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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保问题

2020-12-03
关于保险知识 关于保险规划 关于保险的知识

有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社保相关规定,在全国各地已经全面实施。

以广东为例,做以解释。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处理方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具体如下:

(一)、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方式: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本市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方式: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及具体数额的计算办法

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市200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的55%确定(即743元/月)。

缴费比例:按20%确定(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费金额计算公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的年限。

同时,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上述公式计算的一次性缴费数额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年龄条件: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

(二)、缴费年限条件:1998年7月1日前参保的(简称“中人”),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的(简称“新人”),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延长缴费直至其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条件止。

相关知识

保险基金,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 保险规定》


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1993 年 5 月 7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已发布。

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有关问题提出意见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地方法规。《规定》的发布实施是加快培育劳动市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劳动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贯彻落实。当前工作的重点是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法规,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已经出台地方性待业保险法规的,要做好与国家《规定》的衔接工作。

二、强化待业保险工作与就业服务体系的联系。待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各地劳动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在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为他们再就业提供全面服务。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管理和实施待业保险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本地区待业保险工作规划与政策方案;组织管理侍业职工并进行登记、建档、建卡和统计;筹集、管理待业保险基金,发放待业救济金;具体承办当地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待业职工开展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就业服务机构内设置待业保险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把对待业职工的管理、服务和待业救济金的发放纳入劳动工作“一条龙”

的眼务中,使待业保险与转业训练、职业介绍和生产自救等项工作相互衔接,紧密结合,共同发挥作用。

三、加强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设。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抓紧修改、完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会管理办法和基金预决算制度。要加强对待业失业保险目录

关于转社保的相关问题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社保转移单在社保转移中的问题


社会保险是由政府制定的一项为社会经济补偿制度,制度通过强制性手段,将某一群体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社会保险基金,以给社会上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就业岗位以及因身体健康状况遭受损失的人口提供一定的收入来源或经济补偿,以此来保险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职工由于种种原因,需要进行工作变换,这种工作的变换包括同市区工作的变换与异地工作变换。对于异地工作变换,如何办理社保转移程序?社保转移单是不是社保转移的必备手续?如果遇到原所在公司不愿出具社保转移单怎么办?

如何办理社保转移程序

转移手续是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 本本材料在调出社保局申请即可。是这样的,医疗保险 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你的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

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公积金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2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退。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如果拿出来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

但,大多数的钱都是进入统筹帐户里面,本来个人帐户的钱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个人帐户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几千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交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

社保转移具体程序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有关负责人表示,转移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包括社保转移单。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社保转移须带材料

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个人帐户转移表》、个人缴费记录及《转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专)户》转移申报表,转入单位须在《转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专)户转移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社保转移单和转移通知书不是一回事

转移单需要根据转移通知书来由当地社保机构开具。我想你单位给你的是转移通知书吧?新单位不可能有转移单给你,最多应该是老单位给你转移单。

你可以凭转移通知书去你原单位所参保的社保机构开具转移单,然后提供给你现在单位的社保经办人 员帮你办理社保转移 手续(因为你不知道你现在单位的社保帐号),公积金也是如此。一般开具转移通知都是跨地市级,本地不需要转移通知,只需要办理异动即可。

社保转移单必须本人办理吗

可以代办,需要代办人的身份证与身份证复印

金华社保网关于社保常见问题答疑


金华社保网即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金华社保网在交流互动栏目就日常工作中常见的社保问题进行了汇总,并予以回答。本文在此将为提供整理后的社保常见问题答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假话社保网关于失业保险相关问题答疑

问:出现哪些情形时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回复: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金华社保网关于社保转移问题的答疑

问: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回复: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金华社保网关于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问题答疑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回复: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金华社保网关于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答疑

问1:201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回复: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报销35%,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报销20%;2、一个医疗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

问2:201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回复:(1)、由个人承担一定的数额(即其付标准),中心医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市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在校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起付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同一医疗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2)、参保对象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3)、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具体标准为:其中,按标准一(每人每年300元缴费)缴费人员和在校生、不在校未成年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5%;按标准二(每人每年100元缴费)缴费人员(除在校生、不在校未成年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65%。

问3:2013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回复:1、由个人承担一定的数额(即起付标准),中心医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市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同一医疗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2、参保对象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3、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具体标准为: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2万元至最高支付起付限额,在职职工分别报销85%、90%,退休人员分别报销92.5%、95%。

大亚湾社保网关于社保的常见问题


大亚湾社保网即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亚湾分局网。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亚湾分局成立于2004年7月,其前身是1993年9月成立的惠州市大亚湾区社会保险事业局,1996年3月改为惠州市大亚湾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赋予行政职能,全面接管了区社会保险管理业务,2004年7月实行市级统筹,成立了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亚湾分局。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社会保险在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到目前为止,大亚湾区已建立起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体系。本文将大亚湾社保网关于社保的常见问题汇编于此,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大亚湾社保网回复:根据惠州市社会保险的政策的会议精神,惠州市外的社会保险关系如需办理转入,需提供如下资料之一:1、劳动部门开具的工人商调函;2、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干部调令。

个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大亚湾社保网回复: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属地管理的政策,户口要在大亚湾区才能按灵活就业人员在大亚湾区参加社会保险。办理时,要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

在外地生病住院治疗,要办理哪些手续?医药费用如何报销?

大亚湾社保网回复:长期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应在当地选定两家医院,并将医院名单及级别报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因病到选定的医院住院时,须在住院后7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办理外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通过电话、传真或通过所在单位),出院后30天凭“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书、惠州社会保险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职工住院治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职工自付;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退休人员可在上述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基础上,相应增加五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

滞纳金减免条件及提供资料

大亚湾社保网回复:(一)在企业改制中,退出市场的企业和职工,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全免;(二)企业频临倒闭,而且已连续1年以上未发放职工工资的单位,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予以减免90%;(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困职工,其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予以减免90%:

1、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和所在单位(居委会)证明的。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所在企业名存实亡,本人没有其它经济收入的。4、所在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家庭有特殊困难的。

关于社保转移相关问题的解答


由于社保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到的是最根本的保障。而社保卡记录的是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社保卡个人账户等相关信息,对参保人来说很重要。若参保人离开参保地,其社保转移就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社保转移对于人们的工作生活意义巨大,可以让参保人在转换地域后持续的参保,让他们拥有持续的保障。

社保跨省转移45个工作日办完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有关负责人表示,转移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社保跨省转移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社保卡跨省转移的颁布实施为人们提供了方便,相关人士有需要可以进行办理。

社保转移的申请资料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南通社保网关于社保问题相关案例分析


南通社保网即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南通社保网办事指南频道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工伤、养老等社保问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

南通社保网:故意“赖”工伤待遇,清算!

案例:顾某系原通州某门窗公司员工。 2008年10月2日,顾某上班时右手被氢氟酸烧伤,后被认定工伤、九级伤残。事发后,公司仅支付顾某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工伤保险待遇均未支付。 2010年7月,该门窗公司注销工商登记。王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以清算组负责人身份进行清算,并办理手续。

法院认为,顾某在公司存续期间已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但该公司注销时未书面通知债权人顾某,属于程序上违法。《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公司清算组成员王某(唯一股东)应对顾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意义: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后,明知需向职工支付赔款,仍故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且在清算过程中不履行对劳动者的个别通知义务,致使劳动者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即便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清算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通社保网:工伤待遇低,补!

案例:2008年8月12日,陈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构成工伤、八级伤残。 2009年5月,陈某与公司就工伤事宜签订协议:一次性贴补陈某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9000元。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判断协议效力应考察该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根据陈某的年龄及工资标准,其应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为81029元。双方在协议中就此项约定公司贴补9000元,仅为应支付款项的11.11%,可以认定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以撤销。

意义: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经济状况恶化,维权成本较高,又急需治疗,故获赔心理迫切,但法律知识又不足,用人单位便经常会利用劳动者的劣势地位,变相迫使劳动者接受较为苛刻的赔偿协议,有时甚至会剥夺劳动者的主要赔偿权利。因此,在司法审查标准的把握上,对于劳资双方自行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协议相比,应更加严格。一般可将协商赔偿额与法定赔偿额对比,如果两者相差不大,可以认为劳动者为获取时间利益、节约维权成本而作出的让步;如果两者相差悬殊,则应撤销赔偿协议,判令单位补足赔偿数额,或在不撤销协议的基础上,直接判决补足。

南通社保网:不缴养老保险,赔!

案例:陈某生于1957年10月24日,于2005年7月至如皋某洁具公司从事清洁工工作, 2007年10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1年9月6日,公司向陈某发出书面通知,认为陈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从9月7日起不再雇佣。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认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现陈某主张公司赔偿其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意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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