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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也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2020-11-28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失业保险的知识 失业保险规划

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大,社会上失业人员的比例也在逐步上涨,这给失业人员带来了很多的不利。而现在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失业人员不仅有了失业保险还有了生育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又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哪些生育保险的待遇呢?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后,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剩余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足额计发。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和生育津贴的发放工作。

第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中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于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死亡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在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假待遇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上述所称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2、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二、生育津贴待遇

1、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三、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上海:失业人员可享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今年7月1日起将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上海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

首先,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按调整后的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其次,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社会保险法》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此外,加大了强制力度。《社会保险法》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享受在职同等医保待遇

7月1日后,沪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新政,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次上海把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不缴费。

生育保险:调整计发基数体现公平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来看,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保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另外,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养老保险:死后余额可继承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保险:第三方应负担基金不付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合肥失业人员也可享受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一直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可失业人员如何接续医疗保险?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不参保就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只能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也可以不间断过渡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前1个月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可不间断享受医保待遇,比如2月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后一个月,参保者必须在1月就要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2月开始缴纳职工医保费,自3月1日起就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原来,失业人员住院治疗最高只能得到48个月失业金的医疗补助,就是22000元,报完后就没有医疗待遇了。”合肥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苏庆介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最高可报到22万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凭社会保障卡,到职工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可用社会保障卡上的个人账户金额支付,若账户金额不足用现金支付。

失业人员从领完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应按个人身份及时接续职工医保,缴纳参保费,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不及时参保,将不享受待遇。

据悉,失业人员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如果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纳医保费至退休,可不受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限制,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的60日仍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如要不间断享受医保待遇,必须提前一个月办理。

失业人员,山西新政出台:失业人员可享四类补贴 一次性领剩余失业保险金


1月21日讯:今日,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惠民新政,今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并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今日,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惠民新政,今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并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称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该补贴,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采取两种形式,由各市自行选择:一是采取定点培训的形式,将职业培训补贴补给为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二是由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之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的标准补贴给个人。失业人员个人咋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应在职业培训结束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培训补贴申请、培训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培训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补给个人。

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愿意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同意后,可提供相关服务。提供相关服务后,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补贴。补贴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今后,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我省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程序和标准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为了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今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创业证明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需要注意,除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外,其他情况均不能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此外,对于积极求职创业的失业人员,可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还可一次性领取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山西省人社厅明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就业专项资金相关补贴。

失业了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很多网友留言问道,失业了还可以领取住房公积金吗?就此问题,小编查阅了相关资料,针对不同的失业情况,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方式是不同的,但是答案是肯定的:失业了也可以领取住房公积金。

烟台网友:我对象是农村户口,失业在家两年以上,没有失业证和年审的失业证明,一直没有缴纳各种保险,我的住房公积金已缴纳一年以上,现在根据新政,我想提取我的住房公积金,请问需要准备什么手续,特别是我对象的失业证明怎么办理?

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失业职工本人,不是职工配偶;“失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咨询办理。

烟台网友:你们出台个政策失业两年可以提取公积金,办起来这么麻烦,这不是拿失业职工开涮吗?原单位都找不到人了,还让我们找原单位去办理。我们自己的钱,失业证是政府发的,足以证明我就是账户的所有者,凭什么不能自己提。

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失业两年以上,如果您的单位在工商部门已经有注销登记,职工本人可以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身份证、失业证自己办理提取业务;如果单位没有注销,职工必须凭失业证、身份证找单位办理提取(单位需在提款凭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沈阳网友:我是外市在沈打工人员,户口不在沈阳,现单位解体本人失业,该怎样提取公积金?

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非沈阳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相关要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①身份证(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代办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③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审批书》;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湖南网友:失业人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那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是什么呢?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也可以交医疗保险吗?


对于失业人员来说,失去了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得不到保障,面对疾病袭击,生活便会更加困苦。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颁布实施了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来保障失业人员的医疗健康问题。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份正式实施后,规定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不再给失业人员本人,而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这部分金额补足后为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如何缴纳。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失业人员本人不缴费,并累计计算医保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参保经办流程

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同时,申请办理参加(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填写《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加医疗保险的资格,并将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打印《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交由本人签字。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的起止时间

失业人员办理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后,视为自失业登记之日是起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其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医疗补助金。对于应缴期间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重复缴费,按照失业人员应享受的期限向后顺延缴费。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相关规定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认真测算,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大力开展业务培训。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已经实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

失业人员,新社保法:失业了医保待遇照常


下月起,即使失业了,医保待遇也不会打折,还可免缴医保费用!今日,重庆市人社局在解读《社会保险法》时称,新法实施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要参加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用自掏腰包。

按照原规定,劳动者一旦失业,原单位将不会续缴医疗保险费,而劳动者手上的医保卡将随之冻结,不能使用。期间医保关系仍存,医保卡里的资金也会按照社保利率计息,但要享受医保待遇,需要自掏腰包再度缴费,医保卡里的资金才能被激活,这无形加重失业人员的生活负担。

过去,失业人员患病了,只能享受到极少的医疗补助,大概几十块钱。

市人社局称,新法加强了对失业人员的保护力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交钱,报销的医疗费用也不再打折,大大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有利于有病及时治、早治好,早日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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