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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购买儿童险之前应考虑先大人后小孩

2021-02-08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保险人生规划

曾因婚变而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张柏芝近日爆料:有一次送儿子Lucas上学,因目睹其它同学有爱心午餐饭盒,自己儿子却只能吃盒饭,即忍不住失控痛哭。

虽然张柏芝可能给许多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但毕竟“可怜天下父母心”,孩子小,招人疼,也应该疼。不过对咱们普通人家来说,儿童抵抗能力差,一旦生病或者遭受意外,精神打击就不说了,光是高额的医疗费用就难以承受。再者,孩子得从小就精心培养吧,可现在学费都贵得吓人。看来,还是给孩子买份保险踏实。

买保险,先大人,后“小人”

山东济南市的徐女士刚刚有了宝宝,便立刻打电话,询问购买儿童保险的事。

然而,徐女士本人有没有买保险时,徐女士无奈的表示,家里经济条件有限,大人买不买保险无所谓,孩子要紧。

保险专家指出,再好的保险也不如自己的父母靠谱。买保险时,应以大人为主,而且每年为儿童缴纳的保费不宜超过家长的保费。在夫妻双方购买适当保险后,如果条件允许,再考虑为孩子购买医疗费用类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教育型保险与保障型保险并重

其实,儿童保险的作用,就是可以解决孩子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教育和以后的婚嫁费用,以及应付孩子可能面临的疾病、伤残等风险。这些保险主要有教育型和保障型两种,具体说就是儿童意外保险、儿童医疗保险、儿童教育保险等。

各大保险公司也都设有专门的大类儿童保险产品,只是产品名称、投保条款之间存在一些差别。

例如,中国人寿的“少儿学生保险”里,有分红型的“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等4款产品。其中“国寿鸿宇两全保险”需要年缴保费9,250元,保额10万元。

根据此款保险规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1万元。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婚嫁保险金6万元。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满期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照所缴保险费的13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其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再比如,中国平安的“少儿保险”里,有专门针对意外的“开心天使E款保险卡”,最高赔付金额5万元,网上购买的话,投保金额仅需100元。

业内人士建议,购买儿童保险,最好的顺序是意外险、医疗险、教育金保险,养老金型险种放到最后考虑。但保额不需要那么高,累计保额也不能过多,以免造成保障过剩。因为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超过的部分,即便付了保费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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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险规划如何做? 先大人后小孩_保险知识


魏先生现在的家庭模式就是我们常说的幸福的“三口之家”,这是目前中国最常见的家庭模式。就像人的成长周期一样,三口之家可以说跨过了“而立”之时,正逐渐步入“不惑”之年,家庭的保险理财规划也应该相应地做出调整,才能保证一家人的保障能够“不惑”。

在给出适合的保险理财建议之前,我们从魏先生描述的现有的家庭保险状况中看出他犯了“中国人保险理财六大误区”中的两个,也借此和所有读者分享。

误区一:单位买的保险足够了。

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惯性思维。目前,许多单位都为个人购买了保险,其中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包括养老、失业、疾病、生育、工伤,但这些保险所提供的只是维持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不能满足家庭风险管理规划和较高质量的退休生活。而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也属于短期险,一般时效为一年,所以这样的保障从本质上来讲不属于个人,一旦工作发生了变动或者公司决策发生了变化,这些保障都可能随时失去。

误区二:孩子重要,买保险先给孩子买。

孩子当然重要,但是保险理财体现的是对家庭财务风险的规避,大人发生意外对家庭造成的财务损失和影响要远远高于孩子。因此,正确的保险理财原则应该是首先为大人购买健康险、寿险、意外险等保障功能强的产品,然后再为孩子按照需要买些健康、教育类的险种。

保险理财建议

明确了正确的理念之后,我们也就很容易来为魏先生给出保险理财建议了。

首先,对魏先生家庭来说夫妻双方收入较平衡,没有明显的“顶梁柱”现象,所以魏先生夫妻两人都应该首先拥有健康险保障。对于年过30的年轻白领来说,工作压力和家庭压力所造成的亚健康状况是不可避免的,其中尤以重大疾病对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为最重!所以30岁这个年龄可以说是购买重疾类健康保险的黄金年龄。

以家庭保障类保费支出不超过家庭总收入的10%为原则,建议魏先生夫妇每人都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例如可以选择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11720元,如发生合同内的3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夫妻两人每人都可以得到至少20万元的一次性理赔,而且保险金额每年随分红自动递增,按照中档红利假设,到魏先生夫妇60岁时,保额将至少递增到40万元。同时魏先生夫妇所购买的这份保险也包含寿险,如果发生身故的情况,每个人也将得到至少20万元的理赔,保险金额也一样每年随分红自动递增。这样可以使魏先生夫妇家庭拥有一个40万元的健康账户,而且一直递增,同时可以有效地利用保险公司的分红险来规避一些通货膨胀的影响。

此外,魏先生的13万元的活期存款使用效率并不高。在拥有了基本健康保障和孩子未来的教育金后,家庭可考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建议留存适当存款,利用一部分资金选择一些稳健的理财产品,如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年金类保险或是银行的理财产品等,这样既可以保证家庭资金的安全,又可以通过合理运用,使家庭资产保值增值。

建议还可以考虑一些稳健的理财产品作为长期的孩子教育金来准备。总而言之,在有限的预算之下,在投保时首先要满足“健康第一”的原则,相信魏先生的三口之家的生活一定会越来越健康无忧,财务也可以越来越自由!

保险知识,保险购买顺序:先大人 后小孩


当然孩子重要!现在就一个宝贝,况且拉扯大很是不易。只要我们活着,再苦再累也不能委屈了孩子,给孩子买保险是很应该。可话又说回来了,只保小孩,小孩出事了才有赔偿,但万一是我们大人中途“不在”了怎么办?是不是应该给孩子留点什么?留下一屁股债,太没良心。那就留下钱,让他好好生活下去。

而另一种观点是:买保险要选家庭中收入最高的夫妇大人,而小孩可保可不保。这又是不完全的看法。根据风险定义和家庭成员所承担责任不同,大人理所当然成为保险首选对象。因为只有自已首先“保险”了,孩子才能真正地“保险”。到了您的晚年,保险金或许还能在子女及外人面前维护您的个人尊严呢。然而,随着就业制度的改革,很大一部分原先福利条件不错的市民沦为下岗和破产企业一员,原先子女小孩享受的半劳保没有了,或医药费遥遥无期待报销;其次,小孩保费较大人来得便宜,小孩由于年幼无知、生性好动、平衡控制能力差、又需要大量户外活动,很容易在既无家长又无老师注目下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这样,小孩所遭遇的风险并不见得比大人来得小。再者,大人买了保险后再给小孩买医疗、意外、教育金保险等,既可减轻大人抚养小孩的压力,又可避免遭遇不测而经济上雪上加霜,实为上佳之选择。所以,大人小孩都要保险,您这个家庭经济支柱又是排第一位的被保险人,是要重点保险的对象。您投保时把身故受益人指定为你最爱的人吧。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记名被保险人


 在不同的情况下,很多不同的人和机构可以成为 CGL 保单的被保险人。这些人和机构分为三类:1 . 记名被保险人。2 .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3 . 其他人和机构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 合伙企业、 合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个自然人, 则他或她及其配偶都是被保单承保的。

 但是,保单只承保由记名被保险人独立所有的企业引起的责任损失风险。记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非营业性活动不属于承保范围。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则记名被保险人中的每一合伙人或股东及其配偶都在保单承保范围之内, 但是要注意保单只对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的责任损失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种在某些方面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另一些方面又与合伙企业类似的经营实体) , 则以下都属于保单承保范围:

 1 . 公司的股东(分享公司利润的人) ,但是只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经营有关的行为

 2 . 公司的经理,但只限于其作为记名被保险人的管理者的有关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非合伙、 非合资也非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 学区、 市政当局或者团体) , 则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及股东都是被保单承保的,但是只限于其与自身职位相关的行为造成的责任。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实施的与其自身工作相关的行为是被承保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中雇员是不被承保的:

 ●雇员在完成其职责时给记名被保险人或者是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或者同事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

 ●由于雇员提供或者没有提供专业的健康服务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个人伤害(比如, 记名被保险人雇用的医生对机构的同事或者来访的客人为进行适当的治疗)

 ●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所有、 占用的财产的损害: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者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成员

 其他个人或者机构

 除了记名被保险人和其雇员, 还有很多其他个人和机构被 CGL 保单承保。

 这些人或机构包括:1 . 房地产经理人。2 . 法定代理人。3 . 机动设备运作人。4 . 新建机构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买保险和了解保险更多信息,请参考保险知识网站。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可以变更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属于不同的概念。但买保险时,许多客户都爱混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以至于经常会有老客户问:“我把被保险人改成儿子好吗?”或“把以前給妻子买的保险换成保我自己吧。”每当这时,保险公司人员总感到为难。其實,并不是保险公司不愿給投保户提供服务,而是鉴于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特殊地位,当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就沒有变更的余地了。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指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简单地说,投保人就是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他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也是保险公司的保障对象。給“谁”买保险,“谁”就要填在“被保险人”这一栏内。

在条款中,还有一種特殊的人——受益人。它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是死亡责任,那受益人就是指定继承人。许多保户嫌麻烦,买保险时沒有填写投保单上的“受益人”这一栏,那么万一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则被保险公司认定为直接受益人,具有继承赔偿金的权利。按照国际惯例,法定继承人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遗产税。幸好我国还沒有开征这项税收,否则由于投保人的“嫌麻烦”,就会白白让继承人多付一笔原本完全可以省下来的税费了。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比如,投保人給自己投保养老保险,自己缴纳保费,退休后,自己领取养老金。他们也可以分属两个或三个人:如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定期寿险,而把子女设定为受益人;或丈夫为妻子购买保险,同时指定孩子为受益人。

总之,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保障的只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与投保人和受益人无关。在合同中,只有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变更,而被保险人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时起,就不能再做更改了。所以投保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要想好是为自己投保,还是要为家人投保。否则只能通过退保并重新购买新保单来补救了,而退保在经济上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减少、防止损失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者避免保险标的损失扩大。社会财富在一定时期总是表现为一定的价值量,尽管保险标的有保险合同的保障,造成损失可以由保险人依法或依照合同予以补偿,但作为社会财富的总量,总是表现为减少。即便是保险合同存在,也不能使已减少的社会财富总量在数量上复归。本条规定被保险人履行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目的在于确保保险标的不致因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或将这种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被保险人防止减少损失义务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防止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即在保险事故已发生但未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阻止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如投保火灾险的房屋的某一部位刚刚着火,在未导致该房屋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发现这一危险,则应将该火种扑灭。

 2.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即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如前例中的火势已蔓延并烧毁了部分房屋,被保险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应当报警或采取一切可能的灭火措施,而不是被动地放任火灾继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鼓励被保险人施救保险标的的积极性,保险人应支付被保险人为施救保险标的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如某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后,火灾在某车间发生,为了使火灾不致蔓延扩大,被保险人将车间周围附属建筑物(也属保险财产)拆除所致的损失,也应由保险人赔偿。二是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救火的人工费、消防器材费用、整理损余物品的费用等。本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尽管本法规定了被保险人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但是,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被保险人履行这一义务具有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1.主观条件

 即被保险人在主观上知道保险事故已发生。如保险人当时不在保险事故发生地,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地,但因为其他合理原因,未能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则不能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这一义务。

 2.客观条件

 即被保险人在客观上能够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如果火灾已无法控制,或被保险人当时的客观条件已无法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则不能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这一义务。

 凡被保险人具备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主观与客观条件而未采取措施,以致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均构成对其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义务的违反。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可以防止而未能防止,或可减少而未能减少的损失(即扩大的损失部分)按合同法规定原则,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法未做规定,有待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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