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建立少年儿童大病保险的做法和思考

2021-04-21
保险大病相关知识 儿童保险知识 保险规划的功能和风险

摘要: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解决他们医疗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健全,将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逐步得到认同,但在全国范围内尚未有制定省级以上的参保政策,笔者通过分析部分地区开展少年儿童医疗保障的做法,思考提出了将少年儿童医疗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来的做法。

2006年江苏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有关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面问题的建议和提案共有24件,其中,涉及到有关少年儿童医疗保障问题的建议和提案有5件。综观这5件建议和提案的内容,集中反映的问题是呼吁政府及有关部门尽快将城镇少年儿童纳入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设立城镇少年儿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应有的医疗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江苏省妇联儿童工作部对全省的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情况作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在我省城镇0~18岁少年儿童中患白血病、肾功能衰竭、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据南京市儿童医院介绍,该院平均每年新收治白血病患儿60多名,近年来人数有增长趋势,肾功能衰竭、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收治率也始终居高不下。这些疾病不仅来势凶险,而且医疗费用高昂,很多家庭因支付不起医药费而放弃治疗,以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不在少数。二是城镇少年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在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除有少数城市开展外,其他地区几乎是空白点。在农村,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迅速推进,我省所有的县(市、区)已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城镇,18岁以上的成年人,绝大多的人群的医疗保障有了制度性安排,只要按照当地的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唯有城镇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尚未从制度上得到安排。目前,虽然全国有少数地区对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作了些探索,但从国家、省的层面上还没有对这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做出制度性安排,据调查统计,我省高达1000多万的少年儿童医疗保障需要纳入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

二、将少年儿童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一)解决少年儿童医疗保障是政府的应尽责任。少年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少年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发展的先决条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我国人口众多,其中,16岁以下少年儿童有3亿多,约占世界少年儿童总数的五分之一。据统计,我省城镇16岁以下少年儿童人数有1300万左右,占全省城镇人口3742万的35%左右。正因为少年儿童人口多,少年儿童患重症疾病的绝对数量也就很大,拯救这些病患儿童的生命,保护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是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二)少年儿童患有大病重病的高额医疗费,需要得到社会医疗保障的救助。随着人们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环境的不断优化,我国少年儿童疾病谱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原来威胁少年儿童生命的肺炎、腹泻等感染性疾病明显下降,而对少年儿童生存威胁更大的重大疾病呈上升趋势。据专家介绍,由于少年儿童正处于发育阶段,与成年人相比,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不够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有害因素的侵袭,特别是一些化学污染物最易致少年儿童罹患如白血病、肾衰竭、血友病、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上海市一份调查资料表明,上海地区每年新增白血病人近500人,其中,发病年龄在30岁以下的人群中,少年儿童占50%,而全国的白血病的发病率,目前,已达到十万分之四,平均每年新增1.2万少年儿童白血病患者。目前,白血病的治疗,一般用药物治疗需要20~40万元,骨髓和造血干细胞移植的费用,则在40~80万元左右。有资料显示,重庆市每年要新增500名白血病病患儿童,需要治疗费用1~2亿元。北京《新京报》(2004年5月15日)报导,因治疗白血病费用巨大,家庭无力承受,大约只有10%不到的少年患儿能得到治疗,其余的病患青少年儿童,则得不到应由的治疗而不治身亡。与此推算,全国每年新增1.2万少年儿童白血病患者中,将有1万多儿童得不到治疗而不治身亡。为缓解因病致贫,减轻患儿家庭负担,建立和谐社会,亟需建立少年儿童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三)建立少年儿童大病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需要。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城镇职工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而对原有职工子女和家属的“半劳保”人员医疗待遇未能同步改革,虽然从政策规定上看,“半劳保”人员的医疗保障责任现在仍有企业承担,但不少企事业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已降低了“半劳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一些破产关闭企业“半劳保”医疗待遇政策已不再执行,实际上有相当部分企业单位的“半劳保”政策已名存实亡。这不能不说是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缺陷。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能覆盖社会所有人群的多层次保障体系。城镇的少年儿童作为原公费、劳保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对象,他们的医疗保障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得以加强和提高。因此,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理所应当纳入社会医疗保障的体系中来,成为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社会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应向城镇居民拓展。少年儿童是城镇居民中重要群体,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无论是完善制度需要,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显得更为迫切。

三、建立少年儿童大病医疗保障的做法和思考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省苏州、镇江市在解决少年儿童医疗保障方面作了些探索,现介绍如下,供各地借鉴。

(一)做法:

1、苏州市:2005年出台下发了《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6年1月实施。其特点:一是覆盖范围广。凡苏州市区中小学校(含高中、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所有学生儿童(含外来民工子女),以及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散居少年儿童都纳入覆盖范围。二是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明确了政府和家庭的责任。规定市级财政2006年按参保少儿每人每年30元补贴,今后年度逐步增加。家庭每人每年缴纳60元,由父母单位各报销30元,市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和父母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儿童免缴费用,其免缴的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三是保障待遇。既体现保大病,又体现分担机制。《办法》规定,参保少儿发生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5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统筹基金结付50%,1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结付60%,2万元以上至4万元结付7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结付80%,参保少儿发生的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的门诊专科治疗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每人每年度在10万元以内,结付90%,发生的血友病、恶性淋巴瘤、再障、恶性肿瘤出院后的门诊治疗费,在6000元以内可结付70%。

2、镇江市:2000年9月制定实施《镇江市职工子女及学生住院统筹暂行办法》,其主要政策规定,一是覆盖范围:为市区范围内18周岁以下所有在校或不在校所职工子女。二是统筹费缴纳标准:在校学生每人每学年34元,不在校职工子女每年46元。三是筹资渠道:原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职工子女,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其他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四是享受待遇: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采用分段累加的方式予以支付。1000元以下部分统筹费用结付65%,1000元至5000元结付70%,5000元至1万元结付80%,1万元至3万元结付90%,3万元以上结付95%,年度内的最高累计结付限额为10万元。

(二)思考:

1、应首先考虑将少年儿童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来。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原本属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范畴,由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职工的子女、家属的医疗保障没有同步改革,以致原有的保障机制流于形式,使这部分人群失去了应有的医疗保障。许多家庭因子女患有重病大病,不但给家庭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痛,而且在经济上背上巨额债务,使整个家庭从此走上贫困。从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要求出发,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向城镇居民拓展时,各统筹地区应首先考虑先将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来。

2、建立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低费率、保大病”。从少年儿童的发病情况和疾病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经济风险的是患有白血病、肾功能衰竭、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一些重大疾病。虽然,这些疾病在整个少年儿童群体中所占比例不高,但医疗费用高昂,一旦发生,任何家庭无法承受。因此,解决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制度设计上,一是采取“低费率”吸引参保。按照保险的大数法则,参保的面越大,统筹基金的盘子就越大,基金抗风险和共济能力就越强。二是坚持“保大病”,分散风险,少年儿童的发病多半是非传染性急性病,病程短,费用不高,一般在门诊治疗就行,医疗费家庭可以承受,给家庭带来经济风险的主要是一些大病重病。三是应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着重对低保对象、特困居民以及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儿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3、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政府应承担一定责任。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家庭、政府、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是少年儿童法定责任主体,他们的医疗保障理所应当家庭负主要责任。但是,少年儿童与成年人有所不同,他们的医疗保障全部由家庭负担是承受不起的,特别是对经济困难或低保家庭更是无法承受。社会医疗保险是带有社会公共福利性的制度,保障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拯救病患少年儿童生命,财政应给予一定的投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