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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谈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结合

2020-10-06
关于商业保险的知识 商业保险规划 商业保险知识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障从单位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意味着福利保障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互助共济有效约束的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转换。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摆脱了沉重的医疗费开支的负担,轻装上阵,一心抓生产的机遇,而且给因资金困难长期无法报销医疗费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城镇职工带来了切身利益。所以说,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推进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截至今年3月,参保人员已达到1.12亿人,其中在职职工占73%,退休人员占27%,80%以上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50%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

但由于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不能象发达的福利国家一样,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不仅在医疗消费上给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了使用范围,而且个人还需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当前因医疗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和药品价格增长过快,以及一些医院和医药生产及流通领域的利益驱动,使医疗费用逐年刚性增长,导致使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在北京市统计局于2000年8月份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进行的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共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了507个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发放调查问卷10140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调查范围占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1.7%.)中,被调查者有89.8%的人认为医疗费增长过快;有94.8%的人认为药品价格增长过快;有74.6%的人认为社会保障程度低;83%的被调查者认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有必要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险;77.3%的被调查者认为,大额医疗互助不应由企业自身或商业保险办,而应由政府统一办。

从青岛市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情况看,仍有许多参保患者的家庭因病致贫,特别是家庭中患有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即使中等收入的家庭,也会因此走向贫困。尽管政府对一些低保人员和低收入的家庭给予了一定的医疗补助,但未能解决根本问题。例如尿毒症透析及肾移植抗排异治疗者,他们年人均医疗费在5-6万元,个人负担额在1万元左右,只要不停止治疗,差不多每年都需要这么多费用,造成大部分此类人的家庭一贫如洗。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领域,开办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三类:收入补贴类、定额给付类和费用报销类。但各类险种投保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不尽人意,甚至有些险种因保险公司惧怕出险,已经被人为取消了。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内现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但其业务量并不大。到2000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同期人寿保险费收入的13.4%,与全国4000多亿元的卫生总费用相差甚远,仅占2.5%左右。时至今日,这种状况还没有出现突飞猛进的改变,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发展还很不充分。

本人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受到冷落,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理赔范围均比较局限,如费用报销类,只规定一些特定的少数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才能理赔,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保人各类疾病治疗的需求;二是赔付额较固定,如定额给付类,无论参保人医疗消费多少,只按照投保定额给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参保人医疗消费负担过重的问题;三是理赔手续繁琐,且等待期较长,使一些欲参保的人望而却步;四是诚信还有待于提高,五是宣传工作力度还需要加强。

延伸阅读

商业医疗保险,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诀窍


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下面小编为您介绍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诀窍。

近年来,消费者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在不断增加,但商业医疗保险的险种和产品较多,又是产生保险理赔纠纷较多的领域。重庆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优先投保住院医疗保险。重庆保险专家说,医疗风险主要是门诊医疗风险和住院医疗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住院医疗风险,因此消费者应优先投保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结束后要重新投保。但是,目前市场上多数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不保证续保,即投保人在年轻、健康时每年续保没有问题,一旦发生了赔付,则下一年续保时,保险公司就可能要求额外加收保费,甚至拒保。因此,在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时,消费者最好选择具有保证续保功能的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从而使自己在续保时处于主动地位。

其二,最好选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重庆保险专家说,费用型医疗保险的保险金赔付主要依据发票,赔付金额一般要低于实际花费;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按照事前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支出,消费者可以把高出部分用于支付营养费、误工费、车船费、陪伴费和护理费,而且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的理赔一般不需要提供发票原件,手续简单,不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其三,医疗保险有投保年龄限制。对于商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对最低投保年龄有不同规定,一般由出生后90天至年满16周岁不等,而最高的投保年龄限制却大致相同,一般不能超过65周岁。

找法小编提醒您:商业医保与社会医保的区别。

首先,两者属性不同。商业医疗保险是人寿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险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的,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从中赢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或地方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不取决于个人意志,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福利事业具有非赢利性质。

其次,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商业医疗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在于当投保的公民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医疗费用时,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损失,而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也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社会医疗保险主要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当劳动者因患病就医而支出医疗费用时,由社会保险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基本补偿,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维护社会公平,实际上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方面。

再次,两者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商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上,任何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只要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其本人或成员就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的请求权,保险金额的多少取决于所缴保险费数额的多少,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而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可以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有时为了便于用经济手段进行管理,增强劳动者的费用意识,要求缴少量保险费,但他们所领取的保险给付金与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并不成正比例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

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的投保技巧


社会医疗保险是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但很多消费者都会选择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来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是有规律可循的,掌握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一些小窍门,能够在投保时对保障的权益和对象更明晰。那么商业医疗保险有哪些投保技巧呢?

据业内人士介绍,商业医疗保险的医疗风险主要是门诊医疗风险和住院医疗风险,其中住院医疗保险相对更为重要,所以投保人可以优先考虑。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期限一般是1年,1年结束后就需要重新投保。

有保险业人士提醒,目前市场上很多保险品种是不续保的,尤其是在当年发生了赔付的情况后,下一年再想续保,保险公司就可能要求额外加收保费,甚至拒保。因此,在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时,最好选择有续保功能的。

其次,在保险金赔付的形式上,分为费用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前者的保险金赔付主要依据发票,赔付金额一般要低于实际花费;后者则按照事前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支出,被保险人可以把高出部分用于支付营养费、误工费、车船费、陪伴费和护理费,而且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的理赔一般手续也更简单,也相对不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再次,投保人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时要了解到,医疗保险有投保年龄限制。对于商业医疗保险而言,保险公司对最低投保年龄有不同规定,一般不同险种从出生后90天至年满16周岁不等,而最高的投保年龄限制却大致相同,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且年龄越大保费越贵,因此建议提早规划购险。

保险知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区别


王先生刚参加工作两年,但在一次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被察出患胃癌。这意味着王先生必须马上到医院进行全面治疗。手术和几个化疗过程下来,王先生一家人为此担负了昂贵的医药费用。不过好在王先生所在的单位为其购买了社会医疗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他们一家人的负担。

据王先生称,第一阶段的治疗费用大概在8-9万之间,通过社保报销了不到50%,而且在治疗过程中的很多药品都在报销范围之外,最终自己担着绝大部分费用。就王先生自己的话来说,得了大病社保其实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社保之外很有必要购买一些商业性的医疗保险来防范风险。

社会医疗保险保“基本”

当前,对部分经济收入稳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群体来说,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仅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保障程度有限,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而商业医疗保险则能适应高层次、特殊的医疗需求。

因为社会医疗保险在住院费用的报销方面设立了一条起付线,起付线以内的金额为自付段,起付线以上85%的金额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其余15%要由个人自付。就王先生的例子来看,进入医院的所有费用除了通过社保报销外(4万元),剩下的部分(5万左右)全部就只能由自己担负。同时,一些药品也被排除在了保险范围之外,这说明即使拥有社会医疗保险保障,部分费用还是需要患者自己去承担的。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当初王先生在单位为他们购买了社保的同时自己还购买了适当的商业医疗保险,那么二者互为补充就可以大大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另外,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的缺乏医疗保障的人群,商业医疗保险其实对他们来讲其作用也很重要。

商业保险是必要的补充

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住院费用及杂项费平均需要8000元左右并呈上升趋势,如果患上重大疾病,平均需要8万元左右的医疗费,而人一生中罹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0%以上。在社会保险不能够完全解决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生活质量,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就显得有为重要了。

在谈到商业保险时,有关业内人士介绍,应该首先给全家购买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险和医疗险,重疾保额在10万到20万元之间较合适;其次夫妻二人购买一些定期寿险,保险期限可以选择20年,以保障到孩子大学毕业,保额合计在40万到60万元为宜;再次,给孩子购买一些以大学教育金为主的教育金保险,并且要附加豁免责任,以提高教育金保险的保障功能;最后,也要考虑夫妻二人的养老保险。总体来说,每年保费支出占家庭年收入的20%左右比较合适。

另外,住院医疗及住院补贴保险由于对住院的原因没有要求,无论是意外还是疾病,大病或是小病都可以得到保障。重大疾病险则是对保险合同中指定的若干种费用高、危害重的疾病进行保障。从涵盖的病种看,涵盖疾病多的能达到30多种病,如平安人寿的“智盈人生万能重疾险”。无论哪种,都已经将癌症包含其中。此外还有专门的女性重疾险、男性重疾险和少儿重疾险。

从上可以看到,现在的商业医疗保险在保障范围上是比较全面的,而这恰恰弥补了社保不足之处,也更能够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商业医疗保险,美国:商业医疗保险漏洞多多


在世界各国,以民营商业性保险作为其医疗保障体系主干的国家绝无仅有,惟有美国。商业医疗保险公司是要赚钱的。为了赚钱,公司自然不愿意把保单卖给风险高的民众。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很难覆盖老人。商业医疗保险也很难覆盖穷人,因为他们付不起保费。从这个角度来看,商业医疗保险无论如何不能实现全民医保,公平性差。

不过,美国政府守住了底线,干了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起码应该干的事情,这就是运用公共财政为市场不能覆盖的民众提供公共服务。既然商业医疗保险难以覆盖老人和穷人,美国政府就专门为老人设立了医疗照顾制度(Medicare),专门为穷人设立了医疗救助制度(Medicaid)。医疗照顾是一种强制性的医疗保险,政府在征收社会安全税(又称社会保障税)的时候顺带征收了保费,医疗救助的资金来自政府财政,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摊。这两个公共医保制度覆盖了45%的美国居民。

但是,商业性

医疗保险即使在老人和穷人之外的普通人群中也不能实现全民医保。美国最新公布的2005年人口统计数字显示,有4660万人没有任何医保,占美国居民人数的15.9%。这一数字历年来在14%-20%之间波动。换言之,在民营医疗保险机构投保的民众大约占美国居民总数的35%-41%。

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另一个弊病是医疗费用高。民众缴纳的保费在统计上算成了“医疗费用”,在实际中一部分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此外,美国专业人士工资高,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高居全球第一位。

美国的医疗服务高度市场化。大多数诊所、医院和其他专门的医疗机构是民营的,很多是非营利组织,也有不少是营利性的公司。美国各级政府也兴办一些医疗机构,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不足,在农村、边远地区设立社区医疗中心,也在一些大城市设立少数公立医院。

无论是民营还是公立,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起竞争各种医保机构的合同。医保机构包括政府主办的医疗照顾和医疗救助,以及各种各样民营的医疗保险公司或非营利性组织。医疗机构为了吸引病人,从而争取更多医保机构的合同,在提高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水平上展开了激烈竞争。

美国模式的弊病举世公认,连美国的社会政策专家均无异议。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声音在美国始终不绝如缕,但是任何强化政府作用,推行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方案均由于保险业界和医疗服务界的强烈反对而无法成为法案。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怎样双重赔付


目前,大多数人都同时拥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其实大家的想法都是希望在遇到疾病或医疗事故时,通过保险理赔使自己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那么,实际理赔时,两份保险如何发挥作用呢?

费用报销型

根据社会保险优先于商业保险的原则,应该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保险公司对剩余部分医疗费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会先根据保险条款确定可以赔付的项目(一般和社保的理赔范围一致),再扣除社保已经赔付的额度,得到的就是赔付数。

例如:发生的医疗总费用10000元,都是在可赔付范围内的。商业保险的赔付率是90%,免赔额100元。那么,商保可赔付数为(10000-100)*90%=8910元。社保报销80%后,还余2000元,在8910的赔付范围内,所以两千元全赔。

不论是社保机构还是保险公司,都是凭发票报销的。所以要注意,在申请报销社保时,要提醒工作人员开分隔发票,供之后商业险报销申请使用。

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个人投保时视同为社会保险。

如在其他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医疗费用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出具在其他公司的保险资料,原则上按照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承担保险责任。

也可以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先行理赔,根据被保险人声明,向其他公司提供相应证明、医疗费用发票或复印件,并且注明理赔金额。即使这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也照样注明。

如果是同一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不同系列医疗费用保险时,原则上参照上诉执行。但也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在任何一个系列先予理赔。

重大疾病保险和津贴型保险

这两个类型的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都不会冲突。商业重大疾病保险一般是确诊即给付的。被保险人凭借医院开具的确证证明就可以,一次性获得保险金额,即时申请时还没有开始治疗。这样在第一时间能够有充足的治疗经费,保证了后续治疗可以顺利进行。

同样,津贴型的保险也不是凭发票进行报销的。只要提供发生手术或是住院证明,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被保险人可以在得到重疾保险金或津贴后,还可以凭借医疗费用的发票向社保机构申请费用报销。

两险共存时如何报销?

根据社会保险优先于商业保险的原则,一般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保险公司会再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保险专家表示,保险公司会先根据保险条款确定可以赔付的项目(一般和社保的理赔范围一致),再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已经赔付的额度,然后得到实际的赔付数。保险专家提示,不论是社会保险机构还是保险公司,都是凭发票报销,尤其是社会保险机构在报销时会要求出示原件。

所以,市民在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时,要提醒工作人员开分隔发票,供之后商业险报销申请使用。“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人会投保额外补充重大疾病保险和津贴型保险,但是其实,这两种类型的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在理赔时并不冲突。”保险专家称,商业重大疾病保险一般是确诊即给付的,即使申请时还没有开始治疗,被保险人可凭借医院开具的确诊证明,一次性获得保险金额,以保证投保人在第一时间能够有充足的治疗经费,使后续治疗可以顺利进行。

“同样,津贴型的保险也不是凭发票进行报销的,投保人只要提供发生手术或是住院证明(具体产品规定),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作为误工费或营养费的补偿。”专家提醒,被保险人在得到重疾保险金或津贴后,仍可凭借医疗费用的发票向社保机构申请治疗费用的报销。

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双重赔付是否合法合理?

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统筹费用,同时企业或劳动者又购买了商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结果商业保险公司以劳动者已经从社会保险中获得支付医疗保险金为由,拒绝支付商业保险赔偿,这样的案例和纠纷屡见不鲜。

在我国,由于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采劝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二分法”体制,因此我国保险法界之通说认为损害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生命或身体,生命无价,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所以医疗保险不能适用补偿性原则。并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复函》[保监函(2001)15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不赔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因此,从保险法律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来看,法律不承认补偿性原则在医疗保险领域的适用,也即劳动者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中都享有完全的权利,商业保险公司不得以劳动者已经从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里获得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商业保险赔偿,除非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不支付。

而商业保险界的看法是,根据补偿性原则,被保险人不应从承保损失中获利。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后的财务状况不应该比未发生时更好。所以,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都应适用补偿性原则,以劳动者在疾病或意外事故中所受损失为限进行补偿,劳动者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里享受的权利成互补关系,对于已经在社会医疗保险中补偿了的部分,那商业保险则不会再进行补偿。也就是说,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不能重复补偿,不能让劳动者得到额外的收益。

从法律精神和法律的规定来讲,商业保险公司仅对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做法,违背保险法律的宗旨和规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在这一条里,法律不限定被保险人从保险方和第三人处分别获得保险利益和损害赔偿利益,充分体现了生命无价,对被保险人以充分的保护。同理,医疗保险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法律上对此也不禁止重复保险,也充分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救济和保护。

社保中的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的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社保中的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的,也就是说保险范围广、保障程度低。如果患了某些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力度无法应对巨额医疗费,所以商业保险中的大病保险是对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

每次大病小情,不少医疗费用依然要自己掏腰包,其次是报销范围的限制。某些药品(新药、进口药、贵药等)以及一些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一般都不在社保医保报销范围之内。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社保医保一般也是不报销的。除此之外,在疾病期间经常发生的费用,比如营养费、护工费、收入损失等更不在报销范围之内。而这些则可以通过商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来解决。

得病一般有三种情况:小病、中病和大病。小病就是我们所说的头疼脑热,花三四百块钱就可以治愈,一般家庭都负担得起。中病一般需要住院治疗,花费一般在5000元到10000元,加上社保补偿的部分,一般家庭也基本可以负担。

而大病都是现代疾病,如: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它直接威胁我们的健康和生命,且花费巨大,导致家庭经济崩溃,甚至负债累累。可怕的是,随着工作压力增大及环境变化,大病离我们也并不遥远,一些重大疾病的发生率逐渐向年轻化发展。这些重大疾病的治疗,光靠社保报销是不够的,而市场上一些专门针对重大疾病保障的保险产品,就能减轻很多家庭的经济负担。

虽然说社保中包括了医疗保险,但社保中的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有限的,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度也是比较低的,社保实现的是保而不包的特点,因此,若想获得更全面的保障,您可以另外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扩大保险范围,增强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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