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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及享受待遇规定

2020-12-03
家庭储蓄及保险规划 家庭风险状况及保险规划 保险知识

2013年10月1日起,东莞新社保政策已开始实施,新的社保体系由基本险、补充险、大病险构成。医疗补充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加医保个账。那么,东莞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缴费?享受哪些待遇呢?

灵活就业人员和学生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职工标准由个人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医保个账的,其缴费基数参照职工标准由个人申报。而按规定以学校为单位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参加医保个账的,缴费基数参照城乡居民标准确定。以上两类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缴费由个人承担。

单位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医保个账缴费基数按个人收入确定。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医保个账缴费基数按个人收入确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按月申报,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城乡居民则以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相关链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常识介绍

1.问:“补充医保”给付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答:“补充医保”的责任范围是教职工本人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急诊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四种治疗。特别提醒:①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治疗,不是所有的医院。有些民营医院、诊所的同样治疗不在责任范围内;②急诊留院观察的治疗,应是按住院医保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按门急诊结算的费用不在范围内。

2.问:发生责任范围内治疗后,如何办理给付申请?

答:个人只需将有关资料交校工会,然后由校工会代为统一办理。详细说明一下“有关资料”:第一次申请者,不论何种治疗,除了交治疗费用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办理上海银行活期存折;同时,住院治疗的交出院小结的原件(或复印件),门诊大病的交大病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病床的交建床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当发生第二次申请时,不管哪一种治疗,应交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住院的还应交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后,递交的资料除收据复印件外,其余均还给本人。

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二的交费和报销办法

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二的交费:办理每一份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要缴费人民币1000元,年龄在55岁以上者,每超过1周岁的还要另加收20元。一次性交费后,终身都有效。

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二的报销办法:补充医疗保险二的参保人当发生住院医疗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3个月平均工资时,且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按成都市医保新政策规定有91个医疗项目不能报销),每份保险单可按下列标准报销一次医疗费: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3年的,可报300元;满3年不满6年的,可报400元;满6年不满9年的,可报500元;满9年不满12年的,可报600元;满12年不满15年的,可报700元;满15年的,可报2000元。办理多份保险者,可以同时使用,但一次最多只可报销 10000元。每份保险每报销一次后,下次报销将减少5%,最多减少40%。每份保险单每年只能报销一次。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二后的一年之后才可以使用。参保人应注意,要在出院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则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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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城镇居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来源是两部分,一部分是政府补贴,一部分是个人缴费,采取定额缴费的方式,所以不是一种水涨船高的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从2007年开始到去年缴费额基本没有大的变化。

职工的医疗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费比例总体是2%左右,由于实行的是跟工资基数相联系的比例缴费方式,所以当工资增长时个人缴费也在增加。

●适用对象:参加东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选择按月缴费的退休人员。

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本单位在职人员上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缴费率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别按6.5%和1%确定(个人费率2%不需缴费,也不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下同)。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分别按2%和1%(其中0.5%为个人缴费)确定。

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划拨医疗个人账户标准

1.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人员,以缴费基数的4.5%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人员,以缴费基数的4.3%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适用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选择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

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在职人员退休时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本人上月缴费基数确定;单位已退休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上月单位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工资确定;上述人员没有上月缴费基数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缴费率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别按6.5%和1%确定。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分别按2%和1%(其中0.5%为个人缴费)确定。

医疗保险待遇,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11种情况


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11种情况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11种情况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下月1日起享受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待遇、规定的其他医疗待遇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参保人为保健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的解决渠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下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账户部分除外,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另外,因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基本医疗费用补助。

特别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自行到国内其他城市,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自购药品的,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斗殴或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同时,参保人使用以下11类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也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挂号、院外会诊、特需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非基本医疗保险偿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骨髓、角膜等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诊疗项目。

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11种情况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11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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