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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提取与贷款政策介绍

2020-11-26
保险观念与规划 风险规划与保险 风险与保险规划.

青岛最新通过的2014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了青岛公积金可提取的11种情形。另外,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的基点是保障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积金缴存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贷款政策的制定适当向首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以及中低收入家庭予以倾斜。

11种情况可提取青岛公积金

青岛最新通过的2014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了11种情形下可提取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九)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十)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在惠民保障方面,2014年青岛市新出台的提取管理办法中,对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由3年缩短至2年;对于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也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青岛公积金贷款重点为首套房小户型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的基点是保障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积金缴存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贷款政策的制定适当向首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以及中低收入家庭予以倾斜。目前对首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对购买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为20%;对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利率按同期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对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暂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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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


根据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关于做好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缴存单位应于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本单位职工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随同缴存基数一并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据悉,2013年度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582.90元,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低分别为5%、最高分别为20%,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高分别为3117元,最低六区分别为61元、四市分别为54元。而201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651.25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高分别为2730元。根据《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标准的,应按照缴存基数上限额度进行核定申报,月缴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上下限标准。

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同时进行。2013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为1869.95元,上限为9349.74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为5%或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2%,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一、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范围

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按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应核定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010年为10581.67元。

2、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3、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10年度分别为2116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暂时分别按照上年度七区38元、五市31元进行申报,待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有关青岛市职工2009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政策后,再做调整。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或缴存比例超过12%的,其超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调整申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准确核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规定,抓紧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手续,确保按规定及时完成此项工作。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包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提高资金使用率,最大限度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提高至80万元,年限30年。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职工家庭范围扩大为夫妻双方及同户籍子女。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视情况分别确定:

1、持《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2、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批准开工文件取得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提前全部偿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四、执行国家异地贷款政策。职工或配偶户籍在我市,在其他城市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视情况分别确定:

1、持《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自《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2、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自批准开工文件取得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六、职工还清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息两年之内及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两年之内,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户口迁出该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职工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后,允许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职工通过包头市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凭借《包头市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和加盖“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章”的《包头市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房屋交易首款凭证》办理贷前提取。

青岛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相关问题介绍


近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一般情形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有两种情况被认定为二次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有三种情况不认定贷款次数,仍可享受首次申请优惠。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被认为公积金二次贷款的两种情况

有两种情况认定为二次贷款,借款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以配偶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借款人婚前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婚后配偶未曾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该种情形下,借款人在结清首次贷款后,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二次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公积金三次贷款将不予受理

还有一种情况认定为三次贷款,将不予受理,即借款人与其配偶在婚前分别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三次贷款。

不认定公积金贷款次数的三种情况

有三种情况不认定贷款次数,仍可享受首次申请的优惠,分别是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或贷款结清后离异,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认定贷款次数,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的原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不认定贷款次数;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的,则该笔公积金贷款不认定次数;借款人办理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贷款抵押房屋的质量、面积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认定非购房人原因并裁决退房的,则该笔公积金贷款不认定贷款次数。

青岛公积金贷款放款一般需4个月 二手房1个月

青岛市公积金贷款业务量大幅增加,资金运行压力不断增大,目前新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周期一般在4个月左右。“我在去年9月份就把购房材料交给了开发商,今年1月签的贷款手续,贷款现在还没办下来,请问还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办下贷款?”中铁华胥美邦的一位业主在线咨询。在访谈中,不少网友反映目前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周期过长。“近年来受国家政策调整和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增长双重因素的影响,全国多数城市楼市成交量大幅攀升,带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放量增长。”于建国回复表示,“目前,青岛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量也大幅增加,资金运行压力不断加大。”

据介绍,现阶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采取了资金按计划调配、贷款发放轮候等举措,以缓解资金压力,满足更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自办妥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登记权证后,即进入贷款资金按计划发放阶段。”于建国说,目前从贷款抵押权证制证时间至贷款资金发放的周期,一般情况下,大约在4个月左右,其中二手房贷款一般在1个月左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并公布贷款轮候发放周期。

青岛市民了解公积金新政策的两种途径

为方便市民及时了解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网站查询和电话咨询两种方式供市民使用。新办法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予以公开,市民可以登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了解。

为方便电话咨询,解决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12329咨询量大、线路忙的问题,市民除可以拨打12329客服电话咨询外,还可以拨打各公积金服务大厅临时增设的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如下:

市南管理处:83096771、83096772李沧管理处:68698369崂山管理处:88896821(贷款) 88893091(提取)城阳管理处:87757653黄岛管理处:86894168即墨管理处:88587631、18300216276胶州管理处:82232921(贷款) 82232926(提取)平度管理处:88338377(贷款) 88338379(提取)胶南管理处:85173285莱西管理处:81876620

大庆住房公积金查询与提取介绍


2013年大庆住房公积金政策在不断发生改变,很多人想要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对此,小编不仅总结了大庆住房公积金查询办法,还为大家详细的介绍近期政策的改变。

一、大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缴存人符合1、4、5、7、9项情形提取公积金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取得本人书面同意,且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

二、大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购、建、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超过该购、建、修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证明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该行为的实际发生额。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应当使用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年房租额应提取的公积金额度,即(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总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计入当年累计。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间隔不得少于一年,且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一年内应还贷本息额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选择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本金及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三种方式。

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月还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本金和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缴存人在职期间出现死亡或者宣布死亡的,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缴存人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的范畴,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销户提取外,其他类型的提取以百元为单位,其余留存。

三、个体工商户办理公积金缴存分两步走

《大庆市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4月9日开始,大庆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聘用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正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了。

《办法》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是指与务工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贸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在一年以上、具有农业户籍的人员。缴存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就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了。

《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理分两个步骤:第一步,个体工商户应当先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申请办理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在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开户登记表。

第二步,办理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后,再办理个体工商户本人及聘用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缴存人身份证、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聘用人员)、个人开户登记表。

另外,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公积金缴存,必须由所在的务工单位统一办理,个人不能直接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如果职工以现房为抵押,按评估价值的80%确定贷款额;以期房作抵押的,以评估价值的70%确定贷款额。购买在建楼盘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层住宅(无电梯)工程要求建到四层以上,高层住宅要求工程建到总楼层的70%,且开发商“五证”齐全,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需要需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用本市房产作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翻建、扩建、改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只要手续齐全,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的自住住房;已支取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工作单位的,按连续缴存计算,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间不超过五年(含五年)需要贷款的,可持购房合同和产权证、土地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由于家变(离异、丧偶)或职变(下岗、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情况造成还款困难的,可出具相关证明,申请变更贷款合同,延长还贷年限,减轻逐月还款压力。借款人贷款满一年的,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另外,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对该单位职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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