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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险的区别

2021-04-05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关于商业保险的知识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个人医疗保险是指个人利用各种保险工具搭建自身的医疗保障体系,个人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由雇主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雇员医疗费用。个人只要每月把钱交给所在单位或企业的相关部门便可,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的社保局交纳。

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保障程度远远不够,因此需要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

通过交纳社会医疗保险,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能够有效的搭建个人能医疗保障体系,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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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险和社会医疗险的区别在哪里


很多上班族都有社保,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就是医疗保险。有时候光有社保医疗险还不够,还需要买份商业医疗险作一些补充。可是你知道商业医疗险和社会医疗险的区别吗?小编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它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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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两者属性不同。商业医疗保险是人寿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险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的,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从中赢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或地方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不取决于个人意志,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福利事业具有非赢利性质。

其次,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商业医疗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在于当投保的公民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医疗费用时,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损失,而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也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社会医疗保险主要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当劳动者因患病就医而支出医疗费用时,由社会保险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基本补偿,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维护社会公平,实际上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方面。

再次,两者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商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上,任何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只要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其本人或成员就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的请求权,保险金额的多少取决于所缴保险费数额的多少,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而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可以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有时为了便于用经济手段进行管理,增强劳动者的费用意识,要求缴少量保险费,但他们所领取的保险给付金与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并不成正比例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

看完商保医疗险还有社保医疗险的区别,你想买商业医疗险吗?

商业性医疗保险与城镇医保的区别


医疗保险改革实施在即,带动了商业性医疗保险产品的热销。但是目前,市民迫切需要的商业门诊医疗险却"千呼万唤出不来",沪上目前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尝试推出这一险种。业内人士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有需无供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推出商业门诊险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

首先是设计保单所需的基础数据严重缺乏,目前尚没有专门机构对特定人群的发病率、基本治疗费用进行统计分析,相对住院治疗,门诊的数据统计显得非常薄弱,这使得合理设计保单缺乏依据;其次,近年来国内医疗费用持续上涨,另外还有某些隐性费用支出,这造成保险机构很难对长期医疗费用进行准确估计,从而无法预测经营风险;如何购买商业性医疗保险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一般为本人工资的6%,它分为二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8%.加上个人缴费的2%,个人帐户计入金额将达到工资总额的3.8%,统筹基金将达到4.2%.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区别

(一)两者的基本属性不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公益性、福利性事业。商业性医疗保险属于商业性质,以盈利为目的。

(二)两者保险费筹集方法不同前者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个人共同负担,个人按照一定比例以保险费的形式缴纳。后者费用完全由参保人承担,中央和地方财政不予分担。

(三)两者的管理制度不同前者由政府主导,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管理,出现亏损后,由财政兜底。后者由金融机构主导,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保险公司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核算制度。

(四)参保人参加保险的条件不同前者的参保条件没有什么特殊规定,无论是健康人还是有病的人都可以参加该保险(具体规定详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文件)。后者的参保条件以保险公司的规定为准,只有具备参保条件的人,保险公司才接受其参保。

大病统筹相对于商业性医疗保险而言,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病统筹的保障范围较小,只针对自然疾病,免赔范围较大,如工伤、职业病、意外事故都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2)自费项目较多,主要包括:劳保医疗、公费医疗规定的自费药品费用、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空调费、急救车费、会诊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出国探亲、考察、培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器官移植时器官移植源所需费用;特种检查、特种治疗费用;超过10元的床位费;试验性、科研性的药品和医疗费用。

(3)大病统筹有定点医院,只限两家,对被保险人有一定的局限性。

(4)后期医疗报销费用压力较大。

商业性医疗保险是由个人缴纳保险费,完全依靠个人意愿,依照个人风险情况量体裁衣、自由选择的一种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商业性医疗保险与大病统筹并不是对立的,二者联系紧密、关系是互为补充。

商业医疗保险,谈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结合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障从单位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意味着福利保障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互助共济有效约束的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转换。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摆脱了沉重的医疗费开支的负担,轻装上阵,一心抓生产的机遇,而且给因资金困难长期无法报销医疗费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城镇职工带来了切身利益。所以说,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推进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截至今年3月,参保人员已达到1.12亿人,其中在职职工占73%,退休人员占27%,80%以上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50%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

但由于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不能象发达的福利国家一样,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不仅在医疗消费上给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了使用范围,而且个人还需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当前因医疗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和药品价格增长过快,以及一些医院和医药生产及流通领域的利益驱动,使医疗费用逐年刚性增长,导致使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在北京市统计局于2000年8月份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进行的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共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了507个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发放调查问卷10140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调查范围占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1.7%.)中,被调查者有89.8%的人认为医疗费增长过快;有94.8%的人认为药品价格增长过快;有74.6%的人认为社会保障程度低;83%的被调查者认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有必要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险;77.3%的被调查者认为,大额医疗互助不应由企业自身或商业保险办,而应由政府统一办。

从青岛市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情况看,仍有许多参保患者的家庭因病致贫,特别是家庭中患有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即使中等收入的家庭,也会因此走向贫困。尽管政府对一些低保人员和低收入的家庭给予了一定的医疗补助,但未能解决根本问题。例如尿毒症透析及肾移植抗排异治疗者,他们年人均医疗费在5-6万元,个人负担额在1万元左右,只要不停止治疗,差不多每年都需要这么多费用,造成大部分此类人的家庭一贫如洗。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领域,开办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三类:收入补贴类、定额给付类和费用报销类。但各类险种投保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不尽人意,甚至有些险种因保险公司惧怕出险,已经被人为取消了。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内现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但其业务量并不大。到2000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同期人寿保险费收入的13.4%,与全国4000多亿元的卫生总费用相差甚远,仅占2.5%左右。时至今日,这种状况还没有出现突飞猛进的改变,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发展还很不充分。

本人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受到冷落,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理赔范围均比较局限,如费用报销类,只规定一些特定的少数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才能理赔,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保人各类疾病治疗的需求;二是赔付额较固定,如定额给付类,无论参保人医疗消费多少,只按照投保定额给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参保人医疗消费负担过重的问题;三是理赔手续繁琐,且等待期较长,使一些欲参保的人望而却步;四是诚信还有待于提高,五是宣传工作力度还需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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