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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应注意的法律规则

2021-05-03
家庭保险规划的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知识 保险法律知识

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因不知如何索赔而走过弯路,甚至许多人因四处碰壁最终竟回到了原点。那么该如何进行工伤理赔呢?国家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专家简单建议工伤后,如果不够伤残级别,单位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等,因伤停工留薪期间,不得扣减其工资。

建议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伤势。

若属伤残,定级后按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要求单位从社保基金依法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如果当事人与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还可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具体数额根据其伤残等级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保留好病历、医疗发票、交通费用票据等证据,及时要求单位办理工伤申请,及时申请伤残鉴定。

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开始生效,新《条例》在简化工伤认定方法和时间,提高工伤赔偿方面均有较大变动,为把握新《条例》的实质,结合劳动争议实务,笔者认为工伤索赔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注意对劳动关系证据的收集与保留

提出工伤索赔的前提是进行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的前提则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笔者处理的工伤索赔的部分案件中,有部分劳动者不注重对这一最基本、最关键证据保留,导致工伤认定程序不能正常启动,而不得不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司法程序,这无形中增加了工伤索赔的难度与成本。那么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呢。

首先是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标准。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可以参照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二)、(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以上相关证据平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

二、要注意工伤索赔相关时间规定

1、提出工伤认定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特殊情况可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2、作出工伤认定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认定需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论为依据的,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三、工伤赔偿的相关受理机构

1、申请工伤认定的机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外,应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对工伤的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3、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具体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在接到诊断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面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再不服,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该鉴定为最终鉴定。

四、申请工伤赔偿的主体

1、职工所在单位。

2、工伤职工、近亲属和工会组织。

五、注意工伤认定需提交的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除上述三种证明文件外,根据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2)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本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3)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4)身份方面的证明材料,单位申报的,提交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个人申报的,提交受伤人员的身份证明;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六、注意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在赔偿项目的区别

这次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关键之处在于对工伤赔偿的项目有了较大幅度调整:

1、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为4个月本人工资。

2、较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的司法救济程序不影响工伤待遇的给付。根据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结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七、注意在工伤中可享受抚恤金的亲属范围

不是所有的工亡亲属都能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来讲包括: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Bx010.COM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安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八、注意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1、申请鉴定的时间应是伤情处于相对稳定时期。

2、鉴定标准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GB/T16180-1996)

附:工伤赔偿中可能适用的其他法规

《工伤认定办法》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具体实施以下案例或许能给予启示。

应弄清赔偿主体

【案例】

一家公司下设生产、销售、服务三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且均在同一大院内办公。2012年1月1日,刘芳应聘到大院内上班,负责仓库管理。谁知,次日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刘芳便被坍塌的材料砸伤,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为获取工伤赔偿,刘芳将生产公司告上了法庭。但生产公司却否认与刘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刘芳也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当初就是被生产公司所雇,因此只好撤诉,转而起诉销售公司。但是销售公司的说法与生产公司如出一辙,无奈之下她又起诉了服务公司。

【点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所谓明确的被告,就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是谁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是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

而本案中刘芳却不能确定究竟是哪个分公司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与自己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因此必然会留下“踢皮球”的机会,导致维权受阻。事实上,她完全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赔偿,因为不管是哪一个分公司,都不能排除其隶属于公司,根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之规定,法人应对其依法设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应弄清赔偿范围

【案例】

2012年2月2日,郭蓉在上班时突然被头顶掉落的钢管砸伤。此后虽经医治并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落下七级伤残。由于不知工伤赔偿具有哪些赔偿项目,也没有去打听,郭蓉要求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后,经人提醒再次前往索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接着,又去要求支付安装假肢费用。最后得知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遂再次提出了要求。本来可以一次性解决的问题,竟分成四次,不仅自己疲惫不堪,有关单位也表示厌烦。

【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赔偿项目包括:

治疗工伤所需的规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视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应弄清法定程序

【案例】

胡萍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在遭遇工伤一年半之后的2012年2月11日,竟然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驳回了工伤认定申请。原来,胡萍在上班时因护工没有及时拖去地面清洁剂,导致其由于地滑而被摔成重伤。鉴于单位一直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按理应当由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可单位只是答应会作出赔偿,就是没有实际行动。即使胡萍催要,也是以实在没钱为由,希望胡萍假以时日。转眼间,一年过去,单位终于同意立刻付款,但要求胡萍提交工伤认定结论。而此时早已经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

【点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应注意搜集证据

【案例】

2012年3月1日下午,已在公司工作了八个月,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的徐蕾在下班途中因车祸导致左脚粉碎性骨折并酿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徐蕾的情形完全与之吻合。但徐蕾没有想到,公司却拒绝作出工伤赔偿,理由更是出乎徐蕾意料:她不是公司员工。由于彼此没有劳动合同,徐蕾的维权之路无疑要兜圈子。

【点评】

工伤保险赔偿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要想获得工伤赔偿,就必须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无疑是直接证据,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徐蕾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问题在于平时应当注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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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王某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对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之后王某一直在养病,王某单位因想隐瞒事故,因此未给王某办理工伤认定书。到目前已过了三年,王某因伤一直无法出去工作。这种情况下,王某还可以索取工伤赔偿吗?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索赔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索赔时效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索赔时效相关时间规定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一定的时间是:48小时内。

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5、工伤争议仲裁裁决期限:受理仲裁申请的45日内,案情复杂的为60日内。

劳动者不服工伤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根据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王某是在2009年4月12日受伤,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已过工伤认定时效。在此提醒各位网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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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索赔需要注意的事项


由于有些投保人平时并不十分了解自身的保障和理赔的手续,忽视了一些细节,反而令理赔程序更费周折。所以为了顺利索赔,投保人必须留意相应保障项目的“责任免除”事项,同时对于以下情况也需要注意:

1.非本人就诊的费用无法得到正常赔付,因此不要让他人代诊。

2.了解哪些是公司所购团险中指定的医院,必须要前往这些医院就诊,如果在指定范围之外,一般都不予理赔。

3.在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在医院药房以外的机构购药的费用将不会获得补偿(如自行到社保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如果确实因为医院药房无该种药品,而需到外面购买,需由医院门诊办公室等部门盖外配章。

4.无病症单纯开药:有的员工看病时让医生开一些与病情不相关的药品,以备病时用或保健。这样的相关费用将不会获得赔偿。

5.仔细检查申报理赔的发票上的姓名是否与本人一致,如果不一致,基本上会遭到拒赔。导致这样的原因可能有,有些医院开具发票时可能将病人的姓名打错,或者本人姓名与投保时已不一致,因此客户必须在这些环节尽量细心,如有改名,须提供有关机构的更名证明或者户口本等,及时通过自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告知保险公司作更新。

6.提供的材料中要有与发票一致的病史,仅提供发票、无病史或者病史不完整,也会影响理赔的成功率。

7.无病症的检查视同例行的常规体检,保险公司是不会予以报销理赔的。因此只有当客户有症状时进行的医学检查,符合报销范围的部分才能得到正常理赔。

工伤保险,浅析工伤保险之法律适用


随着世界的工业化,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工业事故也随之而频繁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有的行业本身危险系数较高,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生产的科技含量有限,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利润而忽略安全生产。在我国,高风险行业的工伤事故更是频繁发生,尽管有的企业采取了防范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事故的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仍然不能完全消除工伤事故。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既然工伤事故无法避免,而其给受害者带来的伤亡后果又不像经济损失那样可以通过生产予以弥补或消除,那么在加强防范措施以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工伤赔偿的实现问题。所以如何对从事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受害人赔偿和补偿,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工伤保险概述

(一)工伤事故及其补偿机制

工伤(industrialinjury)是工伤事故的简称,在英美法中,最经典的定义是:工伤是因职业引起或在职业过程中而受到的伤害。工伤最初仅指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后又将职业病纳入到工伤的范畴之中。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工伤的概念作一般性界定,仅列举了工伤的几种具体情形,但工伤即“工作中的伤害”,这是不可否认的,包括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

对因工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赔偿或补偿机制是多元的,包括工伤保险给付、民事损害赔偿、商业保险给付(责任保险、人身保险)等。

(二)工伤保险概念及性质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由国家立法予以确认并强制实施,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是对因工伤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者的主要补偿机制。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不以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的合意为前提条件,而是法定的社会保险项目。工伤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安全制度,该制度的建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保险人不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可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社会整体来保障工伤受害者,不仅能够使工伤的受害者获得赔偿,而且能够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有利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可知我国工伤保险的内涵丰富,包括工伤补偿、职业康复、救助以及工伤预防,表明我国工伤保险正日益成为工伤康复与救助、工伤预防三位一体的制度。

(三)工伤保险制度适用的构成要件

所谓工伤保险适用的构成要件,是指适用工伤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判断能否享受工伤保险的标准和依据。具体而言,工伤保险的构成要件有:

(1)前提条件:经法定机构认定为工伤。那么认定为工伤须具备哪些要件呢?一般而言,工伤的构成要件有:首先,必须是人身伤害;其次,遭受人身伤害的人必须与企事业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第三,工伤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引发的对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第四,伤害必须是在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其前提条件不存在,就不存在申请工伤保险的问题。因此,只有经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工伤受害者才能申请工伤保险,才可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

(2)用人单位已经为其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即使经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该规定,工伤受害人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只能请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

(3)该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即必须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参加工伤保险,由这些单位支付工伤费用。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实体问题

(一)工伤保险的范围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工伤保险的受保主体范围和工伤保险事故范围,分述如下:

1、受保主体范围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受保主体范围,也称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哪些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用人单位的适用。目前只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如前所述,实际上也仅局限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我国的工伤保险还不能覆盖到全体雇佣人和受雇人,覆盖范围过窄,使部分工伤受害者难以受到保障。事实上,国外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般也都有限制,如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下列自愿保险或特别制度未包括的所有工商业雇员、雇佣人数不到5人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企业的雇员,可自愿保险。海员和公共雇员实行特别制度,部分自谋职业者如司机、手工艺匠经批准也可参加。第二,对劳动者的适用。一般来说,以用人单位为标准就可以确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的范围。然而目前我国存在多种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各类企业中也相应地存在各种各样的“劳动者”,有与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者,有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有临时雇佣的劳务工(即临时工)等。由于各种不同劳动者的存在,单纯以用人单位为标准确定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就不适当。因此,笔者认为,应将用人单位作为确定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的主要标准,同时可以将受雇劳动者的来源作为其补充标准,将两个标准相结合以更好地确定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临时工是否适用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这一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临时工、农民工、合同工也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另一种观点认为,临时工不应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如果将临时雇佣的短期劳务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必然影响制度的系统性。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可取,因为将临时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有利于保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同正式工相比,付了同样劳动的临时工实际上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更易受到侵害,所以更需要得到保护,虽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可能会影响到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系统性,但这不应该成为阻止将临时工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的“瓶颈”。

事故伤害,工伤保险索赔知识 工伤后如何报案


什么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后又该如何报案了?年末出行车辆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也增加了。不少职工在网上询问,上班途中若是遭遇交通事故,能否算作工伤了?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看了解一下工伤保险索赔的相关信息吧。

1、什么伤算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必须在发生事故后经过交管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经交管部门认定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有三种情形,一是同等责任,二是次要责任,三是无责任。

2、工伤保险索赔的报案环节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先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因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备案。

职工发生其他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认定为工伤后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登记。

用人单位经办人可从当地社保网下载《工伤事故备案表》,按规定自行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送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报案结束后,单位经办人需持《工伤事故备案表》原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传真件或复印件,视伤情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

以上就是“工伤保险索赔的报案流程”全部内容,更多社保知识欢迎大家关注。

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应注意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是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或者职业病确诊之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注意事项

该表格应如实填写并注意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工伤医疗费用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5、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

二、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主要内容和制作要求

该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伤亡时间、伤亡地点、伤亡原因、就医医院、参加工伤保险号、单位意见、工伤待遇审核部门审批意见等。 该文书制作要求

1.工伤待遇申请表可以由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填写,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2.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3.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3天内电话通知工伤待遇审核部门;15天内将此表呈交 工伤待遇审核部门,超过上述时间未办理手续时,用人单位将负责承担所发生的工伤费用。 ④此表可复印,规格、大小与此表一致。

填写格式

姓 名

保险编号

单位名称

工伤发生时间

事故概况及

伤残情况

申请或代理申请人意见

要求享受有关待遇.伤者已送 医院治疗,今后要求在 医院进行治疗,申请医疗期 个月.

申请或代理申请人: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章)

年 月 日

社保中心意见

同意到 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请遵守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暂定医疗期为 个月.其他待遇待伤残鉴定后再予确定.

经办医师:

科 长:

年 月 日

说明:

1,提交申请表时,请出示治疗医院开具的病情状况及医疗期建议证明;

2,需延长医疗期的,请持本表到区社保中心医保科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3,被认定为非工伤事故的,按大病统筹规定办理;

4,系交通事故的,待交警部门处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5,本表一式二份,企业和社保各一份.

另: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医疗待遇

1.书;

2.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 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5. 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 门诊医疗票据(附门诊记录);

7. 住院医疗票据(附住院明细);

8. 出院证明(出院结论)。

(二)申请伤残待遇

1. 工伤认定书;

2.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4.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三)申请工亡待遇

1. 工伤认定书;

2.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书;

3.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 工亡职工死亡证明;

5.工亡职工工亡待遇申请表;

6.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7.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8.供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9.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10.养子女提供的公证处(民政部门)证明;

11.孤寡老人、孤儿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的证明;

12.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结论通知书;

1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四)申请辅助器具配置

1、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4、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保险索赔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5 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2 年。

除此之外,还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明确保险责任

保险单是契约,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背面一般都清楚地印着哪些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保户入保后,保险财产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不能赔偿。比如:一位保户为自己拥有产权的单元楼房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由于在装修中违背了城市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房管部门依法要求其将已拆改的房屋结构复原,自然损失了经济费用。保户误认为上了保险就可以索赔,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保险员工耐心地将保险责任一项项讲清楚,这位保户方知,个人装修破坏房屋不属于保险责任,自酿的苦酒只有自己喝。

二、识清保险品种

如今,保险险种较多,像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除了基本险种之外,还有附加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除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这些基本险外,还有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附加险种;而家庭财产保险除基本险外,附加险包括家庭管道破裂及水渍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现金首饰盗抢险、计算机硬件损失险、家用燃气器具责任险、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家庭赔偿责任险、家庭治安险,涵盖了家庭生活的许多方面。

由于基本险、附加险有各自承担的保险责任,因而保户在出险索赔时,必须确认出险是否在你投保的范围内。再说得明确点,得什么病吃什么药,只有发生的灾害、事故在你投保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赔偿。所以,保户在投保时要选择好险种,日后才能得到可靠保障。

对于医疗保险,一定要到保险公司当地的定点医院治疗,除非病情紧急或情况特殊,凡不在定点医院治疗的应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三、弄清保险知识

保险单是一种契约,担负着保障财产的责任,保户应妥善保管保险单。作为一名入保的保户,对于相关的保险知识应该清楚,比如保险的期限、保险财产的内容、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与实际赔偿额的关系、家财保险期限内如果搬家变更住址如何办理手续、赔偿后找回的保险财产权益属于谁等。只有“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才能更好地在出险时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否则不但白白耗费人力、物力,还会闹出笑话。

四、明白索赔手续

保险索赔是体现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最明显特征,许多单位和个人都是看到别人出险后获得科学、及时、合理的赔偿才成为保户的。但保险索赔要经过必要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还要提供必须的单证,缺一不可。像机动车保险,发生事故后,保户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反映事故的情况,填写出险报告,协助保险公司查勘事故现场。待公安交管部门结案后,保户办理索赔时还应提供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公司才能按规定赔偿处理。

相反,有的人出了事故后,什么手续也不办,单证也不提供,一门心思到保险公司找熟人、托门路,希望能得到理想的赔偿,这更是一种误区。理赔过程有数道程序监督,每一笔费用支出有严格的界限,有数道审批关口,再熟的人索赔手续不全也不行,应该遵照索赔规定办理,提供应交予的一切证明、资料,才能加快赔付进程。

五、求助保险索赔公司

保险索赔公司是专门各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索赔的专业公司,拥有专门的保险索赔师、技术专家、法学专家等强大的专家库,保险索赔师熟悉保险条款和理赔操作规程。保户出险后应立即通知保险索赔公司,以便保险索赔师提前介入,从保险的角度帮助保户收集有利的证明、资料,避免丧失原始证据而得不到保险公司更大的合理合法的理赔。

出险后,保户通过索赔使损失得到赔偿也就达到了投保目的。因此,掌握保险索赔的决窍,依法依规办事,才是正确的选择。

六、保险理赔程序要知晓

1、立案查勘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 保险理赔稽核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不同的险种在进行保险索赔时需要注意什么


保险索赔(Insurance Claim)指当被保险人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如由卖方办理投保,卖方在交货后即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地),发现残损时,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应就地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赔偿。

交通险如何索赔

交通事故最好先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分清责任。如果构成人身损害或者伤残的建议先去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等级鉴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12万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后续治疗费;构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提起索赔诉讼!

保险索赔申请材料介绍

1. 保单;2. 人身险理赔申请书;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5. 受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6. 门(急)诊病历;7. 出院小结;8.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费用清单(处方);9. 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10.诊断证明 (癌症、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需同时提供相关检查、检验结果资料);11. 手术证明;12. 意外事故证明;13. 死亡证明书;14. 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15. 户口注销证明;16. 遗体处理证明;17. 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18.存折首页复印件(如选择银行转帐)

索赔的项目及应备的资料:

1.意外医疗(门诊):1、2、3、6、8、10*、12、18

2.意外医疗(住院):1、2、3、6、7、8、10*、12、18

3.疾病住院医疗:1、2、3、6、7、8、10、18

4.一般住院津贴:1、2、3、6、7、9、18

5.癌症住院津贴:1、2、3、6、7、9、10、18

6.手术津贴:1、2、3、6、7、8*、9、11、18

7.重大疾病(防癌):1、2、3、6、7、10、18

8.因患癌症的保费豁免:1、2、3、6、7、10

9.生命尊严提前给付:1、2、3、6、7、10、18

10.疾病身故:1、2、3*、4、5、6、7、13、15、16、18

11.因疾病身故的保费豁免:1、2、3*、4、5、6、7、13、15、16

12.意外身故:1、2、3*、4、5、6、7、12、13、15、16、18

13.因意外身故的保费豁免:1、2、3*、4、5、6、7、12、13、15、16

14.疾病残疾(失能):1、2、3、6、7、14、18

15.意外残疾(失能):1、2、3、6、7、12、14、18

16.宣告死亡:1、2、3*、4、5、15、17、18

注释:带“*”号的数字表示,如有该项材料, 则需提供。

以上材料为您办理理赔申请时所需的基本材料,但由于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不同,保险公司可能还会需要您提供一些与本次理赔相关的其他材料,如果需要,保险公司理赔部门会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如委托他人代办理赔申请,需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同时提供受益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相关资讯:中秋节看不到月亮 44人获得保险公司赔付

今年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中秋赏月险。这是国内首款赏月险,中秋看不到月亮能获赔,赔付的依据是中秋节当晚中国天气网发布的该城市20:00到次日凌晨2:00的天气预报。如这一时段内,天气播报该城市为阴天或雨天,则界定为未能看到月亮,可获得理赔。如果这一时段内为晴、多云等其他天气情况,则界定为看到月亮,不予理赔。上海广州深圳投20赔50,包括成都在内的其他 41个城市投 99赔188。全国41个城市共计销售出赏月险3800多份。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简介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

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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