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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组织,保险市场的一般组织形式(一)

2020-06-18
一般家庭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的一般流程 保险的组织发展规划

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是指在一国或一地区的保险市场上, 保险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经营保险。一般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由于财产所有制关系不同, 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一) 国营保险组织

国营保险组织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它们可以由政府机构直接经营, 也可以通过国家法令规定某个团体来经营, 称该种组织形式为间接国营保险组织。如日本健康保险组织、办理输出保险的日本输出银行等就属于间接国营保险组织。

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 在有些保险市场上, 国营保险组织完全垄断了一国的所有保险业务, 这是一种完全垄断型国营保险组织。这样的国营保险组织往往是“政企合一”组织, 既是保险管理机关, 又是经营保险业务的实体。1988 年以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属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而在有些国家, 为了保证国家某种社会政策的实施, 则将某些强制性或特定保险业务专门由国营保险组织经营, 这是一种政策型国营保险组织, 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属于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另外, 在许多国家, 国营保险组织同其他组织形式一样, 可以自由经营各类保险业务, 并可与之展开平等竞争, 同时还要追求公司最大限度的利润。这是一种商业竞争型的国营保险组织。如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格局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就属于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

(二) 私营保险组织

私营保险组织是由私人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 它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下最典型的一种组织形式。

(三) 合营保险组织

合营保险组织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设立保险经营组织, 属于公私合营保险组织形式; 另一种是本国政府或组织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营保险组织, 我国称之为中外合资保险经营组织形式。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 已有三家这样的保险组织形式, 它们分别是 1996 年 11 月由中化集团对外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与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合资设立的中宏人寿保险公司; 1998 年 10 月 16 日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安泰人寿保险学原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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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的主体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中介方。虽然作为需求方的个人和组织也是保险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本节不作讨论, 而重点介绍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中,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特征为: 投资者的单一性, 财产的全民性, 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因为只有一个股东, 即出资者只有国家一人, 故而也称为“一人保险公司” 。从组织机构上不设立股东会, 只设立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财产具有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的优点为: 资金雄厚, 给被保险人以可靠的安全感; 多为大规模经营, 风险较分散, 业务稳定; 一般采用固定费率, 且费率较低; 在公平经营基础上, 注重社会效益, 有利于实施国家政策。我国完成股份制改造前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原苏联、朝鲜等国家所设立的国家保险局, 也具有国有保险公司的性质。

由于国有保险公司其产权不明晰、筹资能力有限、效率较低等原因, 对商业保险而言,国际上存在一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逐步股份化的浪潮, 一些则转为国家控股的保险公司; 而对从事政策性保险业务的, 则仍然适合采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形式。

(二) 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是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又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性质为组织资合性、资本股份性。股份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由权力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的经营机构是董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为了保证股份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各国保险业法对其实收资本的最低限额, 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以股东购买股票的形式募集资金, 股东以领取股息或红利的办法分配公司的利润, 并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分散风险、规模庞大、筹资能力强、效率高的优点, 一般具有雄厚的财力, 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较大, 因而, 许多国家的保险业法也规定, 经营保险业者必须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股份保险公司的不足之处在于: 第一, 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在股东之手, 经营目的是为投资者攫取利润, 被保险人的利益往往容易被忽视; 第二, 对保险金的赔付, 往往附以较多的限制性条款; 第三, 对那些风险较大、利润不高的险种, 股份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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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市场的一般概念


 简单的商品经济条件下, 商品在社会经济中处于附属的地位, 市场狭小,市场活动只是反映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简单的经济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场范围不断扩大, 商品在市场中处于统治地位, 市场的关系也就随之发生变化。今天我们可以说, 市场已经是无所不在、无所不包、无处不有, 任何人的衣、食、住、行都不可能离开市场, 尤其在现代社会里, 人们离开市场几乎是寸步难行。而且当今市场日趋世界化, 现代市场并不固定在某一地点, 可能交换双方相距遥远, 然而通过光纤或卫星通讯以及电脑网络, 仍然可以建立起市场联系。

 具体地判断一个市场, 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市场主体, 也就是商品占有者。二是市场的客体, 也就是用于交换的对象和标的物。三是市场交换行为, 也即交换主体为交换而表现出的意志行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场机制越来越完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商品经济的普遍规律, 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都要通过市场发挥作用, 并成为企业行为的基本依据。企业的活力来自对市场的适应, 对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和要求的适应。首先, 市场起着自发的调节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通过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来体现的。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的变化, 引导着人们调整生产和消费, 并自发地调节交换双方的经济利益, 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其次, 在市场交换过程中, 卖主之间、买主之间、卖主和买主之间不可避免地要竞争。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改进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最后,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条件下, 一切有竞争力的商品进入市场, 不仅要进入某一地方、某一国家的市场, 而且要进入广阔的世界市场; 市场不仅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 而且有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 等等。

保险公估,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一)


 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是指依法设立、登记, 并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为主的机构形式。国外保险公估机构名目繁多, 组织形式多种多样, 具体有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保险公估行、合作制保险公估行、个人独资的保险公估人等。

 一、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征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企业法人。这是西方国家保险公估人主要采用的形式。一般而言,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特征:

 (一)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 但不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所谓资合公司, 指公司不注重股东的声望、地位和信用, 而是以资本的组合为基础设立的公司。公司具有与股东个人相分离的法人资格, 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对超出其总资产的债务不予清偿。这有利于减少股东个人风险, 增加股东投资兴趣。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章程或决议任意扩大股东责任范围。相反, 只能在董事会制订增加注册资本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代表2 /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才能增加股东的出资额及责任。

 (二)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公司股本不分成均等股份, 直接由法定数额内的公司股东全部认购。公司不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凑集资金。此外, 股东之间虽然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但这种转让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自由转让, 而且规定了严格的限制。若股东拟对外转让股权, 则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数量限定:如我国《公司法》第19 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2 人以上、50 人以下。而且,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一般不能随意增加股东。不过, 股东可以是公司, 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营业组织。国家可以通过它授权的机构或部门, 成为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四)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是非公开的: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会计账册、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都不必发布公告, 不必强制公开和审批, 只需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即可。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公司, 但却又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典型的资合公司, 带有人合公司的因素。

 它不仅重视股东的入股资金( 资合) , 而且重视股东本身的信誉、身份、财产状况、工作能力等人身条件( 人合) 。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带有相对封闭性。这种封闭性的显著标识有三: 第一, 股份不公开发行; 第二, 股份转让受一定限制; 第三, 股东人数受一定限制。这三条限制有助于保持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相对稳定性, 从而增加其内部凝聚力。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三部分: 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 即权利机构、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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