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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劳动保障网 政策法规的平台

2021-04-24
保险规划的保障 保险保障规划基本流程 保险家庭保障规划缺口

天津社会劳动保障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立的一个网站,是天津市市民及时了解国家劳动保障相关政策的一个平台。

天津社会劳动保障网()增加了“劳动保障个人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参保人员可足不出户,登陆天津劳动保障网就能查到自己的社会保险信息,增加了个人缴费查询的透明度。据介绍,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网上查询系统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项目的一部分。通过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参保人可以查询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到账及个人账户等信息。参保个人使用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系统须注册登录信息,包括公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卡号或医保卡卡号,注册信息同时设定登录密码。如有忘记密码,可重新进行注册。无社会保障卡亦无医保卡的参保人员暂不能提供查询。

天津社会劳动保障网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开展专项检查防范虚报冒领工资。根据《通知》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清理虚报冒领工资问题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和方式

检查内容主要是各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和人员增减情况,重点是检查各机关和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可能出现的虚报冒领工资问题,包括:超编制、超人员计划考录招聘人员;减少人员后不做人员信息核销;人员工资待遇变化和基本信息变化不做信息调整;冒名顶替,虚报、瞒报人员信息吃空饷等行为。

各区县、各主管部门要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尽快对本地区、本部门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于10月15日前经主管部门、区县人力社保局汇总后向市人力社保局综合计划处报送自查报告及附表(见附件)一份、并将事业单位自查报告及附表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一份,报告及附表信息采集时点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市人力社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单位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人事计划管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过快增长。切实发挥年度计划审批、增人计划、工资统发等人事计划管理手段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队伍的“进出口”管理和工资发放的工作程序。招聘录用人员和配备领导干部,均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人事计划,不得超计划、超编制招考录用工作人员。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审核和备案工作,并根据备案情况及时建立新进人员信息资料。加强减员计划指标管理,对调出、退休、亡故、出国不归、开除、辞职辞退等人员,要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管理信息资料。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发工资政策。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必须按规定在转办行政关系时一并转办工资关系。对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认真核实离退休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已经死亡、失踪或其他不符合领取离退休费条件的,及时停发离退休费。对在职人员参加全日制学历学习,公派或自费出国出境留学、长期离岗等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及时处理。

(三)严格工资发放管理工作责任。进一步健全工资发放管理工作制度,并建立监督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用人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人数和职工实际岗位如实申报工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切实负责。

天津市2013年“春风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新特点,扎实推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更好地满足2013年春节后一段时期进城务工人员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三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85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13年1月至3月在全市统一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以服务保障民生为主线,以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联合工会、妇联等社团组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缓解企业用工压力,促进就业工作良性循环,服务区域经济稳步快速发展。

二、活动主题

搭建供需平台,促进转移就业。

三、服务对象

(一)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

(二)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三)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四)其他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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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网的政策法规


经济的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也在健全,社会保险是我们基本社会保障。各地的社保网是我们了解国家政策法规的窗口。

我们在社保网了解到

社保缴费“全球第一”的高尚与不堪

围绕推迟退休年龄问题,引出了许多话题。比如,我国养老金亏空1.83万亿,我们可能会面临一个“老无所依”的最终结局;比如,我国养老金制度,仍然是双轨制,之前一些没有缴纳过养老金的人现在却领着高额的退休金。现在,又有一个关于养老金准确说五险一金的刺眼新闻出现了——法定的五项社保缴费之和已达工资的40%以上,在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

高消费、高税负,让我们的生活压力倍增。现在几乎每个人,都在讨论着CPI,讨论着价格一路走高的鸡蛋和大蒜,也几乎所有的人,都在讨论着与CPI上涨幅度严重不成正比的工资。至于高税负,企业远远比个人都能体会到痛感,个税提高到3500元以上,让许多工薪阶层和普通市民的税负压力减小了一些。只有被官员称赞“觉悟高”的不明真相的农民叔叔因为没有缴税而内疚不已。现在,我们找到了工资提不上去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沉重的社保缴费数额。

五项社保缴费之和已达工资的40%以上,可以这样简单理解:我们的工资每涨1块钱,社保缴费就会多4毛钱。沉重的社保缴费数额,至少造成了两个方面的影响。其一,企业的负担加重,拿养老保险这一项为例,按规定公司支付工资总额的20%,单单这一个比例,就超出了欧美许多国家的五险一金比例,任何一家企业对于这样的负担,都会感觉有些吃不消;其二,职工工资持续在低位运行,想涨也涨不动,站在个人角度,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数额是工资的8%,而这一数额相比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有点“鹤立鸡群”。

对个人而言,相信每位工薪人士都会对着自己的工资条经常发呆,怎么自己的工资总额还可以,拿到手只有这么一点?“五险一金”怎么能扣这么多?也正是这一原因,直接造成了《劳动合同法》的普及率并不高。拿农民工群体为例,据了解,我国有80%的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保制度。究其原因,如此之高的缴费比例,无论是让用人企业,还是让农民工,都望而却步,索性,还不如多发点工资实惠。

如此之高的社保缴费比例,似乎是在弥补已经严重亏空的养老基金。但是,对于企业与个体而言,都没有义务为制度改革原因导致的账号亏空而埋单。养老金亏空寻求解决办法没有错,但是,在高税负的当下,也应该避免再向企业和个人伸手。而且,其他的解决办法也不是没有:一,如果杜绝了“三公消费”,1.83亿空账只需要用2年就可填满;二,央企和地方国企也应该先为自己的老员工埋一部分单,这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我们在社保网还了解到

企业年金或可助老人“体面养老”

靠企业年金解决更多诉求

代表调研报告中指出,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只能“保基本”,无法持续有效改善养老人员的生活,只有发展多层次特别是第二层次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才能建立起提高养老金整体水平的长效机制。

调研中建议,随着企业年金的发展,对企业高级人才、劳模的适度倾斜、对退休前收入较高群体要求体面退休生活待遇水平等需求,可以通过企业年金制度来解决,把基本养老保险承载“保基本、广覆盖”以外的需求诉诸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来解决,以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压力,为政府留出更大的空间用于对城镇低保等弱势群体的保障收入。

建特殊贡献人群激励机制

对于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议,市民政局在答复中回应表示,在“城保”扩覆后赡养比和收支情况改善以及“十二五”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前提下,本市基本社会保险费率还存在进一步下调的可能。对费率降低后形成的得益,除了适度考虑减轻企业负担,更要有利于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建议将下调费率节省资金的一部分转化为半强制性的企业年金。

市民政局提出,将探索为高级专家、劳模、特殊工种等特殊群体先行建立年金计划。此类群体为用人单位发展做出了贡献,用人单位有责任通过建立企业年金承担起对他们的奖励或补偿。在半强制性年金建立基础上,完全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规范年金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人群的激励、补偿机制。

此外,在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实施税优的前提下,逐步探索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的固定配比机制。

制定发展纲要确立保障力度

为了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可持续发展,市民政局透露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上海市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纲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对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范围、保障力度、基金规模等发展指标提出更加科学理性的判断。

我们在社保网咨询到

没交生育险,生孩子能报销吗

咨询:我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加医疗保险,没有交生育险,请问我下个月生孩子住院能报销吗?

解答: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社保中两个不同的险种,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时才可享受有关报销待遇,未参加的不享受。

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市民了解政策的窗口


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是南京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创立的网站,是市民第一时间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的窗口。

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公章,同时停用原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建筑业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等8家单位的相关印章。上述8家单位社会保险费收支的银行账户户名统一变更为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关于人保局2013工作要点

一、就业创业工作

(一)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全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加快推进失业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完成采集各项历史指标数据,强化失业动态监测分析报告制度,继续推进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

(二)强化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推进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遴选资助优秀创业项目。筹备我市首届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开展2013届困难家庭毕业生登记。办好毕业生公益市场。做好第二批新疆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宁实习工作。

(三)扶持农村劳动力就业。开展全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调查,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开展“春风行动”,以新南京人服务中心为平台,促进进城务工人员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

(四)深入开展就业培训。全面开展青年大学生创业培训,审核确定青年大学生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2013年度青年就业见习培训机构。开展外来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发布2013年度政府购买再就业培训成果补贴项目。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应对人才交流旺季需求,办好新春大型系列招聘活动。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确保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巩固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成果。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换证工作,动态维护失业人员相关数据。做好201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二、社会保障工作

(六)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推进全市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网上平台建设,推进和完善企保、城居保之间的转移衔接以及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扩大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联网结算的医院和药店范围。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做好省内异地就医结算试运行。

(七)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完成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准备工作。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确保平稳启动,有序运行。完成2013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工作。

(八)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准备工作,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及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继续推动完善工伤康复试点工作。

(九)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启动企业退休人员第三轮免费健康体检。扩大通过“社保通”免费提供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清单信息的范围。

(十)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探索开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风险预警和决策分析系统程序。做好医疗保险门慢准入职能下移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拟定《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医疗保险诚信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工作。拟定社会保险服务窗口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升窗口规范化建设水平。

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关于南京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加大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力度。有效凝聚社会力量关爱帮助残疾人群体,鼎力支持残疾人事业,充分发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作用。主要措施:继续打造“圆梦行动”社会助残活动品牌。在每年“全国助残日”期间,组织开展好“圆梦行动”,通过残联牵线搭桥,向社会发布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需求信息,由社会力量直接帮扶困难残疾人改善生活质量,形成“圆梦行动”长效、常态的活动机制。

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慈善事业。动员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知名企业通过慈善义举为发展残疾人事业贡献力量。积极引导和鼓励海内外知名人士以各种形式参与残疾人慈善活动,扩大残疾人慈善公益活动的影响力。落实有关鼓励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好善款和物资,实施好冠名品牌项目,提升残疾人慈善事业的公信力。

大力发展残疾人福利基金事业。争取多方支持,壮大残疾人福利基金规模,积极开展爱心捐助和专项募集活动。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筹集的善款和各级彩票销售筹集的公益金,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其宗旨的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慈善项目。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难点和重点。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保障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实施好《南京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为残疾人工作提供立法保障、组织保障、财力保障和人力资源保障,圆满完成本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

我国汽车保险政策法规变化历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轿车已经作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普及到寻常百姓家。在家用车辆不断增多、车辆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的新时代背景下,人们不可避 免地会遇到车辆碰撞、维修、保险索赔等各种繁琐的问题。在处理此类问题和纠纷过程中,一定要准确了解侵权法律规范、正确认识调解协议的性质、依法估算赔偿责任并制定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保险理赔风险,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我国自2000年至今汽车保险政策法规变化历程是怎样的呢?

自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汽车保险在此条款的指导下,全国汽车保险实行同意的条款和刚性的费率。但是刚性费率由政府定价一刀切,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市场、不同类型的保险消费者的特点,同时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保险公司缺乏效率。

于是,在200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车险制度的改革,核心是实现车险产品的费率市场化并建立起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新型车险监管体制,各家保险公司结合自身特点推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汽车保险产品。

2006年7月1日,我国出太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伴随着交强险的实施,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了重大变局。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车险使用新的条款和费率,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2006年商业车险有A、B、C三款“套餐”,分别根据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三大公司的车险条款实际。“套餐”中包括两种基本险: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其他险种,仍允许各家公司进行差异化经营。

2007年末,我国金融行业首个全国性听证会—交强险费率听证会在京举行,随后保监会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费率水平进行“双调整”。据此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也有了新的变化。保险行业协会出太了2007年条款,20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在条款2006版车险行业基本条款基础上扩大了覆盖范围,除原有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外,又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损免赔额险、不计免赔额率险六个险种也纳入了车险行业基本条款的范围,共计八个险种。

201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7条明确: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在2012交强险条款中,最重要的一条莫过于对于酒后驾车的规定,比如有地区规定机动车上一个保单年度每有一次酒驾记录,第二年的交强险费率将上浮15%,醉驾则上浮25%,累计最高的上浮记录是60%,其中主动接受处罚并及时处理的,上浮幅度可减少5%。而且酒驾记录在次年会被清空,再一次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酒后驾车。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12月2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准确认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合理确定了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妥善处理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同时,积极创新诉讼机制,追求案结事了。

相信通过上述介绍,您对我国汽车保险政策法规变化历程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想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就请继续关注网站。

昆山社保局网站相关政策法规


社保是国家保障性制度,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时常关注社保局网站有利于我们及时了解社保的动态和相关政策法规,下面小编以昆山为例,为大家解读昆山社保局网站相关政策法规。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险之间的互转

一、参保居民进入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就高原则享受职工医保的待遇,原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结余的,结转到职工医保的个人帐户,继续使用。

二、参保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从其参保之日起的6个月内,如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现金,然后根据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规定予以结报(发生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满6个月后自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转移至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审核制度,具体手续由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办理时,其职工个人帐户有欠费的,应一次性补足;有结余的,结转到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继续使用(当年有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的,申请转入居民医保的人员,本年度应筹集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个人承担)。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均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如下:

1.省36号令实施后的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养老金高出原规定计发数额的部分;

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备退休条件支付给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后退职后发给的生活费、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支付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所在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备退休条件,1996年1月1日前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次性养老金;

4.支付给省36号令实施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

5.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6.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7.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

8.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

以上是有关昆山社保局网站相关的政策法规,如有其他问题,请登陆昆山社保局网站或者关注网昆山社保专题。

天津劳动保障网:热点问题解答


年底对自己的保险进行体检,您是否有疑问呢?天津劳动保障网为大家提供专门的专业疑问解答,集中解决保险方面问题,有疑问的朋友可以致电咨询。

春节临近,天津劳动保障服务热线也异常繁忙。据悉,近期市民拨打12333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医疗保险、社保卡、养老保险、社保基金、劳动关系五大方面,其中关于社保卡的补办、年终奖的发放等成为最热的关键词。

热点1:社保卡丢失如何挂失补办?

最近,一些市民拨打12333咨询,社保卡丢了如何进行挂失补办?对此,12333提醒:首先应持有效证件到相关银行联网储蓄网点挂失,并通知所在单位;然后,由所在单位填写《挂失补卡登记表》统一到单位所属的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热点2:外地务工者如何办理社保卡?

另外,外地务工人员在天津办理社会保障卡,应当到办理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社保卡,如没有办理社保卡可以到常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本人申领时带着身份证、本人头像电子信息照片、暂住证、工本费5元。社保卡的制发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

热点3:年终奖是不是必须发放?

春节临近,不少单位开始向职工发放“年终红包”,部分职工询问,年终奖是不是必须发放,发放多少与平均工资有无关联?对此,劳动部门表示,由于年终奖是一种奖励形式,目前没有一条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必须支付年终奖。年终奖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完全取决于企业与员工的具体约定,或者由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但根据往年劳动者的投诉热点发现,一些企业把年终奖变成了加班工资的代名词。对此,劳动部门提醒,加班工资与“年终红包”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充。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的计发方法有明确规定,而“年终红包”的发放与否及金额多少,完全由单位自主决定。

热点4:工作时发病

最近一个月有几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发生猝死的案例。对此,有市民询问:“职工在工作单位突发心脏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据介绍,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只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视同工伤。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如果鉴定机构对死亡时间的认定与医疗机构不一致,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热点5:“产假新规”

今年二季度,国家出台了新政策,延长了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天数。由于今年刚好赶上生育高峰年,很多孕妇都想要具体了解女职工产假的天数及新政策的执行日期。

据介绍,新公布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超过24周岁的产妇生育第一胎子女可享受增加产假30天。由此计算,大龄产妇顺产生下第一胎子女,可以连休128天。

热点6:“婚假工资”

日前,中心接到职工吴某的投诉,称其在天津市某私营企业工作,月薪3000元。今年3月结婚,经单位领导批准享受10天婚假,但这10天的工资单位没有按其每月的正常工资计算,而是按照天津市最低标准1160元计算。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据介绍,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吴某可以和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大连劳动社会保障网查询服务


大连劳动保障网主要内容有:政务公开、业务指南、政策法规、信息查询、网上办公、在线交流等几大栏目。下设主要子栏目有: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介、领导分工、机构职能、局属事业单位、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等项目、领导信箱、投诉举报、劳动就业等指南、政策法规、政策咨询、案例分析、养老保险查询、医疗保险查询、养老金模拟计算、职业介绍机构等信息查询、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采购、公众信箱等在线交流、劳动保障论坛等。大连劳动保障网网址为:。

大连社保查询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大连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统一查询电话(0411)12333。

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大连市社保局查询。

登录大连市社保中心网站查询。

创建社会保障信息查询密码所需条件是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激活码、社会保障号。社保卡激活后直接设置网站信息查询密码:在网站社会保障卡服务专栏上激活社保卡后,进入信息查询密码设置页面,直接完成密码设置即可。如果用户遗失密码,重置密码需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社保卡管理部门柜台办理。

办事流程

用人单位持单位公章及相关资料原件、A4纸复印件各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部门经办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大连市社会保险企业登记(变更)申报表》。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证件、执业证件正本或副本;2.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正本或副本(个体工商户可免);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4.银行开户许可证(个体工商户可免);5.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社会保障服务,社保查询在网上也是方便快捷。大连劳动社会保障网加大了政务公开、信息查询等栏目内容的范围,增加了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网上办公栏目,突出对社会的服务功能。

大连劳动保障网大连劳动保障网是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方便广大市民了解劳动保障政策,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事项而建立的公共信息网站,是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的发布源。它具有对外宣传、政务公开、在线查询、网上办公、咨询服务等五项功能,是政府机关联系市民、服务市民的一座桥梁。

网站增添了信息查询和网上办公等网络在线服务,参保职工可以通过网站在线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和个人养老、医疗帐户信息,企业可以通过网上在线方式进行企业帐户查询,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并通过在银行建立社会保险帐户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险费账户划转,从而避免了往返经办机构审核缴费的程式,大大方便了企业和职工。

据了解,“大连劳动保障网”是由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的、为社会提供大连市劳动保障信息的公众信息网。新网站加大了政务公开、信息查询等栏目内容的范围,增加了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网上办公栏目,突出对社会的服务功能。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法规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

第十四条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十三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2]

社会劳动保障的分类


劳动保障针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设立,主要功能是为保护劳动者利益,其保障主体是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劳动保障包括保险,福利,国家法律保障,仲裁等分类。

劳动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许多国家称为社会保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

福利的分类有职业福利和社会保障福利

其中职业福利的内容可分为三类:(l)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是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收人。(2)福利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3)福利服务。福利服务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与上述各项设施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包括诸如接送上下班,接送女职工子弟上学,提供健康检查等特别服务。

国家法律保障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劳动仲裁机构分为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条例与机构适用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在习惯上,我国社会劳动保障通常是指由组织为员工进行劳动保险,分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与劳动保障

从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关系来看,前者以针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设立,后者针对生活风险而建立,不考虑主体的差异,因此社会保险是劳动保障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社会保险的关系主题是劳动者和用人者的时候,也才属于劳动保障的内容,两者是区别但是有交叉。

社会保障与劳动保障

从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来看,很明显,劳动保障只属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属于种属关系。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的简单举例


1、劳动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是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用人单位能否招用童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3、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修改后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4、劳动者加班费如何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劳动合同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6、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7、劳动合同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个人社保信息可登陆天津劳动保障网查询


为方便天津市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到个人社会保险的信息,增加个人缴费查询的透明度,新改版的天津劳动保障网()增加了“劳动保障个人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参保人员足不出户,登录天津劳动保障网就能查到自己的社会保险信息,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到账及个人账户等信息。

参保个人使用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系统须注册登录信息,包括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卡卡号或医保卡卡号。如对所查询信息存有异议,请联系所在单位负责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进行数据信息核实,属于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请到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进行数据信息核实。

据了解,为了保证社会保险数据的完整性,天津劳动保障部门目前提供查询的数据为截至上个结算月的最新业务数据。

新闻链接

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举办劳动用工最新政策专题讲座

为加强和促进天津市用人单位更加规范、有效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新近出台的《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于近期举办了三期专题讲座。

此次专题讲座受到了人力社保局有关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并指派有关专家到会授课。授课中他们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角度,深入浅出地对相关文件逐条进行了耐心解读,特别是针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以及社会保险、“双倍工资”等重点问题上存在的疑点和把握尺度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尤其是用实际案例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深入解析,使到会人员深感受益。

此次专题讲座由于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全市民生的热点和我局的工作重点,特别是急用人单位之所急、所需,针对天津市新近出台的《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真切最重点的劳动用工问题,不少参会人员都说是及时“解渴”的培训。所以此次专题讨论参会人员踊跃,有来自全市各行各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经理、劳资负责人、工会干部等400多人到会,参会人员情况超过预期。

天津劳动保障中心下一步还要在深入调研,了解用人单位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举办与用工、社会保险、工时、工资等相关政策有关的各种专题讲座和培训,努力为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咨询、解读和普及,用普法的实际效果为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我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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