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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是不是都不能理赔?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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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保险中“不可抗力条款”一定是免赔的,但实际上,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因为很多情况即便被冠上了“不可抗力”的帽子,也并非都不能理赔。一些保险产品只是将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划入免赔责任,也有些产品则完全可以对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所带来的特定影响予以赔偿。只有细看保险条款,才能免除对“不可抗力条款”均无法理赔的思维定式,这一点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好好把握。

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我们在保险中常见的专业术语。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一种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会现象客观情况。比如被冠以“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就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而“不可抗力”所指的社会现象,则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市政工程建设和其他政府政策等。

不可抗力条款:自然灾害航班延误有的也可以赔

相信大家还记得六月初上海的那场暴雨,当时很多航班因天气情况延误甚至取消。张小姐也是旅客中的一员,她原本计划去张家界旅行,没想到却被雷暴雨天气拖住了后腿。在张小姐的概念中,航班延误保险是针对航空公司责任导致的航班延误给与赔偿的一种保险,她一直认为,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在这类保险中是被列入免赔责任的。“后来有朋友问我是不是买了航班延误保险,说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理赔的,我才发现自己理解有误。”

其实,由于自然灾害或者被保险人拟搭乘的班机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罢工、航空管制等导致航班延误达一定时间的,且并无其他班机可供搭乘的,被保险人都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不可抗力条款:家财险中自然灾害可以区别对待

家财险中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概念也常常被投保人所混淆。我们知道,火灾、爆炸引起的房屋、房屋装修、室内财产损失是可以受到家财险保障的,那么,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因素引起的相应损失又能否获赔呢?

实际上,家财险中的自然灾害需要根据具体灾害类别予以区别。包括台风、暴雨、暴风、雷击、洪水、雪灾、泥石流等在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房屋、房屋装修、室内财产损失是可以得到理赔的,但是地震和海啸往往被列入此类保险的免赔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相关资讯济南: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条款违规使用现象严重

工商部门检查发现,济南一家汽车4S店《车辆销售合同》约定“因厂方供货、运输等不可抗力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车,日期顺延,以卖方通知为准,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有的楼盘在销售《预售合同》中约定“因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的水、电、气设施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实际交楼时间延迟,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尽管销售方确实非因“主观因素”导致合同不能按时履行,但显然是自行扩大“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定义,将经营风险转嫁消费者。

根据济南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的调查,80%以上的消费者不能准确理解“不可抗力”的定义,更有95%以上的人群在遭受违法“不可抗力”条款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由于普法和宣传教育不到位,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不投诉或举报,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相关行业违规制定该类条款的气焰。

呼吁:不可抗力条款应适用地震塌屋还贷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显然,房屋因为地震倒塌,业主本身没有任何过错,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因素。因为这样的不可抗力,业主没有权利向开发商追问房屋质量问题,更不能从开发商处获得任何赔偿;凭什么不可抗力条款,在借款人面对银行时就失去了效力呢?

房子都没有了,银行还要求购房者继续供房,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按照合同法规定,理应给予撤销。如果银行非要追索剩余部分的房贷,那也不应该找业主,而应该去找开发商,因为房子是开发商建的。房子如果购买了保险,银行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总之,不应该要求购房者为已经不存在的房子继续还贷,不可抗力条款应适用于地震塌屋还贷,否则也未免太不人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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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的解释


(三)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由于实际情况的错综复杂,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往往会产生歧义,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同而引起的, 对此需要作出适当的、合理的解释, 以便合同的继续履行。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有下列四项原则:

1. 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 前后解释应一致, 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 意图解释原则。即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 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 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 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 应普遍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 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 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 不能随意滥用, 只能用于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不清或一词多义时。

4.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 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 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 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方法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意外险并不“不简单” 注意!这些情况都不能赔


很多朋友买的第一张保单就是意外险,但是往往你脑子中想的意外,和保险公司眼中的意外却不太一样,今天就来聊聊,有哪些不同,可能会让你很意外哦!

翻看汉语词典,关于意外这个词,有两种解释

1、料想不到、意料之外

2、指意料之外的不幸事件

大家可能觉得,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就叫意外,这样就能赔,但保险公司眼中的意外可不是这样。

保险公司眼中的意外,更偏向于这个词的第2条注解。因为保险就是预防将来要发生的不幸的事件或不好的后果,所以只有不幸的事件更贴近意外事实。

意外险,通俗来讲就是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身故了就给付身故金;如果意外伤残,就在伤残以后进行评定,按比例赔付。

那什么样的才算是意外伤害呢?它包含以下四个条件:外来的、非疾病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因单独且直观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咱们挨个解释。

外来的/非疾病的

去年发生一件事,苹果从楼上掉下来,砸到女婴的头上,就属于外来的。因为事件的发生,起因来自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外部因素。

包括今年某地高架桥坍塌,把汽车都压扁了,同样是属于外来的伤害。这一点是意外险和健康险最大的区别,因为多数健康险是因为身体内部的原因才会受到伤害。

意外险容易产生纠纷,就是因为多数人没有外来的和内部这么一个概念。即使看起来是外来的因素导致的伤害,也不见得就符合意外险理赔标准。

比如某人中暑突然死亡,算不算意外?不算的。因为中暑也是一种症状或疾病,叫热射病,高温引起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效,体内热量过度积蓄,才导致的神经、器官受损。这也是致死率非常高的一种疾病,所以不属意外。

突发的

突发是意外里面最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指伤害是在短时间内骤然的剧烈行为,才使得被保险人来不及预见,就已经遭受了伤害的事实。

意外的特点是事情发生快、来不及反应,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是长期、缓慢发生的,比如长期在矿井环境工作,导致的尘肺病,就不属于突发事件。

之所以意外险特别强调要突发,就是为了排除长期积累伤害形成的伤害结果,因为这类伤害结果可能含有主观的因素。

我们在电视或媒体上经常看到一些事故新闻,这些大多数都是突发状况,就是造成伤害就在一瞬间。所以才有那句话吧: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到。

非本意的

什么才叫非本意?就是说不是故意的,从来没有追求过这个结果。如果说是有意的,那就和这个条件起了冲突,不属于意外。

几年前有个新闻引发广泛关注,一位母亲为了救自己患病的儿子跳楼自杀,想要换取意外险的赔偿。她其实就是在追求出险的结果,地与非本意这个条件相悖,即使保单没失效,也是无法理赔的。

非本意不仅包含了主动的追求,更涉及到了对损失结果的预见性。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隔壁老王趁老张外出,来到老张家和他爱人约会,结果老张突然回家,为了不被发现,隔壁老王从三楼窗口跳下,结果头着地,当场死亡了。

老王媳妇整理遗物发现了他的保单,意外险保额10万元,她就申请了理赔,保险公司核查后拒赔了。老王媳妇一气之下闹到了法院。

老王妻子说,他应该想跳到二楼,再从二楼跳到地面的,结果当天下雨楼面湿滑,着陆时意外打滑,头着地当场死亡,就是属于意外。

保险公司则认为,老王作为一个成年人,就应该预见从三楼往下跳的后果是非死即伤,却默认了这个结果故意跳下去,不能算意外。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拒赔合理,保险公司胜诉。

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除此之外,意外伤害事故还讲究必须是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因为事件发生的处理环节还会有不确定的因素干扰,容易引发纠纷。

比如,某人出车祸了,在医院抢救的时候发生了医疗事故,导致了患者出现二次伤害,患者死在手术台上,这就不再是单独且直接的原因了。

所以意外险能不能理赔,不仅要看意外事件的起因、过程、还要看结果。这个例子和上面的案例差不多,大家能看出不同点来吗:

某人参加漂流活动不慎落水,同伴把他救起来,由于落水受冻免疫力下降,患了流感在医院住院30天,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意外险进行了赔付。

意外险,听起来特别简单的险种,其实在实际的生活和工作过程中,造成的纠纷还是蛮多的,主要是因为大家理解的意外和保险公司的意外有所差别。​​​​

保险知识,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有哪些?

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和要求。由于这些规定经常被使用,形成人寿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因此,您花一些时间了解这些条款是很有好处的--当您再阅读各家寿险公司的险种条款时,即可将主要精力用于研究该险种最重要的部分--保险责任(保险收益)与保险费(保险支出)。

1、不可抗辩条款

西安平安保险人士表示,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需要说明的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在国际保险业中非常普遍,但在我国,该条款目前的效力还仅局限于对被保险人年龄的误报上。对健康状况不实告知的可抗辩期间,我国《保险法》尚没有明确规定。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缴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若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投保人在效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

旅游保险合同注意免责条款


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一种,是各类旅游合同保险的总称。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旅游活动中的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它是保险合同在旅游活动中的一种体现。

旅游意外险合同有两种:

一、游客个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出个人保单;

二、旅行社和保险之间签订,出团体保单;

无论哪种合同,都是负责赔偿游客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

每份保险都有一定的保险责任,即什么情况可以得到保障,什么情况无法得到保障。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千万不可忽略保险的免责条款,看看自己所需要的保障是否被归到了免责条款中,从而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挑选保险产品。

现实中,不少保险合同中看似不起眼的条款,事发后都“衍生”成免责条款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频频引发关于霸王条款的争议。

以往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常出现免责条款“潜伏”在合同里。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提示,许多投保人容易忽视免责条款,或对免责条款的涵义并不了解。相关文件规定,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在保险合同中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白条款内容,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

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上应当达到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未达到上述标准,出现争议时,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旅游保险合同注意阅读免责条款

购买旅行保险主要是为了图个旅途中保障,所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就非常重要。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一般来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都是需要着重关注的。

先看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顾名思义是指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范围。如果在责任免除中发现你所想投保的风险责任,则该保险肯定就不适合你投保。

再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保险事故范围。在旅游保险合同中,常见的保险责任是意外伤害、意外医疗、救援服务。

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选择旅游保险,不是挑保险责任多的选,也不能挑贵的买,而是应该挑和自己的旅游行程相匹配的买,以免花了冤枉钱买了不需要的保障。因为保险责任多保额高相对保费也会高。

例如说,救援服务对自助出行的驴友来说比较重要,而对跟团出行的游客来说就比较次要了。

通常,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也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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