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烧伤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投保人于本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交付凭证;
3.解除合同通知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本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烧伤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ш度,ш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无有效驾驶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都属于无有效驾驶执照:被保险人的驾驶执照已经过了有效期限,被保险人持有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执照,或者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其驾驶执照显示的准驾车型、无证驾驶。
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