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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货运险公估报告时注意哪些问题

2021-03-22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保险公年度规划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很多购买保险的人在填写货运险公估报告时会有很多疑惑,接下来向大家介绍一些相关的问题。

什么是不足额投保?其后果是什么?

不足额投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例如一辆价值12万元的普通桑塔纳轿车,如果按照8万元确定保险金额,则属于不足额投保。不足额投保的后果是: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比例赔付。

什么是重复保险?是否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在汽车保险中,重复保险是指为同一辆汽车的同一风险,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汽车保险。

重复保险只能得到一份赔偿。《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所以,千万不要为同一辆汽车投保多份相同的汽车保险。否则,有一部分保费是白花了,是得不到任何赔偿。

投保时应了解哪些问题?

1、欲投保保险公司的情况;2、保险产品的销售情况。3、保险产品投保条件;4、保险责任;5、保险期限;6、保险费与保险金额;7、除外责任等

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注意事项

1)填写投保单。投保人应详实、清楚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2)被保险人栏目要按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称谓的全称填写。3)货物名称应填写具体名称,一般不要笼统填写。4)保险金额,一般按照发票金额10%加成计算,加成比例不得超过30%;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可按发票金额或发票金额加运费投保。5)运输工具,如是轮船运输,应写明船名,需转运的也要写明确。6)开航日期,有确切日期,要填写具体日期;无确切日期则填上约于X月X日。7)提单或运单号码,航程或路程应按实际填写。8)承保险别,要将需要投保的险别明确填写清楚。9)货运险投保日期,应在船舶开航或运输工具开行之前。

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特点

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案例链接:

江苏省苏州市A生产厂以CIF价格向瑞士伯尔尼B企业出口丝织品。2011年12月份,A生产厂货运负责人程某在新一站上投保苏黎世出口货运险ICC(A),运输方式为集装箱海运,货物为真丝印花绸。B企业签收后发现货物损失,通知程某并委托其进行索赔,程某得知消息后遂向苏黎世保险公司报案。经过查勘及货损界定,货损为US,000.00,A生产厂足额投保,免赔额为零,赔付额为US,000.00。苏黎世在客户交齐全部理赔材料后的第7个工作日赔付结案。

点评:

1、本案件为足额投保,在赔付时全额赔付。新一站提醒客户,投保时按照发票金额或发票金额加成投保,保障最大利益。

2、本案中,当收件人发现货损后立即委托投保人报案,把握了最佳报案时机。新《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本案中投保人选择了最适合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运输目的地为瑞士伯尔尼,苏黎世为瑞士保险公司,在地域上有绝对优势。新一站提醒客户,不同运输路线、货物需选择适合保险公司,便于理赔。

总结:

提出索赔时,需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

扩展阅读

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重要吗?可分为哪些类型?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那么,保险公估人重要吗?可分为哪些类型?小编给大家做以下介绍: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

保险公估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

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

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

适合对象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职人员;对保险行业有兴趣或有志于从事保险行业的其他人员。

保险公估人可分为哪些类型?

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⑴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对于技术型问题的解决职能作为辅助。

⑵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

⑶综合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型问题,同时还解决保险业务中的技术问题。综合型保险公估人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

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委托人,保险公估报告的编制要求


 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活动的最终反映,是体现保险公估师公估技术的重要一环。因此公估报告的撰写和编制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内容系统完整,实事求是;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分析说明逻辑性强;论据可靠充分,结论准确;不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

 2.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行文流畅,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标点符号正确。所有数字要有分节号,并保留两位小数。

 3.文字排版整齐、美观,序号排列规范、一致。

 (二)特殊要求

 1.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基本概念清楚。

 2.根据保险原理及条款规定,准确确认保险责任,准确、清楚的核定损失。

 3.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需要理算的要在公估报告中进行详细理算,理算要求做到准确无误。

 4.按接到案件的部门和日期对公估报告进行编号。若公估报告有差错,则收回原公估报告,重新送交改正后的公估报告,并在原公估报告编号末尾加“R”,以示与原公估报告的区别。

 5.公估报告须经过校对、复核、审核并签章后才能外发,即公估报告实行三审制。主办公估师和协办公估师负责对公估报告进行全面、细致的校对、复核,逐级审批。

 6.公估报告原则上要求一份正本、一份副本。正本送交委托人,副本留存公司备查,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可追加公估报告。副本应包括正本的所有资料或复印件、查勘记录及主要灾损相片等。

保险公估,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五)


 五、个人独资的保险公估行

 在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允许具备一定资格的个人以个人身份成立独资公司。在个人独资的保险公估行中, 由个人负责招揽业务和开展具体工作, 包括出具公估报告、出具发票、管理财务等。当公司发展至一定规模、拥有足够业务量时, 再增加辅助工作人员, 如打字员、会计员等。由于保险公估公司是提供查勘、估损、鉴定等服务的专业技术性公司,对公司而言最重要的不是经理等管理人员, 而是承担具体工作的经办人员。这些人员只要具备保险公估业从业人员必需的知识、经验和素质, 就能招揽到业务。因此个人独资的保险公估行也有其生存空间。这类保险公估行的业主一般是保险理赔经验丰富的原保险公司理赔人员, 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如大型船舶的船长, 船舶工程师或设计师, 地质学家, 水文水利专家, 电脑专家, 机械、化工、食品等方面有一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等等。

 我国法律许可的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伙企业三种形式。2002年1 月1 日,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执行取代了2000 年1月出台的《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 试行)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建立。” 这样, 我国法律许可的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 由原来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丰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三种形式。

保险公估,我国保险公估人资格和执业行为


 保险公估人是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公估服务的中介机构,为了满足正确评估保险标的及确定赔偿金额的要求, 公估人员必须是熟悉了解标的物, 既精通专业理论, 又具备丰富的承保估损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保险公估人员在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时,必须以保险法、相关法律和公估合同为依据, 这就要求公估人员必须精通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技术法, 商品法, 商检法等, 以保证评估结果的正确性。按照国际惯例, 一个合格的保险公估机构必须能充当三个方面的角色或发挥三个方面的功能, 即技术专家、保险合同的解释及与被保险人的沟通。第一, 技术专家。由于保险公估人解决的问题大都属于与保险有关、技术性较强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保险公司自身的力量是很困难的,不现实的。保险公估机构本身所具有各种专家齐备的优势, 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的不足。第二,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型较强的经济合同, 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矛盾的情况下, 由保险公估人出面, 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 而且容易缓和两者之间紧张的关系。第三, 与被保险人的协商沟通。由于保险关系双方在理赔问题上存在利益矛盾, 一定的分歧在所难免。由保险公估介入其中, 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公估报告书, 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 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鉴于此, 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进行限定, 就成为保险公估业监管的重要环节。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对此作了如下相关规定:

 (一) 从业人员的资格

 根据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取得《资格证书》。凡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通过者, 满足下列条件便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1. 年满18 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品行良好、正直诚实,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 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同时, 对于一些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 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 而不必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 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才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活动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估机构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由保险公估机构负责核发。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处罚, 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 已获得《资格证书》的, 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向其颁发《执业证书》, 已颁发《执业证书》的, 保险公估机构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二)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 任职资格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3 年以上;

 2. 具有非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5 年以上;

 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10 年以上的, 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同时,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 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请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什么是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专业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而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

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和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可能。而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始终本着“独立、公正”原则,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的驱动,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并能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从而降低保险成本,从而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保险公估人特征

经济性

保险公估人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累保险公估经验,提高保险公估水平,从而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专业性

由于面向众多保险当事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超然性

指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缓解人双方的矛盾。

成为保险公估人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公估人这个词对大家来说有点陌生,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什么是保险公估人,做保险公估人需要什么条件。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保险公估人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公估,单从字面意思来看,所谓“公”,是公正、公平、公道之行为准则的表示;而“估”是指估计、估价、估量的行为。两者结合起来,就是指以科学技术为手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和数据为依据,进行客观、合理、科学的估定。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以及出现的种种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市场引入了第三方即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估人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避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1.评估职能。保险公估人所具有的是一种广义的(保险)评估职能,包括评估职能、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

2.公证职能。首先,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保险公估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上最具权威和资格;其次,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既不代表保险人,又不代表被保险人,完全站在中间、公正的立场上就事论事、科学办事。

3.中介职能。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从事保险经济活动,并参与保险经济利益的分配,为保险双方提供服务,具有鲜明的中介职能。

(二)保险公估人起源与信息不对称的关联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催生其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保险业发展初期,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存在着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可能性。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

保险公估人防范保险诈骗的作用及问题

(一)保险公估人防范保险诈骗中的作用

1.保障保险信息的有效沟通,减少保险双方矛盾。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从理赔金额上来讲是矛盾的。如果实际赔偿金额大于应赔偿金额,则保险人付出了额外利益;如果实际赔偿金额小于应赔偿金额,则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得到足额补偿。

由于保险双方在理赔问题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信任感,在这种情况下,市场需要保险公估人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介入保险理赔领域,提供客观公正的理赔公估服务。这样,在保险公估人参与的市场中,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维护,从而减少保险理赔领域中的矛盾和纠纷。

2.实现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和保险市场的公证性,减少“逆向选择”行为。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

3.有利于增强保险市场双方信用程度和减少诈骗行为。保险业的基石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而保险业的诚信又依附于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保险公估人引入保险市场后,其公开、透明的公估业务促使买卖双方自觉地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道德风险”逐渐减小,引导整个保险业的参与人减少诈骗行为。

(二)保险公估人防范保险诈骗中的问题

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保险欺诈属违法行为,并在《保险法》和《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总体来看,“法规对保险欺诈做出规定”“理赔欺诈是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显然不能对保险欺诈行为产生有效的打击,而司法机关只对已经构成事实诈骗的行为进行惩罚,对于诈骗未遂以及被保险公司或公估机构及时阻止的诈骗行为没有相关的惩罚;另一方面,公估公司的调查结果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认可。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影响保险机构和公估机构打击骗赔的力度。因此,保监会应当积极推动研究反保险欺诈立法,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相关法律,使防治和惩罚保险欺诈犯罪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立法出台之前,相关单位应推动行业内的反保险欺诈法制建设。

中国的保险公估业2000年开始发展,到去年为止已经有11亿的收入。这中间被保险人最开心了,终于有了独立的、专业的、公正的提供理赔服务的公司。经纪人最开心了,节约了很多成本,只要指定了公估人,在第一现场、地震前线可以节约我很多的成本,又体现了公正服务。保险公司也开心,在大灾、巨灾面前,保险公司利用、公估公司的力量在过去十年解决了很多问题,而且保险公司平时不用储备特别多的理赔人员和各方面的专业人才。

保险公司在转嫁矛盾的时候,可以利用公估公司转嫁矛盾,想赔500万的时候,想利用公估公司赔200万,如果谈不成,后面还可以协调。如果公估公司做完了,无论是200万、还是300万,在付钱的时候,我还能说了算,公估公司都是听我的。我想节约成本也可以,今年定一个公估费率,明年还可以再降20%,都是我保险公司说了算,所以保险公司也非常开心。

所以,保险公估人要具有天然的公正性

公估在英国产生时,当时保险公司依赖本身雇员以及建筑商、测量师等各类代理人处理赔案,导致串谋骗赔事件屡见不鲜,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很大损害。19世纪中叶,英国防火保险委员会提出应由独立的并且具有相应法律地位的代理人即估价人负责赔案损失的调查;1867年,该委员会又进一步提出,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必须委托独立人士提供关于火灾原因的调查报告,使调查结果免受双方关系人的左右,具有客观公正性;为此,该委员会又批准通过了一张估价人名单,名单列明估价人的专业技能,保险公司理赔时必须从中选择。1941年,英国公估师协会成立,1961年,演变为英国特许公估师协会。从公估在欧洲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演变来看,保险公估具有天然的公正性。

保险公估,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四)


 四、合作制保险公估行及其特征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 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共同举办的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营利性组织。

 (一)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特征

 1.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是契约式企业

 契约式企业是以合同作为确定投资者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基础的企业。在合作企业中, 合作双方的投资一般不以货币单位进行计算, 也不把投资折算成股份, 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自由约定。如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和利润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中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2.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组织形式具有不定性

 合作企业不一定是法人。其中合作各方联系比较紧密, 符合法人条件的, 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成为中国法人。其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者的债务责任一般应坚持分担和有限责任原则, 即按组成企业时的出资比例, 各自承担有限责任; 合作各方联系比较松散的, 不符合法人条件成为非法人型企业。当合作制保险公估行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应由合作各方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并按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比例确定彼此承担债务的比例。

 3.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具有国际性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投资主体拥有不同的国籍。属于同一国籍的个人或法人不能成为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主体。即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与中外合资企业一样, 必须具有国际性。

 正是由于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国际性, 吸引了众多外商投资者进入本国保险公估市场, 从而繁荣本国保险公估市场, 促进本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二)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组织管理机构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 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制公估行的重大问题。此外,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还可以委托合作双方之外的第三者经营管理。可见,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有较大的灵活性, 可以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方式:

 1. 董事会制

 大型的合作制保险公估行, 由于规模大、投资多、合作期长, 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 为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实行董事会制。实行董事会制的企业与各方合作者自己的公司或上级公司在财产、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方面完全脱钩。董事会是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合作者中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可设一名或若干名副总经理到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经营管理机构中, 以协助总经理工作。

 2. 联合管理制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制保险公估行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

 联合管理机构由各合作方代表组成, 是企业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协调合作各方在执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这类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特点是合作各方与各自的公司有密切联系。各自的公司通过其派出的代表组成的联合管理机构参与公估行的管理。各方都把其参加合作的财产交由联合管理机构管理, 但仍对这些财产拥有所有权。在联合管理机构中, 一方担任主任的, 由他方担任副主任。联合管理机构可以设经营管理机构, 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设经营管理机构的, 公估行的总经理由联合管理机构任命或者聘请, 负责公估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不设经营管理机构的, 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3. 委托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是合作制保险公估行通过订立合同, 委托合作者, 由其中一方或者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的制度。

 保险公估行成立后改为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 属于合作合同的重大变更, 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后, 与第三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连同第三方的资信证明文件, 报审批机关审批, 并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委托管理制一般是委托具有管理经验的外国专门管理公司或者外国合作者, 按照国际惯例管理较为复杂的合作项目。

保险公估,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一)


 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是指依法设立、登记, 并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为主的机构形式。国外保险公估机构名目繁多, 组织形式多种多样, 具体有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保险公估行、合作制保险公估行、个人独资的保险公估人等。

 一、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征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企业法人。这是西方国家保险公估人主要采用的形式。一般而言,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特征:

 (一)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 但不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所谓资合公司, 指公司不注重股东的声望、地位和信用, 而是以资本的组合为基础设立的公司。公司具有与股东个人相分离的法人资格, 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对超出其总资产的债务不予清偿。这有利于减少股东个人风险, 增加股东投资兴趣。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章程或决议任意扩大股东责任范围。相反, 只能在董事会制订增加注册资本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代表2 /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才能增加股东的出资额及责任。

 (二)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公司股本不分成均等股份, 直接由法定数额内的公司股东全部认购。公司不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凑集资金。此外, 股东之间虽然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但这种转让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自由转让, 而且规定了严格的限制。若股东拟对外转让股权, 则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数量限定:如我国《公司法》第19 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2 人以上、50 人以下。而且,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一般不能随意增加股东。不过, 股东可以是公司, 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营业组织。国家可以通过它授权的机构或部门, 成为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四)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是非公开的: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会计账册、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都不必发布公告, 不必强制公开和审批, 只需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即可。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公司, 但却又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典型的资合公司, 带有人合公司的因素。

 它不仅重视股东的入股资金( 资合) , 而且重视股东本身的信誉、身份、财产状况、工作能力等人身条件( 人合) 。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带有相对封闭性。这种封闭性的显著标识有三: 第一, 股份不公开发行; 第二, 股份转让受一定限制; 第三, 股东人数受一定限制。这三条限制有助于保持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相对稳定性, 从而增加其内部凝聚力。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三部分: 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 即权利机构、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

填写投保单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大家都知道购买保险需要签订投保单,那投保单是一种什么形式呢?作为我们理赔的重要依据,我们应该谨慎对待投保单。

在现代生活中,保险是不可忽视的。尽早为自己选择一份适合的保险是明智的选择。那么,我们在填写保单的时候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及核定给付、赔付的重要原始资料。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实物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投保单。如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从业多年,很多客户在填写投保单时给我的印象是:过分注重隐私,在填写资料时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其实,一份完整、准确、内容真实的投保单,能真正保障您的利益。那么,填写投保单该注意什么?

1、各项信息须完整填写。如姓名、出生日期、职业等。证件号码须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致;通信地址为可邮寄地址。尤为重要的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如实回答投保单上所提的问题,必要时应在投保单备注栏中说明详情或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如果您没有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保险公司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受益人明确,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将直接给付受益人,否则保险金就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进入遗产范围,有可能引起纠纷。确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亲笔签字认可(如未成年,由法定监护人签名)。

亲笔签名。填写完毕后,还应对投保单内容进行复核,确认真实完整,并应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切勿在空白或未填写完整的投保单上签字。

2、准确填写要求投保的产品名称、保险金额及相关信息。

3、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如实回答投保单上所提的问题,对投保单上要求提供详细情况的问题,应在投保单备注栏中说明详情或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4、投保人在填写完毕后,应对投保单内容进行复核,确认内容真实完整,并应亲笔签名确认。必要时,被保险人也需要亲笔签名确认,如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

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不如实告知会有什么后果?

如实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其知道的与保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公司。需要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一般会在投保单上列出,投保人需如实回答投保单上所提的问题。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旅游意外险购买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旅游意外险(Travel Accident Insurance),全称旅游意外保险,亦称之为旅行意外险,指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在出差或旅游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意外身故或伤残,或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导致产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通俗的解释就是,在合同期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导致的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一般是指旅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短期保险,保的是游客不是旅行社,是由游客自愿购买的短期补偿性险种。

一般来说,目前保险公司都有常见旅游意外险的套餐,平均下来,国内旅游意外险的每天保费大都在1-3元,每天5元就保得很全面了,境外旅游意外险的保费,便宜的每天3-4元,贵的每天5-6元。

购买旅游意外险注意事项误区一:混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

报团出游时,很多游客认为只要有了旅游责任险,就可以万事无忧了。事实上,旅游责任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旅行社,是在出现意外事故后为旅行社分担赔偿风险,并不能替代主要针对游客自身保障的旅游意外险。有些旅行社在推销旅游产品时会以“旅游送保险”招揽客户,这种情况下,务必看清楚旅行社送的究竟是责任险还是意外险。其次,旅行社即使购买了旅游意外险,顾客也应该详细了解这份意外险的具体保障项目。

误区二:选择旅游保险只看保费的多少,不考虑实际保险需求

如何买旅游意外险?什么种类的保险、什么价格才适合自己呢?旅游保险种类、价格多样,游客投保旅游保险时,要根据出游的方式,按自己的旅游行程和目的地情况,根据所需保额和天数投保,为自己选择一份量身打造的保单,并非单纯看价格和保额高低。比如,国内游可以购买短期的旅行意外险。去高原地区还需要另外购买一份高原险。自驾游可以选择专为自驾游设计的保险产品。出境游时,保险中最好包括旅游救援、医疗等保障,并根据目的地的消费水平选择医疗保险金额。

误区三:以为买好意外险就能保障一切意外

有些旅游意外险虽然很便宜,但对于赛马、攀岩、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免责”,客户在购买旅游保险时应留意保险的免责条款。一般来说,保障危险性较高的旅游项目的保险,保费通常会高得多。

误区四:认为出险后能全额赔偿

一般情况下,人身意外保险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只是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限额,而非实际给付金额。在选择旅游险时,要留意保险公司的旅游险在分项责任的赔付方面是否有限制。

据调查,目前各地的旅行社为吸引游客,会突出合同或协议书上“旅行社代游客上了保险”这一款内容,有些不正规的旅行社甚至会误导游客说这是一种免费赠送的保险,却不解释保险的责任范围,让游客误以为该保险已附带发生各种意外的保险责任。

温馨提示

保险公司提醒各位消费者,旅行社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而游客自身购买的旅游保险,属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两者的承保对象和责任范围完全不同。旅行社责任险只能保证旅行社能够获得赔偿,但游客的保障,就要打一个问号了。所以游客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参团外出旅行时,一定要申请投保旅游意外险,一般旅行社都会代办或者直接到保险公司购买。

另外,往年的长假都是旅游出险率高峰的时期,而旅游保险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游客大都把出行前准备的重点放在旅游景点,下榻的酒店,线路的价格上,却极少人真正关注保险问题。所以当务之急是提高我们自身的安全意识。另外不要被旅行社一些“免费赠送保险”这些噱头所蒙蔽,因为天下根本没有“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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