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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五)

2020-08-12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保险公年度规划 保险的组织发展规划

 五、个人独资的保险公估行

 在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允许具备一定资格的个人以个人身份成立独资公司。在个人独资的保险公估行中, 由个人负责招揽业务和开展具体工作, 包括出具公估报告、出具发票、管理财务等。当公司发展至一定规模、拥有足够业务量时, 再增加辅助工作人员, 如打字员、会计员等。由于保险公估公司是提供查勘、估损、鉴定等服务的专业技术性公司,对公司而言最重要的不是经理等管理人员, 而是承担具体工作的经办人员。这些人员只要具备保险公估业从业人员必需的知识、经验和素质, 就能招揽到业务。因此个人独资的保险公估行也有其生存空间。这类保险公估行的业主一般是保险理赔经验丰富的原保险公司理赔人员, 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如大型船舶的船长, 船舶工程师或设计师, 地质学家, 水文水利专家, 电脑专家, 机械、化工、食品等方面有一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等等。

 我国法律许可的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伙企业三种形式。2002年1 月1 日,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执行取代了2000 年1月出台的《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 试行)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建立。” 这样, 我国法律许可的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 由原来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丰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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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一)


 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是指依法设立、登记, 并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为主的机构形式。国外保险公估机构名目繁多, 组织形式多种多样, 具体有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保险公估行、合作制保险公估行、个人独资的保险公估人等。

 一、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征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企业法人。这是西方国家保险公估人主要采用的形式。一般而言,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特征:

 (一)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 但不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所谓资合公司, 指公司不注重股东的声望、地位和信用, 而是以资本的组合为基础设立的公司。公司具有与股东个人相分离的法人资格, 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对超出其总资产的债务不予清偿。这有利于减少股东个人风险, 增加股东投资兴趣。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章程或决议任意扩大股东责任范围。相反, 只能在董事会制订增加注册资本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代表2 /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才能增加股东的出资额及责任。

 (二)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公司股本不分成均等股份, 直接由法定数额内的公司股东全部认购。公司不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凑集资金。此外, 股东之间虽然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但这种转让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自由转让, 而且规定了严格的限制。若股东拟对外转让股权, 则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数量限定:如我国《公司法》第19 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2 人以上、50 人以下。而且,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一般不能随意增加股东。不过, 股东可以是公司, 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营业组织。国家可以通过它授权的机构或部门, 成为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四)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是非公开的: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会计账册、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都不必发布公告, 不必强制公开和审批, 只需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即可。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公司, 但却又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典型的资合公司, 带有人合公司的因素。

 它不仅重视股东的入股资金( 资合) , 而且重视股东本身的信誉、身份、财产状况、工作能力等人身条件( 人合) 。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带有相对封闭性。这种封闭性的显著标识有三: 第一, 股份不公开发行; 第二, 股份转让受一定限制; 第三, 股东人数受一定限制。这三条限制有助于保持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相对稳定性, 从而增加其内部凝聚力。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三部分: 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 即权利机构、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

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重要吗?可分为哪些类型?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那么,保险公估人重要吗?可分为哪些类型?小编给大家做以下介绍: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

保险公估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

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

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

适合对象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职人员;对保险行业有兴趣或有志于从事保险行业的其他人员。

保险公估人可分为哪些类型?

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⑴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对于技术型问题的解决职能作为辅助。

⑵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

⑶综合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型问题,同时还解决保险业务中的技术问题。综合型保险公估人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

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什么是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专业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而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

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和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可能。而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始终本着“独立、公正”原则,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的驱动,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并能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从而降低保险成本,从而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保险公估人特征

经济性

保险公估人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累保险公估经验,提高保险公估水平,从而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专业性

由于面向众多保险当事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超然性

指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缓解人双方的矛盾。

保险公估,我国保险公估人资格和执业行为


 保险公估人是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公估服务的中介机构,为了满足正确评估保险标的及确定赔偿金额的要求, 公估人员必须是熟悉了解标的物, 既精通专业理论, 又具备丰富的承保估损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保险公估人员在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时,必须以保险法、相关法律和公估合同为依据, 这就要求公估人员必须精通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技术法, 商品法, 商检法等, 以保证评估结果的正确性。按照国际惯例, 一个合格的保险公估机构必须能充当三个方面的角色或发挥三个方面的功能, 即技术专家、保险合同的解释及与被保险人的沟通。第一, 技术专家。由于保险公估人解决的问题大都属于与保险有关、技术性较强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保险公司自身的力量是很困难的,不现实的。保险公估机构本身所具有各种专家齐备的优势, 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的不足。第二,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型较强的经济合同, 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矛盾的情况下, 由保险公估人出面, 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 而且容易缓和两者之间紧张的关系。第三, 与被保险人的协商沟通。由于保险关系双方在理赔问题上存在利益矛盾, 一定的分歧在所难免。由保险公估介入其中, 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公估报告书, 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 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鉴于此, 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进行限定, 就成为保险公估业监管的重要环节。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对此作了如下相关规定:

 (一) 从业人员的资格

 根据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取得《资格证书》。凡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通过者, 满足下列条件便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1. 年满18 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品行良好、正直诚实,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 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同时, 对于一些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 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 而不必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 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才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活动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估机构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由保险公估机构负责核发。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处罚, 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 已获得《资格证书》的, 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向其颁发《执业证书》, 已颁发《执业证书》的, 保险公估机构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二)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 任职资格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3 年以上;

 2. 具有非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5 年以上;

 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10 年以上的, 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同时,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 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请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保险公估,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


 保险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工作的全面总结, 是保险公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供的反映保险公估工作内容和结果的一种公证性文件, 是保险公估机构“ 生产” 的产品。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有:

 (一) 公估报告具有权威性

 保险公估报告的权威性源于两个方面。第一, 保险公估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单方或双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 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行为。由于保险公估具备的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 使得保险公估人在保险评估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 其出具的公估报告是保险合同双方理赔结案时的依据, 是协调双方理赔分歧、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重要结论。因此, 保险公估报告具有相当充分的分析资料, 除有关文字说明外, 还需有各种有关的佐证材料或附件, 具有数据可靠、推断严密、分析科学、结论准确等特征。第二, 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参与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员签名, 而不象一般性书面文件或汇报材料那样仅仅盖个单位公章。同时, 正式公估报告的出具一般需要两个以上公估师签字( 签章) 并对其负有相关责任。根据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48 条规定; “ 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方能生效。” 这些都保证了保险公估报告具有其他一般性书面文件所不具备的权威性。

 (二) 公估报告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虽然公估报告具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在解决保险双方的争议或诉讼过程中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报告及其结论并不是最终裁定, 公估报告的权威地位是相对的, 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效力。保险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接受保险公估报告结果, 可以另请公估行进行公估或采取法律诉讼形式解决争议。它与司法部门公证处签具的公证文件的不同之处在于, 公估报告属于商业范畴, 而司法公正则属于法律范畴。司法部门的公证文件是一种法律手段, 是对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资料、项目等给予的法律证明, 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成为保险公估人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公估人这个词对大家来说有点陌生,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什么是保险公估人,做保险公估人需要什么条件。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保险公估人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公估,单从字面意思来看,所谓“公”,是公正、公平、公道之行为准则的表示;而“估”是指估计、估价、估量的行为。两者结合起来,就是指以科学技术为手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和数据为依据,进行客观、合理、科学的估定。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以及出现的种种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市场引入了第三方即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估人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避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1.评估职能。保险公估人所具有的是一种广义的(保险)评估职能,包括评估职能、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

2.公证职能。首先,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保险公估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上最具权威和资格;其次,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既不代表保险人,又不代表被保险人,完全站在中间、公正的立场上就事论事、科学办事。

3.中介职能。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从事保险经济活动,并参与保险经济利益的分配,为保险双方提供服务,具有鲜明的中介职能。

(二)保险公估人起源与信息不对称的关联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催生其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保险业发展初期,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存在着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可能性。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

保险公估人防范保险诈骗的作用及问题

(一)保险公估人防范保险诈骗中的作用

1.保障保险信息的有效沟通,减少保险双方矛盾。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从理赔金额上来讲是矛盾的。如果实际赔偿金额大于应赔偿金额,则保险人付出了额外利益;如果实际赔偿金额小于应赔偿金额,则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得到足额补偿。

由于保险双方在理赔问题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信任感,在这种情况下,市场需要保险公估人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介入保险理赔领域,提供客观公正的理赔公估服务。这样,在保险公估人参与的市场中,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维护,从而减少保险理赔领域中的矛盾和纠纷。

2.实现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和保险市场的公证性,减少“逆向选择”行为。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

3.有利于增强保险市场双方信用程度和减少诈骗行为。保险业的基石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而保险业的诚信又依附于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保险公估人引入保险市场后,其公开、透明的公估业务促使买卖双方自觉地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道德风险”逐渐减小,引导整个保险业的参与人减少诈骗行为。

(二)保险公估人防范保险诈骗中的问题

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保险欺诈属违法行为,并在《保险法》和《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总体来看,“法规对保险欺诈做出规定”“理赔欺诈是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显然不能对保险欺诈行为产生有效的打击,而司法机关只对已经构成事实诈骗的行为进行惩罚,对于诈骗未遂以及被保险公司或公估机构及时阻止的诈骗行为没有相关的惩罚;另一方面,公估公司的调查结果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认可。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影响保险机构和公估机构打击骗赔的力度。因此,保监会应当积极推动研究反保险欺诈立法,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相关法律,使防治和惩罚保险欺诈犯罪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立法出台之前,相关单位应推动行业内的反保险欺诈法制建设。

中国的保险公估业2000年开始发展,到去年为止已经有11亿的收入。这中间被保险人最开心了,终于有了独立的、专业的、公正的提供理赔服务的公司。经纪人最开心了,节约了很多成本,只要指定了公估人,在第一现场、地震前线可以节约我很多的成本,又体现了公正服务。保险公司也开心,在大灾、巨灾面前,保险公司利用、公估公司的力量在过去十年解决了很多问题,而且保险公司平时不用储备特别多的理赔人员和各方面的专业人才。

保险公司在转嫁矛盾的时候,可以利用公估公司转嫁矛盾,想赔500万的时候,想利用公估公司赔200万,如果谈不成,后面还可以协调。如果公估公司做完了,无论是200万、还是300万,在付钱的时候,我还能说了算,公估公司都是听我的。我想节约成本也可以,今年定一个公估费率,明年还可以再降20%,都是我保险公司说了算,所以保险公司也非常开心。

所以,保险公估人要具有天然的公正性

公估在英国产生时,当时保险公司依赖本身雇员以及建筑商、测量师等各类代理人处理赔案,导致串谋骗赔事件屡见不鲜,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很大损害。19世纪中叶,英国防火保险委员会提出应由独立的并且具有相应法律地位的代理人即估价人负责赔案损失的调查;1867年,该委员会又进一步提出,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必须委托独立人士提供关于火灾原因的调查报告,使调查结果免受双方关系人的左右,具有客观公正性;为此,该委员会又批准通过了一张估价人名单,名单列明估价人的专业技能,保险公司理赔时必须从中选择。1941年,英国公估师协会成立,1961年,演变为英国特许公估师协会。从公估在欧洲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演变来看,保险公估具有天然的公正性。

保险公估人的作用、职能介绍


如今,保险已经家喻户晓了,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保险,但是针对很多大众,很多保险的专业名词还是全然不知。你听过保险公估人吗?今天就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中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

(1)承保时的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承保公估,即对保险标的作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风险,审核其自身承保能力的重要参考。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国际保险公估人新拓展的业务领域。

(2)理赔时的公估人

理赔公估人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专业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人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损失理算师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分担赔偿责任的理算师,他们主要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确认是否全损或可以修复,修复费用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根据国际保险实务习惯,损失理算师又分为陆上损失理算师与海损鉴定人。

前者是处理一般非海事保险标的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后者则是专门处理海事保险标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损失鉴定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的保险公估人,具体的说,他们负保险公估人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断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发生,进行损失定量等。损失评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计算的人。他们通常只接受被保险人单方面的委托,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按照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1)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对于技术型问题的解决职能作为辅助。

(2)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

(3)综合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型问题,同时还解决保险业务中的技术问题。综合型保险公估人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

保险公估人具有以下特征:

经济性

保险公估人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累保险公估经验,提高保险公估水平,从而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专业性

由于面向众多保险当事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超然性

指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缓解人双方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有哪些职能呢?

1、评估职能

保险公估人所具有的是一种广义的(保险)评估职能,包括评估职能、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在国际上,保险公估人包括主要从事理(核)算事务的理算师(Adjuster),主要从事检查、勘测、鉴定事务的鉴定人(Surveyor)和主要从事估算、评估的评估人(Assessor)等多种类型。尽管他们的名称不同,经营的侧重点有差别,但均能履行其保险评估职能。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进行公估,得出公估结论,并说明得出结论的充分依据和推理过程,体现出其评估职能。

评估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关键职能。保险公估人执行的评估职能,可使赔案快速、科学地得以处理。

2、公证职能

首先,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保险公估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上最具权威和资格;其次,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既不代表保险人,又不代表被保险人,完全站在中间、公正的立场上就事论事、科学办事。

公证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重要职能,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这种公证职能虽然不具备对赔案的定论作用,但却有促成结案的督促作用,因为保险双方难以找出与公估结论相左的原因或理由;第二,这种公正职能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该结论可以接受法律的考验。这是因为: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结论确定之后,必面经保险关系当事人双方均接受才能结案。一旦保险关系当事人双方有一方不能接受,则最终决定权在法院。但是,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委托方委托出庭辨护,甚至可被聘请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本着对委托方特别是对公估报告负责的原则,促成对方接受既定结论。

3、中介职能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从事保险经济活动,并参与保险经济利益的分配,为保险双方提供服务,具有鲜明的中介职能。这是因为:第一,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又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第二,保险公估人以保险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保险公估经营活动,保险公估人从保险合同一方那里获得保险公估委托,是以中间人立场执行保险公估,并收取合理费用。这样,保险公估人以中间人身份,独立地开展保险公估,从而得出公估结论,促成保险关系当事人接受该结论,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淋漓尽致地发挥了中介职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保险的承保范围日益扩大,保险理赔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理赔的难度加大,因此大量拥有专业技术的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满足保险业的发展需要。

保险公估人的作用

(1)保证保险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保险公估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从而保证各方的利益在公平的结果下不受损失。

(2)保险公估人客观公正的立场,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可以减少理赔纠纷,防止无休止的僵持或述诸法律,实现尽快赔付,恢复生产生活。

(3)促进保险企业组织变革,提高经营绩效。保险企业将一部分费事费力且易造成品牌损失的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完成,既可以降低人力资源等经营成本,还有助于专注发展公司核心能力、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保险公估人是干什么的?前景如何?


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那么保险公估人具体是做什么的呢?在我国,保险公估人发展前景如何?

什么是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是干什么的

1、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保险公估人既不属于保险人一方,也不属于被保险人一方,而是连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独立于其他部门之外,面向社会服务的经济实体。保险公估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

2、保险公估人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保险公估人除了从事大众所熟悉的保险理赔业务外,还从事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价值和风险评估、鉴定、估算以及保险标的损失后的勘验和损失计算。其业务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3、保险公估人的服务是有偿的。由于保险公估人是一种经济组织,其存在和发展要求获得经济效益,因而它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委托方的服务不是免费的,而是要收取一定的合理费用,实行有偿服务。

保险公估人前景如何

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中介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市场对保险公估服务的需求会日益增加。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与合理性上。保险公估人签出的"保险公估书"虽有一定权威性,却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力。我国建立保险公估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而且,我国保险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也需要保险公估人。所以,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潜力十分巨大。

保险公估人在现代保险市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是促进保险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但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对公估人的需求会不断加大。

保险公估人——相关资讯公估:充满希望的领域

如果有被保险人找你来评估损失对抗保险公司, 你做不做?如果保险公司要求你不合理地降低赔付额或为了通融赔付要求你提高赔付额,你做不做?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你,你做不做?

公估人一直在这种立场和利益的纠结中。有的人成立了保险索赔公司,专门为被保险人服务;有的公估公司一直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如果专门为被保险人服务,怕案源不够;如果专门为保险公司服务,怕丧失了公正公平的立场。公估在中国是个完全市场化的行业,也是只有靠时间慢慢积累的行业,资本可发挥的作用不大,因为管理、人才、资源等其他要素不是短时间内能配合上的。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公估应该是资源导向的,即市场资源和人才资源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关键。

最大的市场资源是保险公司,公估人可以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处理赔案。公估人的股东可以是保险公司,可以是经纪公司,可以是大型国企,可以是类政府部门(之前的政府部门,后企业化并脱钩的),这都是很好的资源,但应该事先对委托方如实地告知自己的关联关系,给客户以知情的权利并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公估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服务,随着市场化的深入,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全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这是个充满希望的领域。别人处理不了的“瓷器活”,才会交给这样的“金刚钻”。

天津保险公估行业引入增值服务

近期,天津各保险公估机构积极探索业务发展新途径,全面贴合被保险人服务需求,在开展车险公估业务的同时引入多项增值服务。

委托人,保险公估报告的编制要求


 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活动的最终反映,是体现保险公估师公估技术的重要一环。因此公估报告的撰写和编制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内容系统完整,实事求是;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分析说明逻辑性强;论据可靠充分,结论准确;不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

 2.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行文流畅,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标点符号正确。所有数字要有分节号,并保留两位小数。

 3.文字排版整齐、美观,序号排列规范、一致。

 (二)特殊要求

 1.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基本概念清楚。

 2.根据保险原理及条款规定,准确确认保险责任,准确、清楚的核定损失。

 3.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需要理算的要在公估报告中进行详细理算,理算要求做到准确无误。

 4.按接到案件的部门和日期对公估报告进行编号。若公估报告有差错,则收回原公估报告,重新送交改正后的公估报告,并在原公估报告编号末尾加“R”,以示与原公估报告的区别。

 5.公估报告须经过校对、复核、审核并签章后才能外发,即公估报告实行三审制。主办公估师和协办公估师负责对公估报告进行全面、细致的校对、复核,逐级审批。

 6.公估报告原则上要求一份正本、一份副本。正本送交委托人,副本留存公司备查,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可追加公估报告。副本应包括正本的所有资料或复印件、查勘记录及主要灾损相片等。

什么是保险公估人极其资格认定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细化,保险公估人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目前阶段,由于保险公估在保险业界起步最晚,业内对其重视程度和应用情况都较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在保险业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今天,充分认识保险公估人的经济价值,重视组建高效、专业的保险公估人队伍,实现公估服务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什么是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员资格怎么认定?需要哪些条件呢?

什么是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称为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保险公估于18世纪起源于英国,在国外80%以上的保险理赔工作是由保险公估完成的。早在19世纪20年代旧中国就有了保险公估机构,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保险公估业也逐渐消失,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相继出现了一些保险公估机构,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已逐步对外开放,加快了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我国的保险公估人也将在保险市场上起到“裁判员”的重要作用。

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

(1)具有经济、金融、理工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曾受刑事处罚者不得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报名时,考生须向考点交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和影印件)、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文件(原件和影印件)、本人申明属实并亲笔签名的工作简历以及2张1寸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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