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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办法解读

2021-03-25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知识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的、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因为个城市和地方都有自己的养老办法规定,所以实施起来也会有所差异。国务院下发此办法时强调个地方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是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惠民之举,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养老保险转移政策解读

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办转移不用到处跑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明确领取待遇地,农民工无须再“退保”

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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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的几点注意


众所周知,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是为了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该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新闻延伸: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巨大“陷阱” 想退没辙

千呼万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终于出台,而且元旦就开始 施行。我怀着激动的心情捧读了《暂行办法》的全文,但读完之后我却感到非常失望,因为这个《暂行办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势必损害很多农民工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损害可能比以前更甚。

有一位名叫易承芳的农民工曾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她在广州打了11年工,到了退休年龄了,却不能在广州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要是把养老保险手续转到老家---湖南省的衡阳县又很不划算,因为衡阳县普通职工的退休工资每月只有410多块钱。按照平均寿命72岁计算,男性可以领取12年的养老金,也就是说,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总共可以领到约6万元养老金,这还不到12.6万元的一半--这岂不成了“负养老”吗?

算清了这个账,肯定没有人愿意到落后地区的老家领取养老金。如果是以前,他们可以选择退保---事实上,近几年的春节前,广东等地都出现了严重的“退保潮”。但现在不行了,因为《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退出的权利也被剥夺了,那些在每个地方打工都不满10年的农民工只能等着吃大亏了---这难道不是一个巨大的“陷阱”吗?

诚然,这种结果的根源是地区发展的差距,而这个差距短期内又不可能消除。面对这样的现实,有没有比较公平合理的转移接续办法呢?还是有的。比如早有专家提出了“分段计发”的设想,即在某个地方缴纳了几年的养老保险金,就由那个地方计发一定的养老金,最终由国家级社保经办机构归集发放。但不知为何,有关部门没有采纳这样的合理化建议。

保险知识汇总,江苏养老保险全国转移办法


去年底,国务院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即从今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跳槽到外省工作时,不但可以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还能将单位缴费总和的12%转走,缴费年限互认。

记者昨获悉,在《暂行办法》基础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即将实施。这意味着,养老保险这张“地方粮票”可在全国“通吃”,参保人员“不论在哪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跨省转移的个人账户

我省转移比例比国家规定的高

往常,江苏劳动者跳槽到外省工作,或者外省人才来江苏就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跟着走,对其个人来说最佳的选择就是,在原来的地方把个人账户里为数不多的钱取出来,然后“退保”,到新地方重新参保,养老保险成了“零存整取”的“存折”,经常导致参保人员因缴费年限受制,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待遇。

我省新出台的《实施意见》提供了解决之道。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实施意见》规定,我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转移两部分,一是统筹基金,二是个人账户。这里所指的“个人账户”,即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及1998年1月1日后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需要注意的是,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在我省参保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转移规模按照我省规定的记账比例转移,即: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为12%,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11%。转移比例要比国家规定的多。”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1998年1月1日起,国家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8%;而我省在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为12%计入,在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11%;从2006年7月1日起,为做实个人账户,我省开始以8%计入。即1998年上半年的,比国家多1%;2006年上半年的,比国家多3%。

在外地工作,但户籍还是我省的男性参保人年满50周岁、女性参保人年满40周岁,想回省就业参保,如果就业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省内转接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转12%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的基金包括: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后按我省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以及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总和12%计算的统筹基金。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此外,我省还规定,若参保人员返回农村参加新农保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之间的衔接,待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后按规定办理。

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养老保险转移流程全国各省统一规定,以北京转到上海为例,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入职上海单位之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社保,至少缴纳一个月的费用后,请上海单位人事部或者职工本人,去上海社保中心开接收函。

2、凭接收函,到北京社保局,说明要把社保帐户的资金转到上海账户,把接收函交给北京社保局,接下来北京社保局反馈一些材料。

3、大概一个月左右,北京社保账户上的钱转到上海的账户口上后,需要拿着步骤2中北京社保局发放的材料,到上海的社保局办理接续。

4、这样在北京的养老保险全部转到了上海的账户上,养老保险的年限就是:北京+上海的。

5、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在上海交,流程大同小异,只不过在上海开户需要本人操作。

注意:接收函的有效期通常是60个工作日,即个人开了接收函要在60个工作日内去原来交保险的地办理,过期失效,需要去重开。

相关链接:养老保险转移如何计算转移资金

为了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出了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以此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相关资讯:养老保险跨省缴费按照基数12%转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其中,扣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后,单位缴费比例不足12%的,仍按12%比例转移,转移金额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

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计算转移,其中“统账结合”前的个人缴费随同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计算转移,其中,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统一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按11%计算为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转移额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全面解读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参加养老保险是在一定程度上为年老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养老保险必不可少。办理社保的人群增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缴费人员关心成为了热点问题。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疑问解答2012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什么?

2012年度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基数最低为2106元,最高为5060元,医疗保险基数为2200元。

2012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什么注意事项?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参保人员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其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重新就业前,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后,一定要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保缴费,以免缴费中断影响将来的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中心在各区县分中心设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专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012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如何缴费?

单位申报缴费:参保单位于每月初申报办理职工的增加、减少手续;每月20日前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核定金额缴费。参保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缴费时,须在支票右下角注明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市社保局参保分局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缴费时间:在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未公布前,参保单位每月暂按2011年12月的当期应缴额预缴,待核定缴费基数后统一结算;预缴费期间暂不办理人员增加和减少手续。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2年度养老保险费业务于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办理。

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为回报情况确定、操作简便、理财效果稳健、带有强制储蓄特点,且能“活得越久领取越多”,因此可以作为个人养老储备的工具。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注意事项

一、量力而行是关键。

对于享有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来说,商业养老保险可以说是锦上添花之事。因此,量力而行是关键。一般来说,用于支付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占年总收入的15%~20%为佳。高收入者可主要依靠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养老,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投资收益作为补充;中低收入者,可主要依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补充。

二、收入稳定。

购买者应该有足够的收入,在扣除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以后,你的收入必须能满足你的日常生活需要。不能因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而使你的正常生活水平得不到满足。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可能面临被迫退保的风险。一般来说,如果在一年之内退保,要损失25%的保费。一年以后再退保,可能损失更多。

三、年龄不宜太小或太大,一般在16~50周岁购买养老保险比较好。

50岁以上投保费率过高。虽然有些养老保险产品允许的投保年龄可能超过50周岁,但投保时年龄过大,需缴付的保险费也相应较高,对已接近退休年龄的投保人是不利的。当然,在经济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年龄较大也可以投保养老保险,此时可以考虑一次性缴费投保。

四、如果是无职业者,在社保养老与商业养老之间选择,商业养老保险可能更合算。

这是因为,社会养老保险考虑社会公平,统筹部分的钱是平均分配,个人账户的钱才是自己得的。而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公平,交多少得多少。另外,如果未到退休年龄就死亡,社会养老保险只能拿个人账户的钱,统筹的部分就被别人分掉了。刚过退休年龄几年就死亡,统筹部分也领取不多,不如你交的钱多。

五、强制储蓄

有些人对于养老的烦恼,不是来自于缺钱花,而是留不住钱。事实上,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养成良好的储蓄习惯,每月雷打不动地存下1000-2000元,连续存满20多年,似乎都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如果你恰好是这种人,或许可以考虑通过商业养老保险,来实现强制储蓄的目的。

全面解读社会养老保险缴费


随着通货膨胀的愈演愈烈,晚年保障显得越发重要起来。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许多人都选择了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是越少越好吗?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数额计算方法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 主选择(即省社平工资每月747元得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 为:2241×18%×12=4840.6元。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 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疑难解答

疑问一:不如银行存款划算?

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制度保障;储蓄只能责任自担,风险较大

我国养老保险的雇主缴费率通常为20%,假设雇主把这20%全部以工资名义发放给雇员,加上个人缴费的8%,该雇员将同样一笔钱每月存入银行,能够获得比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更好的养老保障吗?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朱铭来为我们算了一笔账。计算表明,储蓄养老的收益率小于社会养老保险,且只够领取一定的年限。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指出,社会养老保险是老有所养的根本性制度保障。通过雇主分担责任、政府担保、全体参保人互助共济,可以消除劳动者因退出劳动岗位或长寿带来的不确定的收入风险与养老风险。而储蓄是完全市场化的个体行为,因固定利率而必须由自己承担长期的贬值风险,不可能提供稳定的养老安全预期。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也认为,互助共济带来了养老保障的可持续性,“互助共济是大家的力量,众人拾柴火焰高,这是养老保险优于储蓄的地方。”

其实,用人单位20%的缴费并不能等同于个人应得工资,它需要依法强制才能实现。

疑问二:可用商业保险替代吗?

【回应】 社保具有普惠性,破产风险低,且发放金额随物价上涨而提高;商业保险适合高收入者,且须承担金额贬值风险。

有人认为政府主导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如市场主导的商业保险,褚福灵对此表示,虽然商业保险缴费与享受的待遇完全对等,但通常只有较高收入者才有能力购买。而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普惠性,低收入者也能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一般为当地平均工资的60%)缴费,而高收入者最多只能缴纳当地平均工资的300%,这体现了养老保险的福利性,同时兼顾了公平与效率。

数据显示,我国财政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在不断提高。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为例,1998年到2011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补贴从24亿元逐年增加至2272亿元,14年共补贴12526亿元。

朱铭来告诉记者,从提供保障的主体来看,国家的信用水平比保险公司更高,破产风险更低。同时,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养老金水平会随着物价水平提升而水涨船高,近年来国家已连续8年提高养老金,年均涨幅约10%。

“商业保险是一种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但投保人需要支付高昂保费,还须个人承担保险金额贬值的风险,只适合高收入者并起锦上添花的作用。在我国,首先必须健全作为‘地基’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发展商业保险补充前者的不足。两者可以共同发展并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查询方法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包含于社保之内的,只要能查清楚社保账户,自然也查清楚了养老保险的账户,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下查询的方法。

养老保险是由社保中心指定某银行代扣代发金额的,所以想要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到你所持有的养老保险卡或者存折所属银行直接查询账户。

还可以上网到本人社保缴费的社保中心网页去查询个人社保账户,比如本人在宁波内缴纳社保,那么进入宁波社保中心网页查询自己的社保账户情况,养老金就是社保中的其中一项。还可以拨打12333的电话号码,这是全国通用的劳动保障咨询号码,也可以用来查询社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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