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福州中国人寿 吴振赣
陈小姐是个体公司文员,月收入2700左右。公司未给他们买社保,于是她需要给自己买一份商业保险,偏重重疾和意外方面的。
被保险人需求分析:陈小姐突出大病和意外保障,是合情需求,随着利率的下调,利息税的开征,医疗与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存钱以获取保障己是一种落伍的表现,而通过少量定额支出为不可预知的未来提供明确的保障将成为时尚人生的首选。
保险方案:康宁定期保险+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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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计划
被保人姓名:陈小姐 性别: 女 年龄: 24
险种名称
交费方式
保险期间
份数
保额
首期保费
康宁定期保险
20年期
70岁
200.00份
200000元
3400元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
5.00份
5000元
160元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
160.00份
160000元
160元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医疗
16.00份
16000元
48元
保障权益:
康宁定期保险
满期生存: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68000元,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00000元,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元,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障: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200000元,本合同终止。
保单权益:
保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单生效九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九十日内发生的,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各项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药品费,按75%给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45%。2、住院费,按85%给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6%。3、治疗费,按80%给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30%。4、检查费,按75%给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14%。5、材料费,按75%给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5%。 每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5000为限。跨二个保单年度时,以开始住院日当年度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意外身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给付160000元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残疾,按有关规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限额160000元。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医疗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6000元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保障权益生存保险金预期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累计可领取生存金68000元。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最高可给付身故保险金360000元。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确诊身患重疾,最高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元。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确诊为残疾,最高可给付残疾保险金360000元。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进行治疗,最高可给付医疗保险金21000元。附加权益康宁定期保险: 保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