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上海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新标准

2021-04-28
保险保障规划基本流程 人社局保险规划 新常态下保险规划

今年4月1日,上海市医保进入2013医保年度(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经上海市政府决定,上海医保局通过官网公布信息,自2013年4月1日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仍可报销80%。

此外,上海医保局还公布,2013医保年度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参照上述精神,均维持2012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另外,上海社保局特别提示,上海市民想要获取有关医保年度转换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标准,可以登陆医保网站查询或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962218。

相关链接

上海医保局联合投诉电话的重点解决问题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切实缓解参保人员看病就医中反映的突出问题,2011年4月,上海市卫生医保联合投诉电话33976100正式开通。记者从上海市医保部门了解到,投诉电话开通两年来,共接听来电5600余个,受理、解决具体投诉1100余件,投诉总体解决率在85%左右。

目前,该联合投诉电话重点受理限制门诊药费药量、不配备病人治疗必需药品、限制病人住院时间等参保人员看病就医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据上海市医保局介绍,限制门诊药费药量在投诉中较为集中,以慢性病患者来电为主,占到投诉受理量的八成以上。对此,上海市医保部门表示,目前上海市医保、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慢性病门诊配药的相关规定是:“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药品的慢性病患者,上海市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其开具2-4周用量”,从未对门诊药费有金额上的限定。

针对限制住院天数的问题,上海市医保局表示,2011年联合投诉电话开通之际,已联合市卫生行政部门下发文件规范,要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使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住院治疗,严禁机械地限制病人住院天数,办理“假出院”或分解住院。2012年,市医保、卫生部门还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对查实的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理。事实上,病人住院的情况千变万化,医保部门不可能对参保人员的住院天数进行限定。

至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配不到医保药品的情况,上海市医保部门表示,一种情况是由于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一些药品不在基本药物目录之列,也就买不到了。对此,上海市卫生、医保部门已经采取措施,适度扩大了社区医院配备药品的范围。还有一种情况是,医疗机构没有配备治疗必需的医保药品,却让参保人员自费购买,增加其个人经济负担。上海市医保部门表示,这种做法是绝对不允许的。为此,2011年医保、卫生行政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自费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应保证提供并优先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严禁向参保人员开具商业发票或以各种名义要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购买药品;上述规定对医保范围内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同样适用;必须使用医保范围外的项目或药品时,应当预先书面告知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经其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能使用。

针对参保人员看病就医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上海市医保局表示,还将不断完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处置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就医需求;加大对定点医院和执业医师违规行为的医保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包括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网上监控,开展医保卫生联合专项检查等;加强共性问题的政策调研,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共同努力缓解参保人员看病就医中的突出问题。同时,本医保部门也欢迎参保人员针对就医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投诉电话进行举报。

上海市新增36家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有序发展,近期,上海市继续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工作,新增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36家(名单见附表)。至此,全市已有98家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结合上海市参保人员实际需求,本次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工作,重点缓解老年护理、中医、康复、舒缓疗护等老百姓反映比较集中医疗资源配置供需矛盾。其中,新增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14家,可为上海市增加老年护理床位2000张左右,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上海市老年护理床位配置不足的现状。还新增9家中医医疗机构,适应参保人员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促进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WwW.Bx010.COm

同时,另有4家原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扩大医保结算范围,其中扩大老年护理住院服务2家,扩大眼科医疗服务2家。

近日,上海市医保局正积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医保联网结算,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相关推荐

上海劳动保障局便民解答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市民关于社会劳动保障的问题有很多,近日上海网友咨询:工伤人员治疗及康复期间哪些费用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居民医保按什么标准筹资,个人缴费多少?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按照什么标准支付?上海劳动保障局针对这些问题为上海市民做出了解答。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全局机构编制数297人。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上海劳动保障局便民解答

工伤人员治疗及康复期间哪些费用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答: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居民医保按什么标准筹资,个人缴费多少?居民医保基金除个人缴费资金外,其余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段确定,2013年的标准为:⑴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340元。⑵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⑶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700元,其中个人缴费680元。⑷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

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按照什么标准支付?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职能


要去另外一个城市工作,之前缴纳的社保该怎么办,转移手续要去那个机构办理呢?这是很多跳槽族们经常遇到的问题,尤其像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每天社保开户销户办理数百件。那么上海市劳动保障局都负责处理哪些事情呢?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中心承担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及机构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中心承担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经办业务规程以及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以及相关的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服务职责。

四、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的支付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五、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开展相关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做好相关基金的精算工作。

六、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计工作,做好相关基金的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七、负责相关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依法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承担相关行政复查、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八、负责制定相关经办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提供相关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好相关经办业务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制定相关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配合做好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并做好相关社会保险业务数据集中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国家和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业务的经办管理和基金预算、决算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县)相关对口经办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三、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或交办的其他职责任务。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待遇的调整)

第一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条(医疗费用的记账和支付)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现决定在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职)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保”离退休(职)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于2012年底以前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男性年满70周岁及以上(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月养老金不到850元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4.其他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以上各类人员补助费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于2012年底以前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