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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银行保险的组织模式

2020-12-09
银行保险知识 保险的组织发展规划 关于人寿保险的知识

人寿银行保险逐步为业界所接受,并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人寿银行保险这一模式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1995年前后,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如新华人寿、泰康人寿,为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大业务规模,争相与银行签订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协议,拉开了我国银保合作的序幕。

目前,银行保险已经成为寿险公司三大业务体系(个险、团险、银保)之一;在财险公司,银行销售的保单比重也在上升。

通过银保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兼具银行和保险双重特性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了客户多元化的需求,也促进了合作双方更快发展。经过多年的增长,我国银行保险(主要指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形成了一定的业务规模。但近年来,由于自身原因及政策变化,银保合作也走入了困境,亟待突破和提升。

人寿银行保险的组织模式

人寿银行保险组织模式主要涉及银行和保险公司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拓银保市场的合作方式,二是业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这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都需要思考的问题。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国内银行保险在自主的探索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主要的组织模式:

1.代理销售模式。所谓的代理销售,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银行通过营业网点等渠道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手续费。这是人寿银行保险最早出现的一种组织模式,也是迄今为止最主要的合作方式。在此模式下,银行仅是保险公司的一个销售平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服务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往往通过向银行派驻营销人员、提高手续费标准等方式,协助银行员工提高保险产品销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销售业绩提升。

2.合作联盟模式。代理销售模式比较简单,发展一段时期之后,银行和保险公司可能觉得意犹未尽。因此,部分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或者战略合作协议,结成更为紧密的业务联盟,开展包括产品销售、代发工资、现金管理、资产托管以及人员培训等多方面合作。有时候,银保双方还会针对一定区域、特定时期或部分产品,建立“一对一”的排他性合作关系。在此模式下,人寿银行保险的重要性在双方都得到了重视和加强,合作关系相对牢固,合作内容更加广泛。

3.银行持股模式。在1997年之前,部分银行就直接持有保险公司股份,如交通银行(4.23, 0.00, 0.00%)长期持有太平洋保险[微博]公司的股份,工商银行(3.80, 0.00, 0.00%)长期持有平安保险公司的股份。后来因为政策限制逐步退出,但工商银行等仍然通过工银亚洲间接入股太平人寿。2008年以来,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获得允许,银行系保险公司大量涌现。到目前为止,5家大型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已经拥有了控股的保险公司,如农业银行(2.56, 0.02, 0.79%)的农银人寿、建设银行(4.26, -0.01, -0.23%)的建信人寿等。银行系保险公司依托于母银行,发展迅速。

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如中信集团的信诚人寿、招商局集团的信诺人寿,它们与商业银行无直接的股权关系,但由于与中信银行(3.92, 0.04, 1.03%)、招商银行(10.83, -0.02, -0.18%)同属于一个集团,银保关系不同一般。而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银行(14.12, 0.00, 0.00%)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同与合作,自然更是紧密。

扩展阅读

保险组织,几种典型的保险市场组织形式(一)


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保险人以何种组织形式进行经营, 各个国家都有特别限定。例如,美国规定的保险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两种;日本规定的保险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互济合作社三种; 英国较为特殊, 除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社以外, 还允许个人保险组织形式经营保险, 即允许“劳合社”采用个人保险组织形式; 我国台湾的保险组织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和保险合作社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我国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

(一)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股份公司, 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它是由一定数目以上的股东发起组织, 全部注册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 通常发行股票 ( 或股权证) 筹集资本,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1.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严密而健全的组织形式早已被各国保险业广泛推崇,《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也将这一组织形式规定为我国保险公司设立的形式之一, 因而, 建立我国的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稳妥而健康地发展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将是十分有益的。

首先,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 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增加保险利润, 进而扩展保险业务, 使风险更加分散, 经营更加安全, 对被保险学原理目录

生命人寿银行保险介绍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专业寿险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4日,总部位于深圳,是国内资本实力雄厚的寿险公司之一。成立多年来,产品涵盖医疗、养老、重疾、意外等,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加大,生命人寿银行保险产品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

生命人寿银行保险--理财一号

产品优势:

首先,资金相对安全。“理财一号”万能账号设有最低2.5%的保证利率,充分保障投入保费的安全。

二是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理财一号”由专家团队管理,客户在一次性投入保费之后,即可坐享日计息、月复利滚动增值的投资收益。“理财一号”的结算利率还会根据投资市场状态的变化每月灵活调整,当投资回报高时,结算利率也会随之水涨船高,让财富“活”起来。

三是费用优惠。与传统的万能险不同,“理财一号”的扣费相对比较优惠,初始费用低。

四是资金流动性比较强,客户在购买“理财一号”后,若急需用钱,不用撤销合同,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等产品功能,既能快捷、方便获得应急资金,还能确保资金的收益性。

生命人寿银行保险--“鑫运一生”

此款产品是第一款投保人对资金账户具有绝对控制权的保险产品,它每满2年返款一次,返还率达9%,60岁后每年5%返还,每次返款直接进入投保人个人万能账户,可以获得保底2.5%的年收益,享受日计息,月复利,一年复利12次,下有保底,上不封顶,复利滚存,客户收益大幅度提升,支取更加灵活。同时每年还有分红,我们的分红是加入到保额中进行复利滚存,分红基数会越来越大,年度分红也会越来越多,可以有效抵御通胀!最后81周岁合同结束还返还本金,同时还能一次性享有一笔终了红利!它兼具了分红险和万能险的优点!父母以孩子名义投保,用于教育金积累,或者养老金都很不错的;或者给自己投保,早点拿回本金,都很好的!

生命人寿银行保险--生命鼎利丰两全保险

该产品是生命公司在银保渠道推出的一款两全分红产品,刚出生至69周岁人士皆可购买,在同类产品中算是投保年龄比较长的。保障5年时间同时还可以延长保障3年,这是其他同类产品不具备的。保障方面涵盖了满期给付、疾病身故和意外导致的身故责任,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可以做为孩子的教育金以及养老金等使用,参与分红。

购买银行保险要注意:

1、银行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邮政储蓄等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银行是代理销售机构。

2、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请着重了解它的保障范围是否能满足需要,不宜将银行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进行简单、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储蓄的替代品。

3、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既具有风险保障功能,又具有一定的储蓄属性,其产品说明书中的高、中、低档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保证您未来的实际收益。不同分红保险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不同,请不要作简单、片面的比较,更不要与其他类型的产品收益或银行存款作简单比较。

4、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都规定有犹豫期(您收到并书面签收保险单起10日内)。请在犹豫期内充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您的需要。犹豫期内退保,您可以取回全部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犹豫期过后退保,您将承担较高的退保费用。

保险组织,保险市场的一般组织形式(一)


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是指在一国或一地区的保险市场上, 保险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经营保险。一般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由于财产所有制关系不同, 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一) 国营保险组织

国营保险组织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它们可以由政府机构直接经营, 也可以通过国家法令规定某个团体来经营, 称该种组织形式为间接国营保险组织。如日本健康保险组织、办理输出保险的日本输出银行等就属于间接国营保险组织。

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 在有些保险市场上, 国营保险组织完全垄断了一国的所有保险业务, 这是一种完全垄断型国营保险组织。这样的国营保险组织往往是“政企合一”组织, 既是保险管理机关, 又是经营保险业务的实体。1988 年以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属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而在有些国家, 为了保证国家某种社会政策的实施, 则将某些强制性或特定保险业务专门由国营保险组织经营, 这是一种政策型国营保险组织, 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属于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另外, 在许多国家, 国营保险组织同其他组织形式一样, 可以自由经营各类保险业务, 并可与之展开平等竞争, 同时还要追求公司最大限度的利润。这是一种商业竞争型的国营保险组织。如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格局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就属于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

(二) 私营保险组织

私营保险组织是由私人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 它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下最典型的一种组织形式。

(三) 合营保险组织

合营保险组织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设立保险经营组织, 属于公私合营保险组织形式; 另一种是本国政府或组织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营保险组织, 我国称之为中外合资保险经营组织形式。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 已有三家这样的保险组织形式, 它们分别是 1996 年 11 月由中化集团对外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与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合资设立的中宏人寿保险公司; 1998 年 10 月 16 日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安泰人寿保险学原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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