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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

2021-04-30
基本保险知识 儿童保险知识 儿童保险规划

问:哪些学生、儿童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市属高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龄满一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学生、儿童怎样参保?

答: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由学校、街道办事处、社区统一组织,在学校、街道办事处、社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

问:什么时候缴费?保险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学生、儿童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保险有效期为2011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问: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学生、儿童参加2010-2011学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40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218元。

问:家庭困难的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怎么补助?

答:(一)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由民政、残疾人联欢会全额资助参保。

(二)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中,某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资助参保学生?

问:学生儿童参保后能享受哪些待遇项目?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一)门诊待遇:

1、学生、儿童在参保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按3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7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学生、儿童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200元。

(二)住院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学生、儿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门,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2、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方式:[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问:学生、儿童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答:学生、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问:学生、儿童参加了大病医疗互助保险住院了怎么报销?

答: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结算。

问:什么是起付标准?是怎样设置的?

答:起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报销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时的起付金额,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问: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最高支付金额分别是多少?

答: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学生、儿童累计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按2009年城镇居民可支付收入计算为10.16万元)。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一个学年度内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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