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不等同于人身保险

2021-05-05
人身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知识 关于社会保险知识

不少市民遇保险代理人时,都有这样的疑问:我已拥有社会保险,还需要人身保险吗?其实,社会保险和人身保险并不冲突,两者具有互补性,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财政为后盾,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人身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双方遵循“最大诚信”和“保险利益”原则,自愿订立合同,具有经济性、科学性和法律性。

2、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行政立法强制实施,属于社会立法范畴;而人身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受《合同法》和《保险法》等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3、保费筹集方法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缴费比例,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费用,行政强制实施;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由保户承担,自愿缴纳。

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前提,依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在职期间工资水平等计算给付金额,并随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进行相应调整;人身保险的保障取决于保户缴纳保险费的多少,按“多买多保,少买少保,不买不保”的原则给付,满足保户多层次的保障需要。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筹集、支付和管理,属政府行为;人身保险则是在中国保监会监督管理下企业自主经营,属企业行为。

总体而言,社会保险和人身保险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都是化解人身风险的机制,社会保险不能代替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延伸阅读

社会保险,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有什么区别?


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运用的都是大数法则原理,很容易产生混淆。事實上享受人身保险的保障的主体范围要比社会保险广泛,不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可以投保人身保险,获得保险保障。享受社会保险的人也可以投保人身保险,获得双重保障。两者区别具体如下:首先,两者属性不同。人身保险是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建立的,是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按自愿原则實现的,而社会保险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的,是通过国家和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其次,保险对象不同。人身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范围包括全体国民,保障的是特定的投保人;而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在我国其范围仅包括工资收入者,保障的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第三,经办主体不同。人身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種,经营主体是企业法人;社会保险则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举办主体是国家。当然社会保险可以通过民事主体代办實施,但民事主体不能举办社会保险。第四,权利义务不同。人身保险以交纳保险费为对价取得給付保险金的请求权,是一種有条件的货币请求权;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尽了劳动义务即可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大部分社会保险的實施,需要国家給予某種形式的财政援助。第五,保障水平不同。人身保险保障的是社会保险保障的职工基本生活水平以上的部分,属于补充性商业保险,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旨在提高生活水平的质量;社会保险保障的是职工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决定于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旨在满足某一阶段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水平的数量。最后,法律依据不同。人身保险属于商业保险,适用于《保险法》调整范围。《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有专门的“人身保险合同”一节;社会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不适用《保险法》,需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正在起草之中。

保险知识汇总 购买人身保险途径


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有哪些途径?

1.通过保险营销员购买

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保险营销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通过从业资格考试。消费者可以要求保险营销员出示资格证和展业证,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核查营销员的身份。

消费者可以请保险营销员为自己提供专业建议,并针对自身实际情况,设计灵活、全面的保险计划。

2.通过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购买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代理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的网点分布比较广,方便消费者就近购买保险产品。

通过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通常比较简单,投保方便。

3.通过专业中介机构购买

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

4.保险公司直销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采取了公司直销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即保险公司通过电视、电话、广告信函或互联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

随着电信、电脑网络、互动媒体等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直销方式近年来发展较快。

5.代理网站

目前,很多保险电子商务平台异军突起,例如“”保险网,其中保险产品比较丰富,购买保险程序也非常简单快捷,理赔服务也非常周到,一段时间就会有产品优惠,令很多顾客反映这种模式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且就算“宅“在家或是忙于工作的”上班族“都可以随时购买,这种方式应该会掀起网购保险的新高潮。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知识大普及


主要包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如果你是个灵活就业者,社保全额由个人负担的话,那你只需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0周岁)就可以享受每个固定的退休金待遇。

医疗保险,从你缴纳之日起,如果因病住院治疗,个人只负担医疗费的40%,60%由医保部门负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除了住院享受保险待遇外,平时每个月医保部门都会往你的医疗卡里打钱,可以到药店买药,也可以上医院看门诊。也就是说社保的作用是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问题。

社保缴费比例,以3000元为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20%,也就是600元;个人缴8%,240元;

2.失业保险:单位缴1.5%,也就是45元;个人缴0.5%,15;

3.工伤保险:单位缴1.0%,也就是30元;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单位缴0.8%,也就是24元;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单位缴10%,也就是300元;个人缴2%+3元,即60+3元。

保险知识,小议人身保险


根据保障内容的不同,可以将人身保险简单的归纳为意外险、健康险与寿险三种类型。顾名思义,意外险与健康险就是锁定意外与疾病可能造成的费用风险,通过较为固定的保险费的支出获得未来医疗开支的资金保障,由此从容化解医疗花费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

相比储蓄存取的随意性、投资起伏的风险性,寿险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以持续缴费这种“强制性”的方式确保资金的储备,由此锁定目标,确保未来的生活一如计划所愿。

有人担心“病无所医”,选择了健康险;有人忧虑“老无所养”投保了养老险。在解决了上述担忧后,切不可认为已解决了关于保障的所有问题,有则旧闻讲的就是大意失荆州的故事。某位先生为提前退休享受人生作了充分的准备,其中特别规划的养老险可以确保年老时的收入来源,这使他对计划的实现信心满满,然而一次意外事故造成的残障将一切都改变了。事故发生后他递交了理赔申请,希望保险可以雪中送炭缓解医疗开支的压力。在满心期待中他等来了保险公司的一纸通知:拒赔。原因很简单,养老保险无法提供意外医疗费用保障。曾经清晰的未来因为这场变故变得日益模糊。

保险知识汇总,综合社会保险比较分析


城市流动群体尤其是城市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以前的办法是要么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要么将其置身体系之外而毫无保障。事实上在实践中这一群体的绝大多数没有进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能否针对该群体的特殊性为其建立一种专门的社会保险?上海市于2002年9月1日出台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建立起专门针对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社会保险制度(业界一般将其简称“综合保险”或“综保”)。2003年3月1日成都市政府颁布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在蓉打工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即农民工执行综合社会保险的参保办法。目前全国推行综合社会保险的城市仅上海与成都两市,大连市已经完成调研,准备推行该制度。其他不少城市正在观望中。

上海市综合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外来从业人员:“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即非上海常住户籍的从业人员,自然也包括外地城镇户籍在沪工作的人员。例如一位北京户籍的人士在上海工作而没有取得上海户籍,那么该人士需要加入综合社会保险。不过该群体的主体仍然是外来农民工。上海本地的农民工是否需要纳入综合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上海本地农民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海人将其简称为“农保”)和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家政从业人员也有专门的政策,故上海本地农民不需要加入综合社会保险。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但排除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力。将对象限定为進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成都本地农民进城务工者自然也被覆盖其中。外地城镇户籍来蓉工作人员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系统。可见上海与成都综合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尽管都是城市流动性较强的群体(主要是农民工),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上海的综合社会保险对外地城镇户籍在沪打工人员不利,因为综合保险的待遇较城镇社会保险低,且两者不能衔接,故招致诟病甚多。成都综合社会保险是在参考上海有关办法基础上制定的,城镇社会保险与综合社会保险在成都市可以对接。

保险知识汇总,探讨社会保险热论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日报网所有,转载时请注名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上午9时,城市论坛在孙中山纪念堂前开讲,主题为“社会保障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代表就这一主题,与市民进行了探讨。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日报网所有,转载时请注名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付松介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目前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项目。

我市自1998年全面推进社会保险体系以来,今年城镇人口参加社会保险总人数将达到80万人。政府在社会保障中起主导作用,要继续组织和推行这一工作。

据悉,我市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建立和不断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2001年7月组建以来,紧紧围绕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个重点,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的工作程序


1、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北京市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单位缴费信息数据库。

单位通过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③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④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单位填报的《单位信息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即时受理,符合登记要求的为其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变更、注销)通知》(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通知》),单位凭此通知5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登记变更

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①《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②《登记证》;

③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④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3、登记注销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须填写《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登记证》由单位保管,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

4、登记年检

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检等情况

②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③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④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年检时,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以下简称《登记证年检表》)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①《登记证》

②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职工工资名册

⑤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未经年检,证件自行失效。

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在《登记证》上加盖核验印章。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基础知识大补充


社会保险定义: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由于生、老、病、死、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生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是一种社会政策性保险。

保障对象:全体公民或劳动者。

目的:保障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保险性质:以实施国家的社会政策或劳动政策为宗旨、依法强制实施的政府行为,体现社会的互济性、补偿性。

保险费支付: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面合理负担。

保险金给付原则及标准:强调“社会公平”原则,即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强调交费相等地,但强调给付相同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

保险功能: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较低层次的需要,即生存需要。

经办机构和经营体制:经办机构为劳动部门,由国家专门设立,各级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对资金的运营不征税。

采取手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行为,国家强制执行。

法律基础: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约束。

商业保险的定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障对象:自愿参加的社会成员。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