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简介

2021-04-21
住房保险规划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商业保险规划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经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直属南平市人民政府的副处级事业法人单位,具体承担南平市直和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内设综合科、计财科、归集使用科、信贷科、审计监督科,各县(市、区)管理部为中心派出机构。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使用、贷款、核算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各办事处的内部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市管委会批准的额度购买国债。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八、定期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对帐。

九、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一、对各县(市、区)管理部实行授权管理。

十二、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南平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贷款政策,有效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住房的需求,抑制住房投资及投机行为,近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从2012年3月19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最高贷款限额调整为南平市区双方缴存职工45万元、单方缴存职工35万元,其他县市双方缴存职工4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30万元;二、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凡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通知

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研究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南房金委〔2012〕2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提高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的通知》(闽建金管〔2012〕10号)的精神,现将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2年度中央驻延单位(含各县市)及其在职职工的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维持原有比例,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根据南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我市市辖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22号)确定南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限额为1162元,中央、省属驻延单位(含各县市)及企业职工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限额为2421元,最低缴存限额分别为:43元(延平、邵武、武夷山、建瓯)和38元(建阳、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

三、上述限额调整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请各有关单位即日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县市管理部)营业大厅办理2012年度相关缴存变更手续。

相关阅读

住房公积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家庭没有自住房产,其家庭租赁普通自住住房(不含车库、铺面)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七)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的。

职工除依照本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依照其他项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没有正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依照第(二)、(三)、(四)、(七)、(十)项及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自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

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及配偶可在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扣除家庭工资收入15%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提取额不超过800元,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一年内分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租赁房屋须为普通自住住房(不包含铺面或车库),以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家庭工资收入以职工及配偶双方月工资收入总额之和为计算依据。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等。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口属农业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点击进入>>>

【查询说明】

1.为了个人信息保密,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和姓名须输入齐全,才可查询;

2.单位账号为公积金账号前四位,个人账号为公积金账号后五位;

3.姓名为两个字的职工,输入姓名后如查不到数据,请在姓名的两个字之间加1至2个空格后再查;

4.网络查询数据原则上每月更新一次,但不按月缴存公积金的单位除外;

5.16822888电话与我中心服务器直接连接,查询的是实时数据,但电话查询只限于市区单位的职工使用;

6.如你想更多了解住房公积金信息,请从市政府网站登录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网页。

其他查询方法:

(1).带上个人的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直接查询;

(2).拨打16822888电话自动查询系统。以后还将开通短信查询个人公积金业务。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自收自支,副处级建制。市中心内设4个科室,人员编制12名,其中: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总会计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下设涡阳县、蒙城县和利辛县3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人员编制11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地址:亳州市利辛路中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所在单位未欠缴住房公积金;

(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公积金查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四)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符合前款规定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险一金查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不能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商业用房的;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担保的;

(三)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

(四)采用保证人担保方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

职工多次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