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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综合保险全面介绍

2021-04-30
保险综合知识 知识产权综合保险 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条款

当代社会,保险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保障。购买保险是为自己提供一份可靠的保障。上海市场一直存在外来务工人员保险问题,政府与保险公司通过不断的努力,为员工的利益着想。

现代保险具有的社会管理功能,在上海社区综合保险实践中得到了突出体现。上海市综合保险最早建立于2002年,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其中主要是农民工)。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以及门急诊医药费补贴。从上海社区保险的实践经验看,其社会管理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保险建立了社区风险管理体系。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普及减灾防损知识,减少事故发生,并降低事故发生时的损失程度。

2.综合保险建立了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社区公共安全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专业的损害赔偿处理程序具有较高的效率,不仅可以分担政府公共救助的财政压力,还可以分担政府面对公共安全事件时的政治压力。

3.综合保险建立了社区综合保障体系,分担了政府社会保障压力。综合保险搭建了全面的社区保障网络,通过社区财产损失风险、责任风险和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障,拓展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范围,完善了社区基层保障体系。

记者采访发现,很多外来从业人员仍把其视为自己花钱办理的商业保险。其实,综合保险的性质是社会保险,由政府强制实施。综合保险的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个人无需缴费。上海有关部门规定,凡该市行政区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均须按规定参保。

综合保险是上海针对在沪的外地户口(没有居住证)的工作人员设立的地方性社保(查询办理),跟我们平常所知道社保(查询办理)不是一回事,只能在上海使用,也不能转移和跟社保(查询办理)衔接的,待遇上也没有社保(查询办理)高,不过,交费很少,并且是由单位全部负责,个人不交.

综保转城保,五年过渡期的具体比例如何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为:

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别为养老8%,医疗1%。

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五年过渡期。

需注意,外来从业人员中只有非城镇户籍人员才可采取“三险”缴费;只有“三险”缴费,才可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于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放弃,直接缴纳“五险”。

综保缴费模式和水平均与城保不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也没有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且其养老待遇采取的是到龄后一次性兑现的做法。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参保人员的缴费权益已经兑现。

精选阅读

2009年上海市社保基数


随着人们保险的意识的加深,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保险,可是还是有很多保险的基本知识不被大家知道。像是社保基数这样的名词,很多人不了解这是什么概念。

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社保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交纳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但是,如果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过高或过低,即超过社会保险规定的上限或下限,限外部分就不可以作为缴费基数计算了。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只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须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上海根据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292,进行社保费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综合保险费的基数、工伤保险部分待遇的调整。调整数额如下:

1、社保基数

2009年度本市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调整为: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本市公布的200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即上限为3292*3=9876元,下限为3292*0.6=1975元。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2、综保基数

用人单位2009年度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即,3292*0.6*0.125*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246.9 * 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建筑施工单位按照缴费基数5.5%缴纳综合保险费。即,3292*0.6*0.055*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 108.6*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

3、工伤保险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负伤前的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并根据本人伤残级别,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因工死亡享受5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倍计算,即按3292*50=164600元计算

3) 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计算,即按3292*6=19752元标准计发。

4、生育保险

从业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按3292元计发。

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的确认方法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每年随着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变化,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也予以相应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时间为每一年度的4月份。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22%,其中3%记入个人账户,19%纳入社会统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是本人缴费基数的11%。

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30%。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为本人和帮工缴费的比例为2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及其帮工的缴费比例为8%。

非正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按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30%。

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原则上参照本市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异地违章如何处理


上海市一个大都市,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群生活、工作或者学习。每一个城市中交通是市民关心的重要问题。新交规的实施,让交通行为更加规范,上海市违章交通也在逐渐减少。但是,违章是不可避免的,上海异地违章该如何处理呢?

上海交通部门推出违章支付宝上线交罚款这一应用,目前已在上海等城市开通。

用户登录支付宝后,选择交通罚款业务,输入车牌号、车辆识别代号后4位,即可首先查询自己的违章记录。用户在确认自己的罚款项目和金额后,只要将罚金支付到指定账户,即可完成。一般在3-10个工作日之内,用户可以收到由合作代办方至尊租车邮寄的回执及发票。

目前支付宝已经支持全国包括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海南、湖南等十多个省与地级市的近100所城市的交通罚款代缴业务。该业务需要收取少许手续费,且目前只提供无需扣分的交罚款办理。

异地违章该怎么办呢?

案例介绍:

是为缴纳违章罚款专程从上海跑一次大连,还是向租车公司缴纳数百元的代办费?对于李先生而言,不会想到因为租车期间的一次交通违章,有这么大的麻烦。由于目前办理交通违章的地点仅限于车辆登记地或违章发生地,并未实现全国联网,对于经常有车辆异地违章办理需求的租车公司和租车者而言,上述“两难”也就在所难免。

近日,居住在上海的李先生收到来自某连锁租车公司的一条短信,提及国庆期间他在大连租车时涉嫌交通违章,要求限期缴纳罚款。李先生在向客服详细咨询后发现,他必须回到租车地大连,凭租用车辆的行驶证才能缴纳罚款。

事实上,租车公司并非有意为难客户。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违章人需要到车辆登记地或车辆违章发生地接受处罚。 “李先生所租借的车辆为辽宁牌照,必须要到大连亲自接受处罚。”该租车公司表示,这确实让当事人“两难”,一方面异地处理违章的交通、住宿等经济、时间成本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在与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都会包含“必须在某时间段前自行处理违章,否则将被收取违约款项”的约定。

如果李先生选择让租车公司代为缴纳,则需要支付数百元的代办费,这笔费用将从他先行缴纳给租车公司的一笔预授权中扣除。

上海车速递相关负责人提出,受限于目前的政策,交通违章的网络查询系统并不共通。如能开放本地办理违章缴纳,对于租车行业的发展将有所帮助。 “违章者在其所在地A缴纳罚款,相关机构再将其转给应当收取这笔费用的B地,如果违章处理可以联网操作,对于租车行业和消费者将是利好消息。 ”

江浙沪三地经济、文化、旅游等交流频繁、联系密切,如何让广大群众更多地了解异地交通管理措施呢?不少专家建议地区间、城市间可以建立交管信息互通、发布机制,及时互通和发布区域内城市重大交通管理措施。

争取早日实现异地处罚

“有很多江苏游客自驾去浙江和上海游玩,有了违章在江苏缴不了罚款,还必须再返回外省市。长三角联系这么紧密,应该研究实现罚缴联网。” 对于异地违章,无锡市交巡警支队支队长夏国喜表示,虽说现在交通违法处罚在省内实行了联网,可以异地罚缴分离,但省与省之间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平时接到的投诉也比较多。

完善的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


各地的城镇养老保险政策不同,各有所长,也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上海根据她实际情况制定了比较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去年12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布置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城镇无保老人喜获“托底”保障,实现了老有所养。消息传出后,人保热线12333不断接到电话,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等规定备受关注。

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凡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人员,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怎样的?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目前,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来缴费。

个人缴费后,政府按什么标准给予补贴?

为了鼓励居民缴费参保,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标准越高。根据规定,对应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档的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个人缴费和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如何办理参保手续?需带哪些材料?

自2011年12月22日起,凡满足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申报或者待遇领取申请,并携带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指定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上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公布后,引起了市民及网友的强烈关注,不少网友提出了许多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上海发布”邀请市人保局权威解读,提供了领取、帮扶、继承、制度衔接等不少市民关注的信息。

据了解,今年7月1日已满60周岁无业无保障者,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不用缴费。具体条件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今年7月1日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并且没有享受过城保、镇保、农保、征地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今年7月1日办法实施时,如果参保者已年满45周岁,在60周岁领取年龄前按年缴费就行。当然“多缴多得”,可以用60周岁和现在年龄做个减法,与最上限缴费15年还差多少,这部分允许补缴,到60周岁,就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今年7月1日办法实施时,如果参保者还未满45周岁,也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长缴多得”,到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市人保局表示,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上海会具体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一系列制度的衔接办法。

对很多上海市民关心的领取养老保险金标准问题,上海市人保局表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年龄无论男女,都是60周岁。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年龄不满60周岁的,应参保并按年缴费。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后,原来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待遇是否会降低是另一个焦点问题,对此,上海市人保局方面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原上海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但这部分人员原来已经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不变。

上海市民如何办理生育险


上海市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申领时间:自然分娩或是流产后90天内。

受理部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就近方便原则。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一份一张)

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疗证明》;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生育妇女本人本人实名制的活期结算账户银行存折(具有转帐功能);

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3、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4、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5、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生育保险保险金额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

上海市员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上海市人保局近日公布了调整后的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新标准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四个险种,单项费率水平有降有升,总体费率下调2.5个百分点。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个百分点(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仍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下调0.7个百分点,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下调0.2个百分点,个人缴费部分下调0.5个百分点;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上调0.2个百分点。

新标准执行后,对于本市城镇职工,个人将缴纳8%的养老保险、2%的医疗保险、0.5%的失业保险;单位将缴纳21%的养老保险、11%的医疗保险、1.5%的失业保险、1%的生育保险、0.5%的工伤保险。此次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后,企业减负,个人缴费略减,各项社保待遇不变。

上海市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今年4月,上海市公布了2012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6304元。据此计算,2012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

本市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从2013年4月起社保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也将作相应调整。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单位缴费基数为所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也就是说,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下限为缴费基数,若高于则按上限为缴费基数。

因此,按照2012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692元计算,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4076元,下限为2815元。必须提醒的是,如果单位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和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最低缴费标准,还是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缴费。

另外,非城镇户籍地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根据规定,即2013年度(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即2346元。

2013上海市养老金上调养老金普涨15%

在上海市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闭幕后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上海市市长韩正指出,今年已经公布了1月1日开始对企业退休人员,即310万的退休人员人均增长15%收入,这个增长幅度大约人均增长300元/月,这个幅度是历年来最高、绝对值当然也是最高的。同时,对镇保养老金和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同样都增长15%。

其次,35万全市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将从今年1月1日起,有一个新的相关制度,将使这部分人的收入增加,目前已经有了初步方案,将在2月份正式公布,这就是35万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增长。

上海市如何增加养老金


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逐步提高上海市各类人员收入水平”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将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镇保”、“新农保”人员增加养老金。

据介绍,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幅度按照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月养老金的15%左右安排,人均月300元左右。具体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按绝对额增加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是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增加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三是按年龄增加部分,对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年龄分档增加养老金,具体为:男性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女性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1942年1月1日-195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1937年1月1日-194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193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明,例如某60周岁企业退休人员王先生,有40年缴费年限,先按照统一标准增加了190元,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加了120元,合计可增加310元基本养老金。又如,某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李女士,有30年缴费年限,按照统一标准增加了190元,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加了90元,再按年龄增加了80元,合计可增加360元基本养老金。

据介绍,此次全市共有约311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此外,“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30元。全市将约有42万“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

“新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对缴费年满1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对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全市将约有39万“新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

记者了解到,上述各类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将在春节前(从1月18日起)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全部发放到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账户中。为方便领取养老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议退休人员尽量避开高峰时段,通过银行ATM机等自助设备,按各自需求前往银行营业网点领取。

上海企业人员养老金进行了怎样的调整?调整后,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普遍增加了多少?增加的数量跟参保人的缴费年限有没有关系?是不是年限越长?增加的越多?在普遍增加的基础上,还实施了什么样的特殊增加办法?

企事业退休(职)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办法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要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等挂钩的相关规定,本市2010年实施普遍增加和特殊增加相结合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办法。具体为:

一、“普遍增加”部分:

1、先每人每月增加月基本养老金90元;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不足100元的,补足到100元。

二、“特殊增加”部分:

1、根据国家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在普遍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到2000元的高龄老人再实施特殊增加办法。

具体办法是: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5年1月1日--193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30年1月1日--193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上述人员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2、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增加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专门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职能


要去另外一个城市工作,之前缴纳的社保该怎么办,转移手续要去那个机构办理呢?这是很多跳槽族们经常遇到的问题,尤其像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每天社保开户销户办理数百件。那么上海市劳动保障局都负责处理哪些事情呢?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中心承担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及机构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中心承担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经办业务规程以及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以及相关的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服务职责。

四、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的支付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五、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开展相关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做好相关基金的精算工作。

六、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计工作,做好相关基金的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七、负责相关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依法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承担相关行政复查、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八、负责制定相关经办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提供相关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好相关经办业务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制定相关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配合做好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并做好相关社会保险业务数据集中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国家和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业务的经办管理和基金预算、决算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县)相关对口经办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三、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或交办的其他职责任务。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待遇的调整)

第一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条(医疗费用的记账和支付)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现决定在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职)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保”离退休(职)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于2012年底以前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男性年满70周岁及以上(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月养老金不到850元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4.其他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以上各类人员补助费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于2012年底以前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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