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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这几点,保险公司想不赔都难

2021-05-15
想做保险的未来规划 保险规划步骤不包括 不同年龄规划保险
不买保险,怕出事,买了保险,怕不赔。人总是那么纠结,想买份保险都犹豫很久,今天小编就来说一说,买了保险,应该怎么做,保险公司才会赔。

对于所有的保险来说,基本上要满足4个条件:

1.过了等待期

除了意外险,医疗险、寿险、重疾险都是有等待期的。天数不等,30天-180天都有。在等待期里出险,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保险公司的这种机制,主要是为了预防消费者逆向选择带病投保。

你知道自己已经要生病了还去投保,保险公司不是稳亏吗?但是它又不能对每个投保人都要求体检,这样保险公司的成本就太高了。所以保险公司就设置了第一道门槛:等待期,也叫观察期。观察你这段时间是不是有生病的迹象。一旦被确诊,保险公司就会对你进行退保处理。

不理赔,退还你的保费。bx010.cOM

2.出险的事故在保险保障范围内

很多人买了分红险,却说自己生病了,这份保险不赔。当然不赔了!

不同的险种对应着不同的保障责任。

重疾管疾病,意外管意外,谁也没办法代替谁。针对不同的风险,我们需要不同的险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买的这份保险究竟保的是什么!

3.不在免责条款里

保险合同最重要的要看2点。

第1是保障责任,第2就是免责条款。

保障责任说了自己保什么,免责条款说了什么样的情况下保险不赔。比如说,医疗险的免责条款里就规定了,因为妊娠生育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不予报销。这些很关键,但是很容易被忽略。

在签合同之前,除了需要了解保障责任,也要看一下免责条款。

4. 确保合同在有效期内

很多人买了保险后,第2年可能就忘了,也不知道续交保费。一般保险公司会给你2个月的宽限期。你该交保费了,但是没有交,保险公司会宽限你2个月。这2个月不交保费,合同也是有效的。出事了保险公司也认,它也赔。但是一旦超过2个月,保险公司会把你的合同进入中止期。这个中止期会维持2年。

这2年内出险,保险公司是不认的,出事了保险公司也不赔。如果你交上保险,合同可以继续生效。

超过2年后,你再交保费保险公司也不接受了。你的这份合同就只能终止了。

注意这4个问题,在理赔的时候基本上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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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热死了,保险公司赔不赔


最近全国各地开始持续的高温,好哥每天骑车上班都被热成狗,问题来了,万一我被热中暑了意外险赔吗?

中暑呢是个偶然事件,听起来就很像意外嘛。但实际上从医学的角度上看,中暑本身属于疾病,并且保险公司会认为是你自己体质不好,不注意防晒,才会中暑。所以,中暑意外险一般是不赔的,不过如果是热死了,寿险倒是可以赔的。因为寿险的身故责任没有区分是因为疾病还是意外等因素都可以赔。但是意外险明确有说明是意外身故责任。

哎!

想来想去防中暑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上班,不上班我就不用骑车,不骑车就不会晒太阳,不晒太阳我就不会中暑啊!完美

我以为的意外,都TM不是意外

很多人对于意外的理解有误区,先看下什么叫意外。意外的定义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所以一般意外险的免责条款也比较多,我们挑几个常见的重点来说。

1,猝死不赔,这点很多人不理解,因为猝死的人平时看起来很健康,没啥毛病,可能打个球跑个步就突然死掉了。但猝死的本质还是因为突发某种疾病,导致短时间内死亡,所以除非有特别约定,一般的意外险都不赔猝死。

2,妊娠意外不赔,怀孕期间各种风险都会大幅增加,所以一般意外险免责都会明确不赔妊娠相关的意外

3,医疗事故不赔,生病住院治疗,本身就存在风险,特别是一些大手术,不确定因素很多所以这方面意外险也不赔。

4,潜水,跳伞等高风险运动不赔,自己想挑战高风险运动,意外险可管不了,如果要去玩,最好买一份单独保障高风险运动的旅游险

5,酒驾,吸毒导致的意外不赔,酒驾吸毒很明显属于故意行为,不符合意外险非本意的定义,当然不会赔,

还有一些情况,虽然没有写进免责条款,但是也不属于意外险的范畴,比如中暑,高原反应,中暑本身属于一种疾病,并且这两者都是属于可预知的情况,是可以提前采取措施预防的,不属于意外,还有像个体食物中毒不赔,一般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群体食物中毒才属于意外,个体食物中毒往往会被认为是你自己体质不好。

6,意外导致原有的病发作不赔,举个栗子,小明患有癫痫,走在路上,突然癫痫发作,不了心摔倒死了,或者小明不小心滑倒导致癫痫发作死亡。而滑倒只是诱因,这两种情况,本质还是因为小明患有癫痫,才会导致死亡,意外险也是不赔的

总的来说,意外险很便宜,杠杆很高,建议人手一份,但属于比较让人操心的险种,很多你以为能赔的情况,其实人家都不赔哟。所以买了意外险,还要买定寿才能完美覆盖身故的风险。是不是很颠覆三观,所以有很多人说保险有两个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实际上是没有搞清楚险种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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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把房子震倒了,保险公司赔不赔?


自然灾害防不胜防,总是突然之间降临,但是在很多的保险产品中,自然灾害造成的伤害是不被理赔的,一起看看下文介绍。

天灾之下,人的生命总是脆弱的。

除了人员伤亡,地震带来的财物损失也很严重。

遇到天灾,是不是提前买了保险就能防患于未然呢?

车险:

买了车险遭遇地震不一定能赔付,大部分保险公司把地震列为免责条款,但如果地震造成高空坠物把车砸坏了,这种情况可能得到理赔。

家财险:

家财险可能很多人比较陌生,这款保险能保房屋、室内财产、装修等,如果你家遭遇入室抢劫,这种保险就能赔。

火灾、台风、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造成的财产损失家财险都赔,但地震却是免责条款。地震一来,对房屋就是毁灭性打击,保险公司估计要亏掉底裤。

如果特别需要保地震方面的责任,要单独购买地震险。即便如此,常发生地震的地方如四川雅安等保险公司也不一定保。

哪些保险确定能赔

寿险、个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

保险责任中一般包含地震责任,身故或者伤残,受伤以及住院也会得到相应的保险金赔付。

假如是旅行社送了你旅行社责任险和学校责任险,你以为有了保障,实际没有。这种赠险因为便宜,地震都被列入了免责条款,真赔不了。

医疗险:

符合赔付条件的即可理赔。刚刚看到新闻,不少保险公司针对这次事故开启了绿色通道,简化了理赔手续,有的公司还把免赔额免了,开通了医疗垫付功能。

地震中突发心脏病怎么办

啧啧,如果不幸中加上不幸,地震中突发心脏病、脑溢血等意外疾病,保险公司就要先做一番调查了,这到底是和地震关联度有多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付。

其实,仔细看看上面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是有个原则的:那就是保人不保财。地震导致的身故、受伤就诊这方面保险公司比较慷慨,如果是财产一般的保险都把地震列入了免责的范围。

当地震来临,大家要学会自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平时可多关注一些地震的自救指南,这样当地震来临的时候,才能临危不惧,有效应对。

保险公司的,买车险换保险公司,千万千万注意这几点,学会了购买不被忽悠吃亏!


最近,有朋友问小编:之前买的车险是在一家小的保险公司买的,现在想换一家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还是直接换?

首先,小编先声明一点:各个保险公司的价格基本一样,但是折扣不一样。

每个保险公司的车险金额在同一个城市,系统折扣一般是一样。主要是系统价格后的优惠不一样。多找几家对比会得到优惠价格,当然也要考虑保险公司在当地的口碑。

同时,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不同渠道,价格也不一样。目前车险的购买渠道有:4S店、保险经纪人、电话车险、互联网车险这4种,其中,一般来说,电话车险和互联网保险的价格比较低!

其次,车险换保险公司的时候,保险公司可能需要你验车!

一般情况下,如果之前有投保商业险,还未到期续保时不用验车,只需提供上年度保单。

如果之前未投保过商业险,以下3情况需要验车。

如果车辆脱保,保险过期,重新投保需要拍验车照片。如果之前未购买过商业险,第一次购买也需要验车。如果之前购买过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但没有购买过车损险,玻璃险,划痕险,如要购买车损险,玻璃险,划痕险时需要验车。

注:(以下附图验车拍照方法。5个视图,车辆4个45度角拍摄,每个视图可以看到两个面,及拍一张车架号加上当天报纸)

车辆投保:

1.行驶证(原件、复印件、照片,三选一即可)

2.上年度保单(复印件、照片,二选一即可)

同一家公司续保一般不用提供,转保到其他家公司时,个别公司会有要求提供。

3.(1)保险投保人如果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均要正反面,二选一即可)

(2)保险投保人如果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照片,二选一即可)

所以,换车险公司的话,就有可能被要求验车。面对你所转到的保险公司要求验车时,虽然麻烦点,但验就验呗,按照其保险公司的验车流程走就可以!

再者,无论你将换哪家保险公司,你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尽量不要分开买!

如果你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开购买了商业车险和交强险,那么一旦出险,你可能需要报2次险,拨打2个保险公司电话,发生2次理赔,和2个保险公司交涉,太麻烦了,还会造成一定的问题。

所以,不管你换了哪家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同步买就可以了,这样不仅省时还省力!

最后,换保险公司的时候,一定也根据你当地的网点和理赔进行选择,不要胡乱听信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瞎说!

一定要选择你所在地网点理赔比较全的,服务比较好的保险公司,这样一旦出险或有个什么事情,你能及时的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获得相应的服务,这样也能保证你的合法权益。

换保险公司的注意点,差不多就是以上4点了。

大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情况做判断换保险公司,和换哪家保险公司。小小的提醒一点:换保险公司一定要多加分析比较,也许还能拿到低折的优惠呢。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保险知识,保险公司不赔的几个原因


投保人购买寿险主要是为了能在出险后获得经济补偿,但是也有一些投保人在出险后遭到拒赔的情况,究其根源,主要有如下几种原因:

一;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寿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四;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除外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五;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六;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七;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和材料。

八;超过索赔时效。

以上是寿险拒赔最常见的几种原因,通过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保险知识汇总,畏罪自杀保险公司赔不赔?


案例回放

2002年4月27日,吴某购买了1份某公司“幸福定期保险(A)”。同年4月29日,保险公司向吴某签发了人寿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吴某,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2年4月27日,保险期限为20年,每份保险每年交纳保费152元,被保险人身故每份保险可赔偿保险金40000元。吴某投保之后,分别于2002年4月27日、2003年4月27日和2004年4月27日交足了3年的保险费。

2004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吴某杀死一人后,于当日下午1时许,自杀身亡。

2004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出具“吴某故意杀人案综合调查报告”,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鉴于吴某已经死亡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吴某死亡之后,吴某的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2004年12月27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三条之约定,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争议焦点

原告(吴某的母亲)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6条2款的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儿子吴某是2002年4月27日投保,至2004年9月5日自杀身亡,已逾两年,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本案应该适用《保险法》第67条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3条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吴某故意杀人后为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自杀,其行为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认定,吴某的行为之所以未被法院审判认定为故意犯罪,是由于其已经死亡,无法按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之前的故意犯罪行为与之后的畏罪自杀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

2005年6月29日,法院对这起因畏罪自杀引发的罕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杀人后自杀身亡,符合《保险法》第67条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的情形。2005年7月19日,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于2005年8月1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5年10月10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畏罪自杀应不应该获得保险赔偿的问题。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承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66条是关于自杀条款的规定,第67条是关于故意犯罪免赔的规定。本案的难点在于究竟应该适用第66条还是第67条?

现行《保险法》第66条、第67条有立法缺陷。

1.《保险法》第66条的立法缺陷

自杀的情形非常复杂,如本案畏罪自杀这种情况,还有被保险人自杀时没有行为能力,比如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自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等等。由于第66条没有对自杀进行定义或者进行列举,不可避免引发争议。

2.《保险法》第67条的立法缺陷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中的“故意犯罪”是引起争议的焦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结束后、法院判决之前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那么这种情况严格意义上说,是涉嫌犯罪,而不是犯罪。也就是说,《保险法》对犯罪的定义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的定义是不是同一概念?这是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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