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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子女为父母购买保险首先应考虑寿险

2020-12-14
为父母做的保险规划 父母保险规划 子女保险规划

中年人的父亲,母亲身体健康保障最重要保险人士介绍,中年人的父亲,母亲,身体健康的保障最为重要。子女可考虑为母亲选择一些重大疾病保险,同时附加医疗险和意外险,尤其是针对一些女性特点来买疾病保险。目前,不少保险公司推出的重大保险中,除了保障30种重大疾病外,还重点把几种发病率高且需高额医疗费用的常见疾病纳入保障范围。治愈后同样可养老,如合众人寿的爱心宝保险。

除了重大疾病险,针对老年人的特点还可考虑投保意外险。老年容易由于骨质疏松而造成骨折,因此对于此年龄段的来说,意外险是必保险种。

80后的母亲宜购稳健理财特性的险种80后的父亲,母亲大都处于中年,不少还在继续工作,但需要正视的是己逐渐迈进退休阶段。理财专家表示,考虑到即将面临的养老生活,要想继续维持较好的生活水准,建议子女为父亲,母亲选择养老年金一些具有稳健理财特性的险种。

己退休职工要有相关产品作补充理财师认为,虽然退休职工每月都有养老金,但与真正意义上的养老计划仍有差距,因此必须有储蓄、保险等相关产品来作为补充。作为子女应主动和父母沟通,了解父母对于晚年的安排。许多父母都自己购买了一些保险产品,孩子要避免重复购买,同时父母往往都会在经济上支持孩子,这不可避免会影响父母的晚年生活,孩子要多为父母考虑。

首先,建议子女可提早为老人积攒、建立养老所需费用;其次,建议选择一些针对老年人推出的意外险种作为保障,可为老人提供的保障包括意外身故或残疾给付、意外事故医疗费补偿和针对老人骨质特点所提供的意外骨折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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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强制保险:是一种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对由于本车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即本来应该是自己赔钱给人有,保险公司帮你出了这份钱。具体是,死亡赔付最高限额11万,医疗费用1万,财产损失2000元。二:商业险:1、商业三者险,责任等同于交强险,是交强险的补充,保额可以是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但是不细分身、医疗、财产,即无论是何种情况,都以所保的保额为赔偿上限。2、车上人员座位险(商业三则附加险):赔偿由本车责任造成的本车车上的乘员伤亡费用,以所保的保额为赔偿上限。3、车损险:用于车辆因责任事故导致本车车身的损伤进行赔付,条件是要由于本方责任(自己的责任)造成的,比如说自己开车撞到某处导致损坏,或在和他人的交通事故中,自己负全责导致的已车的损坏。如由于他人的责任造成不在赔偿范围内。4、玻璃单独破碎险:用于非交通事故导致的玻璃破碎赔偿5、恶意划痕险:一般用于他人人为的故意的造成本车辆留下划痕赔偿。6、盗抢险:车辆由于被盗抢而进行的赔付7:自燃险:因车辆本身线路老化等原因导致燃烧造成的损失赔付8、不计免赔:以上所有险种都是根据自己责任的大小按一定比例赔付的,(比如:85%等),附加后无论何种情况均按100%赔付以上为常见的,一般还有涉水损失险:在水洼中开车导致车子损坏的损失,代步补偿险的,一看名称就知道了,不过投保的人很少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有限额要求_保险知识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防止道德风险,法律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

举案说法

2008年8月30日,投保人周某某为女儿周小某(14岁)投保定期寿险一份,死亡保险金额为5万元。2010年3月26日,投保人盛某某(即周某某之妻,周小某之母)为女儿周小某投保两全保险(分红型)一份,死亡保险金额为6万元。2011年9月1日,投保人盛某某为女儿周小某投保学生平安保险一份,死亡保险金额为1.5万元。上述三份保险均未指定受益人。

2011年12月24日,被保险人周小某在非机动车道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人周小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被保险人周小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12.5万元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核赔认为,根据《保险法》和有关监管规定,被保险人周小某的父母为未成年的周小某投保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10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同意向被保险人周小某的父母赔付10万元保险金。

被保险人周小某的父母则认为,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二是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不能约束该时间之前的保险行为;三是被保险人周小某死于意外车祸,不存在道德风险之说。

本案经一审法院调解结案,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周小某的父母赔付保险金11.5万元。

法律问题分析

就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笔者做简要分析如下:

一、关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的立法

我国1995年《保险法》及2002年和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均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律之所以作出这一禁止性规定,是基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没有自我保护能力,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投保人有可能为了获得高额保险金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并将其谋害。

但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亲伦理关系及未成年人获得保险保障的需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不会为了获得保险金而将未成年子女杀害,法律同时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但是为了防止万一,《保险法》仍然从保险金的给付上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同时,立法还为保险公司特别设立行政法律责任,即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

中国保监会1999年3月22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中国保监会1999年5月25日《关于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保监寿[1999]7号)明确,“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指的是累计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死亡保额的限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而后中国保监会于2002年3月22日发布《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通知》(保监发〔2002〕34号),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业务,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保监发[1999]43号文件执行。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实施后,保监会于2010年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统一确定为不得超过10万元。

调解是妥善解决纠纷的好途径

本案中,投保人周某某和盛某某分别于2008年8月30日、2010年3月26日为未成年的女儿周小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累计达11万元,超出了当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额(即5万元)。而后投保人盛某某于2011年9月1日又为女儿周小某投保死亡保险金额为1.5万元的学生平安保险,其累计死亡保险金额达到12.5万元,亦超出了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规定的限额(即10万元)。

根据《关于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保监寿[1999]7号)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声明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了死亡人身保险,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现累计保险金额超过限额的情况,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对于本案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额超出规定限额问题,保险公司负有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已向被保险人父母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而对于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额超过限额部分,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在限额内予以赔付。

但基于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事故,能够有效排除被保险人父母存在道德风险,同时考虑到被保险人父母对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认识不准确,且无证明表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已就有关政策规定履行了充分的明确说明义务,双方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不失为妥善解决纠纷的好途径。

几点启示

一是加强销售管控。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政策培训和管控力度,确保在销售此类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已投保情况。

二是规范业务流程。保险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承保理赔等业务流程,加强核保和风险管控,准确核定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确保相关业务合规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做好对保险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被保险人,购买儿童险之前应考虑先大人后小孩


曾因婚变而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张柏芝近日爆料:有一次送儿子Lucas上学,因目睹其它同学有爱心午餐饭盒,自己儿子却只能吃盒饭,即忍不住失控痛哭。

虽然张柏芝可能给许多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但毕竟“可怜天下父母心”,孩子小,招人疼,也应该疼。不过对咱们普通人家来说,儿童抵抗能力差,一旦生病或者遭受意外,精神打击就不说了,光是高额的医疗费用就难以承受。再者,孩子得从小就精心培养吧,可现在学费都贵得吓人。看来,还是给孩子买份保险踏实。

买保险,先大人,后“小人”

山东济南市的徐女士刚刚有了宝宝,便立刻打电话,询问购买儿童保险的事。

然而,徐女士本人有没有买保险时,徐女士无奈的表示,家里经济条件有限,大人买不买保险无所谓,孩子要紧。

保险专家指出,再好的保险也不如自己的父母靠谱。买保险时,应以大人为主,而且每年为儿童缴纳的保费不宜超过家长的保费。在夫妻双方购买适当保险后,如果条件允许,再考虑为孩子购买医疗费用类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教育型保险与保障型保险并重

其实,儿童保险的作用,就是可以解决孩子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教育和以后的婚嫁费用,以及应付孩子可能面临的疾病、伤残等风险。这些保险主要有教育型和保障型两种,具体说就是儿童意外保险、儿童医疗保险、儿童教育保险等。

各大保险公司也都设有专门的大类儿童保险产品,只是产品名称、投保条款之间存在一些差别。

例如,中国人寿的“少儿学生保险”里,有分红型的“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等4款产品。其中“国寿鸿宇两全保险”需要年缴保费9,250元,保额10万元。

根据此款保险规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1万元。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婚嫁保险金6万元。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满期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照所缴保险费的13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其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再比如,中国平安的“少儿保险”里,有专门针对意外的“开心天使E款保险卡”,最高赔付金额5万元,网上购买的话,投保金额仅需100元。

业内人士建议,购买儿童保险,最好的顺序是意外险、医疗险、教育金保险,养老金型险种放到最后考虑。但保额不需要那么高,累计保额也不能过多,以免造成保障过剩。因为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超过的部分,即便付了保费也无效。

给宝宝买保险 首先考虑婴儿意外保险


5月23日下午,邓州市汲滩镇廖寨村一民办幼儿园发生一起校车闷死幼儿事件:早上幼儿园老师和校车司机接学生来校时,将一名3岁多李姓幼儿遗忘在校车上,下午送学生回家时,发现该幼儿被闷死在校车内。

事件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教育系统等单位领导及时赶赴现场,妥善处置事故相关事宜。涉事幼儿园已被停业,幼儿园内其他学生被分流安置到其他学校管理。幼儿园负责人、负责接送的老师和校车司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儿童好奇心强,活泼好动,而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因此发生意外的可能性也就相对较大。据最新的统计资料表明,儿童期意外死亡以每年7%——10%的速度增加,某些地区意外死亡与伤害的发生比例高达1:19,已经成为我国0——14岁儿童的第一位死因。意外死亡的重要原因是意外窒息、溺水、车祸与中毒,其中车祸死亡率的上升尤为显着。意外伤害的主要原因为跌落、烧(烫)伤、动物致伤。目前意外伤害已经超过疾病成为儿童健康的头号杀手。

丽丽最近当了妈妈,看着各种各样儿童发生意外的相关报道,丽丽决定为刚出生的小宝宝买一份婴儿意外保险,除此之外,还应给宝宝购买哪些保险呢?

其实丽丽想的不无道理,给宝宝买保险,首先应考虑的保险是婴儿意外保险,婴儿发生意外的机率要比成人大很多,生活中难免会有磕磕碰碰的,医疗费用花销也不是一个小数目。所以宝宝的意外险在设计的时候,除了意外身故、烧伤、伤残主险外,还必须附加意外医疗。

其次,应考虑婴儿医疗险。宝宝相对于大人而言身体会相对弱一些,建议给宝宝购买一定的医疗保险来分担宝宝生病住院时的双重医疗费用。

第三,需要考虑的保险是宝宝的重大疾病保险。相比成年人,婴儿得重疾的概率也比较高,由于得了重大疾病花上二三十万元的医疗费用,没有保险的分担家庭的负担将会很重。

此外,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的是宝宝的教育金保险,教育金险是考虑小孩将来在上大学的时候能得到一笔钱。但对于婴儿来讲,最应该提前解决的风险问题应该是伴随宝宝成长的意外风险和健康风险,所以意外险和重大疾病险才是婴儿的一个最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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