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非职务行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被保险人最低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50%。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支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和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投保人增加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申请书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起保,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减少被保险人时,保险人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申请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变更后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投保人数低于8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索赔所需证明和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