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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险金的申请

2020-04-22
教育金保险规划的流程 保险金融知识 投保险财产规划

持续高残证明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这些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2.2条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6)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3)至第(8)项任一原因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2.2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wWW.bX010.COm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专科医生(见10.18)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申请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

(2)被泰康附加财富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延伸阅读

投保人,这笔保险金该如何分配?


案情介绍

投保人张某离异后再婚,与其前妻生有一子(未成年),其子与投保人、继母、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继母对其继子未尽主要抚养义务,投保人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去年四月张某因发生车祸死亡,其继母不再与其继子共同生活。投保人第一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没有注明;第二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写明为:“顺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后妻私自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将两份保单保险金索赔金额由七万元人民币降为五万元人民币后全部领取,现其子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在索赔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

案例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两份保单载明的受益人均为投保人的儿子及其后妻。由于两份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分配方式不同,所以保险金的领取方式也不一样。

具体分析如下:

1、第一份保险单未明确选择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分配方式为顺位、均分、比例三种),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均分;在第一份保险单中,保险金的分配方式中投保人没有填写,未指明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所以第一份保险单保险金额应由投保人的儿子及其后妻二人均分。

2、第二份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按“顺位”方式领取,这里的“顺位”是指排列顺序的位置先后,即排列在前的优先受益,只有排列在前的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的,排列其后的受益人才能受益,否则,投保人只需选择“均分”、“比例”来分配该笔保险金就可以了,因此,此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应由投保人的后妻领取。

3、由于第一份保险单受益人并非其后妻一人,她无权单独与保险公司单方面协商降低索赔保险金金额,该行为侵害了其子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投保人的儿子与后妻(继母)之间未形成实际上的抚养关系,继母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再与其子共同生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继母与其子之间未形成实际上的抚养关系,其后母对其子并不具有法定的监护权,其在未取得其子合法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无权领取其子所享有的保险金份额。

投保人与被保人 谁能领取保险金呢_保险知识


近期小编在网上看到一则有关保险投保的新消息:保险金领取必须是本人,即使您是投保人也不能领钱。于是就发生了类似事情,小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吧!

“买保险很顺利,取钱却费尽周折。”福州七旬老人老林拨打海都新闻热线968111说,2009年他在银行买了两份保险,其中一份两年前已经退保,另一份最近到期,领取时被告知,被保险人是他外孙,老林不能领钱。

“两份保险一模一样,两年前中途退保,是我自己办的,这次怎么不行了?”老林提出这样的疑问。媒体了解到,老林2009年买保险时,外孙还在读小学,今年刚满18周岁,已经读高中了。

老林掏钱买的这两份保险,其实是为外孙买的。两年前老林中途退保时,外孙未满18周岁,这时候由投保人(老林)代理办理领取手续;如今外孙已经满18周岁,所以老林不能领钱,必须由外孙持本人身份证才能办理,或者由外孙的父母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代办。

目前老林的女儿已经办理领款手续,打算钱到账后,再转交给老林。老林说:“没想到写了孙子名字,领钱这么麻烦。”

这不是个例。被保的是孩子,由大人交钱的情况有两种:目前市面上的保险,一般都把投保年龄限制在70周岁以下,为了让70周岁以上的人投保,一些人会叫老年人投保,被保险人则填子女或孙子女,投保后,保险保障的是小孩,交钱的是老人;另外一种更常见的情况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买保险。

福州一家大型保险公司客服部负责人说,未成年人投保后,领钱时都有18周岁的问题,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规定:满18周岁需由小孩或法定监护人领取。

提示:面对保险公司的这种规定您肯定会觉得麻烦,但您仔细一想,保险公司也是为了保证您账户的钱可以安全。总之财产安全最重要。

投保人,投保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投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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