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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伤残鉴定时间与结论是否对赔案的影响?

2021-02-08
对保险的认识与规划 保险规划的时间 影响保险规划的环境因素

一、案情介绍

2001年12月29日,建筑工人陈某所在的工程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和“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每人保险金额分别为意外伤害4万元,意外伤害医疗1万元。保险期限为自2001年12月30日始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2002年5月24日,被保险人陈某在该施工工地前从汽车上往下卸钢筋时不慎摔落到地面,造成左肱骨骨折,经治疗于11月15日好转出院。2003年1月10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核后,于6月12日给付被保险人医疗费6939.36元。

与此同时,2003年1月14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到当地保险公司认可的县医院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左肱骨中段线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目前内固定未取、左肘关节尚有外固定未拆除,肘关节呈屈曲状,不能伸展(费用性功能丧失),左肩关节功能不全。医院最后的鉴定结论为:据目前情况,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会1999年7月1日核准),参照第五级23条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被保险人残疾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即8000元整。被保险人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费用性功能丧失”不属于条款上规定的“永久完全丧失”为由,拒绝给付伤残保险金。

2004年4月6日,被保险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4月13日,保险公司接到该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此后经双方沟通达成和解,以被保险人撤诉、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6000元了结此案。

二、伤残鉴定时间与结论描述对理赔的影响

1、鉴定时间。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凡因意外伤害涉及伤残鉴定的,大都描述为:被保险人残疾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因此,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治疗结束”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伤残鉴定结论才是比较准确的。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180日内治疗结束了,且构成了残疾,保险人直接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而不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如果180日内治疗未结束,被保险人要想得到残疾保险金,就需要在意外伤害后的第180日到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我国就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该案中的被保险人在做伤残鉴定时,“左肱骨中段线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目前内固定未取、左肘关节尚有外固定未拆除”,可以理解为治疗仍然未结束,如果等到治疗结束后,该受伤部位有可能完全恢复、痊愈,有可能部分机能丧失,也可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即是否残疾因治疗未结束而无法判定。对于没有构成残疾的,保险人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2、鉴定结论。2003年1月14日,被保险人在鉴定时拍了受伤部位的X光片,具体描述为:折端对位、对线好,折线模糊,有少量骨痂生长;左肘关节处骨结构完整,关节间隙清晰;由于患者不合作,其肱骨头向后旋,关节面光滑,间隙无明显增宽。该报告的诊断结果为:左肱骨中段线性骨折;左肘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左肩关节未见脱位征象。

鉴定医生参照被保险人以往的病史资料,并根据以上结果,就得出了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五级第23条的标准,显然是草率和错误的。从被保险人的X光片报告来看,左肱骨“折线模糊,有少量骨痂生长”外,其肘关节、肩关节是完好的;“患者不合作”,不能排除被保险人有目的的故意行为;《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五级第23条为: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所谓永久完全丧失,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其左上肢的三大关节中,并没有那一关节的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被保险人并没有因意外伤害而残疾,仅仅是骨折而已,从其病史和X光片的诊断报告来看,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左上肢的各项功能是可以恢复的,根据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鉴定医院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是毫无根据的。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卡升级 对商业造成很大的影响


编者按:8月30日上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称人保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发布会上表示社保卡将加载金融功能。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不仅可以支持身份凭证、信息查询、医疗费用结算等不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也可以支持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同时也支持金融应用(人民币借记应用)。集各种卡于一身的升级社保卡,做出了一个新的利益“蛋糕”,这个“蛋糕”能做到多大?谁能参与瓜分,而谁又将与之擦肩而过?

【产业链】

6亿芯片望上市

上下游各有喜忧

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将对整个行业和业内公司构成长期利好。

社保卡将实现“全国通”并“金融化”的消息,吊足了市场胃口。受此消息影响,相关产业链上的上市公司股价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扬。“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将对整个行业和业内公司构成长期利好。”宏源证券电子行业分析师李坤阳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

六亿增量市场

据人保部联合央行发布的《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称,“金融化”社保卡卡片介质为接触式芯片卡。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向媒体解释:“这符合磁条卡向芯片卡迁移的战略。社保卡将通过芯片加隐蔽磁条复合卡的方式过渡,最终在单一芯片上实现金融功能和社保功能的结合。”

此外,人保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发布会上确认,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到“十二五”期末,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数量将达到8亿张,覆盖60%人口。而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存量社保卡已达1.45亿,预期今年年底前将突破1.9亿。据此可以推算,在未来几年内,全国将发行6亿多张加载了金融功能的芯片社保卡,市场增量规模逾当前存量3倍。

“据预测,社保卡的成本大概在10-15元之间。如果按此计算,仅增量市场也将拥有近60亿-90亿的市场规模。”李坤阳帮记者估算,“存量市场方面,也将被新卡逐步替换。这使得卡商能够长期获益。”

产业链整体获利

六亿社保卡增量市场,将被分布在整条产业链上的各厂商消化。

“从社保卡本身的产业链来说,可以分为芯片设计与制造、芯片模块化与封装、卡基及印刷、程序设计等。”李坤阳向记者介绍其具体产业链分布,他认为,就市场规模来看,还是卡商的收益最大。

澄天伟业智能卡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刘刚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主要业务是卡基印刷,负责卡基及其照片、个性化、防伪标识等印刷,然后层压、冲卡,检验后交给委托客户,是制卡的最后一道工序。”他所说的客户,指的是上游负责浇注模块以及封装工序的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而委托中电公司的上游厂商则是北京华虹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与上海华虹共同完成集成电路的制造。而集成电路的研发,又由华虹集团投资的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完成。

记者了解到,业内一般把类似中电公司,负责模块化并封装的厂商称为IC卡商;把类似北京华虹、上海华虹等负责芯片相关工序的厂商称为芯片商。这两大类厂商是此次社保卡改革最明显的收益者。

此外,李坤阳认为,社保卡还将催生包括POS机与ATM机在内的读写终端等外围设备厂商的市场机遇。

据前所述,加载了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介质为单一芯片。为其能直接在银行网点使用,这便要求银行的读写终端能够读取芯片卡的数据。而目前银行卡一般为磁条卡,原有与之配套的终端也因此只能读取磁条卡数据,对芯片卡中的数据则无能为力。因此,业内人士推断,这一次社保卡金融化会带动读写终端的进一步升级。据李东荣介绍,目前人民银行已组织各家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改造了全国60%的POS终端设备。这也意味着这些下游厂商还能涉足一些存量机型的改造。不过,业内人士分析,因为目前新生产的POS机与ATM机已能兼容读取磁条卡与芯片卡数据,所以其市场规模不会因社保卡改革而突然爆发。

部分厂商或面临洗牌

除了为相关产业带来机遇外,此次社保卡升级还将带动整个行业的升级,部分厂商或将面临洗牌。

以芯片产业为例,芯片环节是整条产业链的核心,技术壁垒较高,此次社保卡改革,或将激化几家芯片商的竞争。“之前的社保卡,都是各地自己发放,就北京市而言,和北京华虹一起负责提供芯片的,还有广州德生金卡、珠海金邦达。这三家都是从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获标的。首都信息负责社保卡的加密程序等系统设计,硬件则交给了这三家。”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分析对记者透露,这次社保卡升级,全国通用,原本偏安一隅的区域性厂商或将面临来自试图进入该市场的大型厂商的挑战,“虽然这次招标还没开始,但很多企业都已经开始为竞标作准备,争取拿下更多的省份。据悉,明年北京市的升级版社保卡将由原本在北京市场份额并不算大的华虹独家供应。”

高壁垒的产业链核心尚且如此,门槛较低的卡基产业竞争就更为激烈了。“层层外包下来,卡基印刷这块利润最薄,为4%左右。但就是这4%,还是引诱了很多卡基印刷商为之打起价格战。但恶意压价之下,质量就得不到保障。”刘刚向记者揭露了这一行业的白热化竞争。不过,他认为,此次社保卡对于整个产业来说是一件好事。“这次招标要求很严,有利于卡基印刷进行产业升级,缺乏资质的厂商将被淘汰。”

保险知识汇总,健康风险管理公司对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影响


健康风险管理成为一种行业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其产生的直接动因在于减少慢性病的发病率及相关的医疗费用。经过多年的发展,健康风险管理事业在美国发展非常迅速,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这之后,德国、英国、芬兰、日本等国纷纷借鉴美国健康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在其国内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健康风险管理服务方式。

健康风险管理,又称综合健康管理(IHM),是指有效地鉴别个人及人群的健康危险状态,针对不同风险人群,采取不同等级的干预手段,提高干预的有效性,并监测干预效果。与单纯诊治疾病所不同的是,健康风险管理覆盖包括患病和未患病的所有人群,重点为具有慢性疾病高危险度的人群服务,其主要工作流程大致包括收集个体信息、评估患病风险、改善个体健康三个步骤。其目的是调动管理对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来达到最大的健康改善效果,维护和促进人类的健康,达到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提高生命质量、降低疾病负担的目的。

在国外,健康风险管理起源于健康保险经营的需要,二者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各大保险公司均有健康风险管理发展战略,以及针对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病的疾病管理实施方案。但在我国,鉴于健康保险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业务起步较晚、健康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等原因,许多保险公司没有自己的健康风险管理体系。因此,健康风险管理与健康保险的结合还不像西方国家那样紧密。除此之外,中国商业健康保险被视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和有益补充。可是,出于对医疗费用风险(道德风险等)的忧虑,保险公司在设计险种时往往费率居高不下、投保条件苛刻,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市场需求,使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极为艰难。为此,需要一种创新的经营手段和模式,将健康保险与健康风险管理、费用补偿服务与健康风险管理服务结为一体,促进医疗卫生部门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全面合作。可喜的是,近年来我们看到了健康风险管理行业的出现。健康风险管理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整个健康保险产业链中起到枢纽的作用。它的兴起,一方面为个人的健康提供了有效的帮助;另一方面也为健康保险的开展带来了有益的推动。

综上所述,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大有可为,而健康风险管理正是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助推器。首先,健康风险管理能有效规避健康保险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其次,健康风险管理与保险服务的紧密结合,进一步丰富了保险企业的服务特色和服务内容,更深入地满足用户的需要。同时,健康风险管理又能对健康保险的服务进行延伸。第三,健康风险管理可以极大地提高被保险人的健康意识,这将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从而减少疾病的发生率,提高其健康水平。通过对共同危险因素的干预,被保险人可以学会一套自我管理的方法,建立起受益终身的生活方式。这正好实现了健康保险的最终目的,即通过降低个人难以支付的医疗费用的风险来提高参保人的健康水平。这应当成为健康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身故或伤残 保险都怎么赔?_保险知识


以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产品在各种保险产品中占据相当比例,然而,并非所有被保险人身故的结果都可以得到赔偿。对于自杀、被判处死刑,以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死亡等情况,保险公司采取的保险理赔原则和方法会大不相同。

自杀身故,两年为界

童童今年9岁,一向成绩优异的她因为一次考试成绩不理想受到了父母和老师的批评,没想到,情感上难以承受的她选择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悲痛之后,童童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希望一年前为童童投保的10万元人寿保险可以得到受理。

那么,童童父母的索赔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据了解,《保险法》第44条对被保险人自杀身亡的情况予以了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被保险人自杀行为是否予以理赔应分两步走,先判断是否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是保单有效期是否满2年。

在童童的案例中,9岁的她显然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存在2年的界定一说,相关保险公司最终予以了理赔。

当然,即便都是以生命为标的的产品,也会因保障内容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理赔结果。例如,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所享有的身故权益仅限于意外风险事故下,而自杀情况则显然不在保障之内。

《保险法》还在44条后特别说明:“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判处死刑者不予理赔

而对于故意犯罪被判处死刑者,或是因为拒绝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残疾、身故的情况,保险将不予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同时规定,如果投保人已经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那么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换言之,若投保的是消费型的险种,那么保费将不予返还。

可向第三方继续索赔

由第三方造成的保险事故非常普遍,被保险人是否有权在向保险公司索赔后,继续向事故造成方索赔呢?

今年47岁的陈先生在路上行走时,不慎被路边小店掉落的广告牌砸伤。经过交涉,小店愿意赔偿陈先生的医疗费用及1000元精神损失费。而陈先生又想起,他所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承担意外医疗的费用,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最终,陈先生获得了保险公司1700多元的意外医疗赔偿金,在此之后,他又继续向小店提出索赔,这样的做法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呢?

我们了解到,《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陈先生的做法有法可依。

故意行为不予理赔

而为了规避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特别强调,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可见,在对待以上四种身故、伤残情况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无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都应明确。

伤残鉴定,孩子在学校受伤 保险可以提供哪些保障


【编者按】孩子在学校上学,市场会因为这样或是那样的事情造成严重的伤害。造成这些伤害之后谁可以负责呢?本文将结合案例为各位家长解答。

孩子上体育课的时候被其他同学推倒撞到了旁边的大树,树枝刚好插到她的右眼,身上还有其他伤痕,现在还在医院治疗,医生说右眼的伤最严重,会失明,到时候还会影响到左眼的视力。据她的同学说事发的时候她的老师在办公室里喝茶不和他们一起。现在我想追究学校的责任,请问我可以向学校索要多少赔偿?法律上对小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有没有规定?

律师解答:

病情稳定后做一下伤残鉴定,学校和推倒孩子的那个学生的监护人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当时您孙女和推倒她的那个同学是在玩起争执而推倒的话,那您这一方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参加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即使向受害人 (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之后,受害人仍然有权向引起其伤害的其他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具体的关于小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可以跟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起诉,也可以让律师帮忙。

相关法律知识:

伤残鉴定:伤残程度鉴定 伤残鉴定种类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保险费,保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保险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通过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帮助个人或机构在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发生时避免经济危害。这种经济危害,对个人来说可能只是经济困难,但对于企业来说,有可能是破产。时避免经济危害。这种经济危害,对于个人来说,只是经济困难,但对于企业来说,就可能是破产。保险发挥其经济补偿作用,可以保证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顺利地转化,不会因灾害事故造成产业资本循环的停滞或中断,从而有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和稳定。例如,1998年6月,北京某化工厂发生设备爆炸事故,损失惨重,由于购买了保险,在爆炸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公司赔款1.5亿多元。这些赔款及时弥补了企业的损失,使它们很快渡过难关,恢复了生产。

保险的作用不仅表现在经济补偿上,保险的最基本的作用是转移风险。通过购买保险,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将风险承担下来,同时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这样,投保人花少量的钱,就把风险转移出去了,解除了生活、生产等活动中的后顾之忧。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使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银行能维护其贷款的利益,这样,住房抵押贷款才能顺利地开展,房屋的开发商才能顺利地销售住房.又如,货物运输保险使出口商能保证对出口商品的经济利益,这样,出口商才能顺利地出口商品。保险发挥其转移风险的作用,促进了生产与贸易活动的发展和繁荣。保险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承担着补偿灾害损失的责任,从企业经营管理和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必然要关心保险财产的安全,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企业运用自己长期处理危险的经验和专门知识,指导企业的风险管理,向被保险人提供防灾咨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同时,还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灾基金,资助有关部门增添防灾设施,开展灾害研究。通过上述种种工作,既可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或缩小灾害损失的程度和影响,使社会财富少受损失;又可减少保险赔款支出,稳定保险经营,从而实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保险公司可通过收取零星的保险费,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建立起庞大的保险基金。由于保险费是事先收取的,而保险赔款是于灾害事故发生后支付的,且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和规模都是偶然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有一笔相当大的保险基金处于闲置备用状态,对于带有储蓄性的长期人身保险更是如此。这笔巨大的、处于闲置备用状态的资金,用于购买有价证券、进行资金拆借等,既有利于加速保险基金的积累,也有利于经济发展。

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分工精细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在风险管理上实现了专业分工的高效率,具有规模经济。现代工商业的发展,保险功不可没。特别是商业保险,在实现自身效益的同时,对减轻经济的波动,促进经济的发展,发挥着无可取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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