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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2020-06-22
住房保险规划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保险如何说资金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职工居民住房消费,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甘肃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房改办发[2000]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及中央在兰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省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省中心的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省中心承担。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涉及国家住房及利率政策的各项规定,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正常状态;

1.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

2.转入省中心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正常缴存1个月(含)以上,原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在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1个月,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二、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有效身份证件,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

六、提供省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七、借款人在兰购房需符合兰州市房地产政策;

八、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品房期房按揭贷款:楼盘项目须取得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附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的30%,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签定一年以内为有效期。

二、经济适用房期房按揭贷款:楼盘项目须取得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可证(附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的20%,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签定两年以内为有效期。

三、单位自建房或团购房贷款:楼盘项目须取得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省中心办理了备案及项目准入手续,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的20%,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签定两年以内为有效期。

四、“二手房”贷款:房屋交易过户前申请贷款的,发放贷款前所购住房须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过户后申请贷款的,申请贷款时所购住房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贷款以产权过户两年以内为有效期。

五、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借款人有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异地购房贷款的,须通过购房所在地合同备案机构的查询网址或固定电话,《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机构的查询网址或固定电话,当地税务部门的发票查询网址或固定电话,对购房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方可申请办理),但所购房屋不具备在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能够提供兰州地区的房产做抵押。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协议)签定或产权过户一年以内为有效期。

六、申请“二手房”贷款、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及“商转公”贷款所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应产权明晰,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如房屋为砖混结构且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则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商转公贷款:已办理的商业银行贷款须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正常归还贷款一年以上,无连续逾期30天或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的还贷记录。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有为他人担保行为的;

二、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记录;

三、银行准贷记卡、贷记卡最近12个月内存在6期以上逾期还款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四、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归还本息超过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归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

五、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第三章贷款利率、期限和额度

第九条利率

一、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当国家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年内不作调整,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三、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计收罚息的,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30%-50%执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计收罚息的,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50%-100%执行。

第十条期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自申请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职工离退休后不得申请贷款;

二、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商业银行“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借款人所提供的房产为砖混结构且房龄未超过20年,则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30年;

三、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四、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不采用1年期。

第十一条额度

一、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单身职工40万元,双职工50万元;

二、商品房期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的70%;

三、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的80%;

四、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的70%;

五、商转公贷款不得超出购买自住住房总金额(或评估金额)的70%且不得超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

六、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70%且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

七、拆迁安置户在计算可贷款最高限额时,其购房总金额应扣除拆迁安置补偿部分金额;

八、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指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质押,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有价证劵票面价值的90%;

九、贷款额度不超过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十、贷款的月还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收入的50%。

第四章组合贷款

第十二条本细则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向省中心受委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第十三条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应首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商业银行有关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组合贷款,应在省中心审核同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后,受委托银行按规定相应配套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的发生日必须为同一天。

第十五条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

第十六条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组合贷款的利率,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与受委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借款人按规定申请组合贷款时,应当办理贷款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手续必须符合本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九条省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分别对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受委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组合贷款的贷款人是省中心和省中心经办政策性住房信贷委托业务的商业银行,发放组合贷款必须为同一银行,借贷双方必须签定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组合贷款的借款合同必须约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的商业银行为该组合贷款的共同受益人,各按两种贷款在组合贷款中的比例受益。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经办政策性住房信贷委托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应单独立帐,独立核算。商业银行接受经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负有审核、催收贷款的责任,不承担贷款风险。组合贷款出现风险应按两种贷款的构成比例分割。

第二十二条办理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对两种贷款实行分帐管理、分别核算,在每月收到贷款金额本息后,按约定的时间,将其中应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分别划转各自帐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省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

一、抵押担保

(一)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住房的,可以用所购住房抵押,借款人购买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物的价值全额须用于贷款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屋现值的70%。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权人设定为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权人设定为省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有。

(三)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抵押期内,未经省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抵押,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变卖、馈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四)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五)借款人以购买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贷款楼盘项目须经省中心存贷款委员会批准准入,并与省中心签订《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售房单位须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在省中心受委托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在保证金专户存入贷款总额3%-5%的担保保证金,向省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保证书》。

二、保证担保

(一)借款人因购买不具备抵押条件的本单位自建房或团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住房贷款偿还义务时,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代借款人偿还贷款债务。

(二)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与省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合作协议》,方可为借款人提供住房置业担保。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须在省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并按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存款账户。具体提留比例,由省中心与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协商确定。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省中心有权直接从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保证金存款账户内扣收借款人违约本金、利息及罚息。

(三)借款人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申请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的,应当将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产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抵押,或以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认可的保证、质押方式,依法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四)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交纳担保服务费。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

借款人因购买不具备抵押条件的本单位自建房或团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可以采用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该担保方式下,省中心须质押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协助省中心办妥住房抵押手续,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付省中心期间或贷款还清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所购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由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待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以后,以该房屋所有权设立抵押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付省中心后,阶段性担保责任解除:

1.申请贷款购房类型只能为单位自建房及单位团购房;

2.单位须在省中心连续、足额、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3.单位职工在省中心已发放的贷款不存在3期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4.以单位名义向省中心提出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并向省中心备案相关担保人资料;

5.工会信誉担保贷款申请单位性质须为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职代会、校代会)同意以工会组织信誉担保贷款;

6.企业法人担保贷款申请单位性质须为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单位,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企业法人担保贷款;

7.售房单位应在省中心受委托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与省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保证金开户与扣划协议》。贷款发放前,售房单位应在保证金专户存入贷款总额10%的担保保证金,并与省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协议》。

四、质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折)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提供质押担保的形式。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内,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四条贷前审查

省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项目(楼盘)备案和售房单位担保资格审查制度,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项目(楼盘)进行备案,要求售房单位提供项目开发、销售和竣工的相关情况。对提供期房贷款担保的售房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在建楼盘进行现场勘察,将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项目(楼盘)提交存贷款委员会,并通过贷款项目准入。实行住房置业担保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参与项目的调查工作及项目的准入审批工作,并留存所有项目资料复印件备查。

一、期房按揭贷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备案:

受委托银行已准入项目,由受委托银行备案;售房单位申请准入项目,由售房单位备案,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申报审批表》;

2.商业银行按揭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商业银行按揭贷款项目准入审批材料(受委托银行已准入项目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信用等级证书、开发资质证明、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各1份(以上均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3.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附图)或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可证(附图)的复印件(以上均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各1份;

4.项目立项文件和批复文件、购房贷款职工花名册(经济适用房提供)复印件各1份(以上均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5.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二、单位自建房项目(楼盘)须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申报审批表》;

2.查看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收取复印件各1份、购房贷款职工花名册(以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3.查看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取复印件各1份(以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4.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省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依据所申请的贷款种类及不同的担保方式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个人资信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身份证明:查看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4份、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3.收入证明:借款人和配偶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申请日前六个月的工资明细或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打印单;

4.婚姻状况证明:查看借款人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5.用其他房产做抵押的,查看抵押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并收取复印件3份,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户口簿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6.购买政府配售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准购证明;

7.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8.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半年以内)及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9.面谈记录(省中心提供,与借款人当面签订)。

二、购房资料

1、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期房按揭贷款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每份合同附标准层平面图,不分正副本);

(2)商品房查看购房款总额30%以上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经济适用房查看购房款总额20%以上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原件上的财务章);

2.单位自建房(或团购房)贷款

(1)查看购房协议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并加盖原章(原件上的公章);

(2)查看购房款总额20%以上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原件上的财务章)。

3.二手房贷款

(1)房屋交易过户前申请贷款的

①所购房屋过户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②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③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④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收取原件1份;

⑤产权人《房屋出让声明》;

⑥《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收款人确认单》;

⑦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2)房屋交易过户后申请贷款的

①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②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③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⑤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收取原件1份;

⑥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的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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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办事流程取消多项证明材料

此次调整,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以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流程简化共三项:一是对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缴存职工,由原规定在取得全款购房发票后办理提取,调整为可以在取得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后办理。二是对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取消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材料;三是对全部还清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和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账单这两种材料。

>>>放宽贷款条件连续缴存半年即可申请

住建部等三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件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建议,响应市民百姓的诉求,推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新举措。

一是将借款申请人缴存条件由原规定的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1年、累计间断不超过3个月,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二是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烟台和前缴存地累计缴交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三是对拥有烟台市户籍但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烟台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烟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额度和期限二手房贷款最高30万

为进一步满足刚性购房群体资金需求,对贷款政策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贷款额度的计算标准有了新调整,包括对个人还贷能力系数和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此项举措可使户均贷款额度提高2万余元,年增加贷款额3.3亿元。同时,调整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与新建商品房贷款相同的标准,即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提高到30万、30年,而以前分别为20万、20年,此举将有效缓解刚性购房群体购买二手房的资金压力,每年能为购买二手房职工增加贷款融资1.1亿元。

烟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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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规定,对拥有烟台市户籍但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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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资料包括,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在本市购房的,可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提取时间为房证、全额发票或《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载明日期1年之内。

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烟台确定了符合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来说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4、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12、异地求学的;

13、失业2年以上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萍乡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出台


个人购房商业贷款可以转公积金贷款了!6月2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日前我市正式出台《萍乡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满足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的需要,保证购房贷款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利息支出,节约购房成本。

“商转公”最高可贷45万元

据了解,“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但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原商业银行贷款剩余本金部分;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贷款利率将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商转公”的借款人需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6个月,借款人与原商业借款人系同一人;借款人需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包括其他贷款的月还款额)。原住房贷款为纯商业性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该笔贷款正常还贷且无逾期,无连续3期累计6期的不良记录,银行个人信用无其他不良记录。此外,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须支持提前结清贷款(原商贷银行开具的结清单和房地产他项权证注销委托书)且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需在商贷结清后3个月内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12个月内不受理“商转公”业务,商业贷款结清后须在3个月内提出“商转公”业务的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在办理“商转公”时,借款人可采用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贷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也可采用自有其他房产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还可以采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采用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贷款金额,担保期限为5年。申请“商转公”贷款所需材料有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房产证、土地证、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商业贷款结清凭证、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

相关新闻:本月起,住房公积金个人房贷省内“一体化”

6月2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省从本月起已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政策。凡在江西本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购买住房时,均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享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待遇。

据了解,缴存职工申请省内异地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贷款发放城市规定的其他条件。据介绍,异地贷款贷后管理由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异地贷款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享受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政策。

申请人可携带上述转贷资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转贷,确认转贷金额,签署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采取其他自有房产或直系亲属房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先还清担保的可贷额度以外的商业贷款金额,并出具商业住房贷款的余额单;而申请人用个人公积金担保的,所有担保人必须到住房公积金中心面签担保协议。

住房公积金,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设立,直属济源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办公地址位于济源市建设银行7楼。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几年来,中心深入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制度,团结奋进,拼搏实干,积极探索,求实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体系、支取使用信贷体系、电算化管理体系、查询体系、宣传监督体系及风险防范体系,为促进济源市住宅建设和住房消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对象:

具有济源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连续足额交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须持有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

2、接近离退休年龄的职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所要离退休的时间;

三、贷款额度

1、不超过所购房产合同价70%,并且同时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

2、夫妻双方都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可凭有效证明共同享受一次最高限额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元,只有一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独立的行政类事业单位,直属于地级政府,不以营利为目,是社会保险(公积金)业务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及政府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当地社会保险登记、基金征缴,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当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等工作职能。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基金征缴、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以及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等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查询:1、查询热线根据语音提示,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相关政策解答;2、可登录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查询(网站查询不到,可能是因为身份证号码改变过,请输入旧身份证号查询);3、本人持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查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常有其官网网站,支持住房公积金查询,是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单位提供政策性住房金融服务的专业网站,也是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唯一网上平台。通常来看住房公积金网主要应设置政策法规、政策解读、业务指南、在线账户查询、业务网点、表格下载、网上服务大厅等频道。

市民个人可登录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就可以查询到自己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的信息了。市民登录网站后只要点击网站右上角“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图标,进入个人公积金网上查询页面。输入本人姓名、公积金账号、密码和验证码,就可查询本人公积金信息。初始查询密码统一设置为市民公积金账号后六位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市民本人应尽快登录并修改密码,保护好个人的公积金信息。另外,如果市民在重设密码后,忘记查询密码或无法正常登录查询的,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前台办理密码重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见咨询问题:

问:《条例》中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什么?

答: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问: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谁所有?

答:属职工个人所有。

问:谁来管理住房公积金?

答:由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问:由谁来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

答: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问: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多少?

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问: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答: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此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心本部设办公室、归集处、房贷处、计财处、信息处、监督处、资金管理处和业务服务处等八个处室;下设铁路分中心、巢湖分中心和肥东县管理部、肥西县管理部、长丰县管理部、庐江县管理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部门监督”的原则。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显着提升,先后获得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全省建设系统先进单位和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优秀单位称号。

管理中心将以热忱为广大职工做好服务为根本宗旨,为改善我市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的家庭住房条件发挥应有的作用。

地址:合肥市花园街79号(市府广场合肥大厦南侧,群艺巷内20米)

电话语音查询方式详情说明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查询电话2669711,可通过公积金帐号、15或18位身份证号、黄山卡卡号查询。

个人用户网上查询

佛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管理和运作。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三个科室:综合科、业务科、会计科。派出办事机构有: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顺德管理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明管理部。

佛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职能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管理和运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负责核算;建立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个人明细账;依法依规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贷款),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对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承办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佛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科室、管理部的工作;负责工、青、妇和退休人员等的工作。

(二)法规科

主要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负责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和解释;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实施行政执法和组织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审批科

主要行使行政审批职能。具体:负责办理各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和变更、转移、封存、提取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负责业务咨询;受理职工的投诉;受理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助金的申报;受理已售房改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优惠价房改房缴交增值款等的业务申报。

(四)贷款管理科

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的审核;负责对贷出本金、利息核算进行信息处理,作动态分析和逾期催收;负责对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会计科

负责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计划管理、增值保值;建立资金专户和职工个人明细账;负责核对银行往来账目,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进行会计核算;负责管理中心年度财务预算的核算和决算;编制会计报表。负责已售房改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

(六)稽查科

主要负责对内部管理制度的日常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对管理中心的财务计划或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进行稽查;负责对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过程性和结果性检查。

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


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公告,东莞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使用电子印章;同时,市民可登录中心网站,查看业务办理进度。

东莞住房公积金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于6月16日启用,系统启用后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使用电子印章,原来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使用的相关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情况证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凭证》、《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公示以及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料的公示、提取情况证明等,使用“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息证明专用章”。而《借款人家庭第二套住房认定协助查询函》、住房公积金贷款绿色通道项目回执单以及归集、提取、贷款业务办理凭证和回执等,使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相关电子印章样式可在中心网站查询。

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由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出来的证明、回执等带有业务编号的,登录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通过“公积金业务查询”录入业务编号,可查看对应的证明、回执的电子样式或业务办理进度。

目前,住建部已经部署了新一轮全国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督察工作,并首次将在复查阶段引入“异地互查”的工作机制。而本次住房公积金全国督察的重点,即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解决公众反映集中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和管理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用属地化缴存和管理模式,除极少数地区外,住房公积金不能异地提取,亦不能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当下在住建部内部“非正式”研讨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异地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行性,二是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行性。探讨都集中在“可行性”方面,并未涉及过于具体的技术环节。

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内部探讨的过程中,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要面对的技术环节、障碍以及解决问题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小于异地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因此,从纯业务的角度来看,如果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方面有所改革和创新,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将大于直接异地提取和使用。

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合肥市政府的独立行政类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是社会保险(公积金)业务经办机构。正处级建制,下设省直分中心和肥东、肥西、长丰三个县管理部。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部现内设归集处、房贷处、信息处、计划财务处、业务服务处(营业部)、法规监督处、办公室七个处室。并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本着对广大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安全运营资金为根本宗旨,管理着全市、中央及省驻肥单位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并努力使其保值增值。

近年来,管理中心在制度建设、业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发展,获得了合肥市文明单位、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合肥市青年文明号、三八红旗集体、合格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被省建设厅评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优秀单位,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

管理中心将以热忱为广大职工做好服务为根本宗旨,为改善合肥市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的家庭住房条件发挥应有的作用。

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采用身份证号码查询方式,第一次登陆的职工,其初始密码为“123456”,提示:

1、身份证号码长度为15位和18位两种,输入本人的15或18位都可以查询到本人公积金;

2、18位的身份证的最后一位识别码为“X”的,应输入大写或小写的英文字母“X”。在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原始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查询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若想修改个人密码,请点击“个人密码修改按钮”,进入密码修改页面,按提示内容输入后,点击“信息确认”按钮即可完成密码修改事宜。提示:个人密码修改后,三种查询方式的密码都将自动修改为新密码。

由于数据库中缴存职工身份证号码不是很齐全,目前正在收集之中,可能导致部分缴存职工无法查询到个人信息,如有任何其他疑问,可以与单位经办人员了解,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管理中心查询。

合肥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

1、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查询电话2669711,可通过公积金帐号、15或18位身份证号、黄山卡卡号查询。

2、对于以往的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原有的16856890更改为16826890,在拨打16826890后请按语音提示进行操作。

3、新发放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卡,请拨打96588按语音提示操作即可查询到个人公积金缴存情况。

合肥住房公积金短信查询:

移动用户输入G和9位公积金帐号发送到1062950077

联通用户输入G和9位公积金帐号发送到1062950077

小灵通用户输入G和9位公积金帐号发送到1062950077

合肥住房公积金联系方式:

合肥住房公积金地址:合肥市花园街79号(市府广场合肥大厦南侧,群艺巷内20米)

合肥住房公积金传真:0551-2662253:

合肥住房公积金咨询热线:0551-2617480

合肥住房公积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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