如实健康告知,保单客户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犹豫期内退保。将来万一出险,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因为根据《保险法》第16条中有规定,保险公司如果已经知道客户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但过了30天保险公司还没有解除合同,将来客户万一出险,保险公司就不得以客户隐瞒体况投保来拒赔了。

总结

对于购买保险,在投保时一定要注意健康告知,这是保险理赔的关键点所在。同样的,如果我们在就医时,同样要注意医生对于我们的病例的填写一定要准确,以免保险公司误会我们是带病投保。

最后,希望大家都能够得到保障,理性投保,避免踩坑!

险种,这些年,很多人都误解的保险知识!原来保险公司真不是靠拒赔赚钱


保险好复杂,看不懂;保险太多了,不知道怎么选择?保险好烦啊,理赔太麻烦;保险没有用,是骗人的......只要提起保险,总免不了诸如此类的说法,这其实是一种大众误解!俗话说:偏见源于误解,误解源于不了解。所以,对于保险,很多用户因为对保险不了解而产生了很多的误解!

下面,小编例举几个保险误解情况,看看你是否有?

1.商业车险篇——“全险的概念”

☆用户观点:只要买了全险,发生了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要赔!

☆专家解读:无论交强险还是商业车险都没有“全险”概念;日常所称的“全险”,不过是车主们所认可的,保障相对较全的车险险种组合;而这个组合的组成险种,每个保险公司的设置略有差异。

“商业车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其中,主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主要包括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险等)。

实际生活中所认可的“全险”是指: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几项。购买了认知上的“全险”后,很多车主就认为只要出了车险事故,所有损失保险公司全赔。如果车主们真的这样认为,就大错特错了!

每一个商业车险险种都有其自身特定的保险责任(即通常说的“保哪些”)和责任免除(即通常说的“不保哪些”)。因此,即使车主们把市面上所有的车险险种都购买上,保险公司也不可能全赔付。何况,我们买的是保障相对较全的“全险”呢?在保障相对全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会缩小,但并不代表没有。比如:收费停车场丢车、驾驶员故意事故、车辆内物品丢失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大家不要再认为:买了“全险”,就能全赔了!

☆消费正解:首先:购买前,先要清楚保险公司的“全险”险种包括哪些?哪些是你不需要的?哪些是你需要但没有的?再者:了解车险险种有哪些险种及大概内容,仔细读懂所选险种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最后:要有充分的心理预期,就算把所有车险产品都买齐,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赔付。总之,选择和自身情况及经济条件匹配的车险险种组合,才是最好的。

2.意外险篇——“猝死是意外,该保障”

☆用户观点:猝死是意外啊,突发意外,意外险保障意外的,就该赔!

☆专家解读:意外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理赔的前提是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外来的、不可预见的;也就说主因是意外伤害!猝死这个结果的产生,由于疾病导致的,显然不符合意外险的理赔条件。

☆消费正解:一般情况下,意外险是不保障猝死的;但有一小类意外险单独附加了猝死保障,为了预防猝死风险的话,可以购买这类保险,也可以购买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或寿险。在选购时,一定要看清免责条款和保障范围哦,以防买错!

3.重大疾病保险篇——“只要确诊就赔付”

☆用户观点:重疾险一旦确诊疾病,在保障范围内,就赔付!

☆专家解读:重疾险含确诊即赔的疾病,但不是所有疾病都确诊即赔!以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25种疾病种类进行详细的说明:

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规定的25种重疾

根据上图小编对各个疾病的赔付条件的疏理:只有恶性肿瘤、严重Ⅲ度烧伤和多个肢体缺失这3种疾病是确诊即赔的;良性脑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这5种疾病是实施了相对应的手术才会给予赔付的;其他的17种疾病都是达到了某种条件,通常这些条件也代表了疾病的严重程度。

所以,有的重疾险虽保障疾病种类几十种甚至上百种,但也只是含3种确诊即赔的疾病,并不是所有疾病都能!

☆消费正解:虽然确诊即赔的疾病不多,但庆幸的是恶性肿瘤(癌症)是确诊即赔的,恶性肿瘤在所有重疾险的理赔中占据很大的比例,在60%以上,所以就算只有一个恶性肿瘤也大大提高了理赔的概率。所以,选择重疾险时,同等保费和保障的情况下,含的疾病种类越多越好!

4.医疗险篇——“医疗险都是保证续保的”

☆用户观点:条款上说了可以连续续保或可续保至XX岁,就是承诺我保证续保的!

☆专家解读:“连续投保”、“可续保至”和“最高续保年龄”不等同“保证续保”;医疗险在续保条款中会明确说明:一旦停售或者有其他原因便不再接受续保,所以,医疗险都不含有保证续保!目前市场热销的医疗险,都不是保证续保的产品,即使有小长期(比如:5/6年保证续保)医疗险,但过了期限,也不能保证续保!

☆消费正解:在购买医疗险时,一定要搞清楚产品的续保条件:在什么情况下续保?什么情况下不续保?需要经过怎样的续保流程?是自动续保,还是申请续保等?对比这些条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承诺范围更广的医疗产品,才是最好的。

5.寿险篇——“自杀也能赔”

☆用户观点:寿险是保死亡的,自杀也是死亡啊,所以是保的!

☆专家解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所以,关于自杀导致的身故,寿险是赔付的!但必须在寿险合同生效后的2年后的自杀才会赔,否则,2年内的自杀,保险公司不赔!

☆消费正解:自杀条款并不是鼓励自杀,而是希望暂时陷入绝望的人可以再次看到希望!每个人都有陷入沮丧的时候,但请鼓起勇气扛住这份压力朝前看。所以,定期寿险的作用是在我们发生不幸时,家庭不至于垮掉,亲人不至于陷入孤援的状态!而不是蓄意自杀企图通过保险方式为其受益人谋取保险金!生命只有一次,珍惜生命才是对自己和家庭最好的爱!

写在最后:

以上是大家对保险最深的误解,其实误解的点还有很多,比如:重大疾病什么都保?理财险比较好?带病投保没关系等。大家有什么对保险不了解的点,可以在下方留言,和大家一起讨论哈!

其实,大家的主观感受往往会坏了事,事前多些了解,你会发现,保险的保障作用,事后也就能少些误解!结尾前,最关键的问题是:你的风险管理做好了吗?“看病找大夫,有问题找警察”,别等风险来临时找保险却没有,那就惨了!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给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保险知识,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


常听人说“保险理赔难”。其实不然,只要您了解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原因就能有效避免“理赔难”的问题:

一、不属于保险责任。每份保险都有特定的保险责任,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的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应当进行如实告知。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三、他人代签名。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屡见不鲜。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出险后,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

四、观察期内生病。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五、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为了获得高额保险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不仅不能获得保险金,而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病,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杀手锏”


买保险,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健康告知。健康告知时,一条条核对,查看自己是否曾患或者正在患健康告知中所提及的疾病。

另外,健康告知问什么,我们就答什么,不问则不答,不隐瞒,但告知的范围的仅限于保险公司书面询问的问题。

如实告知≠全部告知,健康告知问询里没有的,投保人便没有告知义务。

即便是这样,最终理赔时可能还是会栽在既往症上。

今天,主要和大家聊一聊既往症。

什么是既往症?

所谓既往症,指的是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身体上已经发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异常。

一般百万医疗险保险合同中,会对既往症做出解释:

1.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治疗情况;

3.本主险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总结来说,投保前已经确诊,或是可能患有的疾病,没有被治愈的,都是既往症。

那么,常见的既往症,有哪些呢?

一般慢性病、大病后遗症、持续出现的某些症状,都在既往症的范围内。

慢性病不用说,高血压、糖尿病,都属于慢性病,时间久了容易引发重疾。

像一些慢性皮肤病,虽然短时间内不会危及生命健康,但在投保前如果已经存在,就属于既往症。

另外,像结节、息肉有一定可能演变成癌,慢性胃炎也有可能演变成胃癌。

大病后遗症,比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等等,虽有可能治愈,但治愈后还是会有患其他病症的可能。

持续出现的某些症状,比如尿血、便血、长期头痛、反复晕厥等等,这种情况,无论是否确诊,都是算在既往症之内的。

而像感冒、肺炎、急性肠胃炎,等急性且短期可以完全治愈的疾病,就不在既往症范围之内。

再比如,常见的甲状腺癌,若5年内不复发,并且经过检查没有任何不良状况,也不属于既往症。

对于既往症,保险公司都是不做赔付的。

因为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它们承担的是未知的风险,而非已知风险。

从这个角度看,既往症,就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内。

既往症是一项非常确定的,由于既往原因还会发病的疾病,保险公司不对这种情况负责。

所以就造成了很多有既往症的朋友,购买了保险,出险之后却发现赔不了,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

保险一定要趁早买,买得晚了,不是我们挑保险,而是保险挑我们。

买保险,除了如实进行健康告知,还需要注意免责条款,看看什么保,什么不保。

才不至于出现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的情况。

保险知识汇总,公司新员工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


一公司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当天,新员工死亡。

东莞一包装制品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员工上班后,公司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变更被保险人的申请。然而,就在申请当天,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新员工黄某死亡。

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便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拒赔成立。

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出意外

购买保险是被广大企业接受的降低风险的常见方式,其中较常见的险种就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合同可依据员工的流动变更被保险人的姓名。

东莞市一包装制品公司就为全体48名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12月18日,该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变更黄某在内的11名新员工为被保险人的申请,保险公司当日受理了申请。不幸的是,当日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黄某死亡。事发后,该公司积极与死者黄某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公司先支付垫付款10万元,并约定由黄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该公司。

公司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随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费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签发的批单可知,黄某的保险生效日期为2009年12月19日零时,而黄某已于2009年12月18日发生事故身亡,因此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无需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该公司表示不认可,遂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决成立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该公司所提供的《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清单》及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团体人身险简易保全变更(加、减人)申请书》,法院查实该公司申请变更黄某为被保险人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8日。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险应以保险公司审核并同意承保为生效要件之一。故保险公司接收申请变更黄某为被保险人并审核的日期是2009年12月18日,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是2009年12月19日零时起。因案涉事故发生之时,并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拒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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