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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北京城市社保卡适用范围

2021-03-15
平安保险信用卡知识 不属于保险规划范围的是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公布的社保卡发放规划,北京市社保卡将按照先“城镇职工”后“城镇居民”的顺序下发,即首先发放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然后再发放参加城北京城市社保卡。

北京城市社保卡可用于医疗卫生、养老、就业、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区服务等多领域。卡内记载着持卡人各种档案信息,持卡就医可对医保进行实时结算,实现了医疗报销零垫付功能。

四类人群将领北京城市社保卡

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了北京市社保卡的发放范围,涵盖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大险种的所有参保人员,具体分为4类人群,总数约1000万人。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社保卡还有望将新农合、公费医疗等人群陆续纳入进来,实现人人一卡。

参保单位负责发北京城市社保卡

“北京城市社保卡在西城启动试点后,很多百姓到医院,或致电社保部门询问领卡事宜。”负责人表示,社保卡的发放进度将以先“城镇职工”后“城镇居民”为原则。

其中,北京城市社保卡的发放时间已确定,今年内只在石景山和西城两个试点区发放;明年第一季度相继在东城、宣武、崇文发放;第二季度为海淀、朝阳、丰台;下半年向其他区县发放。包含“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的城镇居民社保卡的发放时间,将根据工程的整体进度择机发放。

社保卡将由参保单位负责发放到每位参保人员手中。用人单位、职介中心、人才中心、街道社保所、学校和托幼机构将按照区县社保中心的通知时间,到区县社保中心或其指定的发放地点领取社保卡。

北京城市社保卡服务网点超300个

目前,北京市社保卡已形成了包含服务网点、服务热线、服务网站、自助服务终端等4部分的服务体系。其中,北京市社保卡服务网点现已超过300个,分布在各街道社保所及区县社保中心等。

据悉,北京市社保卡服务体系总共可提供9项服务,分别是:预挂失、撤销预挂失、正式挂失与补卡、换卡、收费、临时就医证明、信息查询服务、社保卡二次发行、查询密码修改。

领取北京城市社保卡须签字确认

领取北京城市社保卡的每一位参保人员,都必须签字确认。为此,人保部门专门印制了回执单。对于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领取的参保人员,只要与本单位仍存在劳动合同(工作)关系,可以由参保单位指定专人代为签字领取。

参保人员领到社保卡后,应立刻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另外建议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或自助服务终端机上修改卡查询密码。如果信息有误,参保人员需将社保卡交回参保单位,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者可拨打电话挂失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三种方式预挂失社保卡。可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直接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及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自助终端机上自行办理预挂失。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

社保卡遗失并进行正式挂失后,可同时办理补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领取新卡。

变更姓名须办理换北京城市社保卡

换卡和补卡一样,需要等候15个工作日,领卡时要带的材料也是一样的。需要提醒的是,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换北京城市社保卡。就是参保人员在领取社保卡后,如果在公安部门又变更了姓名、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参保人员应先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提供给单位,由其持《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然后参保人员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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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浦东试点扩大医保卡适用范围


据报道,申请设立养老院门槛将进一步降低。上海市民政部门昨天在市人大书面意见督办会上表示,未来开办养老院的“起步线”将从现在的50张床位降低至10张床位,相关方案将于11月提交市人大一审。另据悉,今后老人入住养老机构使用医保将更方便,浦东已作为首批试点,在养老院内设家庭病床。

人大代表朱如安在今年“两会”期间递交书面意见,呼吁政府支持扶持社区养老福利机构的建设。最近民政部出台了《养老机构许可管理办法》,明确10张以上床位可以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上海正在起草制定《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在11月提交市人大一审。

人大代表庄振文提出,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现实需要,早在2006年就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设的家庭病床,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可纳入医保结算”的措施,但实际上,不少民营养老机构却不能办理家庭病床、使用医保卡。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昨天对此作出回应,目前上海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已在辖区内的一些养老机构开设家庭病床,为养老机构内有需求的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据透露,浦东新区将成为首批改革试点,探索养老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联动机制。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现实需要,上海早在2006年就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设的家庭病床,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可纳入医保结算’等发展养老服务的主要扶持措施。

上海城市社保卡办理流程介绍


上海市民办理社会保险卡,可以通过电话向服务站预约,当天应该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户口簿等资料,到相关部门确认信息,经过确认后,可填写相关表格进行申领;服务站受理申领后,应当及时将有关申领信息传送至市信息服务中心。如果逾时未传送,申请人可向投诉部门投诉。

上海市社保 卡办理攻略:

一、办事所需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收费标准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社会保障 卡工本费的复函》(沪财综(2000)9号、沪价行(2000)052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每张50元;但对首次申领的居民一律减半收取工本费即:每张25元。

三、办事程序

1、申领

符合社会保障卡申领条件的市民,可以通过电话向服务站预约或者直接前往服务站申领社会保障卡。

(1)电话预约申领:

①申请人进行电话预约时,应当将本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告知服务站;

②服务站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从市信息服务中心下载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③经确认,下载信息与申请人电话提供信息一致的,服务站应当与申请人约定正式申领的时间。如市信息服务中心共享数据库无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时,服务站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后再行申领。

(2)直接申领:

①申请人直接前往服务站申领时,服务站应当核实申请人填写的《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的相关内容与申请人交验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的信息一致。

②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从市信息服务中心下载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③经确认,下载信息与申请人书面填写信息一致的,服务站应当受理申领。

2、领卡

(1)申请人收到领取社会保障卡的通知后,应当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领取。

(2)委托代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

(3)领取通知发出30日后申请人仍未领取的,服务站应当将有关滞领信息传送至市信息服务中心。

上海市社保卡超过期限仍可正常使用

上海社保 卡的有效期为10年,而最早一批社保卡到现在恰满十年。“老卡到期后会不会影响接下来的使用?需要及时更换吗?”近日,有不少市民带着以上疑问,前往各区县的社保中心询问相关事宜。

市民只要拨打社保卡中心服务热线962222,在电话接通时,就会听到如何处理关于到期社保卡问题的自动语音提示。据悉上海市社保中心,也已在上月下发了社保卡有效期届满告知单。明确告知:上海市社保卡有效期使用期限超过10年仍可正常使用。

另外,社保卡本身老化、故障、遗失、损坏,或持卡本人要求更换社保卡,则可以申请进行更换。补换卡要收取费用的,每张需缴付20元工本费。

并提供以下服务:

1、个人帐户基本信息。包括职退状态、参保办法、帐户状态、当年帐户余额、历年帐户余额、门急诊当前待遇状态、住院当前待遇状态等。

2、个人帐户清算信息。包括上一医保年度个人每月缴费额、个人帐户注入额、年度清算额等信息。

3、个人年度累计医疗费用信息。包括本医保年度个人门急诊、住院、急诊观察室、门诊大病、家庭病床、购药累计医疗费用等信息。

4、医保就医明细费用信息。本人最近12个月内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发生的医保就医明细费用信息。

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的适用范围


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经过多年的制度完善,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目前的总体水平高于全国,不仅城镇职工医保在最初建立时专门设置了门诊大病医保项目,之后,又出台了综合减负政策,使得在职职工医保支付达到85%,退休职工医保支付达到92%,而在居民医保、新农合方面有一系列政策,为高额医疗费用患者减负。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适用范围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所包括的职工则分为三种,如下文。

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二、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费的缴纳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年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从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医疗费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最高可报销30万元

根据实施方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医疗费用报销,首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其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按规定报销。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普通门诊、药店购药,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或者继承。在职在编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3.2%划入,退休人员按其退休金的3.8%划入。报销起付线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

在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方面,报销段为10——30万元,在政策范围内可报销医疗费用的90%。同时,记者也了解到,本次调整将对年龄大、级别高的人员将予以适当的倾斜优惠。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改革完成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也将按正厅95%,副厅93%、处级91%、处级以下90%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报销,其中退休人员可在规定报销的基础上按同职级再增加2%报销比,确保其“病有所医”。

门诊大病范围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等

职工进行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保险知识,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怎样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认定范围细则

一.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认定中的职业病是指什么?

职业病就是指《职业病防治法》中授权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的,主要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 哪些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六.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七.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八.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九.鉴定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十.谁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查询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意味着更多的人今后会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由单位办理的,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缴费记录单位可以进行网上查询,登录所在地的社保网。

参保信息也可到社保业务大厅基金征缴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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