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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转向——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2021-02-15
保险大病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 如何规划保险

7月19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并提出要"建立大病保障制度,要把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相互衔接、功能互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医保政策发生转向,谋划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以避免因病致贫。“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大病补充保险”模式有可能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有可能成为今后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重要制度。据了解,江苏省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在太仓合作运行了一年多的大病保险模式与官方认可的方案最为接近。

医保的新方向:谋划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7月19日,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表示,大病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准。业界认为,这次会议的标杆意义在于,提出了医保的新方向:实现保基本之后,要谋划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向大病患者倾斜,报销超过80%

据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陆俊介绍,2011年医保资金使用年度,太仓有2604名住院的大病患者像顾女士一样拿到了大病保险的补偿,占当地医保参保人员的千分之四。受益最多的一位患者拿到10.4万元的大病保险补偿。陆俊提供的另一组数据是,2011年医保资金使用年度,太仓市住院费用超过15万元的有207人,由于实行了大病保险制度,这些大病患者的报销比例几乎都在80%以上。而在此前,由于不少大病所需的药物都是自费项目,大病患者报销的比例只有50%,甚至低于当地医疗费用报销的平均水平。在陆俊看来,通过大病保险提高大病患者的报销比例意味着医保要在普惠的基础上实现特惠,向大病患者倾斜,减少他们因病致贫的风险。

商业保险公司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在一些学者看来,保险公司未来的空间是开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服务,帮助参保人群提升健康水平,帮助其预防疾病、少得病,同时也利于减少基金支出。也有学者预测,国家如果推行"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模式的话,一定会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遴选优质的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那么未来大病保险是否也会成为各家保险机构非理性争夺的领地?对此,也有业界人士建议,国家层面也应该同步出台大病医保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加强监管。

医保政策转向--相关资讯河南医保政策转向“总额控制”

半年内,频频“报警”的河南省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基金大幅超支现象得到控制:先行试点的省直医保基金超额率呈逐月递减趋势,从2月超支63.23%降到6月超支11.28%。这缘于该省自今年起启动的省直医保总额控制支付制度改革。同样的改革也在全省10个省辖市试点,均取得明显效果。近日,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河南省医保中心宣布,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支付制度改革。

精选阅读

大病保险,江西省计划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旨在解决因病致贫


9月18日召开的江西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从现在起,江西省将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这将大幅提高江西省因重大疾病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患者的受益程度,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

大病保险制度弥补“基本医保”的明显“短板”

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3项制度,撑起了江西省“全民医保”的大伞。现在城乡居民住院后,都能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让很多群众尝到了参保的甜头。但一场重大疾病,可能花费几十万元,即便拥有了医保,罹患大病还是看不起,成为实现“全民医保”之后的明显“短板”。

据省医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江西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对象发生高额医药费用的情况下,对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要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它既能解决当前基本医保力所不及的问题,又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对供方和需方的监管作用,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均为大病保险受益人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对于城镇居民中的大病患者,在他们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用,以及按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还可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

对于农村居民中的大病患者,他们在获得新农合补偿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和统筹区域内住院实际发生的、需要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的合规医疗费用,还可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还可再享受规定范围内不低于50%的补偿

江西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最大好处,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高了大病保障待遇水平。

如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超过了起付线,剩余的部分将会按照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超过50%。此外,提醒您,还可以选择商业保险进行补充。

大病保险,宁波将建立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一人得大病,全家有可能会因病致贫。笔者昨日从宁波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从今年9月1日起,该市将建立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再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偿。市区统筹范围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政策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额为50万元。

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该市范围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病保险共分为市区、余姚、慈溪、奉化、宁海和象山6个统筹地区,其中市区包括了市本级和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在这些统筹区范围内,市民只要参加了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就不必再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大病保险的待遇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各地的支付限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市区统筹范围内最高补偿额为50万元。

据介绍,为了方便市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大病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进行支付,参保人员仅支付本人应承担的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参保人员无论是参加居民医保,还是参加新农合,对大病保险而言,实行统一的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这也是该市医保在城乡统筹一体化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对策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公务员法》开始施行时研究和探讨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是使国家依据法律和法规,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国家公务员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中断收入时,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并促使其再就业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当前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建立并完善中国特色的、符合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求和国家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认识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下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通过职业培训达到安置就业的目的。

根据1988年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68号文件《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失业保险对象为:凡是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而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致使没有工资收入的人。这样,失业保险对象也涵盖了工作比较稳定的公务员。而在我国,依据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对象仅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所以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宽。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将公务员这一社会群体纳入社会失业保险范围。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始于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是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个失业保险的法规,由此建立起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雏形。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将以往的失业保险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全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1年,与《失业保险条例》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使失业保险逐步规范。然而,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还过于狭窄,有待进一步拓宽,如公务员的失业保险等等。

二、我国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前身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建国初期,“文革”期间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作为其重要配套工程,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受到了政府的重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为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公务员法》颁布前,我国对公务员失业保险问题还没有具体明确的统一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建国以来,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偿提供了充分、完善的国家保险和就业保障。在《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了“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可以领取辞退费和享受待业保险”。一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公务员失业问题做出了部分地方性法规。而从《公务员法》颁布之日起,对公务员失业有了明确的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八十五条还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法律规定了失业的公务员可享受失业保险,但如何享受、怎样操作还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

三、建立我国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促进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

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重点就是“精简机构、精简公务员”。1982年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公务员编制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务院组成部委由40个减为29个。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启动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五次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部委数目由29个缩减为21个。

政府机构改革,注定要有一批公务员会离开国家机关,而目前政府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缺陷,公务员只有在政府里才能享受各种保障,一旦离开政府,各种保险就没有了保障,精减公务员就显得困难重重。公务员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没有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衔接,必将阻碍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

(二)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及落实《公务员法》的需要

公务员制度是由多项具体制度组成的。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公务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实现其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职公务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三)保障公务员基本权利的需要

公务员在被辞退或被开除、失去职业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生活保障、创造再就业机会和救助的权利。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失业公务员的生存权利。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及《公务员法》的实施,公务员辞职和辞退现象将趋于频繁,从辞职或被辞退起到再次寻求到新的工作之间的期限,可视为公务员失业。

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解除和部分解除其与行政机关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公务员辞职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机会辞职。当一个人把精力放在某一职业中,就失去了在其他职业中获得财富和人生价值的机会。公务员作为一种职业,是谋求生存和人生价值的手段。作为公务员,应该执行国家公务,为政府、为人民服务,但是其直接动机还是为了生存。公务员有选择辞去公务员职务、谋求适合自己发展平台的权利。

2、引咎辞职。引咎辞职是针对政治责任而非过错责任。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引咎辞职者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一种无明文规定、抽象的政治责任,能够导致引咎辞职的原因主要有在重大突发事件中造成一定政治影响、政绩平平、能力平庸、经济危机以及私生活不检点等方面。

此外,辞退也会使公务员失去现有工作岗位。公务员的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做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公务员法》规定了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应结合这一规定,从而确保辞退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促进我国人力资本合理流动,体现以人为本的需要

如果让公务员从事他所不愿意、不爱好、不喜欢的工作,那势必影响公务员的精神面貌、工作士气,使公务员的才能受到制约,继而影响到公务员的工作效率,使行政机关运转受到影响。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健全,为公务员再次择业提供了缓冲的物质条件,使公务员能够更现实地根据自己的条件、能力、水平、志愿及其发展的潜力等,适当地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这样,有利于社会人力资本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人才的合理配置,使之各尽其才,各展所能。

(五)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需要

实施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方面给予适当帮助,加强公务员职业培训服务:二是促进重新就业,公务员本人应提高自身素质,为再就业创造条件。

(六)完善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健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并有助于最终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建立和发展我国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路

(一)尽快加强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公务员目前尚无专门的失业保险制度。目前,我国仅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对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尽快加强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1)要加快制定《社会保障法》:(2)要通过制定专门法规,如《失业保险法》或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公务员失业保险做出具体明确规定:(3)要明确和制定《失业保险费收缴和增值条例》及其违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以发挥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

的威慑力。

(二)促进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具体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和配套改革

1、改革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应尽快建立和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模式,并采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分段给付的办法,以保障失业公务员的法定权益,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并促使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改革完善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失业后,也应该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保证他们患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3、建立完善公务员伤残保险制度。国家应制定出相应的、合理的法规或政策,对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伤残保险做出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务员伤残后失业或失业后伤残的生活问题。

4、深化公务员住房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国职工的住房制度已取消实物性福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的分配政策,已经推行职工住房个人所有化,这样可为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推行奠定基础。

5、改革用工制度,规范、完善“再就业工程”。公务员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应积极开辟力所能及的生产自救活动和就业渠道,为失业公务员再就业提供机会和创造条件。

巨灾保险制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呼吁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年初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以及‘5·12’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危害表明,推动建立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昨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金坚强在“抗震救灾保险同心”媒体见面会上呼吁。

他强调,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保障和服务民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要求。实践证明,只有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遭受巨灾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才能保障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被灾害事件破坏和打断;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有效的应对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的迫切需要。

中国是一个区域地震爆发较为频繁的国家,地质学家把全球分为三大地震带,其中两个影响中国,分别是环太平洋震带和欧亚地震带。从1950年到1976年间,几乎每五年就发生一次7级以上的大地震。而近年来,云南、新疆等边疆地区也时有6级以上的地震出现,只是没有造成类似汶川地震的惨重伤亡,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死亡二十四万二千多人,四川省汶川地震死亡人数预计超过八万人。

金坚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和经济损失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巨灾风险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地震保险在内的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必要的立法支持和政府支持,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例如,美国加州于1994年立法强制规定保险公司提供地震保险;1995年通过了专门的地震保险法案,成立了民办公营形式的地震保险局作为地震保险共同体的载体,并为地震保险基金和保险公司提供一系列的财政和税收支持。日本政府为地震保险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

从时间上看,美国是在1994年加州大地震发生之后,我国台湾地区是在1999年“9·21”大地震发生之后,分别开始制订地震保险法律法规,日本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对地震保险制度作了大的修改。

据悉,下一步,中国保险业将继续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沟通,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对中国巨灾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论证,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措施和建议,为国家立法部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建立有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提供坚实可靠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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