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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是什么?哪个好?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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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购买建筑工人团体人身意外险。而施工单位在投保团体险时一般不能确定被保险工人的人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只能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承包合同价格来确定保费费率。本文将简单介绍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的相关知识,并为大家推荐两款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产品。

建筑行业的风险有哪些

1、职业风险。建筑工地的风险是所有行业中的前三甲,无论哪一年无论哪个地区,以上的常见类型,其风险也基本是逐渐增加。

2、分包管理更进一步加大了职业风险。分包是中国建筑业最鲜明的特色,但是这带来的管理是混乱和不负责任的,这导致了安装生产成了空话。

3、政府的安全管理模式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市建筑局都颁布了建工意外险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动工之前,投保建工意外险,而且不同的规定还明确了承保的方式,甚至费率等。

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投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合法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

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装修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国寿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专门针对建筑行业投保群体特征而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可以有效补偿建筑工人因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满足建筑企业转移风险的需求。该保险由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所有在承保项目工地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残疾和医疗都属于保障范围。保额根据投保人的保障需求而定,意外死亡或残疾的保额至少10万元,意外医疗保额1万元。

信泰建筑工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这款产品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转移和减轻企业的经营风险,而且保障全面,覆盖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提供高额身故抚恤金,保险期间还可以根据施工项目期间确定,性价比优良,物超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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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意外险作用及费率介绍


近日,钱江新城某在建工地上的外来务工者曾德贵收到了一份意想不到的礼物——价值10万元的意外险保障。当他得知自己是首个得到这个免费保单的人时既惊讶又开心。对于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来说,在工地上干活,最担心的就是两件事,一是平安,二是能否赚到钱。平安对他们来说是大事。

什么是建筑工人意外险呢?据了解,每个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给建筑工人投保意外险。众所周知,建筑领域是事故高发区之一,我国每年在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事故居高不下,工地伤亡事件带来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作为建筑企业,可通过投保建筑工程意外险转嫁风险。

建筑工人意外险对象及作用

建筑工程意外险以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为保险单位,其保费均以合同价为计算依据。建筑工程意外险的保险对象为在建筑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路过施工现场的行人。这一险种的最大作用就是使受到意外伤害的建筑工人及时获得赔付。

建筑工人意外险的费率

那么,建筑工人意外险的费率是多少呢?建筑工人意外险按三种收费方式收费: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费率约为2‰(每人意外伤害死亡伤残限额18万,医疗费用2万,突发疾病死亡6万)左右;二、按建筑面积收费;三按工人实际人数收费。一般采用第一种方式收费,因不用考虑人员变动、工期长短,收费简单。

小知识:建筑工人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一般保险公司都是拒保的。但是建筑公司一般会给建筑工人买保险属于建工险,有三种情况:

1、买团体意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范围是工资、宿舍及两地之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这一类意外保险一般费用相对较低。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每天24小时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一般费用相对稍高。

3、雇主责任险,这种一般不记名,但发生赔偿时手续较麻烦,以约定的工资为计费依据。

给建筑工人买意外保险注意什么


意外险是和职业类别有很大的关联

在我国,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企业(即用人单位)必须有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投保工伤保险的义务,而没有必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这里的概念必须要弄得非常清楚。 施工单位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可以考虑投保一些商业保险。

建筑工人工伤可得工伤赔偿和意外伤害险双项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施工企业需要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区均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一般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单,否则施工许可证是不能办理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制定受益人,投保人也可以制定受益人。但投保人制定收益人的,应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可以为建筑工人指定受益人,但应取得建筑工人的同意。如果没有建筑工人同意的,该指定无效。在实践中,施工企业大都不会告知建筑工人投保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保险,在发生事故后,用理赔的保险金来抵作工伤保险赔偿的赔偿款。这实际上是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是违背《建筑法》基本精神的。广大建筑工人应依法维权。

商业保险中建工意外险种类多

建议直接买建筑工人的意外伤害保险,比较很实惠。最低一百多块一年。室内作业购买10万的保额也就几百块,意外住院不住院都能报销。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也就是说就算受益人与公司达成上述内容的赔偿协议,对于保险合同来说该协议内容是无效的,保险公司还是会按照保险合同将身故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就算受益人授权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保险金还是由保险公司核赔后汇入身故者受益人的银行账户。

所以说公司要获得身故保险金的操作是不合保险法规定的。

建筑意外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手续要求在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办理,保险期限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投保有关信息必须告知被保险人,并以公告形式在施工现场张贴,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购买建筑工人意外险的建议

施工单位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可以考虑投保一些商业保险:

1、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附加一些医疗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它的投保人是团体(即单位),被保险人是单位的每个职工。

2、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投保人是雇主,被保险人也是雇主,它承保的是雇员在为雇主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不测事件而在法律上必须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个保险种类也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利益。

3、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安装保险(一切险)”,这个险种的承保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也起到了保障职工利益的作用。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含义是什么


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是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合法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高危性行业,赔偿标准的大幅度提高,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企业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上,如何减少因意外伤亡事故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经济赔偿损失,更好的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的权益,有效的转移与规避企业安全和经营风险,是摆在建筑施工企业面前的一个应该得到重视的问题。办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企业减少经济赔偿损失和有效转移与规避经营风险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减少事故纠纷和保证企业形象及稳定和谐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装修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险公司对以上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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