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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封存管理细则有哪些规定

2020-11-25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风险管理和家庭保险规划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日前出台,将于7月1日起,与修订后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同步施行。公积金封存管理细则明确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全市统一专户,对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职工账户封存期间,除不具备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资格外,享有提取、对账查询、投诉建议等权利。

《办法》明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全市统一专户,对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实施细则》则在《办法》的基础上,对封存户管理主体、封存申请材料、停缴申请范围、停缴申请材料、停缴期限、停缴恢复和转出、网上办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账户”)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另外,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前,应事先告知职工本人。封存户职工重新就业后,新录用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账户转出手续。职工本人也可以持相关证明到管理部办理封存账户转出手续。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账户余额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此外,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尚未转移的,单位可以办理停缴手续,停缴期限为六个月,到期后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停缴期限,到期后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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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北京公积金封存提取


据了解,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那么,北京公积金封存提取如何办理呢?下面是小编给出的答案!

北京公积金封存的条件: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北京公积金封存的办理程序

单位为所属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需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在办理汇缴业务时一同办理。

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上业务系统进行申报。

集中封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应按《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提取资料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支付房租的;

4、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离婚后原夫妻双方分割住房公积金的;

7、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业主负担部分改造资金的;

8、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2014年5月末,潍坊市政府发布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期间、额度、利率等都进行了规定。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那么,《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年限。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手房抵押及押旧买新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坐落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按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倍数计算;贷款期限5年及以下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等标准确定,上述四项中的最低值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最高上限。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贷款期内法定利率发生调整的,1年期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1年期以上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正常还款满一年的,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贷后,还款期数原则上不作调整,月还款额重新计算确定。确需调整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可以进行批量提取

自2014年6月1日起,潍坊市将对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相关资料进行拍照和留存电子档案。由于增加了资料拍照程序,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间也将会有所延长。本次举措旨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的审核,防范利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潍坊公积金贷款买房注意事项

公积金贷款之夫妻贷款:如果是夫妻双方贷款买房,不论是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办理过公积金中心系统上就会有相应记录,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夫妻双方是不能够再使用公积金贷款买第二套房子的。

公积金贷款之二套房: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如第一套购房就使用了,公积金贷款在尚未还清前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只有在还清前一套住房贷款的前提下,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二套房利率相比首套房利率上浮10%。只要买房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不论首套房出售与否,再次买房均被视为二套房。

上海公积金网点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在办理公积金的时候都要去当地的网点进行办理,不过由于地区之大,所以网点分布也是非常分散的,以上海为例,上海公积金网点有哪些呢?关于上海公积金网点的相关问题我们来看下相关的上海公积金网点有哪些?

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地址可参见:

徐汇

地址:肇嘉浜路608号底楼(近乌鲁木齐南路)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周六9:00起办公)

闸北

地址:虬江路1000号207室聚源大厦(会文路路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

长宁

地址:剑河路600号4楼(靠近仙霞西路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

静安

地址:新闸路1660号(靠近常德路路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

普陀

地址:中山北路2911号中关村科技大厦706室(靠近武宁路)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

虹口

地址:虹口区瑞虹路156号2楼(靠近天虹路)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

杨浦

地址:控江路1688号卫百辛大厦605、606室(双辽路控江路路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

浦东

地址: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十二楼(东昌路地铁站旁)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周六办公地点在东方路818号1楼)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周六9:00起办公)

浦东惠南

地址:惠南镇人民西路85号建行大楼2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

宝山

地址:牡丹江路1398号建行宝钢分行大厦1503、1504室(牡丹江路宝杨路路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

闵行

地址:水清路303号底层(上海市人才发展中心闵行分中心对面)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

嘉定

地址:金沙路75号泰辰汇金商务楼302、306室(博乐路路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

金山石化

地址:龙胜路143号一层(靠近金宇大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

松江

地址:南期昌路751号林芝大厦8楼812室(靠近人民北路)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

黄浦

地址:福州路725号(近西藏中路)。[自2012年1月4日起原事务受理办公室(金陵东路569号9楼)和原卢湾区管理部(鲁班路158号108窗口)停止对外受理业务]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45-12:00下午1:00-4:30(周六9:00起办公)

青浦

地址:青浦镇章浜路24号(靠近城中东路路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

崇明

地址:城桥镇八一路739号(近体育路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

奉贤

地址:南桥镇立新路12号2楼(南奉公路路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

通过以上了解了上海公积金网点的办理地点和上班时间,对有需要的朋友来说就可以轻轻松松的去进行办理了。

住房公积金,关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清理封存账户有关事宜通知的内容解析


()8月27日讯: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将对现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进行清理,现就封存账户清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已转入管理中心托管户或临时户内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封存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缴存单位已破产或注销,尚未到管理中心办理托管登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正常缴存单位内超过三年未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富士康集团所属企业职工离职后未及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清理方法

由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通过提取销户清理封存账户。具体办理所需资料如下:

(一)临时户和委托管理单位的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信息与缴存职工身份不相符的,出具能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件,如社保凭证、失业下岗证等;

(二)缴存单位已破产或注销,尚未到管理中心办理托管登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系统内有身份证号码的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没有身份证号码的职工,需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工资凭证、社保凭证、公积金查询卡等;

(三)缴存单位已整体封存的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系统内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的,职工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提供能证明职工本人身份的单位证明或工资凭证、社保凭证、公积金查询卡等;

(四)正常缴存单位的职工,超过三年未缴存,且职工个人账户在封存状态,提供身份证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富士康集团所属企业员工离职满六个月未委托单位提取的职工,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同一单位有相同姓名的职工,身份证信息不能分辨出职工个人账号的,需相同姓名的人共同确认或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深圳公积金管理: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分为五章内容:第一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总则;第二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和住房消费情形;第三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第四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第五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附则。本文将为您介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的规定。

第五条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可提取额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九条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职工居民住房消费,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甘肃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房改办发[2000]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及中央在兰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省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省中心的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省中心承担。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涉及国家住房及利率政策的各项规定,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正常状态;

1.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

2.转入省中心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正常缴存1个月(含)以上,原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在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1个月,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二、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有效身份证件,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

六、提供省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七、借款人在兰购房需符合兰州市房地产政策;

八、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品房期房按揭贷款:楼盘项目须取得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附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的30%,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签定一年以内为有效期。

二、经济适用房期房按揭贷款:楼盘项目须取得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可证(附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的20%,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签定两年以内为有效期。

三、单位自建房或团购房贷款:楼盘项目须取得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省中心办理了备案及项目准入手续,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的20%,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签定两年以内为有效期。

四、“二手房”贷款:房屋交易过户前申请贷款的,发放贷款前所购住房须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过户后申请贷款的,申请贷款时所购住房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贷款以产权过户两年以内为有效期。

五、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借款人有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异地购房贷款的,须通过购房所在地合同备案机构的查询网址或固定电话,《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机构的查询网址或固定电话,当地税务部门的发票查询网址或固定电话,对购房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方可申请办理),但所购房屋不具备在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能够提供兰州地区的房产做抵押。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协议)签定或产权过户一年以内为有效期。

六、申请“二手房”贷款、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及“商转公”贷款所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应产权明晰,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如房屋为砖混结构且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则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商转公贷款:已办理的商业银行贷款须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正常归还贷款一年以上,无连续逾期30天或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的还贷记录。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有为他人担保行为的;

二、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记录;

三、银行准贷记卡、贷记卡最近12个月内存在6期以上逾期还款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四、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归还本息超过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归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

五、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第三章贷款利率、期限和额度

第九条利率

一、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当国家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年内不作调整,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三、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计收罚息的,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30%-50%执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计收罚息的,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50%-100%执行。

第十条期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自申请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职工离退休后不得申请贷款;

二、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商业银行“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借款人所提供的房产为砖混结构且房龄未超过20年,则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30年;

三、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四、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不采用1年期。

第十一条额度

一、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单身职工40万元,双职工50万元;

二、商品房期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的70%;

三、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的80%;

四、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的70%;

五、商转公贷款不得超出购买自住住房总金额(或评估金额)的70%且不得超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

六、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70%且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

七、拆迁安置户在计算可贷款最高限额时,其购房总金额应扣除拆迁安置补偿部分金额;

八、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指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质押,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有价证劵票面价值的90%;

九、贷款额度不超过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十、贷款的月还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收入的50%。

第四章组合贷款

第十二条本细则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向省中心受委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第十三条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应首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商业银行有关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组合贷款,应在省中心审核同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后,受委托银行按规定相应配套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的发生日必须为同一天。

第十五条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

第十六条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组合贷款的利率,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与受委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借款人按规定申请组合贷款时,应当办理贷款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手续必须符合本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九条省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分别对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受委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组合贷款的贷款人是省中心和省中心经办政策性住房信贷委托业务的商业银行,发放组合贷款必须为同一银行,借贷双方必须签定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组合贷款的借款合同必须约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的商业银行为该组合贷款的共同受益人,各按两种贷款在组合贷款中的比例受益。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经办政策性住房信贷委托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应单独立帐,独立核算。商业银行接受经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负有审核、催收贷款的责任,不承担贷款风险。组合贷款出现风险应按两种贷款的构成比例分割。

第二十二条办理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对两种贷款实行分帐管理、分别核算,在每月收到贷款金额本息后,按约定的时间,将其中应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分别划转各自帐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省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

一、抵押担保

(一)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住房的,可以用所购住房抵押,借款人购买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物的价值全额须用于贷款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屋现值的70%。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权人设定为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权人设定为省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有。

(三)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抵押期内,未经省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抵押,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变卖、馈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四)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五)借款人以购买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贷款楼盘项目须经省中心存贷款委员会批准准入,并与省中心签订《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售房单位须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在省中心受委托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在保证金专户存入贷款总额3%-5%的担保保证金,向省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保证书》。

二、保证担保

(一)借款人因购买不具备抵押条件的本单位自建房或团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住房贷款偿还义务时,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代借款人偿还贷款债务。

(二)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与省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合作协议》,方可为借款人提供住房置业担保。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须在省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并按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存款账户。具体提留比例,由省中心与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协商确定。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省中心有权直接从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保证金存款账户内扣收借款人违约本金、利息及罚息。

(三)借款人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申请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的,应当将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产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抵押,或以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认可的保证、质押方式,依法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四)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交纳担保服务费。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

借款人因购买不具备抵押条件的本单位自建房或团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可以采用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该担保方式下,省中心须质押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协助省中心办妥住房抵押手续,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付省中心期间或贷款还清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所购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由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待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以后,以该房屋所有权设立抵押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付省中心后,阶段性担保责任解除:

1.申请贷款购房类型只能为单位自建房及单位团购房;

2.单位须在省中心连续、足额、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3.单位职工在省中心已发放的贷款不存在3期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4.以单位名义向省中心提出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并向省中心备案相关担保人资料;

5.工会信誉担保贷款申请单位性质须为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职代会、校代会)同意以工会组织信誉担保贷款;

6.企业法人担保贷款申请单位性质须为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单位,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企业法人担保贷款;

7.售房单位应在省中心受委托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与省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保证金开户与扣划协议》。贷款发放前,售房单位应在保证金专户存入贷款总额10%的担保保证金,并与省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协议》。

四、质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折)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提供质押担保的形式。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内,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四条贷前审查

省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项目(楼盘)备案和售房单位担保资格审查制度,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项目(楼盘)进行备案,要求售房单位提供项目开发、销售和竣工的相关情况。对提供期房贷款担保的售房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在建楼盘进行现场勘察,将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项目(楼盘)提交存贷款委员会,并通过贷款项目准入。实行住房置业担保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参与项目的调查工作及项目的准入审批工作,并留存所有项目资料复印件备查。

一、期房按揭贷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备案:

受委托银行已准入项目,由受委托银行备案;售房单位申请准入项目,由售房单位备案,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申报审批表》;

2.商业银行按揭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商业银行按揭贷款项目准入审批材料(受委托银行已准入项目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信用等级证书、开发资质证明、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各1份(以上均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3.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附图)或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可证(附图)的复印件(以上均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各1份;

4.项目立项文件和批复文件、购房贷款职工花名册(经济适用房提供)复印件各1份(以上均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5.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二、单位自建房项目(楼盘)须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申报审批表》;

2.查看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收取复印件各1份、购房贷款职工花名册(以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3.查看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取复印件各1份(以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4.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省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依据所申请的贷款种类及不同的担保方式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个人资信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身份证明:查看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4份、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3.收入证明:借款人和配偶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申请日前六个月的工资明细或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打印单;

4.婚姻状况证明:查看借款人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5.用其他房产做抵押的,查看抵押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并收取复印件3份,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户口簿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6.购买政府配售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准购证明;

7.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8.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半年以内)及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9.面谈记录(省中心提供,与借款人当面签订)。

二、购房资料

1、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期房按揭贷款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每份合同附标准层平面图,不分正副本);

(2)商品房查看购房款总额30%以上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经济适用房查看购房款总额20%以上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原件上的财务章);

2.单位自建房(或团购房)贷款

(1)查看购房协议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并加盖原章(原件上的公章);

(2)查看购房款总额20%以上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原件上的财务章)。

3.二手房贷款

(1)房屋交易过户前申请贷款的

①所购房屋过户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②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③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④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收取原件1份;

⑤产权人《房屋出让声明》;

⑥《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收款人确认单》;

⑦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2)房屋交易过户后申请贷款的

①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②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③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⑤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收取原件1份;

⑥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的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上海公积金贷款要求有哪些?


根据地区的不同,在进行公积金贷款的时候也有着相应的变化,以上海公积金贷款为例,在上海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具体的要求有哪些呢?我们应该注意哪些相关的问题呢?

上海住房公积金能否贷款?一次性能贷多少?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贷款?小编为您解答关于上海住房公积金能否贷款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纯公积金贷款)。贷款若有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两者构成组合贷款。

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贷款用途必须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具备一般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格的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等等。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需要的。

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贷款用途必须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备一般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格的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等等。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需要的。

通过以上介绍,你是否已经清楚的看到关于上海公积金贷款要求都有哪些了呢?希望在接下来的上海公积金办理过程中帮助到你。

深圳住房公积金封存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封存是指单位停止为职工汇缴公积金,那你了解更多有关住房公积金封存的信息么?下面小编以深圳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下深圳住房公积金封存办理指南。

深圳住房公积金封存办理指南

深圳住房公积金封存办理事项说明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止工资关系而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停薪留职),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的个人账户由正常状态变为暂停汇缴状态。

办理地点

网上办事大厅或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

办理方式

方式一:网上办结;方式二:网上申报,柜台办结;方式三:柜台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政策法规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申请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清册》一份。

2.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

备注

未生效的个人账户不能办理封存业务,符合条件的可办理集中封存业务。

相关链接

深圳住房公积金封存与启封的热点问题解答1.公积金“封存”的概念

发布内容:“封存”是什么意思?户籍不在深圳,但我没有办理深圳保险,是否可以全额(个人交的和公司交的部分)取出?

回复内容:封存是指单位停止为职工汇缴公积金。

在深圳没有缴纳社保的职工,离职时可凭离职证明代替社保转移参保凭证,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提取的金额为职工公积金账户本息金额。

2.住房公积金怎么封存

发布内容:我在原来的公司已离职3个月的公积金还没封存,请问封充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啊,要本人去办吗?

回复内容:职工离职后,专办员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在公积金业务--封存--个人账户封存中可直接为离职员工办结个人账户封存。若单位没有数字证书,专办员可在网上申报预约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携带下列材料到预约网点办理:(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清册》一份,盖单位公章;(2)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联名卡。

3.公积金封存了如何启封?

发布内容:由于离职,原深圳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卡封存了,现想启封如何办理?

回复内容:职工离职后单位专办员会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待职工入职新单位,新单位专办员会为您办理个人账户市内转移、启封以及缴存基数调整手续,新基数确认后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公积金转存如何办理

发布内容:公积金如果停缴了会不会无效的,如果到了新单位上班,可以把公积金转出到新单位那里续缴吗?还是重新计算?

回复内容:职工离职后单位专办员会为职工做个人账户封存,原单位停止为离职职工汇缴公积金。职工入职新单位后,新单位专办员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市内转移(将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从原单位转至新单位,含账户余额)、个人账户启封以及缴存基数调整,基数调整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5.启封后不能调整缴费工资

发布内容:以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在启封时可以输入新的缴费工资。但是我今天办理一个员工启封时,没有输工资的一栏,只有个人账号及姓名两栏。请问:现在是不是转入的员工都不能更改缴费工资了?

回复内容:专办员为职工办理转移、启封后可在缴存额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一个职工在一个公积金年度内仅可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以上是深圳住房公积金封存办理的相关信息,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请关注网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题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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