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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条款赔付将有重大变化

2021-04-15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车险保险基础知识 车险保险知识

购买车险时投保人要签订车险条款,很多人没有清楚了解这个条款导致自己在车险后期理赔的阶段处于被动的地位,那么,车险条款究竟是什么呢?

2012年年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车险条款)有望在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与现行的条款相比,新车险条款要求“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并减少了11条责任免除,调整了盗抢险的免赔比例等。

“高保低赔”现象将作古:在新车险条款中,“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投保”成为最受关注的焦点。“该条款取代了现行条款中的按‘新车购置价’来投保的内容,这意味着一旦新车险条款正式实施,车险市场一直存在的‘高保低赔’(按新车价格投保,但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来理赔)的问题将不复存在。”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李斌告诉记者。

随后,记者走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发现,目前,如果车主想要按照“车辆现值”投保,保险公司会按照要求,将其列入“不足额投保”的范围内。“‘不足额投保’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假设车主按新车价80%的现值价格投报车损险,那么每次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只赔付80%,剩余20%由车主承担。”某保险公司业内人士透露。多家国内大型车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待新车险条款正式实施后,公司会依据细则,将合同中的保额定价方式、价值评估、理赔比例等约定清楚,不会再出现目前这种剩余比例让车主承担的情况。

减少了11条责任免除:“除了解决‘高保低赔’问题以外,本次新车险条款中,还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11条责任免除,也就是说,今后如在理赔时,出现”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情况,今后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盗抢险”升格“为主险:另外,在新车险条款中,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升格“为主险,而其他附加险仍将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开发。”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可以单独购买该险种。“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以前,盗抢险做为车损险的附加险,消费者只有购买了车损险才能购买盗抢险,新车险条款实施后,车主可以在不购买车损险的前提下,只购买盗抢险。

理赔将更加便捷:此外,天津保险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新车险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

我国车险条款改革历史回顾

从20世纪80年代恢复保险业务到今天,我国的汽车保险制度始终在变革。从刚恢复之初至2003年,我国汽车保险一直实行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的费率标准和保险条款,在这期间,我国共进行了两次较大的车险改革。第一次是在1994年前后,这段时间我国车险业务正经历从零起步到飞速发展,对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国家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贡献都是不可估量的,但其发展也遇到了瓶颈,从1991年开始,车险业务赔付率开始逐渐上升。据统计,1993年车险业务的赔付率高达74.9%,车险业务经营面临严峻考验。在此情况下,各保险公司首次联合共同商讨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修订。第二次是在1998年11月保监会成立之后,当时我国保险市场上各种假保单猖獗,各种违规经营行为盛行,高手续费、高保费现象严重损害着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在此情况下,规范车险经营行为的改革顺势而出。此次改革主要目的是统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三次较大影响的改革是在2003年,我国日趋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催生了此次改革。一方面,市场经济要求保险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应该由市场机制来进行调节;另一方面,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推动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国内保险公司若想在国际化浪潮中求得更好的发展,就应该顺应国际保险市场中的费率市场化改革。2003年的车险改革是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开创了费率市场化的先河。

车险条款改革对车险行业的影响:我国的车险条款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车险条款是车险行业经营的重要依据,其改革势必会对我国的车险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产品向多样化和个性化方向发展:通过我国车险改革历史可以看出,我国是在逐步地放松对条款和费率的限制。如2012年的《通知》就规定,鼓励在内控制度、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已获取的数据单独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车险条款和费率制定限制的减少,使各公司有了更大的自主选择空间,尤其是对经营业绩较好、符合规定的公司,必将会在产品开发上加大马力,力求以产品的个性化在未来的激烈竞争中抢占先机,而产品的差异性和个性化将成为一个公司能够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制胜的法宝。因此,产品的个性化将成为未来车险市场的重要特征,消费者面临的将是一个产品种类丰富的市场。

(二)车险盈利周期将被拉长:车险作为保险市场上面向消费者的重要产品之一,其每次改革都是以更好地服务消费者为出发点。纵观我国历次车险条款改革,不论在关于费率方面还是赔偿方面的变动,均趋向于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利,如2012年的改革就删除了许多责任免除项目,降低了免赔率。一方面,免赔率、责任免除等的变动,将会提高车险业务的赔付率,加大车险行业的赔付成本和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若想获得自主定价权,必须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诸如偿付能力和综合成本率等方面的标准,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经营战略、财务控制等方面进行较大的调整,耗费大量财力、物力以及人力。基于这两点,在改革初期,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会急剧攀升,相应车险的盈利周期也将被拉长。

(三)车险市场监管加强,有力地减少无序竞争:在车险费率没有市场化之前,整个车险行业实行的是统一的费率标准,各公司的车险产品几乎都是”克隆“的产品。此情况下,各公司只能通过降低价格来获得竞争优势,导致无序竞争愈演愈烈。而在车险费率逐步趋向市场化之后,各公司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自主决定权,条款也会开始出现差别,新条款的出台将引导车险市场由过去单一的价格竞争逐渐向个性、多样化的保障和费率竞争演变,各家公司也可以根据自己对车险市场的调查了解,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个性化产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让价值规律在车险市场上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这样既保证了车险市场产品的合理化,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车险市场的无序竞争,使我国的车险市场竞争更加有序、规范。

(四)车险市场竞争加剧,消费者成为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在原先按照统一的条款和费率经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着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风险,这样的结果便是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没有得到利益最大化,相反是在”双输“的循环中进行。在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之后,随着差异化和个性化产品的推出,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将变得异常激烈,这样竞争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车险费率整体下调。与此同时,车险条款改革的趋势是减少责任免除、强化主险责任,这些也都将推动消费者成为车险条款改革的最大赢家。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种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其中:双燃料汽车(又称清洁燃料车辆)归属汽车范畴,例如:清洁燃料公共汽车;大型联合收割机属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包括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轻捷摩托车、残疾人三轮、四轮摩托车;只有企业自行编号、仅在特定区域为使用的其他车辆,视其使用性质和车辆用途确定其是属于汽车还是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范畴。

第二款规定了本合同的类别和险别。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第二款还规定附加险不能单独办理,附加险应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与其相对应的基本险后才能投保或承保。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则是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险别及该险别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款规定了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时,保险合同终止。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相关知识

新的车损险条款与从前相比有何变化


在车险险种当中,除了交强险是必投的险种以外,还有几个险种也是大多数车主必投保的。就像商业三者、车损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其中,车损险是日常用车当中会随时用到的险种,也是理赔使用率最高的险种。车损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车损险如此重要,所以每次车损险条款变动都会引起车主的重视。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新的车损险条款与从前相比有何变化。

“我的宝来车10年前买的,当时买价18.7万元,现在折旧价值也就3万至4万元,但是每年的车险都必须要按新车购置价来投保。”对于汽车按新车购置价来投保一事,车主一直觉得很无奈。而最近有消息称,新车险条款《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有望在今年下半年实施。与现行的条款相比,新车险条款要求“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这也就意味着,过不了多久,成先生在给汽车上保险时就可以按照汽车的实际价值来投保,“高保低赔”现象将结束。

“高保低赔”现象将结束

按新车价格投保,但一旦汽车出车险就按车辆实际价值来理赔,汽车保险的这一现象,被称为是“高保低赔”。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驾驶证失效不再免赔

驾驶证应该年审了,但是没能及时去办理,按照现行条款是作为责任免除的。也就是说,今后在理赔时,出现“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情况,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此外,新车险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便于快捷办理索赔手续。

新车险条款有望下半年实施

由于新车险条款对外界格外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及部分免责条款进行了删改,因此,新车险条款何时能正式出台实施也一直受到广大车主的关注。据了解,新车险条款可能在9月1日起实行,但是这一日期还没最终定下来。

石家庄医疗保险政策全新五大变化


近日,从石家庄市医保中心了解到,石家庄市今年城镇居民医保发生了4个变化,其中包括新生儿医保待遇的变化、报销比例上限提高了、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改变了、18岁以下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降低了。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发生变化

今年在校中小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的缴费标准降低了,由每年每人50元降到了每年每人40元,加上大额补充应缴纳的10元,每年每人共需缴纳50元。按照规定,新的缴费标准为: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40元;县(市)、矿区为每年每人30元。

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提高支付上限

今年,居民医保的支付限额也大幅提高了,加上大额医保,一年最多可以报27万元。按照省、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因此,此次将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5万元,提高到12万元,大额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由8.5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居民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由基本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0%。居民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挂钩。对连续参保缴费的,从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增加1%,增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石家庄居民医保可去社区选择定点门诊

2013年度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增加了,在原来只有社区医院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市级医院。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凡是参加石家庄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都可去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发生变化

“门诊统筹是新增不久的内容,今年又进行了调整,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年龄非在校居民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降低到了100元,而所有人的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年每人500元提高到了每年每人800元。”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与此同时,今年的门诊定点除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首度新增了部分二级以上医院。

新生儿办理医保卡前即可享受待遇

今年政策做了调整,新生儿可以先享受待遇,再缴纳费用。按照今年的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新迁入居民,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办理参保和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工伤认定,新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


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该条例许多地方呈现人性化。

为了配合《条例》实行,本市制定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也将在明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与工伤保险处处长石瑛昨天下午接受了记者采访,他们就《条例》显现出的十大变化进行了具体解答。

一: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

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涵盖了所有企业,特别是将乡镇企业纳入了统筹范围。同时,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原来不但要考虑职工是不是在上下班必经之路上出了车祸,同时还要考虑谁的责任。新《条例》取消了这一很难界定的环节,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新《条例》还进一步准确地界定、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明确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三: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一年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四: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新《条例》设立了劳动能力两级鉴定机构,即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委员会。明确伤残复查鉴定的时间,即距上次鉴定1年后,工伤职工在伤情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复查鉴定。

五:劳教服刑人员不享受工伤

对于人们所关注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待遇支付和标准基本不变,却增加了工伤医疗管理的“三目录”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机制,取消了劳教人员劳教期和犯罪人员服刑期可以享受待遇的规定。

六:指定医疗机构可选两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北京市有58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工伤职工可任选其中两家进行治疗。

参保人员,宁波5月1日起职工医保有13大变化


今年2月1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市劳动保障局最近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相比原来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3大变化,该细则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变化一

目前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限定为市内非农户籍人员。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起,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可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随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至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变化二

目前政策: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补缴,补缴后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超过3个月的,重新参保后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即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调整后政策:上述人员在2010年5月1日后办理恢复参保手续时,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未超过6个月的,可同时按正常缴费标准办理一次性足额补缴的手续,自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超过6个月,或中止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补缴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变化三

目前政策: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

调整后政策:将在职职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到90%,2010年5月1日开始,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按此政策结算。

变化四

目前政策:年度内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累计在4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医保综合减负补助范围,其中4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部分补助80%,2万元以上补助90%,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需在次年度8月份后向街道(乡镇)社保站提出补助申请。

调整后政策: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以后年度依次顺延)这一医保年度内结算的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累计在3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综合减负补助,3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部分补助80%,2万元以上仍补助90%。今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出申请,补助资金由市医保中心在次年度7月1日后直接计入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历年个人账户,计入部分补助资金个人需要提取的,可通过市内工商银行网点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变化五

2010年5月1日起,使用α-干扰素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重组人生长激素这三类药进口产品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由30%下降为20%;使用腹膜透析液取消个人先自付比例;使用乙类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原为5%的下降为3%、原为20%的下降为15%、原为30%的下降为25%,例如,使用骨盆内固定材料,国产产品个人自付比例由5%下降为3%,进口产品个人自付比例由30%下降为25%。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变化六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医疗费中的个人先自付部分、个人自负部分、个人承担部分。

调整后政策:在上述支付范围基础上,2010年5月1日起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还可用于支付部分常用或有益于参保人员健康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如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用、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部分国药准字号治疗性西药及流感疫苗、狂犬疫苗等部分常用疫苗接种,具体目录请在5月1日后详见宁波市劳动保障网。

变化七

2010年5月起试行部分人群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办法,即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以后年度依次顺延)这一医保年度内门诊未发生医疗费,或发生数低于年度个人账户划入总额且未申请门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年度结束后将实际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给参保人员。

这一政策适用于在宁波市外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两类参保人员:一是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安置),二是在职职工长期驻外地工作或学习。但目前,市医保中心已对长期居住上海、杭州及我市各县(市)的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医疗费委托结报办法,上述区域参保人员不适用个人账户包干办法。

变化八

2010年5月1日后,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时,每次购买的限额从80元提高为100元(单品种最小包装除外)。

变化九

目前政策: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的医疗机构原则限上海、杭州指定的部分三级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0%。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转往外地就医的医院范围扩大至市区统筹范围外所有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上海、杭州两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院及联合病房)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仍为10%;转往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二级、一级及其它医疗机构20%。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级别的证明。

参保人员申请转外地就医时,应由市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可持《转院证明》和《医保证历本》委托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平台办理核准手续,也可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变化十

目前政策:在职职工驻外地工作、进修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安置),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在居住地确定1至2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

调整后政策:上述参保人员自2010年5月1日起,可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不再受1至2家医院的限制,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级别的证明,2010年5月1日前上述人员异地定点就医范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保险知识汇总,车险赔付知识


近日的大雪天气让部分车主心痛不已,车主李先生最近就因为车子被砸生了一肚子气,“车子就停在楼下,被树枝砸了。第二天我找到街道,他们让我去绿化办,我找了绿化办,又让我回街道,几个回合都搞不定。”记者从多家4S店了解到,车窗、车顶、玻璃等多是被挂雪的树枝砸坏的。保险专家表示,车损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险种可赔付。

保险专家介绍,只要车主购买了车损险,这种高空坠物致使车辆受损基本上都能获得赔偿。近日由于高空坠物而致使车辆受损报案与日俱增,但部分车主并未获得全额赔付,甚至有车主得不到赔付。如车辆不是停放在正常停车位造成的损失,车主只能获得部分赔偿,因为车主随意停车有一定的过错行为;如果是高空坠物造成非玻璃的车损,则要找到肇事者,否则保险公司只赔付七成;如果车篷被积雪压坏,导致玻璃受损,车主没有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公司则不赔付。

需提醒车主的是,如果是由于天气原因造成的高空坠物,保险公司还要求车主提供相应的天气证明;若是被楼上掉落的物体砸坏车辆,保险公司会要求看到现场或者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车主在理赔时可与保险公司沟通满足赔付的条件。

家用车应时刻注意交强险条款的变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日前有消息称,国务院已于日前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交强险条款较之从前有一些变化,其中有一条规定引起了许多人的注意: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这首次明确了交通违法要与交强险费率挂钩。”一位交管专家透露,之前交强险费率上浮与否,只跟是否发生责任事故有关。那么,什么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上浮保费?上浮的幅度又该是多少呢?

据了解,2009年12月,江苏省保监局、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曾经联合发布过一个《交强险交通违法行为费率浮动对照表》,交给公众讨论,如把机动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交强险费率上浮60%,醉酒驾驶上浮60%,饮酒驾驶上浮30%,闯满三次红灯,上浮10%,交强险交通违法行为费率调整系数实行累加,最大不超过60%。但发布之后,就没有下文。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现在交强险条例已经修改,这项工作应该又进入到了日程,相信不久后具体费率浮动的办法就会出台。

另外,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分析人士指出,条例的修改,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外资保险公司在华的市场份额有望扩大。不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交强险业务2009年整体亏损约29亿元,而2010年亏损更是增至72.4亿元。

有分析称,在交强险背后,基本属于与其“捆绑销售”的商业车险或许才是吸引外资财险公司的真正原因。目前中国车险市场占整个非寿险市场的70%左右,且从各家上市保险公司的情况看,虽然交强险业务普遍呈现亏损状态,但总体的车险业务却是盈利的。

人保财险车险好吗?人保车险条款有哪些?


对于每一个有车的家庭来说,为爱车投一份保险算是头等大事之一,小林就是一位准备给爱车投保险的车主,朋友向他推荐人保财险车险,于是小林想问,人保财险车险好吗?人保车险条款有哪些?

人保财险车险好吗?

中国人保财险是国内历史悠久,服务优秀的财产保险公司,拥有遍布全国4529个服务机构。

人保车险优点是:1.全国统赔;2.在4S店可以定损,这样就方便车主理赔;3.修车跟4S店有协议,这样一般的家庭车不会产生差价;4.人保的服务网点是所有保险公司是最多的,这样就会使服务更周到了。

人保车险的最大特点是灵活,每个级别的机构差异较大,车主对人保车险服务的评价也会大相径庭。如果有熟人或朋友在人保或者是人保比较大的代理公司,那么选择人保可能较为有利,特别是在理赔的时候,可能会受到很多在其他公司享受不到的照顾。

人保车险条款有哪些?在这里,小编为大家着重介绍一下免责条款。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地震;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负责赔偿: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因污染造成的损失;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人保车险条款内容介绍


险种介绍

产品名称:人保车险,也可以叫做人保财险机动车辆保险

保险类别:车险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无保险年限

缴费方式:年缴

缴费期限:一年

产品特色

1、鼓励私家车约定驾驶员。一般驾驶员在3人以上时,适用标准费率,但是如果约定驾驶员为1人或2人,则可享受3%或2%左右的保费优惠。当非约定驾驶员驾车出险时,虽然也给予理赔,但会增加5%的免赔等。

2、对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充分考虑了因停放在路边等容易发生划痕损失的特殊性,增加了车身划痕损失附加险。

3、24小时网上投保,价格优惠,免费送单上门。

4、在家庭自用车辆损失保险中,增加了玻璃单独破碎和自燃责任,使得客户不必像以往那样另行购买。

5、安全驾驶记录可以决定保费高低,对于第一年未出险的车辆,第二年保费可优惠10%;连续两年不出险可优惠20%,最高优惠到30%。反之,一年内连续出险两次,第二次事故的免赔率就要上涨5%,出险三次以上则上调免赔率10%。

第一条 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车损险赔付额的计算方法


车损险的广泛应用

车损险的赔付范围主要有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车损险也是最常见和应用最广泛的汽车保险。无论损坏严重,还是是刮伤碰撞,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按照汽车保险的计算公式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车损险赔付的计算方法

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依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其中“折旧金额”的车辆保险计算公式为“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9座(含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车辆保险计算公式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车损险计算的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为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车辆保险计算公式负责赔偿。

保险知识汇总,大同市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四大变化


去年底出台,今年开始正式施行,这是继1994年后,大同市出台的又一生育保险办法。与旧《办法》比,新的《办法》有了四个变化,可以更好地保障生育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记者日前从市医保中心获悉的。

1994年,大同市出台了《大同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由于该办法仅限于国企,随着不少国企的改制、破产,能正常缴费的人越来越少。到2007年,全市参加该保险的职工说是有11.73万人,但正常缴费的仅4150人。

新的《大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所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与旧《办法》中“仅限国企”职工相比,范围明显扩大,这是第一大变化。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旧《办法》的缴费比例为1%,这是第二大变化。

新《办法》中,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流产也有产假,且有津贴,这在旧《办法》中都是没有的。旧《办法》中,只有生育的费用可以报销,这是第三大变化。

新《办法》中,女职工生育符合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可达6个月。旧《办法》中,女职工的生育产假只有3个月,这是第四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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